◎ 傅雲欽 2021.11.08
2021.11.27更新(本文還在修改和增補中,尚未定稿)
目錄 1 前言:台獨運動已到窮途末路 2 幾個基本觀念 2-1 理論的重要性 2-2 台獨建國與法律 2-2-1 台獨建國問題也是法律問題 2-2-2 法律優先於黨派、政客、學者的看法 2-3 一些用語 2-3-1 獨立、建國 2-3-2 國家、政府、中華民國 2-4 公共事務的合法性與民意 2-5 國家成立的要件 2-6 人民自決權與主權 2-6-1 主權的意義 2-6-2 台灣在獨立建國之前有主權嗎? 2-6-3 台灣在獨立建國之前有人民自決權嗎? 2-6-4 人民自決原則與母國主權的衝突 2-6-5 人民自決權的行使方法不限於公投 2-7 領土的歸屬已定,但終局的統獨未定 2-8 台灣獨立建國的領土範圍 3 現階段各種台獨論述的簡介 3-1 類型1:國家正常化派 3-2 類型2-1:制憲獨立派/制憲建國派 3-3 類型2-2:公投獨立派/公投建國派 3-4 類型2-3:宣布獨立派/宣布建國派 3-5 類型2-4:入聯獨立派/入聯建國派 3-6 類型2-5:釋憲獨立派/釋憲建國派 3-7 類型3-1:終止美佔派 3-8 類型3-2:終止代管派 3-9 類型3-3:交付託管派 3-10 類型3-4:台灣復國派 4 我對於各種台獨論述的簡評 4-1 關於台灣現狀的認定方面 4-1-1 二戰結束之後台灣沒有回歸中國嗎? 4-1-2 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對台灣歸屬中國有影響嗎? 4-1-3 1949年中共新政權成立使台灣「華獨」了嗎? 4-1-4 台灣本身有主動自決獨立建國了嗎? 4-1-5 台灣法律上屬於中國(「中屬已定論」)的權威證據 4-1-6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認台灣不屬於中國嗎? 4-1-7 台灣人民無國籍嗎? 4-1-8 中華民國政府不合法嗎? 4-2 關於台灣未來的主張方面 4-2-1 民進黨維持法律屬中的現狀,假獨派! 4-2-2 各類獨派都是「執政革命」派 4-2-3 「國家正常化派」的制憲也是革命 4-2-4 制憲建國或公投建國,太天真! 4-2-5 公投怎麼變請願?民間怎麼辦公投? 4-2-6 期待中華民國政府自我了結?書呆子! 4-2-7 「宣布獨立派」先斬後奏,出其不意 4-2-8 「入聯獨立派」本末倒置 4-2-9 「釋憲獨立派」奢望大法官當「憲法的顛覆者」 4-2-10 「終止美佔派」熱臉貼美國的冷屁股 4-2-11 「終止代管派」乞食身,皇帝嘴 4-2-12 「交付託管派」不知今夕是何夕 4-2-13 「台灣復國派」難登大雅之堂 5 結語:獨派要覺醒,否則,台獨萬歲! |
1 前言:台獨運動已到窮途末路
台灣獨立運動已有數十年的歷史。很多台獨人為它流血流汗。1986年民進黨成立,台獨人寄以厚望。在台獨人推動下,民進黨1991年提出《台獨公投黨綱》,說台灣尚未獨立,他們支持台獨,但又說他們不敢專擅,要將台獨議題交由全民公投,做最後的決定。
不過,說好的台獨公投還未舉行,還在野的民進黨就於1999年另外提出《台灣前途決議文》,宣稱台灣經過1990年代的民主化改革,最後在1996年「中華民國總統」普選,國民黨的李登輝當選之後就獨立,成為國家了,但國家還不正常,例如國號還叫做「中華民國」云云。改口之後,民進黨先前的台獨公投之說變成放屁,臭不可聞。但民進黨食言而肥。如何肥?就是擺脫被他們視為「台毒」的台獨包袱,讓選民放心,選票大增,贏得2000年總管選舉,第一次執政。
民進黨說1996年「中華民國總統」普選之後台灣就獨立。但是,當選人李登輝屬於國民黨,而國民黨一向反對台獨。李登輝就任民選的「中華民國總統」之後也一再反對台獨。民進黨所謂台獨建國之後的第一任總統(相當於「台灣國」的國父)李登輝居然不認為台灣已經獨立,而還在反對台獨。這不是很奇怪嗎?
民進黨2007年又提出的《正常國家決議文》誓言要推動正名、制憲、公投、入聯等一連串措施,以便讓「國家正常化」。這個決議文通過後的第二年(2008年)總管大選,民進黨敗選。民進黨由黨國體制出身的蔡英文當家,棄《正常國家決議文》如蔽履,淡化民進黨「台毒」的色彩,終於8年之後的2016年,贏得總管選舉,重新執政,一直到現在。蔡英文政府說要維持「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現狀,不冒進,不挑釁。「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是兩岸一中的架構。因此,《正常國家決議文》所寫的正名、制憲、公投、入聯等「國家正常化」措施,他們連一樣也沒做。上個月,民進黨政府慶祝「中華民國國慶」,用直升機高舉「中華民國國旗」。「中華民國國旗」之大,史無前例。
我研究台獨理論並參與台獨運動三、四十年。看到台獨運動發展到現在,變成有台獨公投黨綱的民進黨在擁護「中華民國」體制,而大部分獨派跟在民進黨屁股後面搖旗吶喊的現象,痛心不已。
民進黨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現狀,不推動台獨建國(即他們所謂的「國家正常化」),讓他們統獨通吃,左右逢源,是主流勢力。不贊同民進黨維持現狀,想推動台獨建國或所謂「國家正常化」的獨派團體得不到社會資源,個個苦哈哈,沒錢沒人,更沒選票,成為社會的邊緣人(參見拙文《中台禪寺富麗堂皇,台獨團體沒有道場》)。
台獨運動已到窮途末路。問題的癥結,簡單地說就是:台獨運動在理論上昧於事實,自欺欺人,在實踐上濫用民主,軟弱無力。本文就來略述獨派各種理論和其實踐方法,並加以批判。
2 幾個基本觀念
2-1 理論的重要性
有人說台灣獨立建國,哪來那麼多論述,做就對了。這話強調實踐,固然沒錯,但要達到台獨建國的目標,有很多行不通的死路,至於行得通的路,也有難易之別。台獨建國要走那一條路才正確,當然要研究和討論。理論指導行動。
再者,台獨建國的方法(路徑)與台灣的現狀如何(出發點在哪裡)有關。台灣的領土主權目前屬於誰?不同的歸屬現狀,就有不同的台獨建國方法。看錯台灣目前的處境,就像海中的船隻看錯自己的位置座標,很可能走錯路。因此,台獨建國需要有健全的理論。否則,台獨建國的行動是莽撞,可能白費工夫。
理論的基本要求是自洽,也就是體系前後呼應而不矛盾。傳統獨派的理論很多自相矛盾。例如,一方面說台灣已經獨立,一方面又說台獨很危險,要暫緩,瘋子才搞台獨。本文試著對現階段的各種台獨論述加以分析檢討,期能釐清各派的優劣,使台獨立論健全一點。
2-2 台獨建國與法律
2-2-1 台獨建國問題也是法律問題
有些詞語,如「買賣」、「出租」、「父子」、「收養」、「結婚」、「離婚」、「夫妻」、「公司」等,雖也是日常用語,但常出現於法條上或法律文件上,也屬於法律用語。這些日常上及法律上兩用的詞語的意義,通常在作日常用語和作法律用語時,意義相同,而且其意義被法規所界定。也就是說,一般字典在解釋兩用詞語的意義時,必須依法律專業上的說法,不能任意解釋。「獨立」、「國家」、「主權」等詞語也屬於這類的兩用詞語(參見拙文《「事實上國家」事實上不是國家》)。
台灣是不是「獨立」、是不是「國家」、有沒有「主權」等關於台獨的問題,不是純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不可單從政治的角度區看,也應從法律(尤其國際法)的角度去看,有時甚至只可從法律的角度去看。
台獨建國問題也是法律問題。台獨論述要符合國際法。因此,談論台獨問題,要有法律(尤其國際法)的素養。很多人(包括獨派)沒有法律素養,就對於台獨問題夸夸其談。他們所說的「獨立」、「國家」、「主權」往往不是從法律的角度,而是從世俗、政治、歷史、文化等角度,甚至是情感的角度。因此錯誤百出,不足採信。
2-2-2 法律優先於黨派、政客、學者的看法
政客談論台獨問題時,我們要特別警惕。政客影響力大,說話有人聽,但講的常常是政治語言,不是法律語言。民主社會的法律是民意的體現。民主政治是法治。憲法優先於法律,法律優先於黨派、政客、學者等民間的理論。政客的言行,無論是代表政府或純屬個人意見,都不能違背法律。因此,政客關於台獨問題的論述,不能照單全收。尤其關於台灣的法律地位方面,台灣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客觀的狀態,不是某個政客怎麼說就能改變的(除非中華民國的總統宣布獨立)。
有些獨派研究台獨問題時,太注重政客的陳述,不重視法律,很不可取。民進黨人如姚嘉文把民進黨的黨綱看作比法律還權威,說「民進黨的黨綱解決了台灣地位問題」,可笑之至(參見拙文《民進黨的417決議文和1007決議文都大有問題》)。一些獨派把美國政客親善台灣但於法不合的政治語言,如前總統杜魯門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前國務卿龐培歐的「台灣是國家,不屬於中國」論,奉為圭臬,令人搖頭。
有些獨派研究台灣的法律地位時,會昧於事實,不顧法律,採取對台獨「比較有利」的立場。但這是自我欺騙,不能改變事實,反而誤導民眾,不利於台獨運動。研究台灣的法律地位要從法律(尤其國際法)的角度,也就是從國際法庭法官的角度看問題。我論述的態度,如法官判決的情形,六親不認,不粉飾太平,不討好濫情的台灣蠢民(參見拙文《我一貧如洗,這是事實,不是我所願,也不是不能改變》)。
2-3-2 一些用語
台獨問題的爭議往往出於用語的意義模糊不清,變成雞同鴨講。論述台獨問題首先要釐清用語的定義。
2-3-2-1 獨立、建國
合法的獨立、不合法的獨立
「獨立」一詞指一個政治實體具備國際法上國家成立的要件,包括客觀條件(事實面)和主觀條件(法律面),成為國家,有國格的狀態(詳見下文)。這可稱為「合法的獨立」或「真正的獨立」。但這個詞有時可能指一個政治實體僅僅具備國際法上國家成立的客觀條件(事實面)而已,還不是國家,沒有國格的狀態。這可稱為「不合法的獨立」或「事實上的獨立」。
有人說:「台灣是獨立的」或「台灣已經獨立」。這話的意思應該指前者,但依上下文的脈絡,也可能指後者。例如,美國總統拜登一方面說「台灣是獨立的」,一方面又說「美國採行一個中國政策」(否定台灣是國家),那麼他所謂的「獨立」是指後者———台灣只是事實上獨立,還不是國家,沒有國格的狀態。
所謂「台灣獨立」,依不同的視角,有如下各種不同的涵義。
(1)以是否完成為標準:「台灣獨立」通常指已經完成的情形。但有時可能指還在進行中,尚未完成的情形。有人說:「我是獨派」或「我支持台灣獨立」。這話的意思通常指說話者支持尚未獨立的台灣走向獨立(未獨派)。但有時它可能指說話者支持已經獨立的台灣繼續保持獨立(已獨派)。
(2)以國號如何為標準:「台灣獨立」通常指國號不採用「中華民國」,而用「台灣國」或其他的情形(狹義的「台獨」)。但有時可能指國號沿用「中華民國」的情形(華獨、廣義的「台獨」)。有人說:「我是獨派」或「我支持台灣獨立」。這話的意思應該指前者,但「華獨論」者說這話時,則指後者。
獨立 = 建國 = 獨立建國
「獨立」和「建國」這兩個詞的意義有差別嗎?「未定論」者反對使用「獨立」一詞,認為使用「建國」一詞才對。其理由是台灣不屬於任何國家,沒有從哪個國家獨立的問題。這個說法不對。近代交通發達,地球上每一塊土地都已有歸屬。台灣不可能是「無主地」。台灣的領土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理由詳見下文)。台灣建國是從中華民國獨立。因此,「台灣獨立」與「台灣建國」同義。再者,把「獨立」與「建國」合併成「獨立建國」也可以。此時,「獨立」一詞變成修飾語,說明建國的方式是從母國分離,與兩國合併成一國的「合併建國」,有所不同。
2-3-2-2 國家、政府、中華民國
國家 ≠ 政府
國家和政府不同。國家是主體(法人)。政府是國家的機關。如果以民間的公司比擬,國家是公司,政府是董事會。
成立新國家與成立新政府不同。前者的情形,世界上的國家數目會增加。後者的情形,國家數目不變。新成立的國家有「國家承認」的問題。新成立的政府有「政府承認」的問題。又國家的變更(分合、生滅)和政府的變更(分合、生滅)也不同。如果以民間的公司比擬,國家的變更是公司的分割、合併或解散,政府的變更則是董事會改組。
「政權」一詞有歧義。它最廣義時指任何政治勢力,甚至包括國家。使用的例子如:「中國對二戰剛結束時的台灣而言是外來的〝政權〞。」在比較狹義的情形,這個詞有時指只是事實上獨立,類似國家但還沒有國家資格(國格)的政治勢力,又稱為「政治實體」。使用的例子如:「1921年孫中山建立廣州〝政權〞。」但它有時又指關於國家或政治實體內部的執政權或統治權。使用的例子如:「獨派要取得中華民國體制的〝政權〞」
沒有國格的政權(政治實體)也會有政府。也就是,「政府」一詞,可使用於國家,也可使用於沒有國格的政權(政治實體)。但後者那樣的政府有時會被敵對勢力稱為「當局」,有貶義。
中華民國:國家?政府?
「中華民國」一詞也有歧義,被一般人亂用,造成諸多的困擾。這個詞在1949年中共建政之前,通常指包括兩岸的中國,其上位概念是國家。1949年中共在對岸建政之後,舊政府退守台灣。兩岸有兩個政府。對岸的中共政府另取新的中國國號全稱叫「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的舊政府維持舊的中國國號全稱「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一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詞指的是同一個國家——中國。中華民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國。對岸的新政府可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台灣的舊政府可稱為「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不過,1949年兩岸分治以後,「中華民國」一詞又有了其他的意思。一是站在「未獨論」(正確)的立場,「中華民國」指政府——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可說是「中華民國政府」的簡稱。二是站在「已獨論」(錯誤)的立場,「中華民國」指所謂「已經獨立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這個國家」,即所謂的「華獨」的中華民國(參見拙文《「中華民國」一詞有歧義,不可亂用》)。但「華獨」是華獨派(廣義的獨派)的理想,還不是事實。
本文所使用「中華民國」一詞,原則上指包括兩岸的中國,不是指中華民國政府,更不是指所謂的「已經獨立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這個國家」(錯誤)。
2-4 公共事務的合法性與民意
民意是公共事務合法性的基礎。
公共事務的合法性的來源是民意。在過往的威權的社會如此,在現今民主的社會更是如此。人民的意願最大,其他因素都是其次。例如台灣的法律地位如何,關鍵不是看過去的條約怎麼說、中國怎麼說、外國怎麼說、國民黨或民進黨的黨綱怎麼說或政客、學者怎麼說,而是看台灣人民怎麼說。
民意是什麼?對統治者的統治沉默算認同統治嗎?在公共事務上,人民對現狀沉默,對統治者的統治沉默,長久沉默而不反抗,或有反抗但不足以推翻政府。也就是人民長期當順民,使統治者能有效統治,自應視為同意統治,而使統治合法化。這就是「有效統治原則」。
我對傳統獨派常說「中國政府非法佔領台灣」或「中國政府竊取台灣主權」等說法嗤之以鼻,其理由除了這些說法缺乏實證之外,也考慮到「有效統治原則」。這才是對過去歷史的正確態度。
此外,對於將來的台獨建國,我的態度也是一樣。我主張獨派強人,執政革命,廢法建國。如果新國家的新政權能持續有效統治,就有合法性。台獨建國之後,如果有保守派腦袋轉不過來,只會鬼叫「台獨是違法亂紀,強姦民意」,我也會嗤之以鼻(參見拙文《順民與政權的合法性》)。
民意決定現狀,也可改變現狀。
在民主時代,公共事務有民意就有合法性。民主體制的法律條文是民意機關所制定,合法性不成問題。但是,政治是各方勢力的角力。民意機關以多數決的民主程序通過的法律,稱為「實定法」。那是各方勢力妥協的結果。多數決未必是真理。民主不一定符合正義。現有的實定法也有惡法存焉。實定法有時而窮。也就是,符合實定法的事務具有「合法性」(legality),但未必具有「正當性」(legitimacy)。
事務的正當性由什麼決定?自然法也。自然法相對於「實定法」而言。實定法不是法律的全部。實定法以外的自然法可救濟實定法之窮。所謂自然法就是,人們發現某一套實定法不符合正義時,另外創造出來的(或說「找出來的」)、用來否定、修改或補充實定法(惡法)的法律。實定法符合正義(善法)時,不必談到自然法。
就台灣地位問題而言,台灣領土主權屬於哪一個國家,台灣人民的意願為關鍵因素。
(待補)
2-5 國家成立的要件
依國際法,國家成立的要件有兩個層面,一是客觀要件,二是主觀要件。客觀條件是(1)有人民、(2)有領土、(3)有政府、(4)事實上自立自主的狀態。主觀條件是人民有建立新國家的意思表示。1933年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規定,國家應具備的資格是(1)常住的人口、(2)一定的領土、(3)政府、(4)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這大致與國家成立的客觀要件相當。該公約沒提到主觀要件,應該認為是自明之理。但「已獨論」者望文生義,常引用該公約第一條所定的四個條件,而就認定台灣是國家,而忽略考慮台灣是否主觀條件,這是嚴重的錯誤(參見拙文《笨蛋,關鍵在宣佈獨立!》)。
世界上大部分想要獨立的地區,如車臣、北愛爾蘭、加泰隆尼亞、巴斯克、庫德地區、巴勒斯坦,都在母國實際統治中,無法事實上自立自主,因而欠缺建國的客觀條件。在欠缺建國的客觀條件的情況下,即使宣布獨立,具備主觀條件,也不能建國。要先把母國勢力趕出去,達到事實上自立自主才行。
這兩個層面的要件有賴人民的建國行為來達成。因此,建國行為相應也有兩個層面,一是事實行為,二是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用來達成國家成立的客觀要件,就是某塊領土上的人民組織政府,把母國的勢力驅逐出去,達到自主的狀態。法律行為用來達成國家成立的主觀要件,就是人民完成建國的意思表思。
一個地區只具備客觀條件,而欠缺主觀條件時,稱為「事實上獨立」,屬於地方割據的狀態,只是「政治實體」,不算國家,沒有主權。如果一個地區在「事實上獨立」的基礎上,進一步有建立新國家的意思表示,也就具備了主觀條件,達成了「法律上獨立」,才算真正的獨立,成為國家,擁有主權。
例如1921年孫中山另行建立的廣州政權、1940年汪精衛另行建立的南京政權,都有自己的旗幟、軍隊、司法、貨幣等等,但都沒有建立新國家的意思。因此,它們都只是事實上獨立,不是國家,沒有主權。
2-6 人民自決權與主權
2-6-1 主權的意義
主權是國家的屬性,如同人的影子。國家存在才有主權;提到主權,國家必定存在。這如同有人就會有人影;看到人影子表示有人。主權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家對外關係上的「外部主權」,又稱為「國家主權」,指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不受其他國家指揮監督的權利。強調主權的獨立性。屬於國際法的範疇。
一是國家內部關係上的「內部主權」,指國內各種統治權中最高的統治權。強調主權的最高性。屬於國內法(尤其是憲法)的範疇。內部主權由誰掌握,決定政體的型態。如果主權由全體國民掌握,就是「國民主權」。這是所謂的「主權在民原則。如果主權由君主一人掌握,就是「君主主權」。「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可以看出「中華民國」是採行國民主權的國家。
論述台獨問題時,尤其談到台灣的國際地位時,如果提到「主權」一詞,它通常指外部主權(國家主權),不是內部主權。這時,主權的主體是國家。只有國家才可以擁有主權(國家主權),也才有支配其客體領土之權(領土主權)。人民不可以擁有主權(國家主權),故沒有支配其客體領土之權(領土主權)。這和國內法上的一種情形相同。那就是:只有公司才具有法人人格,也才有支配公司所有的土地等資產之權。股東不具有法人人格,故沒有支配公司所有的土地等資產之權。因此,台灣人民不可以作為「台灣」這塊的領土的權利主體。傳統獨派有人說:「日本於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的主權,沒有說要把它讓給誰,因此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人民。」這是一個積非成是、似是而非的說法。
可能有人會反問:不是常聽人說「國民主權」一詞嗎?這不是指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嗎?怎麼說人民不可以擁有主權(國家主權),也沒有支配其客體領土之權(領土主權)呢?
外部主權與國家有關,與人民無關。主張台灣是國家的傳統獨派在論及台灣的國際地位時,常說:「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人民」。此處所謂「主權」是外部主權。把台灣的外部主權扯到「台灣人民」,就犯了「內外不分」的錯誤。
再者,「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是主權的一體兩面。有其中一個,必有另一個;沒有其中一個,必沒有另一個。有國家,才有「國家主權」,也才有「國民主權」的問題。沒有國家,哪有國民?哪有國家主權?又哪有國民主權?因此,「國民主權」的概念不適合使用於尚未建國的人民之上。
台灣要成為國家,有了外部主權,才可以說「台灣的主權(此處指內部主權)歸屬台灣人民」。當說「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人民」(有內部主權)而正確無誤的時候,台灣必已成為國家,而有外部主權。有些傳統獨派一方面認為「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人民」(有內部主權),但一方面又說台灣還不是國家(沒有外部主權)。這又犯了「內外裂解」的錯誤。
日本於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的主權之後,台灣人民有建立自己的國家嗎?沒有。因此,台灣沒有國家主權。至於台灣的領土主權不管歸屬哪一個國家,或不歸屬任何國家而為無主地,依上述說明,都不可以說歸屬台灣人民(參見拙文《所謂「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錯誤》)。
2-6-2 台灣在獨立建國之前有主權嗎?
如果在國家建立前,人民擁有自己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這個權利不可以稱為「主權」,應該叫做「人民自決權」。
主權是國家體制(或憲法體制)內的權利,位階不比憲法高。「人民自決權」則是超越國家體制(或憲法體制)的權利,位階比憲法高。台灣完成獨立建國後,台灣才有國家主權(外部主權)和國民主權(內部主權)。
台灣獨立是將台灣從非國家,無主權的狀態變成是國家,有主權。其理論依據是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原則」,不是「主權在民原則」。很多傳統獨派將人民自決權與主權,混為一談,不知所云。(參見拙文《怪哉,所謂「主權的確立」!》)。
「人民自決原則」的法條文散見於從聯合國憲章第1條及第55條、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1541號(1960年)、1514號(1960年)、2625號(1970年)決議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
「人民自決原則」賦予人民自決權。人民行使人民自決權,就可以使一個非國家的「政治實體」成為國家。人民行使人民自決權,以建立國家的行為,就是建國行為。
2-6-3 台灣在獨立建國之前有人民自決權嗎?
台灣在獨立建國之前適用「人民自決原則」取得人民自決權嗎?「人民自決原則」的構成要件非常空泛,只有一個詞「人民」(peoples)。只要是「人民」就適用「人民自決原則」,取得人民自決權。「人民」的定義是什麼?任個國家的任何地區的人民都有分離獨立的自決權嗎?夏威夷州人民、廣東省人民都有分別從美國、中國分離獨立的自決權嗎?如採肯定說,這是最廣義的人民。有人認為「人民」只限於殖民地人民、聯合國所託管地區人民或所列非自治領土的人民。這是最狹義的「人民」。有人說「人民」,除了上述最狹義的人民之外,也包括受到母國不公平待遇(歧視、壓迫、剝削等)地區的人民。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台灣曾是日本的殖民地,但於二戰之後回歸中國,現在不屬於殖民地,也不是聯合國所託管地區或所列非自治領土。台灣人民無法以上述最狹義的人民的身分取得分離獨立的自決權。但台灣人民也像廣東省人民一樣,很難主張分離獨立的自決權嗎?台灣的狀況與廣東省的不同。廣東省在北京政府實際統治之下。台灣沒有。如果廣東省人民沒有分離獨立的自決權,台灣未必沒有。
台灣如同被家暴而離家出走的人妻,事實上單身,但法律上還是人妻。台灣獨立建國如同離家出走的人妻訴請離婚。台灣人民有分離獨立的自決權的理由應參照私法上離婚訴訟的「破綻主義」。也就是,夫妻之間發生重大事由,致婚姻關係發生破綻,而無回復的希望,到達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時,法院應判決准予雙方離婚。所謂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如法條例示的虐待、遺棄、意圖殺害等,其他如分居達一定期間。查台灣被中國「家暴」(武裝叛亂)而「逃家」(撤退),已經與中國「分居」(分治)七十多年。兩岸的「婚姻關係」(法律一中關係)自屬發生破綻,而無回復的希望,到達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程度。台灣當然有與中國「離婚」(分離獨立)之「離婚請求權」(分離獨立的自決權)。
2-6-4 人民自決原則與母國主權的衝突
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以武力的威脅或使用,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這稱為國際法上的「領土完整原則」(或「國家主權完整原則」)。一個地區要從母國分離獨立,當然會破壞母國領土的完整。但這並有沒有違法國際法上的「領土完整原則」。因為該原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國與國之間,旨在禁止國際間的侵略行為。換言之,該原則不適用於一國的內部。一個地區從母國分離獨立,屬於內部的紛爭,非國際法所禁止(參見拙文《「科索沃宣佈獨立不違法」的意義》)。也就是,人民自決原則與國際法上的「領土完整原則」並不衝突。
一個地區從母國分離獨立,會破壞母國領土的完整。如果母國同意,當然不生違法的問題。如果母國不同意,這可能違反母國的國內法上的「統治權(內部主權)完整原則」,可能構成刑事上的叛亂罪。也就是,一個地區的人民自決原則與它所屬母國的主權衝突。
理論上,人民自決原則優先,母國的主權應退讓。但實務上,母國除了少數文明先進的國家,如英國同意蘇格蘭以公投獨立,加拿大同意魁北克以公投獨立,通常沒有那麼寬宏大量,不大可能退讓。因此,在母國堅持依「統治權(內部主權)完整原則」要維持統治權(內部主權)完整時,一個地區行使人民自決權追求獨立建國就是對於母國的革命。台灣的母國中國一向有大一統的觀念,又野蠻殘暴,不可能輕易讓台灣分離獨立。台獨建國的本質是對於中國的革命,不一定會戰爭,但絕不會是嘉年華會。這情形就像因家暴離家出走多年的人妻,以婚姻有破綻難以重圓為由,訴請離婚。但離婚官司的開庭,未必是「揖讓而升,下而飲,其爭也君子」的理性的辯論。莽夫不可理喻,一聽其妻翻舊帳,惱羞成怒,可能當庭出拳打她。
很多獨派以為台灣行使人民自決權,天經地義,對岸沒有例由反對。他們主張用民主嘉年華方式,舉辦投票是的制憲、公投,以為也應該順理成章,水到渠成。他們沒考慮到對岸的野蠻和壓霸,未免過於天真。
2-6-5 人民自決權的行使方法不限於公投
一般的法律條文有兩部分,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當符合法律要件的法律事實發生之後,就會產生法律效果,亦即權利義務關係的取得、喪失或變更。人民自決原則是法律條文。人民自決權是一個地區符合人民自決原則的法律要件之後,該地區人民取得的權利。
所謂「權利」是權利人可以享受特定利益,而由法律所賦予的法律上的力量。權利人有權利(力量),必須行使,才能到享受該特定利益。如果讓權利睡著了,就不能享受該特定利益。這如同人有錢,必須花用,才能享受到錢的利益。有錢不用,等於沒錢。又權利的行使也是一項法律事實,依個別的法條的不同,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如私法上的債權,其行使方法就是請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之後,會發生中斷時效等法律效果,如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還會達到債務人的清償的法律效果(債務人自動清償不屬之)。
同樣的,公法上的人民自決權也必須行使,才能產生該地區獨立建國的法律效果。人民自決權的行使,最正式的方法是公民投票。但公民投票必須在母國同意(如英國的蘇格蘭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的獨立公投)之下或母國不同意而有國際的保護(如東帝汶的獨立公投)的情況下才有可能進行。但是,人民自決權的行使方法不限於舉辦單純的獨立建國公民投票。其他方法,例如:(1)制憲建國:立法院通過制憲獨立案之後,交付公投,通過之後,由總統宣布獨立並施行。(2)宣布獨立:總統直接宣布獨立並執行,或先經立法院作成獨立建國的決議之後,總統才宣布並執行。(3)入聯建國:總統申請加入聯合國。(4)釋憲建國:司法院大法官以釋憲案宣告關於一中架構的條文失效,台灣獨立於中國之外,由總統執行。後面三種,民意基礎不夠,宜於局勢穩定之後舉辦追認性的公投。
2-7 領土的歸屬已定,但終局的統獨未定
所謂台灣地位的已定或未定,一般而言指台灣的領土主權歸屬哪一個國家已定或未定。1950年韓戰爆發之後,美國總統杜杜魯門在台灣海峽中立化聲明中,主張台灣地位未定,就是這個意義。
但所謂台灣地位的已定或未定還可能是其他的意思。亦即台灣的領土主權歸屬中國已定,但因處於事實上獨立的狀態,也就是處於法律面與事實面不一致的狀態。這種不一致不是正常現象,將來是統是獨或其他,總會有一個終局的結果。因此,台灣將來的終局結果如何未定。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主張台灣法律上屬於中國(理由詳如下述)。在此情況下,美國政府偶爾還會說台灣的地位未定云云。這應該是說,台灣將來的終局結果如何未定。
2-8 台灣獨立建國的領土範圍
台灣獨立建國的領土範圍限於二戰結束後從日本回歸中國的日本殖民地台灣。所謂台灣,包括澎湖。澎湖在1895年中日簽訂馬關條約時,不在中國台灣省的管轄範圍(是福建省所管轄),故該條約將澎湖與台灣並列。日本日本統治以後,澎湖列入台灣的管轄範圍。二戰後,台灣回歸中國以後,亦同。因此,現在所謂的「台灣」當然包括澎湖。有人到現在還把台灣和澎湖並列,反而讓人誤認澎湖仍不屬於台灣,可說畫蛇添足。
至於金門、馬祖不屬於日本,一直是中國領土,且緊鄰中國大陸,防守困難,因此不在台灣獨立建國的範圍內,但暫時由獨立建國後的台灣新國家管理,至中國北京政權接手管理為止。金門、馬祖的居民可申請移居台澎,取得台灣國的國籍。在金門、馬祖有不動產的移居者,可請求台灣國政府收購其不動產(參見拙文《執政革命:台獨建國三步驟》)。
3 現階段各種台獨論述的簡介
台獨論述的派別五花八門。由對於台灣未來的主張的不同來區別,大致有如下10個派別。
各派對於台灣未來的主張的不同,與各派對於台灣現狀的認定的不同有關係。對於台灣現狀的認定的不同,因而對於台灣未來的主張也就不同。對於台灣現狀的認定,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已獨論/是國論」,台灣已經獨立建國。二是「未獨論/非國論」,台灣還未獨立建國。
「已獨論」只有一派,就是「類型1」國家正常化派。「未獨論」則可依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誰,分為為兩類,一是「已定論」,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於特定國家。二是「未定論」,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未定。「已定論」又可分為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中華民國、美國兩類。現在統治台灣的政府不論中華民國或美國政府,都合法。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中華民國或美國。在「未定論」,現在統治台灣的政府是中華民國,不合法,除非經過所謂的「二戰盟國的委託代管」。台灣人民都是無國籍。
請注意,主張「已獨論」的國家正常化派常在論述時心虛,轉到「未獨論」而不自知。例如台獨聯盟在做民調時,一方面站在「已獨論」的立場,提問:「你贊不贊成台灣和美國建交?」一方面站又在「未獨論」的立場,提問:「你支持台灣走向獨立、維持現狀或走向統一?」前後矛盾,六神無主。
3-1 類型1:國家正常化派
這類獨派的主張者有大部分的傳統獨派(如台獨聯盟、台灣社、台灣制憲基金會)、時代力量黨、台灣基進黨、台聯黨等。關於台灣的現狀,他們認為:台灣已經獨立建國,是國家,有國家主權。台灣的地位已定。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台灣這個國家(國號暫為「中華民國」)。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台灣這個國家。目前統治的政府是台灣這個國家的政府,合法。
關於台灣未來,他們的基本訴求是國家正常化。國家正常化的基本方法是:(1)舉行獨立之後的制憲(即國家正常化性質的制憲)。其中包含改國號,交付公投。執行者是台灣這個國家的政府(立法院為主)。(2)申請加入聯合國。執行者是台灣這個國家的政府(總統為主)。(3)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確立領土範圍不包括「大陸地區」。執行者是台灣這個國家的政府(司法院為主)。
獨派理應是認為台灣尚未獨立建國,主張將來要獨立建國。這類獨派卻認為台灣已經獨立建國,嚴格言之,不算獨派。但這類獨派仍認為國家不正常,主張將來要把國家正常化。而其國家正常化的方法與類型2-1、2-2、2-4、2-5獨派相同。也就是,這類獨派在主觀上誤認為台灣已經獨立建國,主張未來只要國家正常化,但從客觀上看,台灣尚未獨立建國,這類獨派所謂「國家正常化」的方法其實就是類型2-1、2-2、2-4、2-5獨派的台灣獨立建國方法。因此,這類獨派也可算獨派,也可稱為「已獨論」的獨派。(其他獨派則是「未獨論」的獨派)。
這類獨派是從類型2-1~類型2-5的獨派轉變而來,約有二十多年。獨派中的絕大多數屬於這一派,是獨派的主流。所謂「傳統獨派」指這類獨派及類型2-1~類型2-5獨派中的「未定論」者。
民進黨的論述與這一派相同,但它將「國家正常化」的訴求束諸高閣,不予實踐,口口聲聲要維持「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法律上兩岸一中)的現狀。也就是名義上它是這類的獨派,但實質上不是,掛羊頭賣狗肉,故稱為「假獨派」。「假獨派」不是獨派。屬於偽君子,是獨派的內奸。
有人說,民進黨的台獨是玩假的,因此台獨是「假議題」。這個推論不對。民進黨沒有資格代表獨派。他們只能說「民進黨的台獨訴求」是假議題,不能說「台獨(運動的訴求)」是假議題。台灣在法律上尚未獨立。台獨(台獨運動的訴求)是真議題。如果台獨是假議題,北京何必在意?何必時常對台獨運動文攻武嚇呢?
3-2 類型2-1:制憲獨立派/制憲建國派
關於台灣的現狀,這類獨派認為:台灣還未獨立建國,不是國家,沒有國家主權。至於台灣的地位,有些認為已定,有些認為未定。(1)認為已定者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中華民國。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2)認為未定者,如喜樂島聯盟黨。他們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台灣人民無國籍。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不合法。
關於台灣的未來,這類獨派的基本訴求是獨立建國。獨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進行獨立建國性質的制憲(其中包含獨立性質的公投),以使台灣成為國家。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立法院為主)。
3-3 類型2-2:公投獨立派/公投建國派
關於台灣的現狀,這類獨派認為:台灣還未獨立建國,不是國家,沒有國家主權。至於台灣的地位,有些認為已定,有些認為未定。(1)認為已定者,例如江蓋世。他們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中華民國。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2)認為未定者,如蔡丁貴。他們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台灣人民無國籍。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不合法。
關於台灣的未來,這類獨派的基本訴求是獨立建國。獨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舉行獨立建國性質的公投,以使台灣成為國家。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為主)。
3-4 類型2-3:宣布獨立派/宣布建國派
關於台灣的現狀,這類獨派認為:台灣還未獨立建國,不是國家,沒有國家主權。至於台灣的地位,有些認為已定,有些認為未定。(1)認為已定者,例如傅雲欽。他們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中華民國。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2)認為未定者,如江永芳、黃居正。他們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台灣人民無國籍。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不合法。
關於台灣的未來,這類獨派的基本訴求是獨立建國。獨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舉行獨立建國性質的宣布儀式,以使台灣成為國家。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
3-5 類型2-4:入聯獨立派/入聯建國派
關於台灣的現狀,這類獨派認為:台灣還未獨立建國,不是國家,沒有國家主權。至於台灣的地位,有些認為已定,有些認為未定。(1)認為已定者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中華民國。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2)認為未定者,如早期的許慶雄。他們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台灣人民無國籍。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不合法。
關於台灣的未來,他們的基本訴求是獨立建國。獨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申請加入聯合國,以使台灣成為國家。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
3-6 類型2-5:釋憲獨立派/釋憲建國派
關於台灣的現狀,這類獨派認為:台灣還未獨立建國,不是國家,沒有國家主權。至於台灣的地位,有些認為已定,有些認為未定。(1)認為已定者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中華民國。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2)認為未定者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台灣人民無國籍。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不合法。
關於台灣的未來,他們的基本訴求是獨立建國。獨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確立領土範圍不包括「大陸地區」,以使台灣成為國家。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司法院為主)。
3-7 類型3-1:終止美佔派
這類獨派的主張者,例如何瑞元、蔡吉源、蔡明法。關於台灣的現狀,他們認為:台灣還未獨立建國,不是國家,沒有國家主權。台灣的地位已定。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美國。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美國。目前統治的政府是美國指揮監督下的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
關於台灣的未來,他們的基本訴求是建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請求美國終止佔領,輔導台灣建國。由台灣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和美國政府。
3-8 類型3-2:終止代管派
這類獨派的主張者,例如台澎黨。關於台灣的現狀,他們認為:台灣還未獨立建國,不是國家,沒有國家主權。台灣的地位未定。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台灣人民無國籍。目前統治的政府是受二戰同盟國48國委託代管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
關於台灣的未來,他們的基本訴求是建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請求同盟國48國與中華民國終止代管關係,輔導台灣建國。由台灣國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和二戰盟國48國政府。
3-9 類型3-3:交付託管派
這類獨派的主張者,例如沈建德。關於台灣的現狀,他們認為:台灣還未獨立建國,不是國家,沒有國家主權。台灣的地位未定。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台灣人民無國籍。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不合法。
關於台灣的未來,他們的基本訴求是建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請求聯合國託管,輔導台灣建國。由台灣國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和聯合國。
3-10 類型3-4:台灣復國派
這類獨派的主張者,例如埔農。關於台灣的現狀,他們認為:台灣還未獨立建國,不是國家,沒有國家主權。台灣的地位未定。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台灣人民無國籍。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不合法。
關於台灣的未來,他們的基本訴求是恢復「琶侃(Paccan)國」或「台灣民主國」。建國的基本方法不明。執行者也不明。
4 我對於各種台獨論述的簡評
4-1 關於台灣現狀的認定方面
美國的「六項保證」第5項說「美國未曾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長久以來,美國一再說台海要維持現狀,反對兩岸任一方片面改變現狀。台灣的蔡英文政府也說台灣一直在維持現狀,不挑釁,不冒進。
問題是台灣的現狀(目前的法律地位)如何?也就是,台灣是國家嗎?如果不是,是什麼地位?歸屬於哪個國家?又台灣人民的國籍如何?又統治台灣的政府是什麼樣的政府?合法嗎?這些問題在統派沒有爭議。統派的答案是台灣不是國家。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人民的國籍是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合法。但非統派(獨派和維持現狀派)卻眾說紛紜,爭議不休。
要解答關於台灣現狀如何的問題,必須考察台灣的歷史,尤其二戰之後到現在的歷史。為什麼從二戰之後開始考察是重點?因為二戰結束前,台灣屬於日本,台灣受日本政府統治,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日本,應毋庸疑。關於台灣地位的一切的爭議都從二戰之後才發生。二戰之後發生了哪些事改變了台灣屬於日本,並受日本政府統治的地位,使台灣變成什麼樣的狀態呢?
二戰結束之後,日本放棄台灣主權,眾所周知,應無疑問。台灣主權的歸屬在當時可能有四種。一是台灣獨立建國(類型1),像朝鮮半島那樣。二是歸屬於[華民]中國(類型2-1[a]~2-5[a]),蓋中國在終戰前就聲明要取回台灣。三是歸屬於美國(類型3-1),蓋美國在二戰時攻打台灣,讓日本放棄台灣。四是懸空未定,但被中華民國非法佔領(類型2-1[b]~2-5[b]、3-4)、由中華民國代管(類型3-2)或由聯合國託管(類型3-3)。
中華民國政府二戰結束之後在美國協助之下,進駐台灣,於1945年10月25日把台灣納為一省,開始實際統治。這是不爭的事實。這表示台灣沒有朝獨立建國(上述第1種情形)、歸屬美國(上述第3種情形)或由聯合國託管(第4種情形的一項)的道路走。那麼,台灣的主權的歸屬就剩下兩種可能,歸屬於[華民]中國或懸空未定。
4-1-1 二戰結束之後台灣沒有回歸中國嗎?
「未定論」認為二戰結束之後台灣主權並沒有回歸中國,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中國政府1945年來台灣,只不過是受降而已,但卻賴著不走,非法統治台灣(上述第4種情形)。這是錯誤的說法。
「未定論」是心理障礙造成的誤認
「未定論」會這樣認定,有兩個情緒上的因素。一是不喜歡台灣(指台灣主權)屬於(指法律上)中國,二是擔心台灣屬於中國,台獨就沒希望了。因為有這些心理障礙,「未定論」者就忽視不利的事實,睜眼說瞎話,自欺欺人,硬說台灣沒有回歸中國,地位未定。
首先,「未定論」者把「不喜歡」與「不存在」混為一談。但是,台灣是否屬於中國是事實問題,與個人喜歡不喜歡沒有關係。個人喜歡不喜歡的主觀情緒不影響台灣主權是否屬於中國的客觀事實。傳統獨派不喜歡台灣屬於中國的情緒掩蓋他們的理智,使他們昧於事實,把不喜歡的事實當作不存在,說成二戰之後台灣沒有回歸中國,台灣不屬於中國,其地位未定。他們固執的程度不下於日本歌曲《岸壁之母》的情節。二戰結束後,一個日本母親「不喜歡」獨生子已在海外陣亡的事實(日本政府已發死亡證明書確認),因而把獨生子的死亡當作「不存在」,仍然天天到海港的碼頭等待兒子坐船回國,持續數十年,至死方休。精神可嘉,但不可理喻,終究徒勞無功。
對於「九二共識」也是如此。「九二共識」的基本內容是兩岸的政府都認為「兩岸一中」(兩岸在法律上同屬中國)。這個共識豈是從1992年才有,早在1949年兩岸分治之後就有了。獨派可以不喜歡、不認同「九二共識」,但不可說「九二共識」不存在。李登輝卸任之後,變成獨派,不喜歡「九二共識」,但他不說他要改變看法,取消「九二共識」,卻說成從來就沒有「九二共識」。傳統獨派和民進黨本來就不喜歡「九二共識」。但他們不說不認同「九二共識」,卻跟著李登輝說從來就沒有「九二共識」。這種爭著眼睛說瞎話的硬抝,令人搖頭(參見拙文《「九二共識」的緊箍咒已經破解了嗎?》)。
其次,關於台灣屬於中國與台獨合法性的關係,傳統獨派以為台灣不屬於中國,才可以獨立建國。如果台灣屬於中國,中國就可以合法統治台灣,台灣就不可以獨立建國了。台獨建國就沒希望了。因此,無論如何,不可認定台灣屬於中國云云。其實,這是過慮、誤解。一個地區的人民自決權優先於母國的主權。否則,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原則將成為具文,毫無意義。台灣法律上屬於中國,中國也不能併吞台灣,因為台灣有人民自決權可以對抗中國的主權。中國不可以併吞台灣,不是因為台灣不屬於中國,而是台灣有人民自決權可以對抗中國的主權。台灣有人民自決權,中國因此師出無名(參見拙文《證明台灣不屬於中國,才能獨立建國嗎?》)。
決定台灣主權歸屬的關鍵是台灣人民的意願,「未定論」予以漠視。
近代是民主政治時代。人民的意思最大。人民的意思是帝王條款,優於條約、黨派意思、政客意思、學者意思。
「未定論」說二戰之後,日本放棄台灣,沒說移轉給誰,舊金山和約也是這樣寫。因此,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但查1945年二戰結束前中國就表示要取回台灣。美國同意。戰後,中國在美國協助之下,接收台灣,納為一省。台灣人民張燈結綵,迎接中國王師。因此,台灣於1945年回歸中國。其中台灣人民的意願最為關鍵,是決定性的因素(參見拙文《台灣屬於中國的理由》、《為什麼台灣法理上屬中?我簡單回答》)。
「未定論」誤認領土移轉的依據只有條約。因此,過度重視國際強權所訂定的條約,把舊金山和約上面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沒說歸給誰的條款當作聖經,而主張台灣地位未定,不屬於中國,而漠視台灣人民回歸中國的意願。這是本末倒置,引喻失義(參見拙文《說明台灣歸屬,外交部總是漠視台灣人民的意願》)。
統派方面也有同樣的毛病。他們也漠視台灣人民的意願,也誤認領土移轉的依據只有條約。因此,他們把開羅宣言拿來當作台灣於二戰之後回歸中國的主要依據。這如同打仗時拿錯武器,以致沒有殺傷力(說服力)。開羅宣言根本不是決定台灣歸屬中國的法律依據(參見拙文《開羅宣言法律上不重要》)。
1895年台灣割讓日本和1945年台灣回歸中國,哪個比較合法?傳統獨派都認為前者。其理由是前者有馬關條約,後者沒條約。這種看法有問題。1895年台灣割讓日本有馬關條約,但台灣人發動「乙未戰爭」,反抗日本統治。1945年台灣回歸中國,日中之間沒有條約,但台灣人歡迎中國王師,毫無反抗。因此,後者的合法性應強於前者。
台灣的未來要如何變動,也是要看台灣人民的意願,條約或其他因素不重要。只有台灣人們才能決定台灣的前途。在台灣於1945年回歸中國,台灣屬於中國之後,也唯有台灣人民的意願才能改變這個事實。1949年蔣介石給陳誠的電報說台灣是託管地、1950年美國杜魯門總統說台灣地位未定、傳統獨派說台灣不屬於中國、民進黨說台灣已經獨立建國、最近歐美國家一些政客說台灣不屬於中國等,都不能改變台灣法律上屬於中國的地位(參見拙文《「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政治語言,不影響台灣原有的地位》)。
台灣要改變法律上屬於中國的地位的唯一方法就是,台灣人民在事實上獨立的情況下,表達台灣不願繼續屬於中國的意願,也就是行使人民自決權,也就是獨立建國。
「終止美佔派」胡亂解讀舊金山和約,幻想台灣在美國佔領中
「終止美佔派」說從第二次大戰結束,日本放棄台灣之後,台灣主權迄今懸而未決。依據舊金山合約,台灣一直在該條約的「主要占領權國」美國的「軍事政府」管轄之下,屬於美國的海外未處理完峻的領土。中華民國政府只「代理美國」治理台灣。請求美國終止佔領,輔導台灣建國。
所謂美國占領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從來沒有這樣說。美國政府從未這樣說。美國在二戰方酣的1941年就簽署《大西洋憲章》,明白表示不尋求領土擴張。日本會戰敗並放棄台灣,美國的功勞最大。台灣可說美國殂日本手中奪過來的(美軍曾直接轟炸日笨統治下的台灣)。但美國於戰後還是決定將台灣回國盟友中國。因中國渡海能力有限,美國還派機鑑,協助載運中國接收台灣的官員和部隊。韓戰之後,美國根據《中美協防條約》,與中華民國政府有軍事合作,旨在協助台灣抵抗共府的併吞,並沒有把台灣當作屬地看待。美國的「一中政策」說台灣問題要由台灣海峽的兩方,也就是台北和北京,和平解決。可見美國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不是美國的。
如果有美國佔領的事,二戰結束當時在台灣的美國人喬治.柯爾寫的《被出賣的台灣》一書怎麼沒提這件事?如果有這件事,書名還會是《被出賣的台灣》嗎?應該是《被佔領的台灣》才對,不是嗎?
1950年1月,共府追殺國府,台灣岌岌可危,「佔領台灣」的美國怎麼發表「不干涉聲明」,表示美國不干涉、不捲入中國內戰,不會提供軍事援助給在台灣的中國軍隊,包括不在台灣設置軍事基地呢?其中特別聲明:「美國無意掠奪台灣或中國其他領土。」從「台灣或中國其他領土」等語也可見美國到那時還認為台灣是中國的領土。同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於說明該項聲明時,也說:「中國人已經管理台灣達四年之久,美國及其盟國對於該統治當局及其佔領從未質疑。當台灣被納為中國的一省時,也沒有人提出法律上的質疑。這種情形要被視為同意。」這不是矛盾嗎?
可見所謂美國佔領台灣一事,純粹是「終止美佔派」在二戰結束五、六十年之後,突發奇想,胡亂解釋舊金山合約,閉門造車,「發明」出來的幻想,不是事實。
附帶言者,台灣法律上不是美國的屬地,但政治上深受美國影響。也就是,美國沒有統治台灣的法定職權(請參照陳水扁貪污案的「法定職權說」),但對台灣的政治有實質的影響力(請參照陳水扁貪污案的「實質的影響力」)。美國人或美國的飛機、船隻要來台灣,不如在美國國內那樣自由,還是要經過台灣政府的批准。只是台灣政府對於美國的要求,往往照單全收,不敢不准。例如1988年台灣秘密研發核武的事情被美國發覺後,美國立即派員來台取締,運走核武半成品,並灌水泥把實驗室封死,如入無人之境。台灣政府噤若寒蟬,不敢阻擋。
「終止代管派」編造歷史,活見鬼!
「終止代管派」說台灣於二戰之後由48個盟國交給中國政府代管,真是活見鬼!那是違背歷史事實的憑空想像。
如果委託代管的事,怎麼舊金山和約裡面沒提到這件事?委託代管是大事,盟國與中國之間應有代管的條約,詳細規定委託代管的期限、方法、罰則等。但實際上沒有這種條約。如果有代管,美國的歷任總統克林頓、小布希、歐巴馬、川普或拜登,台灣的歷任總管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或蔡英文會不知道嗎?他們怎麼都不曾提及那事?
如果有委託代管的事,二戰結束當時在台灣的美國人喬治.柯爾寫的《被出賣的台灣》一書怎麼沒提這件事?如果有這件事,書名還會是《被出賣的台灣》嗎?應該是《被代管的台灣》才對,不是嗎?
如有「代管」,「代管人」中華民國政府亂管一通,1947年二二八事件時還亂殺台灣人,台灣人怎麼不向48國「委託人」投訴?48國「委託人」怎麼沒人出面制止「代管人」,眼睜睜看台灣人被屠殺?當時48國「委託人」怎麼沒決議終止代管?
1950年1月,共府追殺國府,台灣岌岌可危,「委託人」中的老大哥美國怎麼發表「不干涉聲明」,表示美國不干涉、不捲入中國內戰,不會提供軍事援助給在台灣的中國軍隊,包括不在台灣設置軍事基地呢?其中特別聲明:「美國無意掠奪台灣或中國其他領土。」從「台灣或中國其他領土」等語也可見美國到那時還認為台灣是中國的領土。同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於說明該項聲明時,也說:「中國人已經管理台灣達四年之久,美國及其盟國對於該統治當局及其佔領從未質疑。當台灣被納為中國的一省時,也沒有人提出法律上的質疑。這種情形要被視為同意。」這不是矛盾嗎?
委託國美國等48國和受託國中國(北京政府害台北政府)對於委託代管的事一定也都聞所未聞。被管的台灣人民也都不知道有這回事。
台灣如果是被代管,應該是公開的常識,會寫在小學教科書,大家都知道,不是嗎?怎麼會六七十年後,才有人發現台灣被代管,有道理嗎?
可見所謂代管這一套是擷取歷史文件中的斷簡殘篇,胡亂解釋,閉門造車,捕風捉影編造出來的,不是事實。歷史事實只能照實記錄,不能憑空編造。編造委託代管的歷史就是欺騙。
台灣回歸中國的日期
關於台灣回歸中國的日期,很多人認為不會早於舊金山和約生效的1952年4月28日。其理由是:該合約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和約生效,日本放棄台灣的行為才會生效。日本放棄台灣的行為生效之前,也就是和約生效之前,台灣就不可能回歸中國。
但查舊金山和約固然有日本放棄台灣的條文,但那只是重申先前放棄台灣的行為。日本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發布的《終戰詔書》中,表示接受美、英、中、蘇四國在波茨坦會議上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的條件,同意無條件投降。《波茨坦公告》第8點稱:「《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換言之,除了本州等地之外的領土,包括台灣,日本都應該放棄。日本天皇的《終戰詔書》接受《波茨坦公告》就含有放棄台灣的意思。因此,日本放棄台灣的日期應該是日本天皇發布《終戰詔書》這一天1945年8月15日(參見拙文《日本何時放棄台灣?何時生效?》)。
中華民國接管台灣的日期是1945年10月25日。日本天皇發布《終戰詔書》的1945年8月14日在中華民國接管台灣之前。也就是日本先放棄台灣,中華民國才接管台灣。因此,台灣回歸中國的日期是中華民國接管台灣的日期1945年10月25日。
4-1-2 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對台灣歸屬中國有影響嗎?
「未定論」說,台灣人民於1945年歡迎中國來接收台灣,固然沒錯,但中國政府來台灣之後,倒行逆施。台灣人民不滿。一年多之後的1947年,台灣爆發民眾抗暴的二二八事件。由此可見,台灣人民當初歡迎中國是認識不清,一時糊塗。事後台灣人民也以抗暴行動表示後悔。這樣台灣主權歸屬於中國還算具備了台灣的民意嗎?
首先,如果1945年台灣人民迎中國王師是出於一時糊塗,難道所做的決定就無效嗎?當然不會。一時糊塗能作為事後卸責的藉口嗎?當然不能。為什麼?你做的決定是基於自由意志,沒有人脅迫你。說話要算話,自作要自受,這是天經地義。即使是受脅迫而陷入「當局者迷」或「一時糊塗」的狀況,在法律上,所做的決定還是有效,只能在一定期間內反悔,而另行表示撤銷而已。在受詐欺的情形,也是一樣(參見拙文《迎接中國王師出於一時糊塗,因此不算數嗎?》。
再者,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台灣人反抗陳儀政府,但並不反對中國,不是台灣脫離中國的獨立建國運動。這可由台灣的社會名流組成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向陳儀政府「三十二條處理大綱」的第一條稱:「制定省自治法為本省政治最高規範,以便實現國父建國大綱之理想」等語,還遵從中華民國的國父一節,可以看出。退一步言,假定二二八事件是台灣脫離中國的獨立建國運動,也沒成功,故不影響台灣屬於中國的狀態。
4-1-3 1949年中共新政權成立是分離獨立建國嗎?
台灣在二戰之後台灣回歸中國。那麼,二戰之後中國國共內戰,1949年中共於北京建立新政權,控制中國大陸地區。國民黨政府渡過台灣海峽,撤退到台灣,控制台灣地區。兩岸是否因此變成兩國,台灣因此而獨立建國呢?這就牽涉到1949年中共新政權成立是不是建國。如果中共反叛的目的是要把中國大陸脫離大中國獨立,造成兩岸兩國,那就是建國,確實會使兩岸變成兩國。從台灣的觀點,台灣是「被獨立」了。否則,那就不是建國,台灣不會「被獨立」。
中共是建政,不是建國
1949年國共內戰結果,中共勝利,建立共產黨政府(共府)。國府退據台灣,形成兩岸有兩個政府。
如上所述,國家成立的要件除了客觀條件,還有主觀條件。中共的革命是逐鹿中原式的革命,不是分離獨立的革命,也就是在主觀條件上,中共只有成立新政府的意思表示,沒有成立新國家的意思表示。革命的結果是新政府成立(建政),不是新國家成立(建國)。(1911年的辛亥命也是一樣,是推翻滿清政府,建立民國政府)。
有些獨派看到兩岸有兩個政府,就誤認有兩個國家。其實不是。兩岸的兩個政府是一個國家(中國)發生內戰而形成的兩個政府,不是兩個國家的兩個政府(參見拙文《把建政說成建國,110年來的錯誤》)。
有些獨派看到兩岸政府使用不同的兩個國號「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誤認有兩個國家。其實不是。「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指中國。共府改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無不妥,甚至有必要。有人說毛澤東後悔,應非事實。
中共建政之後,「中華民國」並未滅亡
為了反駁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說法,有些獨派就引用蔣介石過去說過的氣話或對岸共府新朝廷的觀點,說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了,怎麼可能擁有台灣?!
「中華民國」一詞有多義性,原則上指國家(狹義),有時又指政府(廣義),造成混淆。所謂「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或滅亡了」,如果「中華民國」一詞指國家,且指的是「以包含長江、黃河的大中國為領土範圍的「中華民國」這個國家,則不正確。「中華民國」就是中國。中國哪有滅亡?!如果「中華民國」一詞指「以台灣為領土範圍的中華民國」這個國家,則大致無誤,只是用詞有問題──不應說「已經不存在或滅亡了」,應說「不曾存在過」。
如果「中華民國」指政府,也就是「以包含長江、黃河的大中國為領土範圍的「中華民國」的政府,則仍然存在台灣,還生龍活虎,壓得台獨運動喘不過氣(參見拙文《「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了嗎?》、《「中華民國」一詞有歧義,不可亂用》)。
附帶言者,「中華民國」政府消滅與「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的代表權消滅不可混為一談。1971年「中華民國」政府被趕出聯合國,1979年「中華民國」政府被美國政府斷交。這些只是表示「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的代表權對於聯合國和美國而言消滅了,並不影響「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存在的狀態。也就是,中國的代表權的消滅,只是「中華民國」政府的對外(對不承認其代表權的國家)的合法性消滅,不是政府本身的消滅。
4-1-4 台灣本身有主動自決獨立建國了嗎?
如前所述,1949年中共新政權成立只是建政,不是建國,兩岸還是法律上同屬於中國。那麼,台灣本身後來有沒有主動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呢?但這個問題從「未定論」的錯誤觀點,要說成:台灣本身後來有沒有主動從地位未定的狀態,建立新國家呢?」「已獨論」認為有。
「已獨論」誤認民主化使台灣變成國家
1945年台灣回歸中國之後,國民黨政府以獨裁殘暴方式統治台灣。台灣早已有反抗國府威權獨裁的民主運動。但民主運動與獨立運動不同。民主運動是台灣內部的改革,反對國民黨政府的威權統治,但不反對台灣做為中國的一部分。獨立運動則是台灣對於中國的革命,反對做為中國的一部分,謀求台灣獨立建國。
內部的民主改革不會影響對外的國際地位。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中國的廣東省因北京中央打壓廣東話,而造反不聽從中央指揮。但廣東人不宣布獨立,只是把廣東最高政治領導人的職位改由直接民選產生,並不稱為「省長」,改稱「非常大總統」,如1921年孫中山在那裡建立的政府時的情形。請問廣東變成另一個國家了嗎?當然沒有,它只是地方割據勢力而已。
台灣內部的民主化不會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李登輝時代末期,台灣民主化,威權色彩漸淡,但兩岸還是法律上一中。傳統獨派的大老陳隆志稱台灣民主化是「有效自決」,已使台灣成為國家云云,沒有說服力(參見拙文《陳隆志的「有效自決論」講得通嗎?》)。民進黨1999年的「台灣前途決議文」稱:「經過1992年的國會全面改選、1996年的總統直接民選、以及修憲廢省等政治改造工程,已使台灣事實上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這也是把台灣內部的民主化扯到對外的國家化,亂扯一通。
進一步說,台灣內部的民主化不但不會改變台灣對外的法律地位,讓台灣脫離中國,成為國家,反而使台灣屬於中國的正當性增加。上面陳隆志的「有效自決論」論和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都把道理說反了。析言之,在台灣民主化之前,獨派可以說台灣回歸中國,未經台灣人民投票決定。「中國民國」政府是外來政權,不是台灣人民投票產生的。「中國民國」憲法是外來憲法,不是台灣人民制定的。但是,台灣民主化之後,政府首長和議員都是台灣人民投票產生的,「中國民國」憲法也經台灣人民審核、修訂後維持兩岸一中的架構。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一省明定於2000年修正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台灣民主化之後,獨派還說台灣不屬於中國,「中國民國」政府是外來政權,非法佔領台灣,不是荒唐可笑嗎?
2000年國民黨下台,換民進黨執政。兩岸法律上一中的狀態並無改變。有些獨派又把國民黨政府下台,當作台獨完成,認為台獨議題是假議題,大錯特錯。
民進黨把台獨運動當作拉下國民黨政府,取得政權的工具之一。也就是,民進黨主張台獨不是真的要台獨,而是為了執政。民進黨一旦執政就迴避台獨議題。
爭議的根源:台灣地位的事實面和法律面不一致,橫看成嶺側成峰
任何法律上的權利都有法律面和事實面。權利的法律面指權利人依法應該享有管領權(如私法上的「所有權」)。其事實面指權利人實際管領的狀態(如私法上的「占有」)。在一般情形,權利都具備這兩面,也就是有法律面(應該享有),也有事實面(實際享有)。例如某人擁有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也實際占有使用那塊地。但這兩面有時會缺少其中之一,也就是有法律面(應該享有),卻沒有事實面(並未實際享有),或沒有法律面(不應該享有),卻有事實面(實際享有)。例如某人擁有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但並未占有它。它被外人侵占(有法律面,卻沒有事實面)。從侵占者的角度而言,侵占者並未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卻實際占有使用(沒有法律面,卻有事實面)。
在公法上,土地(領土)也有「法律主權」與「事實主權」之分。「法律主權」指對於某地應該享有的統治權(如私法上的「所有權」)。「事實主權」指對於該地實際的統治狀態(如私法上的「占有」)。兩者可能有不一致的情形。也就是,某國於法律上對某地擁有主權,但該地因被外國入侵或被國內造反勢力割據,而沒有實際統治它。從入侵的外國或國內造反勢力的角度而言,入侵的外國或國內造反勢力法律上對於該地沒有主權,但實際統治該土地。
從1949年由兩個政府分區而治迄今,台灣這塊土地(領土)的主權狀況就是如此。台灣法律上屬於中國,但事實上獨立。從北京的角度而言,北京擁有台灣的統治權(對內主權),卻並未實際統治台灣這塊地。從台灣的角度而言,台灣不是國家,只是政治實體,並未擁有台灣的主權,卻實際統治台灣這塊地(參見拙文《民進黨的417決議文和1007決議文都大有問題》)。
台灣處於半統半獨的中間狀態。這情形可用受家暴而離家的婦女的處境來比喻。這個婦女事實上(de facto)是單身,法律上(de jure)是人妻,處於「半是人妻,半是單身」的狀態。台灣這種半統半獨的中間狀態,橫看成嶺側成峰,是「已獨論」和「未獨論」爭議的根源。
「已獨論」誤把事實面當作法律面
如上所述,國家成立的要件除了客觀條件,還有主觀條件。從1949年共府建立,兩岸分治之後,台灣具備領土、人民、政府和獨立的狀態這4項國家成立的客觀要件。也就是處於「事實上獨立」的狀態。事實上獨立,只是造反勢力割據一方的婉轉說法,不是真正的獨立(通常所謂的、較狹義的)。
台灣要真正的獨立,必須在「事實上獨立」的基礎上,進一步邁向「法律上獨立」。所謂「法律上獨立」指在法律上脫離中國,使台灣的法律地位改變,由不是國家的狀態變成國家,以取得主權的作為。這種作為是一種國際法上的法律行為,以台灣人民行使人民自決權,主張獨立建國的意思表示為核心(參見拙文《「法理台獨」是什麼?》、《事實上獨立沒名分,法理上獨立不容易》)。
但台灣在法律上一直維持兩岸一中的架構,主觀上從未有法律上從中國分離,獨立建國的意願和行動。台灣欠缺國家成立的主觀條件,因此不是國家,沒有主權(參見拙文《「事實上國家」事實上不是國家》、《笨蛋,關鍵在宣佈獨立!》)。
1964年彭明敏師生3人的《台灣自救運動宣言》說「一個中國,一個台灣早已是鐵一般的事實!」1980年施明德在美麗島事件審判中也說台灣已經獨立30年。這些都誤把事實面當作法律面,都是在講政治,不是在講法律。
「已獨論」誤把理想當作現實
李登輝的「兩國論」、陳水扁的「一邊一國論」、蔡英文的「中華民國台灣論」都只是嘴巴說說而已,事後沒有實踐(落實)。所謂「實踐(落實)」就是廢除現有體制中的一中架構。也就是要讓「中華民國憲法」中關於一中架構的條文失效。因此,李登輝等人的那些論述只是理想的陳述(理論),不是現實。
台獨是台灣以「台灣國」的名義獨立。所謂「華獨」則是台灣以「中華民國」名義獨立。兩者的差別只在國號,實質都是台灣獨立於中國之外。兩岸一邊一國。「華獨」在廣義的台獨的範圍。不過,台獨是理想,不是現實。「華獨」也是如此(參見拙文《「華獨」是什麼?與台獨有何差別?》)。
任何把台獨或「華獨」的理想當作現實的人,不是不懂,就是有意誤導,讓台獨運動洩氣,誤認為不必再努力。
「已獨論」誤解民意調查結果
(待補)
(參見拙文《誤解統獨民調,獨派高興個鳥!》)
4-1-5 台灣法律上屬於中國(「中屬已定論」)的權威證據
(1)台灣人民和政府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省。
台灣人民從1945年以來,迎接中國王師,願當中華民國國民(中國人)。70年來台灣人民一直在中華民國的一中架構的體制內,由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當順民,擁護維持現狀政策。2000年由台灣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修正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更明定「台灣省」三字。
台灣的政府七十多年來堅守兩岸法律上一中的「一個中國政策」。請注意,不是世界各國(包括台灣的15個邦交國)採行「一個中國政策」而已,連台灣本身也採行「一個中國政策」。
(2)聯合國成立其實多年來都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省。聯合國的文件資料提到台灣,都寫「台灣,中國一省」。在聯合國的網站的搜尋框,以「Taiwan」為關鍵詞搜尋,出現的網頁大多在「Taiwan」後面有「Province of China」字樣。台灣的「小粉綠」怎麼沒去抗議?難道他們不知道嗎?
(3)國際標準組織(ISO)公布的「國家及所屬機構代碼」(ISO 3166)等文件,而將中華民國改為「台灣,中國一省」。這些文件有權威性,為世界各國政府或民間企業所遵循。國際航空公司等企業網站上的「國家或地區選單」也都根據國際標準組織的資料。
(4)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簡稱
PCA)於2016年在南海島礁爭議的仲裁案件中,稱台灣政府為「中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12次,另又稱「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一、二十次,甚至說「來自中國(包括台灣)的漁民」(fishermen
from China (including from Taiwan))3次。可見國際仲裁法庭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項判斷不顯示在裁判主文,僅屬於裁判理由中的判斷,但也有相當的拘束力或公信力。
國際社會一向認為台灣法律上屬於中國,但都只在政治層面上論說而已,還不是司法律層面的裁判。這次國際仲裁法庭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應該是國際的權威司法機構第一次在法律上把台灣定位為中國的一部分。
(5)世界各國(包括台灣的15個邦交國)都採行「一個中國政策」。所謂「一個中國」,主要指兩岸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至於北京政府代表中國,那毫無爭議,故是次要的內容。
獨派很多人說「一中政策」指「世界上一個中國,但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胡說八道。北京政府死纏活賴地要求它的邦交國「奉行」一個中國原則,它的邦交國相應採行的「一中政策」怎麼可能有「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內涵。這不是準備斷交嗎?
4-1-6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認台灣不屬於中國嗎?
同情台灣的美國人和台灣的獨派常說,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與中國的「一個中國原則」不同。這樣說沒錯,但是不同之處何在?他們常說,中國的一中原則主張台灣法律上屬於中國,而美國的一中政策則相反,即台灣法律上不屬於中國。這種說法錯誤。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是美國對中國政策的一環,主要關於台灣問題的政策主張。「一個中國」這個詞,不能望文生義,它是「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相對詞。「一個中國」與「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不共戴天。「一個中國」不能解釋為有「一中一台」的意涵。所謂「一個中國」,當然是(台灣海峽的)兩岸一中,不是亞洲一中、世界一中,或更廣範圍的太陽系一中、銀河系一中、宇宙一中。
道理何在?很簡單,不用看歷史或政治的事實,單從「一中」這個詞的字面上推敲就可以了解。在中國講的「一個中國」是指兩岸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情況下,美國如果不同意,就應該直接說「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就好,不是嗎?美國怎麼也用「一個中國」這個詞,然後把「一個中國」解讀成不是兩岸一個中國,而是其他的「世界一個中國」等情形呢?!如果這樣,那美國就是在玩文字遊戲,或在說沒有意義的廢話或風涼話,在敷衍、唬弄北京。從1970年代美國總統尼克森與北京破冰以來,形成的「一個中國政策」會是敷衍北京的一句廢話,而且北京也甘之如飴嗎?
因此,美國講的「一個中國」就是「兩岸一個中國」(法律上)。這是美國對台政策的基礎,也是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與中國的「一個中國原則」的共同點。
如果美國不認為台灣屬於中國,台灣將來如何走,與中國無關。為什麼美國口口聲聲說台灣的將來要由台海兩岸自行解決,好好對話,反對任一方片面改變現狀?如果美國不認為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人就是自由人。台灣獨立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為什麼美國口口聲聲說不支持台獨?只支持台灣加入會員不一定要有主權國家身分的國際組織?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的內涵是:(1)兩岸法律上一個中國。台灣法律上是中國一部分。(2)北京政府代表中國。(3)台灣問題由兩岸和平解決。在解決之前,美國會依台灣關係法協助台灣自衛。
至於中國的「一個中國原則」的內涵也有3點。前2點與美國的「一中政策」的前2點一樣。第3點不同。中國的「一中原則」的第3點是:「台灣問題由兩岸解決,反對外國插手。解決方式原則上採和平手段,但不排除以武力解決。」
獨派很多人都期待美國修改「一中政策」。但台灣自己也有「一中政策」,維持現狀,不求修改,卻期待美國先修改。這不是本末倒置嗎?獨派很多人更期待台美建交。但台灣自己不先建國,美國不可能承認台灣是國家,而與台灣建交。這就像要讓人做腳底按摩,自己必須有腳。台灣沒有腳,美國如何給台灣做腳底按摩?
4-1-7 台灣人民無國籍嗎?
(待補)
4-1-8 中華民國政府不合法嗎?
一個政府的合法性有兩個層面,一是對外的合法性,一是內部的合法性。前者與國際的承認有關。政府獲得外國承認(政府承認,不是國家承認)時,對該外國而言為合法政府,有對外的合法性。後者與國內人民的承認(民意)有關。政府獲得有國內民意支持,而能有效統治時,在內部就是合法政府,有內部的合法性。
先談中華民國政府的對外合法性。國際法上有「一個國家一個合法政府」原則,就像一家個公司只能有一個董事長,一個人只能有一個大腦。否則,政出多門,會天下大亂。一個國家發生內戰時會有兩個或甚至更多的政府。也就是,除了合法政府之外,又有反抗勢力組織的新政府。別的國家或國際組織只能承認(政府承認,不是國家承認)其中一個政府為代表該國的合法政府,而與之交往。其他的政府是不合法的反抗勢力或「叛亂團體」(insurgent)。
二戰之後中國因國共內戰,造成兩岸有兩個政府,在台灣的台北政府和在對岸的北京政府。在初期,國際社會的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承認台北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而認北京政府為「叛亂團體」。但對岸大,台灣小,台灣的代表性不足。因此,原承認台灣的國家和國際組織大多改承認北京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而改認台北政府為「叛亂團體」,沒有合法性。現在只剩下15國家承認台北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而認北京政府為「叛亂團體」。
由上可知,政府的對外合法性不是絕對,而是相對的,也就是,對某些國家而言,它合法,例如台北政府對中華民國的15個邦交國而言,合法,但對另一些國家而言,它不合法,例如台北政府對中華民國的15個邦交國以外的國家而言,不合法。
不過,「未定論」者說中華民國政府不合法,是站在台灣的立場否定中華民國政府的價值,謀求建立台灣新國家的政府,不是站在國際的立場否定中華民國政府的價值,而承認北京政府。故他們所謂的不合法,應指內部合法性的欠缺,不是對外合法性的欠缺。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內部的合法性如何?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已經七十多年。如上所述,中華民國政府一開始時是外來的,沒錯,但台灣人歡迎它來。引狼入室,不能說狼是硬闖強佔。台灣人民於不久之後的二二八事件中有稍微反抗,但其後就當順民,服從統治,並逐漸參與統治。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是台灣人民用普選選出的政府。台灣人民自已選出的政府,可說不合法嗎?
中華民國法律體制一開始時也是外來的,沒錯。但是,後來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就有台灣選出的代表參與。台灣內部的民主逐漸深化,尤其1990年代中央民意機關全面改為由台灣人民選出之後,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業已經過台灣民意的檢驗和修正。現行的法律體制還是維持一中架構,獨派不滿意,但那是台灣人民自已決定的,不是嗎?台灣人民自已決定的法律體制,可說不合法嗎?
有些「未定論」者在兩蔣時代,因不滿兩蔣的威權統治,說中華民國政府非法佔領台灣,無可厚非。但兩蔣時代已過去三十幾年。今天台灣已經民主化。中華民國政府已經是民進黨的蔡英文在執政了,他們還在說「中華民國政府是殭屍流亡政權」、「中華民國政府非法佔領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是外來殖民政權」、「台灣被赤藍(支那)人的少數統治」、「中華民國政府沒資格代表台灣」等語,可說頭殼壞掉,忘掉自己說過的「台灣人民自決」的話,毫無民主素養。難道三千年後的「中華民國政府」還是不合法嗎?不敢推翻「不合法」的中華民國政府,當三千年的順民,還在口頭上鬼叫人家「不合法」,不是可笑嗎?
更可笑的是,每次遇到中華民國總統選舉,這些人又紛紛支持民進黨提名的候選人。目前的總統蔡英文也是他們支持出來的。他們竟說蔡政府是「殭屍流亡政權」、「非法佔領台灣」、「外來殖民政權」、「少數統治」、「沒資格代表台灣」。嘖嘖!蔡政府「沒資格代表台灣」,難道他們這些沒有選票的邊緣人有資格代表台灣?!
再強調一次,依民主的原則,內部合法性的根據是民意。目前的中華民國政府有民意,就台灣內部而言,是合法政權(參見拙文《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中國的「叛亂團體」,卻是台灣的合法政府》)。
但要注意的是,民主不一定公義,合法不一定正當。中華民國政府危害台灣時,也可加以推翻,建立新政府。
4-2 關於台灣未來的主張方面
台灣處於法律上屬於中國,但事實上獨立的半統半獨的中間狀態。這種狀態的未來走向就是可統可獨,也可維持半統半獨的中間狀態。詳言之,台灣的未來走向有三個可能,一是進一步事實上合併於中國(統一),二是進一步法律上獨立(「已獨論」則說是「國家正常化」),三是維持現狀。維持現狀就是維持事實上獨立,法律上屬於中華民國的現狀,繼續拖下去。以受家暴而離家的婦女來比喻,她的未來走向,可回家團圓,可離婚恢復單身,也可維持現狀。維持現狀就是維持事實上單身,法律上還是人妻的現狀,繼續拖下去。
就上述三個方向,主張進一步事實上合併於中國(統一)的是統派。主張進一步法律上獨立建國(「已獨論」則說是「國家正常化」)的是獨派。主張維持現狀的是半統半獨派。
4-2-1 民進黨維持法律屬中的現狀,假獨派!
如前所述,台灣事實上獨立,不受北京政府的節制,但法律上仍屬於中國。民進黨主張台灣已經獨立建國固然錯誤,但如能依其2007年提出的《正常國家決議文》推動讓所謂的「台灣這個國家正常化」的措施——制憲、正名、公投、入聯,也算獨派。但民進黨將決議文束諸高閣,不予實踐,口口聲聲要維持現狀,甚至呼應北京政府所提的「兩岸和平發展」的主張。
兩岸之間,對岸大,台灣小。對岸一直對台灣虎視眈眈,想併吞台灣,統一中國。台灣面臨被對岸併吞的危機。對岸高唱「兩岸和平發展」,其實就是「和平統一台灣」的意思,並沒有讓台灣獨立的選項。台灣人民居然不分藍綠,同聲呼應要「兩岸和平發展」,可說自投羅網,不知死活。
台灣要進一步法律上脫中獨立,建立國格,才能長治久安,免於被對岸併吞。對岸窮兵黷武,野蠻壓霸,軍事實力越來越壯大,渡海攻台的能力越來越強。台獨建國不趁現在,要待何時?台灣不願或不敢脫中獨立,而主張維持現狀,無異坐待以待斃。
民進黨不推動自己的《正常國家決議文》所訂的制憲、正名、公投、入聯措施,甚至還反對獨派團體所提的東奧正名、制憲公投的議案。掛羊頭賣狗肉。名義上是獨派,但實質上不是,故稱為「假獨派」。屬於偽君子,是獨派的內奸。真正的獨派不會認同民進黨的維持現狀政策。認同民進黨的維持現狀政策的人不算獨派。
請注意,所謂民進黨是假獨派,僅就民進黨整體而言,個別的黨員如不同流合污,不贊同民進黨的維持現狀政策,而積極參與黨外獨派推動的獨立建國運動,當然仍屬獨派,不算假獨派。
4-2-2 各類獨派都是「執政革命」派
現階段的獨派沒有一個主張「在野革命」。所謂在野革命就是的反抗政府的勢力以內戰或政變的方式推翻中華民國政府,奪取政權,然後已宣布獨立或其他方式,使台灣獨立建國。現階段的獨派,不論已獨論或未獨論,不論已定論或未定論,所主張的獨立建國方法要嘛需要中華民國政府當唯一的執行者(類型1、2-1~2-5),要嘛需要中華民國政府配合執行(類型3-1~3-4)。換言之,現階段的獨派都是「執政革命」派,都必須先合法取得中華民國體制的政權。
(待補)
4-2-3 「國家正常化派」的制憲也是革命
制憲一般指「建國制憲」,就是建國之後的制憲,先建國,後制憲,可說是國家正常化性質的制憲,如美國。但是,有人認為一個地區的獨立建國可用制憲的方式完成,把建國和建國之後的制憲同時完成,畢其功於一役。這種主張可稱為「制憲建國」(用制憲來建國)。古今台外罕見其例。
辜寬敏的台灣制憲基金會主張制憲。是哪一種制憲?他們誤以為台灣已經獨立建國,所以他們主觀上認為,他們所主張的制憲不是「制憲建國」,而是一般的建國之後的制憲或國家正常化性質的制憲。制憲只是使國家正常化的方法,不是獨立建國的方法。但是,客觀而言,台灣還不是國家。該會主張的其實是「制憲建國」。
制憲,無論「建國制憲」或「制憲建國」,其程序都包含公投。
4-2-4 制憲建國或公投建國,太天真!
民主是公共事務正當化的基礎。民主程序是以「數人頭」取代「打破人頭」,有嘉年華會的歡樂氣息,只有天下太平時才能辦到。台獨建國是公共事務,能透過民主程序完成,當然最好。問題是台獨建國本質上是對於中國的革命。野蠻的中國不會輕易放手讓台灣獨立建國。台獨建國的關鍵程序一旦啟動,台海一定會緊張,甚至戰雲密布。備戰的備戰,屯糧的屯糧,沒有嘉年華的歡樂氣息(參見拙文《台獨是革命,不是嘉年華會》)。在這種情況下,要用承平時期的民主程序,來制憲或公投,以完成台獨建國,比登天還難。因此,主張以投票方式「制憲」、「公投」這些民主承平的方法自決獨立,若不是不敢負責任,想推卸責任於民眾,就是過於天真。台灣人民當了四百年外來政權的順民,安於現狀,怯於改變,關於台獨的投票怎麼可能順利進行並過關呢?
4-2-5 公投怎麼變請願?民間怎麼辦公投?
無論台灣制憲基金會主張的制憲是哪一種,他們最近向政府提出兩個公投議案,分別訴求(1)「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2)「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這種公投是「建國制憲」或「制憲建國」程序中的公投嗎?大有問題。(1)訴求的用語:「要求某某如何如何」的強制性低,像請願,宜改為「某某應如何如何」。(2)訴求的對象:總統,不妥。訴求的對象宜為立法院。(3)訴求的內容:「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啟動憲法改造工程」,模糊而不明確。台灣現狀如何,要依現行憲法為準,不是以該會說的為準。現行憲法規定的內容就是台灣的法律現狀,何必制定新憲法?又現行憲法規定的現狀如何不妥,要如何改造,都沒說清楚。
從「建國制憲」的角度看,台灣制憲基金會所提公投的作用只是向蔡英文政府請願,希望蔡政府去研擬新憲法的具體內容。從「制憲建國」的角度看,沒有提出具體的憲法草案或憲法的要旨,公投將是白忙一場,無法達到建國的目的。這兩個制憲公投的提案簡直是兒戲。
如果這種公投是「建國制憲」或「制憲建國」程序中的公投,其訴求的內容宜改為「制定如附件所載條文的新憲法」(具體),或「制定旨在廢止一中架構,使台灣於法律上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新憲法」(抽象)。結論:該會的公投提案的主文宜改為:(1)具體的:「立法院應制定如附件所載條文的新憲法,交付公投,並由總統公布施行。您是否同意?」(2)抽象的:「立法院應制定旨在廢止一中架構,使台灣於法律上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新憲法,交付公投,並由總統公布施行。您是否同意?」
終止美佔派的蔡明法主張的建國程序中也有公投。他說政府不辦,由民間來辦。但這是異想天開。暫不論民間有沒有經費和人力的問題,只談公投的「反政府」性格就好。獨立公投要由民間辦,表示「中華民國」政府反對,不願意辦。在「中華民國」政府反對之下,民間辦得下去才怪。退一步說,就算蔡明法的公投辦得成,也通過了,「中華民國」政府不配合宣布建國,也不交出政權給他的民間臨時政府,他要怎麼辦?發動內戰嗎?看看外國。加泰隆尼亞的獨立公投是民間辦的嗎?不是。是加泰隆尼亞政府辦的。蘇格蘭呢?魁北克呢?古今台外,有由「民間」辦獨立公投的先例嗎?沒有!(參見拙文《由民間來辦獨立公投?又是笑話一樁!》)
4-2-6 期待中華民國政府自我了結?書呆子!
台獨建國成功之後當然要組織台灣新國家自己的新政府。但這個新政府的成員怎麼產生?與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有何關係?有兩說,一是「轉化說」,二是「交接說」。「轉化說」指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成員(尤其是總統)與台灣新國家政府的成員是同一批人,只是換個身分,由前者的身分轉化後者的身分。沒有政權在不同批人之間互相交接的問題。「交接說」指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成員(尤其是總統)與台灣新國家政府的成員不是同一批人。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成員(尤其是總統)自我了結,把政權交付給台灣新國家政府的成員。
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是民選的,依「轉化說」轉化為台灣新國家政府,其民意基礎還在,沒有合法性不足的問題。至於「交接說」的台灣新國家政府如何組織,新總統如何產生?新的其他文武百官如何產生?民意基礎夠不夠?其合法性大有問題。尤其「終止美佔派」在還沒有所謂「終止美佔」的現在就自己加官晉爵,準備好了接班的「影子政府」,毫無民意基礎可言。原來民選的中華民國政府要把政權交給「終止美佔派」這批毫無民意基礎的「影子政府」,不是開玩笑嗎?
獨派中的國家正常化派(類型1)和「台灣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的「獨立建國派」(類型2-1[a]~2-5[b])都採「轉化說」,主張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沒有政權交接的問題,也就是沒有原中華民國政府自我了結的問題。但其他的派別,即「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的「獨立建國派」(類型2-1[b]~2-5[b]、3-13-4),都主張由台灣新國家的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也就是原中華民國政府必須自我了結。以現在來說,就是蔡英文政府協助制憲、公投等,並協助組織台灣國新政府之後,自我了結,解甲歸田,把政權交給台灣國的新政府。這是把政客蔡英文當作堯舜般的聖人,會進行淡泊名利的「禪讓」。這是書呆子的異想天開。如果蔡英文政府贊同台獨建國,願意辦公投、制憲等,她不會自己繼續坐大位,繼續當台灣國總統嗎?為什麼要把江山交給別人?又如果蔡英文政府如果不贊同台獨建國,不願意辦公投、制憲等,這些獨派要怎麼辦?
台灣獨立建國之後,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要如何加以處置?中華民國政府組織龐大,公務員連軍隊在內,有數十萬人。這些公務員,尤其原來的中華民國總統,要歸向何處?政權交給誰?接收政權的人如何產生?中華民國的憲法體制(包括國號)如何變更?要不要公投?如何公投?更重要是,如果中華民國政府不交出政權時,他們要怎麼辦?發動內戰嗎?槍哪裡來?
再者,自決建國就由中華民國政府宣布獨立,轉化為台灣國政府就好,何必胡扯什麼「終止美佔」、「終止代管」、「交付託管」,再由美國、盟國或聯合國來協助台灣獨立建國,並移交政權給新的政府,這些作繭自縛、毫無必要的鬼東西呢?!
4-2-7 「宣布獨立派」先斬後奏,出其不意
台灣如何走向法律上獨立呢?我認為最可行的方法是「執政革命」。「執政革命」有三個步驟,就是(1)獨派依法執政,(2)宣布獨立,廢除一中架構體制,(3)情勢穩定之後辦理追認性的公投(參見拙文《執政革命:台獨建國三步驟》)。
所謂宣佈獨立是指人民在事實上獨立的客觀基礎上,為了進一步達到法理上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的目的,由掌權者代表人民行使自決權(一種國際法上的形成權),以取得主權,變成國家的一種國際法上的法律行為(juristic act, Rechtsgeschäft, acte juridique)。宣佈獨立的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Willenserklärung, déclaration de volonté)為核心。所謂「意思表示」就是將獨立建國的意思對外表示出來。必須宣佈獨立才能使事實上獨立進一步取得法理上獨立,變成正式的獨立,也才能使事實上國家進一步取得法律上的主體性,變成正式的國家(參見拙文《笨蛋,關鍵在宣佈獨立!》)。
宣布獨立是有形成力的法律行為,會改變法律關係,即由「非國家的狀態」變成國家。這就像法官的離婚判決,會使婚姻關係消滅一樣。古老的國家不必宣布獨立。通常是從古老國家分離獨立出來的國家才要這樣做。宣布獨立就完成獨立建國的手續,做一次即可。這就像法官的離婚判決只要做一次一樣。宣布獨立時通常有舉辦儀式,甚至開慶祝會。例如美國於1776年7月4日宣布獨立時有開會簽字的儀式。宣布獨立的儀式,美國此後不必再做,事實上也從未再做第二次。(參見拙文《「宣佈獨立」和「宣示主權」不同》)
「宣佈獨立」和「宣示主權」不同。宣布獨立是一個尚未成為國家的地區的建國行為,宣示主權則是既有國家的警示行為。宣示主權是事實的通知,不會改變法律關係。任何既有國家在主權(通常是領土主權)遭受外國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都可宣示主權,可重複做。如果太平無事,就不必做(參見拙文《「宣布獨立」要天天做嗎?》)。
台獨建國是公共事務,最後必須佈告天下。因此,不論哪一派台獨理論,其台獨建國的程序中一定要有佈告天下這個動作。此項佈告天下的動作類似宣布獨立派主張的「宣布獨立」程序。但性質有所不同。宣布獨立派主張的「宣布獨立」程序是建國行為的關鍵。又宣布獨立程序放在公投程序的前面,能發揮出其不意的突襲效果。至於其他獨派的「佈告天下」程序不是建國行為的關鍵。公投程序等其他程序才是關鍵。又「佈告天下」程序放在公投程序等其他程序的後面。曠日廢時、紛紛擾擾的公投程序等其他程序先行,容易被台灣內部反動勢力和對岸鴨霸的共府的破壞,不能發揮出其不意的突襲效果。
宣布獨立是行使自決權的行為、取得國格的法律上手續、法律上台獨的關鍵手段。宣布獨立是台灣統派、對岸、美國最在意的事。北京恐嚇台灣,往往說「台灣一旦宣布獨立」,他們就要如何如何。國際上的政論者分析台海情勢時,也很重視台灣會不會宣布獨立。他們往往把台灣宣布獨立一事看作台海情勢的轉捩點。口口聲聲騙說「台灣已經獨立建國」的民進黨政客也知道宣布獨立的嚴重性。2000年陳水扁上台執政的第一天所宣示的「四不一沒有」的第一「不」就是「不宣布獨立」。現在的蔡英文也一再宣稱維持現狀,不挑釁,不冒進,當然包含不宣布獨立在內。民進黨政客所謂的「台灣已獨立,不必也不會宣布獨立」是反台獨自絕生路的渾話,自欺欺人。獨派千萬不要相信。
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曾提出「兩國論」、陳水扁曾提出「一邊一國論」、蔡英文曾提出的「中華民國台灣論」,這些算宣布獨立嗎?不算。理由是:宣布獨立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必須出於「法效意識」。也就是行為人意欲達到法律關係的現狀發生改變的法律效果,不是隨便說說而已。換言之,中華民國總統在宣布獨立的同時,必須發布緊急命令,讓原中華民國體制的憲法、法律、裁判及命令中,關於兩岸一中體制意旨的條文或違反台澎獨立建國意旨的條文(如國號、領土範圍等)失其效力,其餘條文繼續有效。繼續有效條文中原有的「中華民國」字樣,一律以「台灣國」取代之。如「中華民國」總統,轉為「台灣國」總統。又如原「中華民國」刑法上的內亂、外患等罪所侵害的國家法益,轉為台灣國的國家法益(參見拙文《執政革命:台獨建國三步驟》)。查上述李登輝、陳水扁、蔡英文的論述都沒有要讓「中華民國憲法」中關於一中架構的條文失效的意思,只是嘴巴說說,讓特定民眾爽一下而已。台灣的法律地為沒有任何改變。
4-2-8
「入聯獨立派」本末倒置
(待補)
4-2-9 「釋憲獨立派」奢望大法官當「憲法的顛覆者」
(待補)
4-2-10 「終止美佔派」熱臉貼美國的冷屁股
如上所述,「終止美佔派」所謂的美國的佔領台灣,並不是事實。那麼,所謂終止美佔,輔導台灣獨立建國的狂想,就失所附麗了。他們幻想的美佔,只能以停止幻想終止。
雖如此,在此也不妨談一下這類獨派所謂「終止美佔」的狂想曲。
(待補)
4-2-11 「終止代管派」乞食身,皇帝嘴
如上所述,「終止代管派」所謂的盟國委託中華民國政府代管台灣,並不是事實。那麼,所謂終止代管,輔導台灣獨立建國的狂想,就失所附麗了。他們幻想的代管,只能以停止幻想終止。
雖如此,在此也不妨談一下這類獨派所謂「終止代管」的狂想曲。他們說:「我們將讓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坦承台澎主權未定,當年只是成立佔領機構為盟軍佔領代管台澎。」
他們如何讓「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承認代管?找「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文武百官去他們那邊上課,然後寫悔過書公告週知?還是舉辦電視辯論會,當場由裁判裁決「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輸了?還是參與「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立法委員選舉,取得立法院多數席位後,通過「確認代管案」?這類獨派在上次2020年總統選舉,大力支持民進黨的蔡英文連任「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總管。蔡總管有承認代管嗎?
這類獨派又說:「我們將讓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負起它應負的責任,協助台澎人民依國際法規範完成自決建國程序。」
他們如何讓「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負什麼責?負責「終止代管」嗎?「終止代管」不用48個盟國同意嗎?48個盟國(尤其美國)不同意「終止代管」時,怎麼辦嗎?「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就片面「終止代管」改變現狀嗎?美國不是常說台灣獨不可片面改變現狀嗎?
關於「終止代管」的方法,他們說要促使「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在台灣舉辦自決公投,讓台灣人民組建國家政府,完成建國。這部分與「公投獨立派」的說法類似,也是把獨立建國當作民主嘉年華,也有同樣的問題:如果「中華民國流亡政權」不辦公投呢?他們要怎麼辦?
如果「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舉辦獨立建國公投了,也通過了。他們說台灣新國家的新政府不是由「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轉化,而是要重新組建。但這個新政府如何產生?誰當新國家的總統?其他文武百官呢?又如果新政府的文武百官都產生了,「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要如何交出政權(權力、部隊、武器、資產)給新政府?哪些東西要由新政府接收,那些不必?「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抗拒不交出政權時,新政府要怎麼辦?發動內戰嗎?新政府的部隊、武器哪裡來?如果「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堯舜式」地禪讓政權給新政府,這個「堯舜式」的「流亡政權」(主要是文武百官,包括他們支持的蔡英文總管)如何善後?要他們離開台灣,繼續「流亡」嗎?他們不走呢?趕他們下海嗎?
4-2-12 「交付託管派」不知今夕是何夕
「交付託管派」主張台灣依照聯合國憲章第77及76條,交付聯合國託管、然後由聯合國輔導台灣獨立建國。
二戰之後,關於台灣歸屬的問題,有少數台灣人民主張交由聯合國託管。《被出賣的台灣》一書的作者美國人喬治‧柯爾也這樣主張。但台灣人民的主流意願是回歸中國。因此,盟國的領頭羊美國就順應台灣人民的主流意願,同意台灣回歸中國。少數人交付聯合國託管之議不成氣候。
1950年韓戰爆發前,在國共內戰中兵敗如山倒而退守到台灣的國民黨蔣介石勢力,擔心台灣落入中共手中。為了保命,蔣也曾有將台灣交付聯合國託管的念頭。韓戰爆發之初,原來於國共內戰保持中立,不再協助國民黨蔣介石勢力的美國,也擔心台灣落入中共手中,發表聲明,說:「台灣地位未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以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經過聯合國討論後,再作決定」。有人解讀說此時的美國也贊成將台灣交付聯合國託管。不過,美國於韓戰爆發之後,恢復協助國民黨蔣介石勢力,派第七艦隊協防台灣。台海局勢馬上穩定下來。蔣介石很快打消將台灣交付聯合國託管的念頭。美國也不再提台灣地位交由聯合國決定的事。
1952年美國主導二戰的盟國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該合約只說日本放棄台灣而已。原先所謂「台灣地位交由聯合國決定」的想法並未成為舊金山和約條文。也就是,該和約所定日本放棄之後交付聯合國託管的領土不含台灣。可見美國早在舊金山和約簽訂時,就沒有將台灣地位交由聯合國決定(包括託管)的構想了。實際上,聯合國託管台灣的情事也從未發生。「交付託管派」居然到現在還在講台灣交由聯合國託管,嘖嘖!
查在聯合國成立初期,有11塊領土被置於國際託管制度之下,由聯合國託管。在這11塊託管地中,有10塊是先前國際聯盟的託管領土,而第11塊則是義屬索馬利蘭。其中不含台灣。嗣後所有11塊託管領土都結束託管,或成為獨立國家,或自願加入鄰國。到了1994年,最後一個託管領土,美國管理的太平洋島嶼帛琉,於1994年獨立建國。由於已經沒有託管的領土,聯合國託管理事會於同年11月1日暫停運作。二戰結束和聯合國成立都已經七十多年了。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停止運作也將近三十年了。應該託管的土地都已經託管了。怎麼還有台灣的份?何況,聯和國早已將台灣定位為中國的一省(Province of China),不生託管的問題。
其次,聯合國託管要由託管地的各個關係國先跟聯合國成立託管協定。關於台灣的託管,迄今沒有成立任何託管協定,如何託管?期待中國(當然是由聯合國承認的北京政府出面)與聯合國簽訂託管協定,更是「請鬼拆(thiah)藥單」,荒謬絕倫。再者,台灣於二戰之後就回歸中華民國。而台灣人民也同意台灣回歸中華民國。台灣地位已定,屬於中國,哪裡還有託管的問題?!以上事實,「交付託管派」竟未予斟酌,可說不食人間湮火,不知今夕是何夕(參見拙文《告美國、告聯合國都不對,看醫師才對》)。
附言者,主張台灣要依聯合國憲章第77及76條規定,經託管而自治或獨立,不管對不對,都必須站在台灣從未或尚未被託管的事實上。如前所述,「交付託管派」認為台灣「應」被託管,已經大有問題。它們有時還從台灣「應」被託管,導出台灣「已」被託管,甚至託管「已」結束,因而認定台灣「已」獨立建國,那就是把「應然」當作「實然」,就更離譜了。
4-2-13 「台灣復國派」難登大雅之堂
猶太民族三、四千年前曾經建立自己的國家。後來,二千多年前亡國,甚至流離失所,散布於世界各地。但猶太人住在不同的國家,但一直保持自己的宗教、語言、文字及其他文化。一百多年前,猶太人推動復國運動。終於1948年在巴勒斯坦地區復國,建立以色列這個國家。
「台灣復國派」認為台灣以前也有自己的國家,如早年原住民建立的「琶侃國」(Paccan)、大肚王國,1895年中國割讓台灣給日本時,倉促建立的「台灣民主國」。台灣獨立建國是要恢復台灣以前曾建立的國家。
人家猶太人復國,是在弘揚自己原有的宗教、語言、文字及其他自有的文化。台灣人民有嗎?早年台灣原住民建立的部落國家,沒有自己的文字(外國傳教士代擬的文字時間短、不流行),甚至連語言都喪失殆盡。其他自有的文化流傳下來的甚少。如何恢復?過去的典章制度野蠻落後,何必恢復?又已湮滅不彰,如何恢復?台灣人民現在是文化和典章制度大多是漢文化,加上東洋及西洋文化。「台灣復國派」對目前的宗教、語言、文字及典章制度要如何處理?
所謂恢復早年台灣原住民建立的部落國家,不像猶太人的復國,倒像美國印地安人的復國。如果有美國印地安人提倡印地安人復國,不是在現在的印第安保護區建國,而是要推翻現有的美國體制,在整個美國重建一個印地安國家,不是荒誕不經嗎?
漢人來台灣之前的原住民歷史值得了解,也值得研究。但台灣人不必因為厭惡中國而將原住民歷史的價值無限誇大,自我膨脹,說台灣原住民文化是南島文化的起源,甚至是世界文化的起源。中國人錢穆的《國史大綱》說:「中國歷史自周共和行政以下,明白有年可稽。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從此始,下至民國紀元共2752年。自魯隱公元年以下,明白有月日可詳。春秋編年從此始,下至民國紀元共2633年。」相較於中國的歷史資料的豐富,台灣的實在貧乏。台灣原住民歷史鮮少文字記載,只有少數口口相傳的傳說故事。不要說沒有年表、月表、日表等歷史文字紀錄流傳下來,甚至傳承歷史的日常語言本身都消滅殆盡。我們台灣人何必吹噓原住民的歷史文化?
至於1895年的「台灣民主國」本來只是心向中國的台灣人對抗日本接收台灣的權宜措施,不是真正想要脫離中國獨立建國。且「台灣民主國」只維持幾個月時間,根本沒有建立穩定的典章制度,也沒有值得弘揚的歷史文化。「台灣復國派」回復這樣的半調子國家有什麼意義?
「台灣復國派」所謂的「復國」可能僅在獨立建國之後回復原有的國號「琶侃國」(Paccan)等而已,而不是恢復過去的宗教、語言、文字及其他典章制度。果如此,這是「提倡某某國號」運動,不是獨立建國運動。
5 結語:獨派要覺醒,否則,台獨萬歲!
(待補)
2021.11.27更新(本文還在修改和增補中,尚未定稿)
● 相關拙作
.我對台獨的基本主張 201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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