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的417決議文和1007決議文都大有問題

 ——評林濁水《拆政府與國家人格分裂症》一文

傅雲欽 2013.08.23

198811月,民進黨黨主席交接典禮
推動4171007決議文的民進黨第二屆主席姚嘉文(左)卸任
姚把印信交給新任的第三屆黨主席黃信介(右)。費希平(中)在場監交
(圖:邱萬興攝)

民進黨政客林濁水在今天發表的《拆政府與國家人格分裂症》一文中,說:「一直到今天,台灣的國民意識卻仍然和正常國家完全定於一尊有相當距離,國內統獨共識一直還沒有完全解決,獨立意識雖成主流卻不夠堅實,再加上國際上的不利因素的阻礙,使得台灣的憲政改造,沒辦法一次澈底解決。」這段話和他以前常說台灣已是主權國家,不用再從事台灣獨立建國運動乙節,似不相同而有所修正。

他在文中提到民進黨二十多年前的兩項決議文,說:「
姚嘉文19881990兩年向民進黨全代會提出了4171007兩個台灣主權獨立決議文,分別主張台灣主權獨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台灣主權獨立,台灣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及外䝉古。民進黨希望透過兩決議文推廣台灣主權獨立的概念,扭轉社會看法,讓國民意識脫離大一統虛構神話回歸台灣現實,消除主觀的國家認同和客觀存在的實體國家間的分裂狀態,並進一步把『我國未來憲政體制』建立在主權獨立的『事實領土範圍之上』」。

其實,民進黨的兩項決議文大有問題。林濁水對它們的解讀也大有問題。茲說明如下。

1. 1988
年的「417決議文」

這項決議文稱:「台灣
國際主權獨立,不屬於以北京為首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國共片面和談、如果國民黨出賣台灣人民利益、如果中共統一台灣、如果國民黨不實施真正的民主憲政,則民進黨主張台灣獨立。」

這項決議文的前半段「台灣國際主權獨立,不屬於以北京為首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等語,似有認定兩岸為兩國的台獨意涵。不過,其後半段卻又說,如果國共片面和談、如果國民黨出賣台灣人民利益、如果中共統一台灣、如果國民黨不實施真正的民主憲政(四個如果)的條件有任一項成就時,民進黨主張台灣獨立云云。台灣獨立與否,是一個
實然命題,已經獨立或尚未獨立。這種命題不能附條件,說條件成就時,台灣已獨立,不成就時,台灣尚未獨立。也就是,把「四個如果」當作台灣獨立與否的條件,說不通。「四個如果」只能當作應然命題(政策主張、未來行動)的條件。也就是,「四個如果」的條件有任一項成就時,民進黨就要主張台灣獨立。這裡所謂「主張」是「提倡」、「推動」的意思。換言之,決議文通過時,或條件成就時,台灣都尚未獨立。

由此可見,「417決議文」的前半段有台灣已經獨立的意涵,後半段則有台灣尚未獨立的意涵。兩相矛盾,不能兩者皆真,其中必有一假。哪一個是假呢?

實際上,台灣尚未獨立,兩岸不是兩國。這項決議文這項決議文的前半段「台灣國際主權獨立,不屬於以北京為首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等語,與事實不符,假,應予刪除。否則,這段決議文就是狂妄、虛幻、超現實,才是林濁水所謂的「虛構神話」。

2. 1990
年的「1007決議文」

這項決議文稱:「台灣
事實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及外蒙。我國未來憲政體制及內政、外交政策,應建立在事實領土範圍之上。」

這項決議文明白說出「事實主權」一詞。主權前面有「事實」兩字,意思不一樣,林濁水忽略了。

任何法律上的權利都有
法律面事實面。權利的法律面指權利人依法應該享有管領權(如私法上的「所有權」)。其事實面指主體人實際管領的狀態(如私法上的「占有」)。這兩面原則上一致,也就是有法律面(應該享有),也有事實面(實際享有)。例如某人擁有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也實際占有使用那塊地。但這兩面有時會不一致,也就是有法律面(應該享有),卻沒有事實面(並未實際享有),或沒有法律面(不應該享有),卻有事實面(實際享有)。例如某人擁有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但並未占有它。它被外人侵占(有法律面,卻沒有事實面)。從侵占者的角度而言,侵占者並未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卻實際占有使用(沒有法律面,卻有事實面)。

在公法上,土地(領土)也有「
法律主權」與「事實主權」之分。「法律主權」指對於某地應該享有的統治權(如私法上的「所有權」)。「事實主權」指對於該地實際的統治狀態(如私法上的「占有」)。兩者可能有不一致的情形。也就是,某國於法律上對某地擁有主權,但該地因被外國入侵或被國內造反勢力割據,而沒有實際統治它。從入侵的外國或國內造反勢力的角度而言,入侵的外國或國內造反勢力法律上對於該地沒有主權,但實際統治該土地。

台灣這塊地的現狀就是如此。台灣法律上屬於中國,但事實上獨立。從北京的角度而言,北京擁有台灣的統治權(對內主權),卻並未實際統治台灣這塊地。從台灣的角度而言,台灣不是國家,只是政治實體,並未擁有台灣的主權,卻實際統治台灣這塊地。

拉丁法諺說:「明示其一者,視為有意省略其他。」民進黨的「1007決議文」明白說出「事實主權」一詞,可見有意省略「法律主權」,也就是「法律主權」不包括在內。整句話「我國的事實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及外蒙古」的言外之意是,「我國的法律主權」仍及於中國大陸及外蒙古。也就是法律上兩岸一中。

台灣政府事實上沒有統治中國大陸及外蒙古,眾所週知。這項決議文的這句話只表達台灣事實上獨立,法律上屬於中國而已,和國民黨的說法沒有兩樣。相較於1988年「417決議文」的狂妄、虛幻,這項決議文的這句話稍為務實、正常一點。但是,了無新意,只是為了決議文的後半段做一個沒必要的鋪墊而已。

這項決議文後半段稱:「我國
未來憲政體制及內政、外交政策,應建立在事實領土範圍之上。」這只有廢止老賊、老法統的務實的、操作上的意義,還是在兩岸一中的法律架構之內,並沒有想要進一度邁向法律獨立,以取得法律主權的意思。因此,整個決議文根本沒有林濁水所說的「消除主觀的國家認同和客觀存在的實體國家間的分裂狀態」的功效。

● 相關拙作

民進黨凍結台獨黨綱,就能讓北京滿意嗎? 2013.12.27
傅雲欽如是說林濁水的系列文章【目錄及網頁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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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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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政府與國家人格分裂症
——【華山論劍】民進黨兩岸戰略系列十二
林濁水
小英教育基金會 想想論壇  2013.08.23

……「在13億中國人沒參與的情況下任由台灣2300萬人私自制憲,那便等於放棄中國大陸主權。」這句話從法理上講並沒錯,但這一來,如果要在台灣要推動憲政體制的民主化,合理化,便遇到了「統一的體制和台灣民主實踐不相容的僵局」。……

1990
民進黨通過〈1007台灣主權獨立決議文〉後我寫了一篇文章〈國家人格分裂症〉闡述,我說,幾十年來「事實上的我國」明明是台澎金馬;但「教科書上和憲法上的我國」卻包括台灣、中國還有外䝉古,於是國民主觀的國家認同和客觀真實的國家領域完全是兩回事,出現了嚴重的國家人格分裂症。「分裂症狀逐一侵入國家的各個面向成為國家政治體制、法律體系、政策內容的結構病媒,國家因而䝉受巨大的災難。」

陷入分裂症狀的人,一般會把自己的妄想當真實,不會有「病情意識」,於是,台灣在「強權統治」「造成」了「這一種症狀」:1990年前後,認為自己是台灣人和認同,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民眾的百分比都是個位數;相反的,認同自己是中國人,台灣大陸是一國的高達七成。

在台灣民主化,本土化過程中,這個有問題的主流的國家認同就成了拆大而不當的中華民國五權體制重建民主體制最頑強的阻力。於是乎要讓台灣的國家政治體制、法律體系、政策內容正常化,符合現實和民主原則,第一步便是得釐清兩岸關係,確認台灣國家的真實狀況,建立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民意識。

從這樣的問題意識出發,姚嘉文19881990兩年向民進黨全代會提出了4171007兩個台灣主權獨立決議文,分別主張台灣主權獨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台灣主權獨立,台灣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及外䝉古

民進黨希望透過兩決議文推廣台灣主權獨立的概念,扭轉社會看法,讓國民意識脫離大一統虛構神話回歸台灣現實,消除主觀的國家認同和客觀存在的實體國家間的分裂狀態,並進一步把「我國未來憲政體制」建立在主權獨立的「事實領土範圍之上」。

台灣主體意識和國民意識假使能迅速成熟,台灣合理的、全新的憲政體制便可以一步到位,一次完成制憲;可惜的是,現實上的發展並不是這樣,在兩決議文通過時,不只社會支持台灣主權獨立的是少數,國民黨政權恫懗,檢察官進行「叛亂」罪行偵辦,甚至民進黨多數的黨公職領袖也不贊成,幸好多數黨代表支持終於通過,到了1991年民進黨更一舉通過了〈台獨黨綱〉,到了現在,台灣社會認同獨立的已經遙遙領先認同統一的了。

台灣主體性認同的上升和合理憲政秩序的需要,終於使台灣逐步拆除一些憲法上和台灣現實和民主原則上窒礙難行的體制,完成了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丶凍省丶廢國大等一連串憲政改造,使憲法體制逐步地和台灣主權獨立的客觀現實接軌。但儘管如此,一直到今天,台灣的國民意識卻仍然和正常國家完全定於一尊有相當距離,國內統獨共識一直還沒有完全解決,獨立意識雖成主流卻不夠堅實,再加上國際上的不利因素的阻礙,使得台灣的憲政改造,沒辦法一次澈底解決

1991以來,必須累積到一定能量才拆除一部份不合理的體制,一直到現在問題仍然多多。更麻煩的是我們明知道問題多多,有的缺陷產生的負面作用還會愈來愈嚴重__——例如權責不明的雙首長制部分——但非常不幸的,憲法己經被修改成謝長廷說的「超穩定狀態」,很難再修了。

不幸的「超穩定狀態」是怎樣形成的,這狀態又要怎樣克服,還有這狀態是不是像謝長廷說的,最有利於台灣和中國間兩岸關係的發展,這些都是我們亟待進一步探討並面對處理的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