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隆志的「有效自決論」講得通嗎?

傅雲欽     2013.12.22

▲ 陳隆志(圖:取自網路)

獨派學者陳隆志在美國時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1990年代台灣威權體制消退,獲准回台灣後,他改稱台灣地位已定,已經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就台灣地位轉變,他提出的論據就是所謂的「有效的人民自決有效自決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論」。

「有效自決」不是一般的人民自決

「有效自決」和一般的人民自決有何不同?陳隆志在1999年發表的「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一文中,說:「公民投票並不是人民自決必要的條件,也不是唯一的方法。全體住民共同努力,發展他們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就是有效人民自決的落實。」可見他所謂的「有效自決」雖也是一種人民自決,但它和一般經過公民投票的人民自決(不妨稱為「典型的人民自決」)不同,而是不經過公民投票的特殊的、非典型的人民自決。

他在今天發表的「馬關條約、開羅宣言、舊金山對日和約」一文中,又提到這個「有效自決論」。他說:「六十一年前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後,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一度“未定”。但六十一年後的今日,透過台灣人民打拚奮鬥,落實有效的人民自決。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已經由“未定”變為“已定”,成為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

台灣自古不是國家,必須經過人民自決才能成為國家。任何台獨理論都必須提及人民自決的問題,否則就不是健全的台獨理論。陳隆志的台獨理論提到人民自決的問題固屬正確,但他把台灣人民五、六十年來在政治上的打拚奮鬥看成是一種「人民自決」,特別稱為「有效自決」,就令人不敢領教了。

「有效自決」指民主化與本土化

何謂「有效自決」?陳隆志在今天的文章中說:「隨著時間的經過,國內外情勢的演變,民主化本土化的轉型,有效落實聯合國憲章與兩大國際人權公約所宣示的「人民自決」,台灣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發展獨特的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已進化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原來他所謂的「有效自決」和台灣的民主化、本土化有關係。他認為台灣人民在政治上的打拚奮鬥,爭取民主,重視本土,使台灣的政治民主化、本土化,就是實現了「有效自決」,使台灣成為國家。

但查廣義的「人民自決」固可包含內部政策的決定,但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主要是對外的國際地位(國格)的決定,不是內部政策的決定。台灣人民五、六十年來在政治上的打拚奮鬥是在爭取台灣的國格(台獨)嗎?不是!在過去威權時期,台獨是禁忌,是「台毒」的同義詞,台灣內部鮮少台獨的聲音。絕大多數台灣人民爭取的只是內部的民主化、本土化而已,根本不是台獨。到了1990年代,台灣內部民主化、本土化了,威權體制消退了。但在陳隆志回台灣的時候,台灣還在反台獨的國民黨統治之下,台灣怎麼會變成有國格了呢?

民主化、本土化很難說是「台灣國家進化論」

考查陳隆志「有效自決論」,可知他認為台灣經「有效自決」,變成有國格,不是一夕之間發生的,也不是旗幟鮮明地進行的,是在反台獨的國民黨統治之下,透過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各方面的民主化、本土化,慢慢進化或演進來的。他說「有效自決論」是一種「台灣國家進化論」。「進化」(evolution)是生物學上的用語,現大多改稱「演化」,以避免讓人誤認「變化就是進步的」。其實,在生物的演化,適應環境者生存,無所謂進步或退步。

又生物的演化是因偶然的、隨機的基因突變,以致造成生物的多樣性,然後再經天擇,留下適合環境者生存。也就是,生物的演化不是有意的、有計畫性的、有預設的目標的,而是偶然的、隨機的。陳隆志拿生物的演化,例如「猿猴」慢慢經過基因突變,轉型成「人」的過程,來描述台灣也因基因突變,而從非國家轉型為國家,其用意大概是要取生物演化的偶然性、無意性,來說明台獨為何是在反台獨的國民黨統治之下完成的。其答案是,國民黨在民主化、本土化浪潮的推動下,誤打誤撞地造成台灣的基因突變,讓台灣轉型成為國家。

陳隆治的「台灣國家進化論」來說明台灣經「有效自決」轉型成國家,固然傳神。不過,有兩個問題,第一是台灣的基因有無突變?第二是外在環境選擇讓台獨生存嗎?先談第二即外在環境的問題。在台灣內部的民主化、本土化的過程中,國際社會有形成適合台獨生存的環境(天擇台獨)嗎?沒有啊!北京政權一向反對台獨,如烏雲蓋在台灣的頭頂。也就是說外在環境一直是適合「猿猴」生存,不適合「人」生存。

再說,台灣內部的民主化、本土化是有轉型能力的基因突變嗎?我看不是。如前所述,生物的基因突變是偶然的、無意的,但新國家的建立絕對不是偶然的、無意的、誤打誤撞造成的,而是一群人有意識、有目標的行動。內部的民主化、本土化不會偶然地、無意地突變成「國家化」(對外的),更不可能有台灣這種從民主化、本土化突變成「國家化」之後,第一時間都沒有人曉得,幾年之後才被發現而追認的情形。總之,民主化、本土化就像強胃散,只是使「猿猴」的大便通暢一點而已,不是基因突變。民主化、本土化之後,「猿猴」還是「猿猴」,不會變成「人」。陳隆志引生物上的演化理論來說明台灣經「有效自決」轉型成國家,可說引喻失義。

民主化、本土化也很難說是「默示的人民自決」

人民自決是有目的意識的意思表示(一種國際法上的法律行為)。陳隆志的「有效自決」作為一種特殊的人民自決的態樣,也必須有一群人要建立國家的意思表示存焉。否則,就不是人民自決。他的「有效自決論」用無意識的生物演化來說明,固不恰當,但是不是能解為是一種「默示的人民自決」呢?茲分析如下。

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按表示的方法不同,可分為明示的意思表示(德文:ausdrückliche Willenserklärung)和默示的意思表示(德文:stillschweigende Willenserklärung)兩種。前者指表意人以語言、文字或當事人間所了解的符號直接表示。例如甲進入商店,因店員乙以口頭向他推銷某貨物,甲就以口頭向乙表示買受,這是買賣上承諾的明示意思表示。後者則指用使人推知的方法間接表示。例如甲進入商店,不發一語,拿了架上標定賣價的陳列貨物,走到櫃台乙店員處,準備結帳付款,這是買賣上承諾的默示意思表示。默示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法律效果原則上和明示意思表示的一樣。但因默示意思表示比較隱晦不彰,易滋爭議,故在有些情形法律特別規定必須以明示的意思表示為之,不許默示的意思表示,例如關於成立連帶債務的約定(民法第272條)。

人民自決以公民投票的方式行之,屬於明示的意思表示。陳隆志說人民自決不一定要經過公民投票,用其他方式也行,這可予贊同。所謂其他方式,例如政治領導人宣佈台灣獨立、制定台灣國新憲法等,這些都是明示的意思表示。有沒有默示意思表示的情形呢?人民自決能用默示的意思表示行之,套在陳隆志所謂的「有效自決」上面嗎?默示意思表示通常指一個人做的情形,至於一群人的集體這樣做,很難想像,可說史無前例。但台灣要破例這樣做也無不可。

如果台灣人民不動聲色地(指不明說獨立建國)修改憲法及法律,將「大陸地區」排除於「中華民國」領土的範圍之外,也就是將「一中架構」的體制修改為「台灣架構」的體制。國號「中華民國」維持不變。這似乎就是一種默示的人民自決,導致「中華民國」法理上獨立於台灣。然而,陳隆志所謂的台灣五、六十年來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民主化、本土化措施都沒有做到這個地步。也就是說,台灣民主化、本土化後,台獨言論雖然大開,但也只是一部分人的主張而已,並沒有形成共識,更未落實在官方的政策或法律制度上。換言之,單純的台灣內部的民主化、本土化並沒有改變「一中架構」的現狀。「中華民國」的體制一直是「一中架構」。台灣只是「中華民國」的一個「地區」、「省份」,迄今從未改變。因此,台灣五、六十年來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民主化、本土化措施不能說是一種默示的人民自決,因此,就不能說是「有效自決」。

「有效自決論」是投機取巧、自欺欺人的障眼法

古今台外,通常新國家的建立都是光明正大,該革命就革命,該宣佈獨立就宣佈獨立,該公投就公投,該制憲就制憲。說幹就幹,不惜犧牲,不計成本。唯有台灣的獨立運動最投機取巧,最貪生怕死。台灣獨派如陳隆志之流,不敢革命、宣佈獨立、公投、制憲就罷了,還用追溯過往的方式,拿內部的民主化、本土化運動濫竽充數,當作獨立運動,拿人家中國的舊國號「中華民國」借殼上市(殼內也不是真貨),當作「台灣這個國家」的國號,拿中國的舊國旗「青天白日滿地紅」當作「台灣這個國家」的國旗,拿中國武昌起事的紀念日當作「台灣這個國家」的國慶日,然後大言不慚地說:「我們終於發現台灣已經在過去何時何時獨立了,變成國家了。」這不是會讓世界各地的獨立建國運動者笑掉大牙嗎?

陳隆志的「有效自決」其實是不光明正大的、偷偷摸摸的、掩耳盜鈴的、拐彎抹角的、移花接木的、濫竽充數的、借殼詐騙的、投機取巧的、自摸自爽的障眼法。自欺可以,欺騙台灣的獨派蠢蛋也可以,但要欺騙國際社會,門都沒有。2007陳水扁政府在陳隆志的慫恿下,主張台灣是國家,而申請加入聯合國。結果,申請書在聯合國秘書處就被丟回來,沒有進入審查新會員的安理會的大門。這不是名符其實的「門都沒有」嗎?陳隆志的「有效自決」有效還是無效,不是很清楚嗎?

雖然如此,陳隆志的「有效自決論」說台灣已經是國家。這讓很多渴望有自己國家的獨派人士感到安慰,也符合那個掛著台獨黨綱,但只想在中華民區體制下鬼混的民進黨的口味。民進黨膽敢在1999年的「台灣前途決議文」中,胡說台灣已經是國家,但依憲法名稱叫「中華民國」云云,與陳隆志提供以「理論基礎」,不無關係。該決議文開宗明義就說:「經由民主進步黨與全民多年共同艱辛奮鬥,逼使國民黨放棄戒嚴與一黨專政,接受民主改革,達成1992年的國會全面改選、1996年的總統直接民選,以及修憲廢省等政治改造工程,已使台灣事實上成為民主獨立國家」云云,也是沿襲陳隆志那套「內部民主化、本土化」就是「有效自決」的自摸自爽、自欺欺人理論。

「有效自決論」傷害台獨運動

陳隆志提出「有效自決論」的用意應該是善意的,他希望台灣能成為國家。但他這套說詞讓民進黨更加「樂不思獨」,對於台獨(指法理台獨)運動更加意興闌珊,一天到晚想的都是如何選舉,如何勝選,以便分食中華民國」體制的政治大餅。再者,陳隆志的「有效自決論」也誤導台灣人民自認台灣已經是國家,有主權,受國際法的保障,並陶醉在「台灣」是國家,兩岸一邊一國的幻想中,不知台灣還處於沒國格的險境,有待打拚建國。

民進黨因「有效自決論」而喪失台獨的理想,台灣人民因「有效自決論」而安於現狀。台獨運動因此一蹶不振,逐漸沒落。2000年到2008年,民進黨勝選進入「中華民國」體制執政,與藍營共同捍衛「中華民國」體制,台獨運動益形沒落。此由2008年政權又被反台獨的國民黨奪回,可以證明。現在的民進黨及其支持者仍然整天想如何下次勝選,奪回政權,甚至異想天開地想用媚共爭寵的方式爭取選票,而每一個民進黨及其他綠營政客避宣佈獨立、公投、制憲等唯恐不及,也可以證明。

由此看來,陳隆志的「有效自決」說不通,並不是真正的人民自決,而是冒牌貨,應該說成「有效自絕」、「有效自掘」才對。他的說法讓台獨運動沒落,豈止令人不敢領教而已,簡直是罪惡深重啊!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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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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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隆志(作者現任美國紐約法學院國際法教授)
自由時報  2013-12-22  《星期專論》

近日馬氏政府大張旗鼓紀念「開羅宣言七十週年」,馬英九說開羅宣言是「條約」,台灣屬於中華民國,引起紛爭。針對此,我們以國際法的觀點,由《馬關條約》談起。

一八九五年中日甲午戰爭結束,戰敗的清朝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與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依據當時的國際法,這是有效的領土轉讓,台灣成為日本的領土,直到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日本正式放棄台澎(除非另有註明,台灣包括澎湖)。

基於軍事的考慮,美、英、中三國領袖於一九四三年在開羅會談發表開羅宣言,表示戰後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的意圖(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重申此意。)開羅宣言是戰時三盟國片面的聲明(有專家認為只是「新聞公報」),根本不是「條約」,沒有經過條約簽訂與批准。

一九四五年八月日本投降,盟軍遠東統帥麥克阿瑟指派蔣介石的軍隊「代表盟國軍事佔領台灣」,並不是將主權交給中國,台灣成為盟國軍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 。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北京成立,蔣介石逃亡到當時仍屬日本領土的台灣,開始長達三十八年外來流亡政權非法的戒嚴軍事統治。

一個戰爭的正式結束,國際法以和平條約(和約)界定戰勝國與戰敗國間的關係,明白規定戰敗國領土的割讓,劃定戰敗國領土國界。一九五一年九月簽署、一九五二年四月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是二次大戰後處置日本領土有關台灣與澎湖主權的變動,最根本、最有權威效力的國際條約。

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於台灣與澎湖的所有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但並沒有明定日本放棄後台灣的歸屬國;一九五一年當時的兩個中國--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日本放棄的受益國。舊金山和約的文獻清楚指出,各國的共識是台灣的歸屬雖然暫時懸而不決,應在適當的時機,依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和平解決」與「人民自決」的原則決定之。

與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不同,舊金山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四十七個同盟國簽署,戰敗國日本也簽署,明確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舊金山和約的國際法位階效力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國共兩黨一直避免提到舊金山對日和約。

舊金山和約所造成「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的情況,並不因中華民國與日本於一九五二年四月所締結的台北和約而改變。日本遵照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規定放棄台灣、澎湖,仍然沒有指明台灣歸屬中華民國。

在日本放棄後的台灣,其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隨著時間的經過,國內外情勢的演變,民主化本土化的轉型,有效落實聯合國憲章與兩大國際人權公約所宣示的「人民自決」,台灣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發展獨特的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已進化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具備國家的所有要件—人民、領土、政府及與外國交往的權能。台灣與中國是兩個國家。

六十一年前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後,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一度「未定」。但六十一年後的今日,透過台灣人民打拚奮鬥,落實有效的人民自決,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已經由「未定」變為「已定」,成為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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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原刊載於新世紀智庫論壇第7期, 1999930日)

……台灣今日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是台灣人民共同努力的結果。四、五十年來,擁有主權的台灣人民經之營之,發展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制度,有效落實聯合國憲章及國際人權公約所揭示的人民自決。聯合國成立以來,人民自決是國際法的一大原則,也是國際政治的一大潮流。當一個領土的國際法律地位有所爭議時,如能在聯合國支持下舉行公民投票,由所有住民決定他們的地位及將來,當然是最理想的方法。但是,公民投票並不是人民自決必要的條件,也不是唯一的方法。全體住民共同努力,發展他們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就是有效人民自決的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都在第一條第一項揭示闡明人民自的權利:「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來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

經過了島內外台灣人四、五十年一點一滴共同的努力,台灣在治上、經濟上、社會上及文化上都有重大的發展與成就。這個非常的成就即是台灣人民共同行使有效自決(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的鐵證。這種集體成果比一次的公民投票更為有力。台灣人民成為自己政治命運的主宰,建立台灣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顯然,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這二個國家存在著非常明確的差異。台灣的民主自由與中國的專制獨裁成了強烈的對比。……

台灣作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建國的工作並沒有停頓,也不應該停頓。建國是一個多元性持續發展的過程,需要全民繼續關心參與。

李總統的「特殊兩國論」為台灣是一個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定位。但是,「正名」仍是一個重要的工作。國號並不是國家的構成要件,已如前述。但是,「中華民國」這一名稱已為聯合國大會第 2758 號決議所否定,在國際上行不通,已成為台灣在國際立足發展的大障礙。繼續沿用「中華民國」的國號,徒增種種的困擾。國號應叫做台灣共和國、台灣國、台灣、中華民國或者是中華民國在台灣,需要台灣人民以公民投票的民主方式親自來做出選擇。這種選擇必須在一個真正公平、開放的大眾傳播媒體為前提的情況下進行,人民真正的意志才能自由表達。
另外一個建國的重要問題就是新憲法的制定。過去從中國大陸帶來的「中華民國憲法」早已不適合於台灣。「增修」再「增修」,「修補」再「修補」,「中華民國憲法」早已破碎不堪,喪失了憲法應有的尊嚴與完整性。台灣需要一部新憲法,以台灣為中心,以台灣人民的共同利益與意願為基礎,制定一部真正適合台灣民意國情的憲法。……

陳隆志  2000.12.30
新世紀智庫論壇第12期 2000.12.30

……十八、十九世紀乃至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談到領土歸屬的問題時主要是看列強國力的強弱。那時,如用武力征服某地,取得領土,這是當時國際法所容許承認的。時至今日,已不能用武力侵略征服,因為依當代國際法的認定,一個領土的歸屬,不是土地與財產的交易,而是牽涉到整個領土上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所有關於領土住民將來的歸屬、地位等問題,都必須依據住民的自由意志來決定,這便是人民自決的真諦。這不但在去殖民地化(decolonization)的過程中適用,而且在解決領土的爭端時,也是一個重要的根本原則。國際法院在西沙哈拉諮詢意見中,特別強調這一原則。……

台灣由日本脫離,但並未併入中國或其他任何一國。關於台灣的地位與其歸屬,參加舊金山和約的代表有相當的討論。他們的共識是台灣的法律地位雖暫時懸而未定,應在適當的時機依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來決定,也就是依據不使用武力的原則及人民自決的原則來決定。這可以說是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論的由來:當美國與台灣於1954年締結共同防禦條約之時,美國國務卿就說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但應在適當的時機決定。

這也是筆者過去的看法。在三十多年前,我與恩師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教授合著「Formosa, China and the United Nations」一書(1967年出版),對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有詳細的討論。後來也與耶魯大學的另一位同事Michael Reisman博士合著“Who Owns Taiwan: A Search for International Title”一文,在19723月份的耶魯法學期刊(The Yale Law Journal)發表。這些都認為當時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至於決定的方式則是要依據人民自決的原則,由台灣的住民依據自己的意願,來決定自己的前途。而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在聯合國的監督下舉行公民投票,讓所有的台灣人民來決定自己的前途,決定是要維持現狀、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或是成為主權獨立的台灣國。假使能在聯合國的監督下來實現,那是最理想的;可惜當時並沒有公投。但是,公投並不是落實人民自決唯一的方法。……

1971年,美國與中共,中共與蘇聯的關係發生變化,美國開始打「中國牌」,試圖聯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抵制蘇聯。同時,在當年的聯合國大會情況也有了重大變化,數個方案都被併案提出討論:首先,是阿爾巴尼亞等23國支持中共,主張讓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排除蔣介石政權,這是第一個方案。第二個方案是美國所提出的「兩個中國」案,主張讓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但是要繼續保留中華民國的席次。另外,尚有由沙烏地阿拉伯所提出的「一中一台」案,主張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代表權,包括安全理事會的席位,但是,台灣應繼續以台灣的名義身份留在聯合國之內。同時,為落實人民自決的原則,尊重台灣人民的自由意願與選擇,應在聯合國主持下在台灣舉行公民投票決定台灣的將來。沙烏地阿拉伯駐聯合國代表認為,「一中一台」的方案是很合理的解決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發表的種種對台灣擁有主權的聲明,主張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是完全不正確的。中國對台灣一再的文攻武嚇,是一種威脅和平、破壞和平、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不法行為,當然是國際關切的問題。中國對台灣的領土主張涉及國際法及國際條約的解釋,牽涉到人民自決的原則,也影響二千三百萬人的基本人權,根本不是屬於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所關切的問題。……

過去國際法律地位未定的台灣,今日已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是台灣人民共同努力的結果。四、五十年來,擁有主權的台灣人民經之營之,發展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制度,有效落實聯合國憲章及國際人權公約所揭示的人民自決。聯合國成立以來,人民自決是國際法的一大原則,也是國際政治的一大潮流。當一個領土的國際法律地位有所爭議時,如能在聯合國支持下舉行公民投票,由所有住民決定他們的地位及將來,當然是最理想的方法。但是,公民投票並不是人民自決必要的條件,也不是唯一的方法。全體住民共同努力,發展他們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就是有效人民自決的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都在第一條第一項揭示闡明人民自決的權利:「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來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

經過了島內外台灣人四、五十年一點一滴共同的努力,台灣在政治上、經濟上、社會上及文化上都有重大的發展與成就。這個非常的成就即是台灣人民共同行使有效自決(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的鐵證。這種持續演進的過程及集體努力的成果比一次的公民投票更為有力。台灣人民成為自己政治命運的主宰,建立台灣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顯然,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這二個國家存在著非常明確的差異。台灣的民主自由與中國的專制獨裁成了強烈的對比。……

⊙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原載自由時報  2001.09.08

……當時國際法律地位「暫時未定」的台灣,經台灣人民四、五十年的努力,地位已定,已演進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具備國家的所有要件:人民、領土、政府及與外交往的權能。這種集體努力演化成海島國家台灣的過程,發展台灣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就是國際法人民自決原則的有效落實(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台灣人民共同意志的展現。

總之,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五十年前是「未定」,五十年後的今日是「已定」,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陳隆志(作者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自由時報  2003.09.26

在討論公民投票時,常常被提及的一個概念是人民自決人民自決的思想隨十七世紀民族國家的興起而興起。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人民自決作為解決領土爭議的原則;聯合國成立後,人民自決被聯合國憲章確認為國際法的大原則;一九六六年聯合國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二大國際人權公約,則進一步詮釋人民自決權的內涵。人民自決不但適用於領土歸屬的糾紛,也可運用在國家獨立問題與政府形態的選擇上。落實人民自決的方式很多,包括公民投票,住民發展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武力抗爭,現地視察,請願協商等。公民投票只是實踐人民自決的一種方法,而不是人民自決的必要條件。

一九五二年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只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與領土要求,但沒有規定台灣的歸屬問題。當時,舊金山和會代表的共識是台灣的法律地位雖然暫時未定,但應在適當時機依據聯合國憲章「不使用武力」與「人民自決」的原則加以決定。雖然台灣人民並沒有在聯合國監督下透過公民投票決定自己前途,但是歷經全體台灣人民五十多年的努力,尤其是一九九○年代以來的民主化本土化,台灣已經發展出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由軍事佔領地演進為一個國家,這就是人民共同行使「有效自決」的鐵證。這種有效自決比一次的公民投票更加有力,因為台灣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是持續演進的集體努力過程。當然,這種有效自決的事實並不排除利用公民投票再次確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可能性。換句話講,面對中國的軍事威脅與領土野心,我們可以用公民投票向國際社會明確表示台灣人要確保台灣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國家之意願。

要之,透過有效人民自決,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種地位並不需要用公民投票加以確認;不過,利用公民投票聲明台灣的獨立地位與意願,則是我們面對中國蠻橫行為的重要武器。

陳隆志
新世紀智庫論壇 第25  2004.03.30
(此專題演講發表於20031220日舉行的《台灣與國際法》研討會暨台灣國際法學會2003年年會,由蘇芳誼、陳雪琴整理。)

……講到國家,台灣馬上遇到一個問題,台灣到底是不是一個國家?台灣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是不是某一個國家的一部分?就這個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出現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人民自決的原則」,由一個領土上的人民,決定他們自己的政治地位。這個人民自決的原則,到底對台灣的適用性如何?台灣是不是已經通過人民自決有效的落實,演進為一個國家?等一下我會詳細說明。

另外,在國家層次時常會引起討論的問題,就是國家政府的承認問題。剛才黃主委有講到,到底台灣的獨立是事實上的獨立,或是法律上的獨立;到底外國承認我們是法律上或是事實上,國際法專家也見仁見智。……

現在我看還有幾個特別重要的問題,我必須在此澄清:一、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台灣是屬於誰的?我請副秘書長發給大家「聯合國的人民自決原則——台灣的個案」這篇文章,當初是用英文寫的,在紐約聯合國大廈的聯合國記者協會所發表。我覺得有關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台灣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過程,愈來愈清楚。台灣究竟是屬於中華民國的,屬於台灣的,屬於中國的,可能有很多不同的意見,但是我覺得我對這個現象的解釋,可能比較符合歷史事實、政治現實的演變、國際法基本的原則,以及整個當代國際法基本的概念、政策等等,可以做一個較圓滿周延的解釋。記得在1972年,我與一位耶魯法學院的同事叫做Michael Reisman,在耶魯大學的《法學雜誌》(Yale Law Journal)合寫一篇論文叫做“Who Owns Taiwan? A Search for International Title”,台灣屬於誰的?那個時候我的看法是,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應該用人民自決、公民投票的方式,讓台灣人民決定,不過那是1972年的看法。這個看法直到九○年代開始有所變化,九○年代台灣開始民主化本土化,經過演進,台灣今日的國際法律已定。時到今日,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已定,台灣已經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國家目前的國號還叫「中華民國」,但是國家的實質,就人民、有效控制的領土、政府、對外交往的權能講起來,這個國家是台灣。……

1971年至2003年,台灣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達成有效的人民自決台灣人民發展其本身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實踐了聯合國憲章、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所載的人民自決原則。……

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過去法律地位未定,今日已定,已成為一個國家,這個國家是經過幾個階段的演進過程。這個演進過程符合聯合國憲章所講的人民自決原則,尤其兩個國際人權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公約,它們的第一條都講人民自決的權利,根據這個權利人民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文化。這幾十年來台灣人民共同努力的結果,我稱為有效的人民自決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這比舉行一次公民投票的效果實際上更有力。台灣人民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領域發展獨特的制度,這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制度,造成台灣這個國家的演進過程,符合聯合國及人權公約人民自決的根本原則。實際上我們已經落實了人民自決,不需經過由國際主持的公民投票,或是在國內舉行的公民投票來決定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今日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沒有必要宣佈台灣是一個獨立國家,台灣的現狀是一個不屬於、也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的國家。

所以,就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問題,我的理論可講是一種進化論。1991年在美國東岸的同鄉舉辦台灣人美東夏令會,約有兩千人參與,主辦單位邀請我做「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進化與退化:舊金山對日和約四十年後」專題演講,在那個時候我就認為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已定,已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尤其過去這十幾年的發展,可以看出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愈鞏固,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沒有錯。既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什麼我們要申請加入聯合國都不行?我說這是一個國家沒有錯,但還不是一個正常化的國家。台灣不是一個正常化的國家,在國際上、表面上,看來是中國在反對,依我看一大部分是舊政府過去主張「一個中國」的政策,才會造成今日台灣的這種情形。台灣無法加入聯合國,就應該好好去打拚,今日我們要加入聯合國,已經推動了幾年,但還沒有全力去做。……

陳隆志(作者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台灣聯合國協進會理事長)
新世紀智庫論壇 第28  2004.12.30
原載自由時報  2004.10.31

……自一九八八年至二○○四年,台灣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達成有效的人民自決。一九八七年,中國國民黨長達三十八年的非法戒嚴解除,非法延續的長期軍事佔領開始轉型。自一九八八年李登輝續任為總統之後,開始台灣的民主化本土化,中華民國的實質台灣化。一九九一年,李登輝總統正式宣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在一九九一年與一九九二年,進行了代表台灣人民的國會議員(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院立法委員)全面改選;一九九六年,台灣首次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在二○○○年的第二次總統直選中,民主進步黨的總統候選人陳水扁當選,結束國民黨長達五十多年的統治,政黨輪替、政權和平轉移。二○○四年,本土政權連任。經過長期集體的努力打拚,台灣人民發展了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實踐了聯合國憲章、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所載的人民自決原則。台灣的「經濟奇蹟」有了與之相隨的深遠政治轉型:從戒嚴的威權統治轉化為奠基於人民同意且致力於人性尊嚴與人權的自由、民主國家。這種民主化本土化、中華民國台灣化的過程,正是台灣人民有效自決(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的落實。

要之,台灣在過去曾經懸而未決的國際法律地位如今已經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國家。這是台灣民主化,中華民國台灣化,台灣發展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落實台灣人民有效自決的結果。……

■ 陳隆志(作者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自由時報  2006年11月19

最近英國劍橋大學有一位備受國際學界尊重的國際法學者克洛福(James Crawford)教授,發表一本增修版的新書《國際法下國家的成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部分內容以「台灣的國際法地位」為案例進行深度的討論,書中收集相當豐富的參考資料,包括台灣的歷史背景與現狀,配合現有的國際法觀點,再加上台灣政府及相關重要官員在各種不同年代與場合所發表的聲明等等。克洛福教授根據這些參考資料,提出下列的結論:「雖然台灣在事實上已經滿足除了國家承認外的其他一切國家成立的要件,但因為台灣的政府從來沒有對外明確表示,台灣是一個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獨立國家,造成世界各國也普遍不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台灣並不是一個國家」。這個觀點引起台灣國際法學會學者的關切與熱烈的討論。

國外權威學者的觀點與看法,凸顯過去政府沒有面對處理的國家名稱問題,現在變成重要的核心問題,對咱來講是一種警訊。事實上,台灣國家名稱的問題是咱走入國際社會無法度閃避、必須解決的問題。台灣歷經一、二十年民主化本土化的演進過程,人民有效自決的落實,台灣與中國已經發展成兩個不同款的國家。不過,中國刻意忽視「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事實,以「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一部分」的謬論欺騙國際社會。

台灣主權的獨立是一個不可抹滅的事實,因為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同,造成台灣真像一個國家,又不像是一個國家的困境。咱必須勇敢面對事實,擺脫過時的教條觀念,從「台灣正名」開始,找回本來就專屬於台灣人民獨有的名稱,以「台灣」的自我命名定位,向聯合國提出入會申請,以申明台灣主權獨立的國際人格。

台灣要明確宣示獨立於中國之外,以台灣主權獨立國家的身分爭取國際承認,才有可能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這是一個核心問題,深深影響台灣的未來,值得政府及所有關心台灣前途的人士重視。

◎ 陳隆志(作者陳隆志是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自由時報  2007729日《星期專論》

自當代國際法原理看領土歸屬問題時,須特別把握下列三原則:(1)時空性原則……(2)國際解決領土爭端不使用武力的原則……(3)人民自決的原則:一個領土的歸屬,不是土地與財產的交易,而是牽涉到整個領土上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所有關於領土住民將來的歸屬、地位等問題,都必須依據全體住民的意志來決定,這便是人民自決的真諦。……

一九八八年至二○○七年:台灣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在民主化、本土化的大趨勢下,達成有效的人民自決一九八七年,中國國民黨長達三十八年的非法戒嚴解除,非法延續的長期軍事佔領開始轉型。自一九八八年李登輝繼任為總統之後,開始台灣的民主化本土化,中華民國逐漸台灣化。在二○○○年的第二次總統直選中,民主進步黨的總統候選人陳水扁當選,結束中國國民黨政權長達五十五年的統治,政黨輪替、政權和平轉移。二○○四年,台灣主體政權連任。除了「經濟奇蹟」及發展獨特的社會文化制度,也將威權戒嚴統治轉型為民主的體制及生活方式。

探討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應把握變動的政治現實以及國際法的本質與基本原則。國際法並不是靜態死板的國際規則而已,而是一個動態持續的決策過程,力求實現人類共同的利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促進國際合作。

總之,台灣充分具備一個國家的條件(人民、領土、政府與主權),在過去曾經懸而未定的國際法律地位如今變為已定,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台獨聯盟網站  2007-08-07  11:14:55
(本文發表於200784,「國家定位政策研討會」,台灣安保協會、台獨聯盟主辦、現代文化基金會、亞洲安保論壇主辦。)

……一、有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不同觀點

有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問題,見仁見智,眾說紛紜,主要可以分為下列五說:

(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援引歷史、《開羅宣言》(加上《波茨坦宣言》)、繼承中華民國、以及聯合國大會1971年的第2758號決議等支持其主張。

(二)台灣地位未定論:根據1951年締結、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對台灣(包括澎湖)的主權、一切權利及主張,但未明訂日本放棄後的台灣之歸屬國。台灣不屬於中國,其國際法律地位未定。

(三)台灣地位過去未定,現在也未定: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在1952年未定,直到2007年的今日仍未定。對今日國際法律地位仍然未定的台灣,又有不同的說法:有人說是屬於「中華民國」,因繼續被其佔領統治;有人說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因為美國是打敗日本的主要戰勝國;有人認為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但台灣還不是一個國家,因為「中華民國」還沒有消失,而台灣政府從來不曾「宣佈台灣獨立」。

(四)台灣是事實上獨立的國家:台灣是一個事實上(de facto)獨立的國家,但還不是法律上(de jure)獨立的國家。

(五)台灣國家地位進化論:民主化本土化的過程中,透過「人民的有效自決」,台灣已由第二次大戰後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國家,擁有主權及獨立性的國家特徵。

我個人贊同第五說,將在下節闡述台灣進化為國家的過程。……

1988年至2007年:台灣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在民主化本土化的大趨勢下,達成有效的人民自決1987年,中國國民黨長達三十八年的非法戒嚴解除,非法延續的長期軍事佔領開始轉型。自1988年李登輝繼任為總統之後,開始台灣的民主化本土化,中華民國逐漸台灣化。1991年,李登輝總統正式宣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在1991年與1992年,進行了代表台灣人民的國會議員(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院立法委員)全面改選;1996年,台灣首次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在2000年的第二次總統直選中,民主進步黨的總統候選人陳水扁當選,結束中國國民黨政權長達五十五年的統治,政黨輪替、政權和平轉移。2004年,台灣主體政權連任。

經過長期集體的努力打拚,台灣人民發展了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實踐了聯合國憲章、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所載的人民自決原則。此二國際人權公約的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來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台灣的「經濟奇蹟」有了與之相隨的深遠政治轉型:從戒嚴的威權統治轉化為奠基於人民同意且致力於人性尊嚴與人權的自由、民主國家。這種民主化本土化、中華民國台灣化的過程,正是台灣人民有效自決(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的落實。

探討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應把握變動的政治現實以及國際法的本質與基本原則。國際法並不是靜態死板的國際規則而已,而是一個動態持續的決策過程,國際社會的成員透過這個過程來闡明、確認、與實現人類共同的利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維護最基本的世界秩序,以及促進國際社會在各種價值領域的合作,形成最適當的世界秩序。在台灣國家演進過程中,台灣人民的意志與力量,努力的成果具有關鍵性的作用。人民集體意志的展現及共同努力所造成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人權各方面的成果,正是主權在民、人民自決的真諦。

要之,台灣在過去曾經懸而未決的國際法律地位如今已經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充分具備一個國家的條件(人民、領土、政府與主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互不治理。這是台灣民主化,中華民國逐漸台灣化,台灣發展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落實台灣人民有效自決的結果。

台灣雖然已經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還不是一個正常化的國家。建設國家是一個持續打拚的過程,台灣國家正常化有三件大工事,需要人民的共同參與:(一)為台灣全面正名;(二)制訂一部台灣憲法;(三)以台灣之名加入聯合國及相關國際組織為會員國。……

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自由時報  2007/8/5  《星期專論》
(編按:本文為《台灣國家進行曲》下篇,上篇已刊登於2007729A4版)

由國際法來看,自一八九五年以來,台灣並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今日的台灣是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而成為一個國家。民主化本土化的進化過程中,透過「人民的有效自決」,台灣已由第二次大戰後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國家,擁有主權及獨立性的國家特徵。這種台灣國家進化論,與歷史的發展、變動的政治情勢及動態的國際法本質與原則,相當符合,本人贊同這種國家進化的觀點,已於上週「台灣國家進行曲」的星期專論,加以論述。……

就事實獨立或法理獨立而言,台灣都是一個國家。依國際法,一個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不管承認國或邦交國的多少──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的國際人格,享有主權及獨立性。

經過「人民的有效自決」,台灣已經由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國家,但還不是一個正常化的國家。就國家的構成要件來看,台灣代表我們國家事實的存在,「中華民國」則是一個虛幻的名號,造成人民國家認同的分歧以及台灣在國際上步步難行的困境。國際社會都以台灣稱呼我們,卻反對台灣政府及人民自稱為台灣。天下哪有這種道理!台灣需要國家正常化。使台灣成為名實合一的正常化國家,才是真理。

■ 陳隆志(作者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自由時報  2007/10/20

台灣政府向聯合國提出「加入聯合國,成為會員國」的申請,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成為國際政治勢力角逐的一個中心議題。不錯,今日的台灣經歷持續的演進過程,透過「人民的有效自決」,已由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國家。……

一九八八年至二○○七年:台灣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在民主化本土化的大趨勢下,達成有效的人民自決一九八七年,中國國民黨政權長達三十八年的非法戒嚴解除,非法延續的長期軍事佔領開始轉型。自一九八八年李登輝繼任為總統之後,中華民國逐漸台灣化。一九九一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隨後進行國會全面改選;一九九六年,台灣首次人民直選總統;二○○○年第二次總統直選,達成政黨輪替、政權和平轉移;二○○四年台灣主體政權連任。

總之,台灣國家進化的過程,符合歷史的發展、變動的政治情勢及動態的國際法本質與原則。台灣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是當今的事實。

◎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聯合國協進會榮譽理事長)
自由時報  2008-9-14  《星期專論》

……解嚴之後,經一九九○年代到二十一世紀今日的民主化人民有效自決的過程,台灣已由長期實施戒嚴的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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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人:陳隆志 2009.01.18
taiwanfm959台灣文化講座


◎ 陳儀深(作者為前任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自由時報  2011-10-08  06:00

……一個明顯的事實是,中華民國一旦失去中國代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唯一代表中國的話,如果台澎地位確定屬中,那麼中華民國將安住何方?所以一九五○年韓戰爆發時美國杜魯門總統楬櫫的「台灣地位未定論」,至一九七一年仍然是維持分立現狀所必需的理據。四十年過去了,迄今國際的、法律的處理尚未發生,李登輝的兩國論或民進黨立基民主選舉的「有效自決說」才是求生之路,馬英九的九二共識則是開倒車回到一中,必是台灣的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