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雲欽 2007.08.10
▲ 建國廣場參加「反統一大遊行」
1996年3月16日.台北市
1996年3月16日.台北市
傳統獨派說:「日本於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的主權,沒有說要把它讓給誰,因此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人民。」這是一個積非成是、似是而非的說法。
主權(sovereignty)既是一種權利,它就有權利的主體(擁有者),那就是國家。它也有權利的客體(支配的標的),包括領土、人民及政府,但通常指領土而言。
「主權」一詞前面可以冠上權利主體(國家),作為修飾語。例如「美國的主權(the sovereignty of USA)」──美國的主權被賓拉登侵犯了。這時的主權是指針對整體國家的國家主權。但不僅如此,「主權」一詞前面也可以冠上權利客體(領土),作為修飾語。例如「夏威夷的主權(the sovereignty of Hawaii)」──美國何時取得夏威夷的主權?這時的主權是指針對某一塊領土的領土主權。
既然「主權」一詞可以冠上權利主體(國家),也可以冠上權利客體(領土),那麼,單從文法形式,也無從判斷「主權」所搭配的是「權利的主體」(國家),還是「權利的客體」(領土)。通常依所搭配的名詞的實際狀況、上下文或其他因素來判斷。
例如「日本的主權(the sovereignty of Japan)」一語的「日本」,是國家,不是某國的領土。也就是說,「日本的主權」是指國家主權而言。同樣的,「釣魚台列嶼的主權」(the sovereignty of Senkaku Islands)一語的「釣魚台列嶼」是某國的領土,不是國家。也就是說,「釣魚台列嶼的主權」是指領土主權而言。
同樣的,台灣是主權的主體(國家),還是客體(某國的領土),須從其他事證判斷,無法單從「台灣的主權」一語的文法形式,來加以判斷。
在「日本於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的主權」的語句中,「台灣」一詞,依其上下文,很顯然不是主權的主體(國家),而是主權的客體──一塊被日本放棄的領土。也就是說,這裡所謂「台灣的主權」是指領土主權而言。
「台灣」這塊的領土被日本放棄後,可能歸屬某一國家,也可能成為無主地,但有可能歸屬台灣人民嗎?亦即:台灣人民可否作為「台灣」這塊的領土的權利主體?答案是「不可」。
主權的主體是國家。只有國家才可以擁有主權(國家主權),也才有支配其客體領土之權(領土主權)。人民不可以擁有主權(國家主權),故沒有支配其客體領土之權(領土主權)。這和國內法上的一種情形相同。那就是:只有公司才具有法人人格,也才有支配公司所有的土地等資產之權。股東不具有法人人格,故沒有支配公司所有的土地等資產之權。因此,台灣人民不可以作為「台灣」這塊的領土的權利主體。
可能有人會反問:不是常聽人說「國民主權」一詞嗎?這不是指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嗎?怎麼說人民不可以擁有主權(國家主權),也沒有支配其客體領土之權(領土主權)呢?
所謂「國民主權」,是在講在國家內部關係上,主權(最高的統治權)由誰掌握的問題(政體型態的問題)。如果主權由國民掌握,就是「國民主權」。如果主權由君主掌握,就是「君主主權」。「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可以看出「中華民國」是採行國民主權的國家。
「國民主權」、「君主主權」這種國家內部關係上的主權,學說上稱為「內部主權」,屬於國內法、憲法的範疇。至於「國家主權」、「領土主權」是國家對外關係上的主權,學說上稱為「外部主權」,屬於國際法的範疇。
一般提到主權都是在談對外關係。因此,所謂主權通常指外部主權(「國家主權」、「領土主權」),不包含內部主權。外部主權與國家有關,與人民無關。主張台灣是國家的傳統獨派在論及台灣的國際地位時,常說:「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人民」。此處所謂「主權」是外部主權。把台灣的外部主權扯到「台灣人民」,就犯了「內外不分」的錯誤。
再者,「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是主權的一體兩面。有其中一個,必有另一個;沒有其中一個,必沒有另一個。有國家,才有「國家主權」,也才有「國民主權」的問題。沒有國家,哪有國民?哪有國家主權?又哪有國民主權?因此,「國民主權」的概念不適合使用於尚未建國的人民之上。
台灣要成為國家,有外部主權,才可以說「台灣的主權(此處指內部主權)歸屬台灣人民」。說「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人民」(有內部主權)正確無誤的時候,台灣必已成為國家,而有外部主權。有些傳統獨派一方面認為「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人民」(有內部主權),但一方面又說台灣還不是國家(沒有外部主權)。這又犯了「內外裂解」的錯誤。
日本於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的主權之後,台灣人民有建立自己的國家嗎?沒有。因此,台灣沒有國家主權。至於台灣的領土主權不管歸屬哪一個國家,或不歸屬任何國家而為無主地,依上述說明,都不可以說歸屬台灣人民。
如果在國家建立前,人民擁有自己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這個權利不可以稱為「主權」,應該叫做「人民自決權」。台灣在建國之前,台灣人民擁有的是人民自決權,不是主權。很多傳統獨派將人民自決權與主權,混為一談,不知所云。
台灣人民何時擁有自決權?日本於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的主權之時嗎?不是。台灣人民的自決權自古就有了。時間可溯至明鄭時代。只是台灣人民一直行使自決權來擁護外來政權,而不曾用來建立自己的國家罷了。
總之,所謂「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是指日本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而台灣的領土主權在台灣建國之前,不可以屬於台灣人民。屬於台灣人民的,只有自決權,但台灣人民一直不曾用來建國。
總管陳水扁常說:「台灣的國家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人民,絕對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句話可說胡言亂語,思路不清。他講的如果是外部主權(國家主權),那就不能扯上「兩千三百萬人民」,因為這是內部主權(國民主權)的問題。他講的如果是內部主權(國民主權),那就不能用「國家主權」一詞,用「主權」兩字就好。
再者,在誤認台灣是國家的情況下,基於國民主權的原理,陳水扁說台灣的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人民,理路還算一貫。但他在後面加上「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等語,則是畫蛇添足,把原來內部主權的問題(蛇),質變為外部主權的問題(蜥蜴)了。且「國民主權」的「國民」,當然不會是別國的人民。他扯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扯歪了嗎?陳水扁應該把「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改成「不隸屬我陳水扁」,以示自己不是君主,才有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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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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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慶雄(作者為淡江大學國際學院亞洲研究所教授)
2009.12.09
一、 主權概念與要素
主權與國家是一體的兩面,國家才能擁有主權,提及主權必須以國家為主體才有意義。現代國家必然是主權國家,國家一定擁有主權,主權一定是形容國家,兩者是不可切割的。提到主權若與國家無關,那就不是「主權」而是「權力」,不應使用主權一詞來形容。
主權過去一直被認為是抽象的概念,或是有爭論的概念,但是經過公法學者幾百年的研究,已逐漸成為實際且具體的概念。(1)﹑主權是國家權力作用的總稱。包括統治權、領土支配權、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等各種各樣的國家權力的總合就是主權。因此絕對不可能有所謂主權可以與治權分開,或有主權沒有行政權等矛盾的說法。(2)﹑主權是最高的國家權力,獨立不受支配的權力。所以主權不可能分享,如果可以分享就必定有一個更高的權力可以支配、分配主權。如此,被分配的就不是主權,反而是主導分配的力量才是主權。因此,所謂「兩岸分享主權」的說法,也是完全誤解主權的本質。(3)﹑主權是國家「所有事務」最後的決定權。這也可以說明為何聯邦國家中,各邦沒有最後的決定權,所以沒有主權,只有聯邦政府有主權。
主權也可以由「範圍」、「性質」、「歸屬」來進一步了解其意義及本質。
(一) 主權的範圍
主權一定有範圍與界限,沒有範圍就不是主權,沒有界限也不能成為主權。因此,主權就是指國家行使統治、支配權力的範圍與界限。國家的對人主權,就是指國家管轄權限所及的全體國民,即使國民到他國旅行,國家仍有對人主權,可以行使外交保護權。國家的領域主權,就是一般所稱的領土主權,是一種空間觀念,在此一特定範圍的空間內,國家的主權可以對內有效作用。
(二) 主權的性質
主權具備有對外不受任何外力制限,是獨立自主的權力;對內則沒有任何權力可以與之對抗,是最優越的權力。現代國際法所規範的國際社會,國與國之間有各種條約必須遵守,國際組織對會員國也多少有拘束力,因此有人誤解國家的主權被外力所制限。然而,國際法的條約都是簽署國之間所達成的「合意」,是國家自願要遵守的合約,並沒有任何外力可以強制國家簽訂條約。國際組織的憲章,也是國家在加入時自願表明要遵守的合意,因此對該組織依憲章所做的決議,國家必須執行,並沒有所謂國際組織可以強制國家的情形。由此可知,主權國家對外仍然是獨立自主,平等與各國往來,並無任何外力可壓制國家。
主權對內應顯示最優越的地位與最高的權力性質。一國之內如果有另一股政治勢力興起,要挑戰主權的最高性,則主權者必須鎮壓之。如果該獨立的政治力挑戰成功,形成另一個可以對抗原主權的新主權,就是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此時,原來的主權國家必須容忍其分離獨立,才能維護自己主權對內的最高性。
由此可知,主權對外、對內都必須隨時維持其獨立、最高的性質,才是主權。
(三) 主權的歸屬
主權是國家政治運作的最終權力,何者掌握主權,就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者或最高機關,也是國家意思的最後決定者。過去主權歸屬君主一個人,就使國家成為君主專制國家,由國王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社會主義國家主張主權應歸屬農民、工人階級,於是國家成為階級專政國家,農工階級成為國家權力結構的最高核心。民主法治國家,主權應歸屬於國民全體,所以稱之為國民主權。唯有國民掌握國家主權,才是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權力的運作才具備正當性、合法性。
由此可知,主權的歸屬決定一個國家的本質,也決定國家的制度與統治型態。現代立憲主義以國民主權為基本原理,才能架構出一個權力分立、民主法制的政府體制,成為一個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現代國家。
二、 台灣與主權之關係
一般提及「台灣主權」,例如,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等等,其意義常常被誤解。主權之前加上地名台灣,是指台灣這塊領域應歸屬哪一個國家。例如,釣魚台主權、北方四島主權就是指這些島嶼的歸屬有爭議,有兩個以上國家主張其領域主權。所以若有台灣主權的用語出現,就表明台灣這個島嶼的歸屬是那一國所有,存在著問題或爭議。台灣主權絕非指台灣是國家,台灣國擁有台灣主權,因為台灣不是國家名稱。例如,美國是國家,所以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美國主權,不可能出現或有任何意義。但是如果指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所以美國主權屬於(主權歸屬)美國國民,那就有意義。
國際法只認定國家才能擁有領域主權,一群人甚至國際組織也不能擁有領域主權。因此所謂的臺灣領域主權屬於臺灣人民的說法,在國際法法理上是無法成立的。國際法上談到領土歸屬的問題,基本上必須由領土主權屬於那一個國家來對應處理。由現代國際法的國家論可以知道,只有國家才能夠擁有領土主權,任何的個人或團體都不可能擁有領土主權。譬如一個富商或一個公司可以買下一座小島,這只是擁有該島在國內法上的所有權,卻不可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在一座小島上生活的人們也不可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除非他們宣布脫離該小島的母國,分離獨立建立一個國家,這個國家才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所以我們可以來看臺灣這塊土地,目前有那些國家主張其對臺灣的領土主權?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臺灣的領土主權之後,只有中國這個「國家」主張其對臺灣的領土主權。不論是目前受國際社會所承認、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是過去代表中國、目前獲得台灣人繼續支持在臺灣統治的中華民國政府,兩者都是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政府,或是與中國有關的政權。因為世界上只有中國主張對臺灣的領土主權,並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對臺灣的領土主權。由此可知,沒有國家跟中國爭奪台灣,所以台灣的主權歸屬中國是沒有爭議的;日本也已放棄,美國也不和中國爭,又有來自中國的舊政權或中華民國政府長期在這塊土地上統治,台灣屬於中國已經沒有爭議。
如果台灣人到現在還沒有建國的意願,只是要再重提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論,再主張台灣是無主地的話。那很簡單,聯合國可以召開大會,通過決議讓中國領有台灣,那時台灣人只好乖乖地被中國統治,也可以輕鬆解決台灣是無主地的問題。而日本也可以再與中國重新訂約,以當時條約內容未臻詳盡為由,重新訂約將日本對台灣的一切權利交還給中國,其最後結果還是使得台灣無法獨立建國。所以,如果把獨立建國的基礎完全放在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那麼國際社會就可以交由中日合約當事國雙方,或者是聯合國來解決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如果不去凝聚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意志,只是一昧的主張台灣是無主地,則台灣獨立建國的合理性就會變的非常的脆弱,台灣人就無法決定自己的命運,只能被別的國家來決定台灣人的命運。所以台灣地位未定論,或主張「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並由此推論臺灣已經獨立是不對的。
因此,台灣若宣佈從中國分離獨立成為國家,形容台灣是民主國家,台灣共和國的主權屬於全體台灣人民就有意義。目前台灣並非國家,則「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或「台灣人民擁有台灣主權」這種說法,就沒有意義。因為國家才能擁有主權,一群人是不能擁有主權。台灣主權的出現只是指出台灣這一塊領域屬於那一個國家,是存在著爭議或不確定。台灣主權的用語存在,只是使台灣成為一塊被動的由其他國家爭論的領土,台灣或台灣人本身並沒有「主權」。
三、 中華民國與主權
中華民國是政府並非國家,所以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這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政府。1972年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為聯合國及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所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可以代表中國行使主權的政府。由此可知,「漢賊不兩立」或兩岸爭邦交國的政府承認,就是在爭取代表中國行使國家主權的合法權利。中國的主權屬於13億中國人,台灣人在維持中華民國的中國舊政府體制之下,只能與大陸13億中國人共同分享中國的國家主權。事實上,中國目前是由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掌握國家主權,所以主權屬於中國共產黨,並不屬於中國人民,台灣人要分享主權也分不到。
由此可知,在台灣選舉總統,並非行使「主權」,選最高元首。實際上只是地方性事實政府的選舉,台灣沒有主權可以行使,也沒有主權可以出賣。台灣二千三百萬人要站起來宣佈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台灣共和國之後,才能擁有主權,才能制憲規定主權屬於人民,才能成為人民做主的民主國家。
◎ 許慶雄(法學博士、台灣憲法學會理事長)
台灣憲法學會 2016年10月5 日
過去,台灣獨派理論一直以「台灣法地位未定論」,作為台灣脫離中國獨立的前提要件。甚至認為,台灣不屬中國,所以才能獨立,反之,好像如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就獨立無望。因此想盡辦法要找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並未歸還給中國的條約證據,並提出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主張。
但是,這樣的論述在國際法理,以及現實台灣人民的實際行為,對於獨立建國都是沒有意義,且徒增誤導台灣人民對事實真相的了解,阻礙獨立建國。
首先,必須理解的是,條約無法使台灣成為國家。條約的成立,是建立在兩個或以上國際法主體(國家、國際組織)之間,相互達成合意的基礎上。因此條約的效力,亦僅存在於參與合意的國家之間,才能適用條約主張條約效力。有關台灣法地位、主權歸屬的條約,無論如何,當時的台灣,並不是國家,台灣也不是參與合意的當事國,因此台灣是無法主張適用或享有相關條約的權利。
以下分別由國際法理論、歷史事實及「台灣人民」的自主決定等角度,分析以下兩個命題;台灣法(主權)地位是否未定?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
台灣主權是否未定?
傳統的台灣獨派理論,以所謂「台灣在戰後歸還中國」是依據開羅宣言,然後論證「開羅宣言」並不是條約,所以不具備法效果。然後,就據此直接認定,台灣並未歸還中國,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這樣的說法,有意義嗎?
當然,開羅宣言並非條約不具法拘束力,這是國際法上的常識。除了字面意義之外,開羅宣言與波玆坦宣言,從條約的成立要件,就可以確定不具備法效力。首先,這兩個宣言並不符合條約締結的交涉、簽署、批准與換文程序。單就美國來說,美國國會並未批准過此二宣言。所以,這兩個宣言不是國際法上有效的條約,只是幾個國家元首所共同發表的「政治性主張」。就如同每年許多國家元首在高峰會後發表的宣言一樣,是有政治上的影響力,但並不具有國際法上的拘束力。
其次,即使開羅宣言是條約,條約也不能對未參與締約的第三國(也就是當年擁有台灣主權的日本)課予義務。因此,依據國際法理論也不能拘束與該條約無關的第三國日本,把台灣在戰後歸還中國,所以,台灣不可能是因為開羅宣言的效力而歸還中國。
問題在於,開羅宣言不能證明戰後台灣領域主權,必須由日本轉移至中國,但也不能就此全面排除或否定,依據其他的國際法法理與具體事實,台灣成為中國領土的可能性。
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
中國取得對台灣的主權,最主要就是依據1951年「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而在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之後,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就一直有效統治著台灣,主張擁有台灣主權。
此後,除了中國以外,並沒有其他國家主張擁有台灣,或是認為台灣的歸屬有爭議,所以,台灣歸屬中國依國際法來說,並無爭議。再由後來的歷史事實來說,國際社會也都未否認台灣歸屬中國。
例如,1952年,日本與當時代表中國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定「中國日本和約」第3條、第10條,都出現「台灣及澎湖群島」的文字,顯示日本認定「台灣地區」屬中國。又例如,在東西冷戰時期,美國也曾經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而此條約適用的範圍就是中國的「台灣地區」。
所以,就國際法而言,美國「現在」承認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可以根據這個條約主張︰「過去美國也曾經與代表中國的舊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可見美國也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當時,只統治台灣,政府設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被聯合國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承認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實際有效的統治台灣。中華民國主張擁有台灣主權,各國也都未否認。當時,中國代表團是從台灣出發,前往聯合國開會。美國、日本及世界主要國家的駐中國大使館,也都設置在「台灣地區」的台北。如此,怎能說台灣歸屬中國還有爭議?或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如果說,當時的台灣不屬於中國、不是中國的一部分,難道各國的承認,是只有統治金門、馬祖的中華民國政府嗎?各國的駐中國大使館,都設在中國領土之外的台灣地區,這不是很荒謬嗎?
由此可知,主張日本放棄台灣之後,台灣屬於中國的說法有爭議;或「台灣歸屬未定論」的說法,都不符歷史事實的發展。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最殘酷的事實,是來自於台灣內部的自我主張。首先,台灣內部的中國國民黨政權,或是捍衛中華民國的人,都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甚至找來許多證據證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台灣人民選出的馬英九總統,反覆重申,中華民國在1945年恢復對台灣、澎湖主權。中日和約在國際法上最重要的意義,就是確認日本將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其次,中華民國政府的官員或民意代表,主持中華民國的國慶日,高喊中華民國萬歲,制定中華民國的法律時,也都以實際行動,來證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為,中華民國就是代表中國的政府,中華民國的政府官員與民意代表,所統治的台灣,當然是中國的一部分。如果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個中國的政府,目前是在管理那一塊土地?
半世紀多以來,台灣人接受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維持中華民國憲法體制,默認、容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也都是事實。即使民主化之後,台灣人民及各黨各派,也都自主的決定延續著「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中華民國體制,拿著中國(CHINA)護照,依照中國的舊憲法選出中國舊政府的(中華民國)總統、立法委員。
這些明確無法否定的事實及現狀,都一再的證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人仍支持中國舊政府繼續統治台灣,如此怎能說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台灣人自已主張、默認、支持,台灣領域主權屬於中國的這些事實證據,並不能用開羅宣言是一部無效的條約,就可以否認的。因為台灣人每天繳稅給中華民國政府,維持這個體制,又要選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中華民國總統,每天拿著中華民國的紙幣花用,大家對這些都沒有意見。台派朋友就算沒有捍衛中華民國,但是至少是默認、容忍中華民國,這個代表中國的政府,統治著台灣。
建國關鍵,認清現狀與意志決心!
只要台灣人民有建國意志,應該認清「台灣不屬於中國」,並不是建國的前提條件或必要條件,甚至與建國條件,完全沒有關係。相反的,即使證實「台灣不屬於中國」,但是台灣人仍然不敢建國,甚至主張要與中國大陸統一,那也是無法使台灣成為國家。
台灣人民必須面對國際法理論與事實真相,「台灣屬不屬於中國」對台灣建國而言,並不是問題,條約無法使台灣成為國家。反之,條約也無法阻止台灣成為國家,不要再浪費精神和資源,去爭論這些無謂的問題。
◎ 許慶雄(法學博士、台灣憲法學會理事長)
台灣憲法學院 2016 年10月15日
台灣傳統獨派窮盡精力,證明「台灣主權未定」的論述,特別是1951年「舊金山和約」,日本宣佈放棄台灣主權,並未言明放棄給中國,進而證明「台灣不屬於中國」。
誠如「本系列之1」所述,「未定論」並不符合國際法法理,更重要的是,「台灣不屬於中國」,對台灣建國而言,並非前提要件或必要條件。換言之,即使證實「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如果台灣人仍然不敢邁出建國之路,也無法使台灣成為國家,結果一樣是繼續由中國統治台灣。
此外,傳統台灣獨派主張,「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論述,並不符合國際法探討的主權,是指「領域主權」,而非現代立憲主義下,憲法學上的「國民主權」。國際法認定,國家才能擁有「領域主權」,一群人或國際組織,不能擁有領域主權。因此,所謂「台灣領域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說法,在國際法法理上是無法成立的。
國際法處理領土爭議與歸屬的問題,基本上,必須先由領土主權屬於那一個「國家」來對應處理。因為根據現代國際法的「國家論」,只有國家才能夠擁有領土主權,任何的個人或團體,都不可能擁有領土主權。
南海爭議仲裁文,稱我為「中國的台灣當局」,以及否定中國主張的「歷史主權」,可謂台灣繼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之後,再一次的危機與轉機!
例如,一個富商或一個公司可以買下一座小島,這只是擁有該島在國內法上的土地所有權,卻不可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在一座小島上生活的一群人,也不可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除非,他們宣布脫離該小島的母國,分離獨立建立一個國家,這個國家才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由此來看台灣這塊土地,目前有哪些國家主張擁有對台灣的領土主權?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之後,只有中國這個「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無論是目前受國際社會所承認、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是過去代表中國、目前繼續在台灣統治的「中華民國」政府,兩者都是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政府,或是與中國有關的政權。因為,世界上只有中國,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並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因此,在國際法上,台灣領土主權歸屬並無爭議。
此外,在談到台灣的法律地位時,必須要認清以下兩種狀況:
第一種狀況是,有權擁有台灣者,必定是一個國家。目前除了中國之外,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所以「台灣問題」,並不是所謂的「領土爭端」問題,不適用國際法上,國與國之間「領土爭端」的理論。
第二種狀況是,即使台灣共和國建立之後,台灣的領土主權,也不是領土爭端的問題,而是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所以,也不能以國際法上,有關領土爭端的理論,探討「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例如條約、歷史主權等。
歷史主權,又稱「歷史性權利」,或「固有領土說」,是指國家並非以一般國際法規則,來取得領域之權利,而是以國家在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取得領土來主張。照此邏輯,現在所有美洲的領域,都是屬於西班牙的。因為那裏是該國航海家哥倫布,在1492年發現取得的領土。
在「南海爭議」中,2016年7月12日海牙仲裁庭裁決︰「歷史性權利」並非國際法上權利,除非是條約規定。此即「南海仲裁案」否定中國所謂的「歷史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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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堂、彭明敏合著
蔡秋雄 譯
日文版:由日本東京大學
1976年
中文版: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5月初版一刷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網站轉載
……臺灣的「固有領土權」,並非屬於與此地無關而成長於外地的國家集團,而應該屬於在此地出生、成長的人們。……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1991年8月20日
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定,日本放棄台灣及澎湖的主權後,依人民自決的國際法原則,台灣的主權即屬於台灣全體住民。……
台灣與中國是兩個不同的主權獨立國家。……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議 長 孫鴻鎮
總幹事 楊啟壽
主後1991年8月20日
1991年8月26日凌晨一時卅分
于台灣大學法學院國際會議廳
……台灣憲草確認台灣之主權屬於台灣全體人民,並確認新憲適用在台灣及其二千萬人民,這是台灣人民堅定的政治宣告。……
……被告羅益世於民國六十三年三月間出國定居加拿大,現為美國台灣人公共事務協會(英文簡稱FAPA)常務委員,世界台灣同鄉會(簡稱世台會)總幹事;於七十八年八月二日入境參加世台會第十六屆年會,乘機推動「台灣獨立」。同月十一日在高雄市立圖書館中興堂參加該會舉辦之活動時,公開宣稱:「FAPA現在主張一台一中,把台灣放在前面,經過公民投票,這個意思也同樣是說台灣要獨立」。同月十七日、二十一日先後又在彰代縣平和國小、台中市健行國小操場,參加「觀迎李憲榮返鄉說明會」時,鼓吹「台灣獨立」,向群眾聲稱:「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絕對不是在中國」;「其實國際上已經將台灣列為一個獨立的國家,他們要等我們台灣人自己來爭取台灣獨立」;「台灣人一定要自己爭取台灣獨立」;「唯有台灣獨立,才是台灣唯一的活路,台灣人共同來努力說台灣要獨立」。同月十六日在雲林縣斗南鎮南台圓環公開倡導「台灣獨立」,宣稱:「我們現在宣布台灣獨立,對台灣安全是絕對沒有問題」;「我們要爭取獨立,……一定要得到台灣獨立……」等語。……
◎
陳少廷(政大國關中心特約研究員)
民眾日報 1995年4月8日 (台灣教授協會通訊第二期轉載)
……開羅宣言卻被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由四十八個聯軍國家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所取代。該和約第二條稱︰「日本玆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島之一切權利、名義及要求。」顯然地,和約並未依照開羅宣言,把台灣的主權交還給中華民國。由於開羅宣言並沒有被批准,在形式上並不是一份「法律」文件,而和約的法津位階當然也是高於宣言。再者,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為終止戰爭狀態,簽訂「中日和平條約」,其第二條稱︰「日本業於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以及南沙和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顯然地,日本並沒有明言把台灣主權交還中華民國。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與國府斷交並廢除上述「中日和平條約」。雖然在「中日聯合聲明」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稱︰「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日本只表示︰「充分了解並尊重中國政府的立場」而已,並未正式承認。另外,日本在一九七八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也未把台灣主權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在國際條約中,無論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未取得對台灣的主權。既然日本未把台灣主權交給任何國家,台灣的主權當然屬於(還給)台灣住民了。……
據上述國際條約及國際法原則,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至為明顯;台灣人民理所當然有權利決定其前途。根據國際法,台灣人民的此項權利不能被任何國家所剝奪。……
台灣教授協會(本文由陳儀深執筆)
……百年來決定台灣主權問題的國際條約有兩個,除了前面的馬關條約,還有1951年訂立的舊金山對日和約。眾所週知,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只宣布放棄對台主權,並沒有像處理庫頁島和朝鮮那樣明指歸屬,但是根據近半世紀的事實以及一般國際法原則,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任何國家,是亳無疑問的。……
◎ 陳少廷
1995.11
……既然日本未把台灣主權交給任何國家,台灣的主權當然屬於(還給)台灣人民了。吾人應該了解,現代國際法尊重人民自決權利,聯合國憲章稱:「根據平等與人民自決的原則,在國家之間發展友誼關係。」 1966 年聯合國「公民暨政治權利國際盟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開宗明義指出:「所有人民皆享有自決權,並得據此權利以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1970 年 10 月 24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 2625 號決議案「國家之間友好關係暨互相合作國際法宣言」(俗稱「國家友好關係宣言」)中稱:「根據憲章所揭櫫的權利平等及人民自決原則,人民有權利不受外來干涉、自由決定其地位並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而每一個國家均有義務遵守憲章條文,以示遵奉此項權利。」據上所述,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至為明確;台灣人民理所當然有權利決定其前途。根據現代國際法的原則,台灣人民此項權利不能被任何國家所剝奪。……
⊙ 陳隆志(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自由時報 2001.09.08
……舊金山對日和約在國際法上的位階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難怪中國政府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一向強調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的重要性,但對舊金山對日和約則略而不提。日本放棄後的台灣,主權屬於全體台灣人民。
記者李季光╱專訪
自由時報 2001.09.09
舊金山和約簽訂五十週年,副總統呂秀蓮昨天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舊金山和約沒有明言台灣主權歸屬何人,正足以表明台灣主權不屬中國,而屬台灣人民。……
2001.09.23
「舊金山對日和約五十週年」學術研討會
由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台灣安保協會、台灣關懷文教基金會與國際文化基金會於公元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共同舉辦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五十週年」學術研討會,會中與會後經與會學者專家熱烈詳盡討論之後,達成數項結論。……
台灣是國際社會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屬於任何國家,更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根據舊金山對日和約,台灣主權在一九五二年四月和約生效之後即不屬於日本,也不屬於中國,而是屬於全體台灣人民。……
總統府新聞稿 2002年03月29日
呂副總統秀蓮女士今天接見來台參加會議的世界婦產科醫學會(FIGO)外賓,除感謝訪賓對台灣會籍堅定的支持外,並就婦女的健康與權益與他們廣泛交換意見。……
副總統並向外賓說明……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在一九五一年的金山和約中將台灣交出來,但並未載明台灣主權屬誰,後來韓戰爆發,各主要國家更不願將台灣交給中共,因此台灣的主權應屬台灣人民。
──脫出繼承國家理論、分裂國家理論來促成新生國家的誕生
黃昭堂著/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
侯榮邦 譯
……自一九四九年,開始了中華民國的台灣時代。也就是以金、馬為固有領土,兼統治台灣(包含澎湖)時代的開始。也可以比喻為「金馬國」時代的開始。
台灣佔中華民國統治區域的大部分,這個台灣在日本戰敗之年開始即已不受日本的統治,但在國際法上仍屬日本的領土,一直到一九五二年,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領土主權為止。
由於該和約生效,領土主權應歸屬居住於台灣的台灣人民。但是這時,佔領台灣的政權——中華民國,之後也仍繼續佔領。……
黃炎東(中央警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圖書館暨世界警察博物館館長)
2003年1月
……中華民國既已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的主權乃是歸屬於台灣全體二千三百萬人民的。……
台灣日報 2003年8月25日
記者林朝億
……黃昭堂說,也就是說,不管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來所簽的和約,終止了對於之前中日和約的承諾;基本上,從舊金山和約起,在國際法上,台灣已經成為「無主之地」。不過,由於當時台灣的人口已有一千萬人左右的規模,要說這是「無主之地」,也太勉強,所以應該根據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將台灣的主權認定歸屬於台灣人民所有。……
陳茂雄
南方快報 2003.08.29
……中國法統勢力指稱依開羅會議,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回歸中國,此說法就等於筆者找一群人來表決宋楚瑜的財產要如何開支一樣,大家不能表決宋楚瑜的財產是因為參與表決的人並不是財產所有人,一樣的道理,開羅會議進行期間,美、英、中三國並沒有權力決定台灣的主權誰屬,因為當時擁有台灣主權的日本並未參與開羅會議,所以台灣的主權屬台灣全體居民,不是中華民國。……
研究生:韓廷勳
指導教授:
陳荔彤
學位類別:
碩士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論文出版年: 2004
摘 要
……日本僅放棄臺灣澎湖領土的主權與名義。而未有交付於中國的文字,因此在國際法律上業已確立了臺灣領土主權未定。既然國際條約,也就是國際法上認定日本僅放棄臺灣領土主權,而未把它交給任何國家,臺灣領土主權就是未確定。且依照聯合國第二六二五號決議案規定:「根據憲章所揭櫫的權利平等及人民自決原則,人民有權力不受外來干涉,自由決定其地位並追求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臺灣的主權當然屬於臺灣住民,由臺灣的人民自決。
因此現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或者以後臺灣人民公投自決的「臺灣共和國」,在國際法上永遠絕對是一個主權獨力的國家。然而「強權就是公理」,現今國際法在大國操弄下往往失去應有的公平與正義,臺灣要想以嶄新的國家定位在國際間活動似乎越來越狹窄,臺灣是否必要為了「形式主權」硬要拚幹下去;或者體認國際現實,採較保守方式,認定「中華民國」就是臺灣現在的國家,也就是維持現狀的國家定位,以不變應萬變,發展經濟,厚植國力,謹慎的走出自己的路;而且如李前總統所說的「要站得起來、走得出去」,典型的實踐「祇能做不能說」默默的確實的提升臺灣之國際法律地位,成為國際社會一個受人尊敬的完整國際法人。
陳茂雄
南方快報 2004.10.16
……在舊金山和約中,擁有台灣主權的日本公開放棄台灣的主權,所以,台灣的主權屬台灣全體人民是無庸置疑的。
自由時報 2004年11月14日 記者彭顯鈞╱專訪
埋首鑽研台灣主權問題三十餘年,考試院長姚嘉文表示,如今「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主張,是一個錯誤的觀念,因為「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指舊金山和約簽字以前的狀態與說法;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約簽訂後,台灣的主權獨立地位就已確立,台灣主權就是屬於台灣全體人民,何來未定之說。……
姚嘉文強調,兩個和約締結後,台灣主權就此與日本分離,歸屬台灣人民,世界上並無任何國家能夠以任何理由宣稱對台灣澎湖享有主權,台灣地位未定狀態就此結束,台灣主權獨立狀態開始。……
◎ 李永熾
2004-11-27
……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則因舊金山和約與日華和約對台灣的歸屬沒有明晰的認定,中華民國對台灣充其量只是占領而已,統治手法勿寧是殖民形態,更未擁有台灣的國家主權。是則依聯合國自決原則,台灣人民擁有人民主權,也就是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
自由時報 2005.03.11
……二00五年三月九日在紐約台灣會館舉行紐約紐澤西區台灣人社團聯合會議﹐出席代表對於中國將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一事﹐咸表反對並通過聯合聲明如下﹕一﹑一八九五年中國在馬關條約中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日本放棄對台澎的請求權﹐至此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任何強權對於台灣主權的挑釁和片面宣稱無效。……
◎ 陳清池 著‧ 劉金蓮 譯
原文"Taiwan
belongs to the Taiwanese" 載於台北時報(Taipei Times) 2005年7月7日 第8頁
……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列島主權」的聲明,於1952年與美國以及其他34國家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中受到確立。由於和約沒有特別申明台灣主權屬何國,這個和約只能----應該----闡釋為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
新聞稿
2005年9月2日
……908台灣國運動發起召集人王獻極說:台灣的主權自「舊金山和約」49個國家共同簽屬的那一刻起,就屬於台灣人民所共同擁有,任何未經台灣人民同意而霸權統治的政權,都是侵略者,中華民國亦然,意圖染指的中國政府也一樣。……
台人專欄
南方快報 2005.09.27
……台灣的地位為何?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了對台灣的主權,並沒有指定接受國。因此,台灣若不是屬於聯合國,就是屬於台灣人民。如今聯合國早已結束二次大戰後的託管業務,也不主張擁有台灣,所以台灣歸台灣人民所有。總之,「台灣的主權不是未定」,台灣不屬於任何其他國家,台灣主權只屬於台灣人民所有。……
總統府新聞稿 2006年年01月01日
陳總統水扁 先生今天在總統府大禮堂主持中華民國95年開國紀念典禮暨元旦團拜,並發表元旦祝詞。……總統元旦祝詞內容全文為:
……台灣是我們的國家,土地面積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台灣的國家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人民,並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總統府新聞稿 2006年01月26日
陳總統水扁 先生今天下午參加民主進步黨新任主席游錫堃宣誓就職典禮,並應邀致詞。總統致詞內容全文為:
……台灣是咱的國家,面積三萬六千平方公里,人口二千三百萬,台灣的國家主權屬於二千三百萬的台灣人民,絕對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林環牆 (作者是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福爾摩沙政經評論部落格 2006.02.09
……那麼台灣的現狀(status quo)是什麼? 很清礎,借用江永芳教授的分析:
1. 台灣是一自治的地域實體 (A self-governing territorial entity);
2. 台灣島不屬於世界任何國家;
3. 台灣島是台灣住民集體所擁有。……
林環牆 (作者是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福爾摩沙政經評論部落格 2006.03.09
……台灣島不隸屬中國的事實狀態,並不表示台灣已是一個國家(State)。從1895年馬關條約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止,台灣島是日本的領土。從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起,台灣島一直處於美國委派中華民國政府佔領的被佔領狀態。佔領當然不代表擁有,不論佔領時間有多久。因此即使中華民國政府都無權擁有台灣島,遑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台灣島屬於台灣住民集體所擁有。沒錯,主權在民,但是台灣住民並沒有完成獨立建國的程序,台灣的國家主權如何產生?獨立建國是台灣住民「不可商議的人道要求」,台灣住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立國家,國際列強有何理由阻擋!……
◎ 陳春生
台灣日報 2006-4-18
……1951年9月8日 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後,台灣主權自動屬於台灣人民,但被「蔣氏王朝」剝奪,至1991年5月1日 政府公佈憲法增修條文十條,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已將台灣主權交還給
台灣人民行使,法理上台灣已成為新生國家。換句話說,台灣已經是法理獨立國家。……
大紀元 2006/9/9 2:45:05 PM
(中央社記者吳日君舊金山八日專電)今天是舊金山和約五十五周年,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在史丹福大學舉行舊金山和約五十五周年紀念專題研討會。此外,台灣人社團也召開記者會,呼籲國際正視舊金山和約,還原台灣歷史,讓台灣人民自己當家做主。……
包括北加州台灣聯合會會長陳木發在內的台灣人社團領袖在記者會表示,台灣的國際定位,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條文是懸而未決。依國際法慣例,台灣主權應屬於全體住民。
民進黨美西黨部執行委員李漢雯強調,舊金山和約的意義,是台灣被統治專制被釋放、擁有獨立自主權。台灣主體主權屬於在地住民,由所有台灣人民擁有。
◎ 蔡丁貴
阿貴部落格 2006.09.26
……國家的組成要件是人民、領土與主權。主權是屬於台灣人民,從歷史與現實上應無疑義。……
總統府新聞稿 2007年01月01日
陳總統水扁 先生今天在總統府大禮堂主持中華民國96年開國紀念典禮暨元旦團拜。……團拜後,總統隨即發表元旦祝詞。總統元旦祝詞內容全文為:
……我們必須再一次的重申強調:台灣是我們的國家,土地面積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台灣的國家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人民,絕對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團結聯盟
2007年4月21日第二屆第二次臨時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
……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這是人類創建民主國家之鐵律。台灣之主權屬於台灣全體人民,這是無庸置疑的事實和原則。……
◎ 連根藤
自由時報 2007.08.04
……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是保護「台灣主權獨立」的一個堅強的堡壘,它強調的是「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擁有台灣主權」,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五條就排除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台灣主權的資格;美國議會也透過台灣關係法表示台灣人民是具備國家地位的外國,間接否定美國擁有台灣主權。這表示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
◎ 陳儀深
自由時報 2007/8/7
……個人認為現階段本土陣營關於台灣地位的爭議,可以分作「已經獨立」、「尚未獨立」兩大類。……在「尚未獨立」這一大類之中,包括:……三、許多獨派社團和政論家主張的「主權屬台灣人民」,國際地位未定、尚須爭取國際承認。……
林佳龍 (作者為民進黨秘書長)
自由時報 2007/8/21
……台灣主權當然屬於台灣人民,豈能容許中國有表述的空間?
中國時報 2008.02.18
(中央社記者黃兆平紐約十七日專電)台灣總統大選如火如荼展開,海外僑民高度關注。但對許多僑居紐約的泛綠僑民,國家認同問題更是他們關心的焦點及長期堅持的價值所在,擁有法學博士學位的僑領陳隆豐多年來堅信,台灣的國家認定是總統候選人不能迴避的議題。
擁有紐約大學法學博士的陳隆豐,一九七四年即完成英文著作「國家繼承與不平等條約」;二零零三年,他看到台灣面臨是否已經獨立或者與中國合一的統獨糾紛,再把此書翻譯成中文,由台北三民書局發行。
陳隆豐認為,歷史與事實顯示,台灣人民擁有台灣的主權,是千真萬確,而台灣主權是不是獨立,從歷史、事實、法律等三方面探討,答案也是肯定、正面的。……
◎ 連根藤(作者為台生報發行人)
自由時報 2008-7-5
……依照美國的台灣政策:台灣法律地位未定,海峽兩岸不得片面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只有台灣人民才能做最後決定。而所謂「法律地位」,就是主權也。台灣人民在馬先生擱置台灣主權之時,應該發表聲明表示:「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未經台灣人民同意,不得變更台灣主權」來補充馬先生擱置台灣主權的做法,達到合作的效果。
◎ 城仲模 (作者曾任法務部長、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
自由時報 2008.08.31
以下,是我堅定的信念,亦是我不變的立場。願神明保佑我眷念的台灣!
一、台灣主權最終歸屬,當屬全體台灣人民。……
社論
自由時報 2009-3-28
……台灣地位的處置,一直到一九五二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才獲解決。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然而,該約並未規定,台灣的主權歸屬於誰,按照國際法的原則,台灣的主權自然屬於台灣人民。而且,一九九六年開始的總統直選,至今已經舉行四次,亦即,台灣人民經由民主的程序,完成了台灣屬於台灣人民的法律要件。……
社論
自由時報 2009-5-1
……不論是舊金山和約,還是中日和約,對於台灣主權都只有放棄條款,沒有取得條款,日本放棄了台灣主權,且台灣主權未歸屬他國。按照國際法原則,自此台灣主權應該歸屬台灣人民。……
Andy Chang
紅柿
台灣e新聞 2009/06/19
……美國使台灣澎湖的主權未定、但美國並未擁有台灣及澎湖的主權、也沒有權利擁有。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
2010.07.10
簽署團體:楊基銓國際文化基金會、搶救台灣行動聯盟、臺灣之友會、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農民黨、臺灣平民共和黨、臺灣平民民主黨、臺灣制憲聯合黨、臺灣北社、臺灣教、師聯盟、建國黨、汎美聯盟
1945年日本戰敗無條件投降。1951年9月,日本和美國等48國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年4月28日該條約生效時,臺灣及澎湖群島成為未確定領土,同時臺灣人民亦成為無國籍者。它的主權乃屬於當時的六百萬臺灣住民以及其子孫。……
社論
自由時報 2010-7-28
……一九五二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這裡的規定清清楚楚,二次大戰的戰勝國和戰敗國皆同意,日本單純宣告放棄台灣,台灣既未歸屬中華民國,更未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國際法原則,台灣的主權自此屬於台灣人民。……
台灣人民要抗拒中國併吞,首要之務是擺脫中華民國的魔咒,認清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與流亡台灣的中華民國毫無關係。……
◎ 阮銘
極光希望 2011.03.15
……今天台灣已是台灣人自己的國家,主權已經確定屬於台灣人民。……
蔡丁貴
阿貴部落格 2011.05.15
……台灣的主權是屬於台灣住民的,中國的流亡政府占為己有已經長達60多年,李登輝與陳水扁都努力將它轉型而本土化,但是並沒有成功。令人焦慮的是,台灣人大多數不知道,中華民國是外來的流亡政府,霸佔台灣實施殖民統治。台灣人也不知道要爭取自己應該享有的住民自決權力,老是錯誤地要求這個流亡政府守護台灣的主權。……
社論
自由時報 2011-6-15
……一九四五年,美國投擲原子彈於廣島與長崎,日本宣布投降。當時,台灣屬於日本領土已達五十年。易言之,中華民國一九一二年成立時,領土並不包括台灣。唯盟軍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蔣介石遂派軍隊來台接受日軍投降。受降行為只是委託性質的軍事暫管,根本沒有「台灣光復」、「回歸祖國」的意涵,否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也是中國領土,而東三省是蘇聯的領土了,何等荒謬?
關於台灣地位之處理,有待一九五二年日本與盟國簽署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但是,該條約第二條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此一規定毫不含糊,日本明確宣布放棄台灣,而台灣並未歸屬他國,按照國際法台灣的主權自屬台灣人民。……
自由時報 2011-7-9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前國策顧問黃華結合獨派人士高金郎、學者劉重義等人,將成立新的政黨「台灣民族黨」,明天將舉行成立大會。新政黨強調台灣人民有權利要求公投建國,目前由黃華出任黨主席的呼聲高。……
黃華說,未來台灣民族黨的發展方向,就是要宣傳台灣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也不屬於中國,而是屬於台灣人民,台灣人民有權利要求公投建國。
中央社 2011-07-08
17:10:23:
(中央社記者鄭熹、陳亦偉台北8日電) 前國策顧問黃華等人號召成立「台灣民族黨」。他今天表示,促成台灣住民自決公投,是台灣民族黨最主要的目標。……
他說,未來台灣民族黨的發展方向,就是要宣傳台灣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也不屬於中國,而是屬於台灣人民,台灣人民有權利要求公投建國。……
黃昆輝(台灣團結聯盟主席)
台灣新快報 2011/8/28
……台灣要建立一個屬於台灣人民的主權獨立國家,還有一個要素就是: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今天我們探討舊金山和約的歷史意義,就是為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奠定第一步基礎。……
自由時報 2011-9-5
〔記者曾韋禎、顏若瑾、陳慧萍/台北報導〕為紀念舊金山和約簽訂六十週年,獨派團體昨舉行以棄馬保台為主軸的「顧主權、愛和平」遊行。……
姚嘉文強調,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台灣的主權就不屬於任何國家,而是屬於所有當地人民;但馬英九宣傳不存在的九二共識,就是想把台灣主權讓渡給中國的一中原則,無論如何都不能接受。……
中評社 2011-09-08 16:47:13
……90多歲高齡、獨派大老史明精神不錯也致詞,他講到台灣“建國”有點激動,大喊台灣“建國”有希望。史明說,要建立自己的“國家”,第一步要有“主權”、“主權”在民,台灣“主權”屬於住在台灣的住民,台灣土地是台灣人所有,台灣人要當自己的主人。……
VOA 美國之音 2011.09.12
20:00
……章家敦總結說,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他表示﹐台灣的主權未定是舊金山和約的一個結果,因此,國際社會應該注意台灣人民的意願,就因為台灣的地位未定,人民自決的原則更應該適用於台灣。為甚麼不讓台灣自決呢?這是因為許多國家都害怕中國。……
◎ 蔡丁貴(公投護台聯盟總召集人)
台灣e新聞 2012-04-05
……台灣主權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嗎?當然不是。根據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台灣的主權屬於全體台灣住民所有。中華民國政府過去以軍隊強佔台灣,(最多只是外來的統治當局,Governing
authority),從來沒有給台灣人選擇的機會,更沒有權利擁有台灣的主權。……
◎ 蔡丁貴(公投護台聯盟總召集人)
台灣e新聞 2012.04.22
……台灣自1895年由中國清朝政府因戰敗而被割讓給日本;日本也因1945年戰敗投降而於1952年簽訂舊金山和約而放棄台灣的相關權利,台灣的主權明確未規定歸屬於任何國家,自然應屬於台灣人民所有,有待未來適當時機由台灣人民再做決定。……
陳茂雄
台灣安全促進會新聞台 2012-08-05 21:45:33
……真正決定台灣主權的關鍵是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的舊金山和約,當時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均未參與該項會議,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宣佈放棄台澎及南沙群島的主權,顯然的,台灣的主權屬台灣全體人民乃無庸置疑,與日本完全脫離關係。……
台灣海外網 2012-08-10 10:53:06
……908台灣國總召王獻極說,1951年9月8日,49國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位階高於1945年7月26日,四國領袖發表的波茨坦宣言,更高於1943年12月1日,三國領袖發表的開羅新聞公報。舊金山和約也是華日台北和約的母約,舊金山和約是台灣地位最高位階的國際法,日本宣佈放棄台灣主權,沒有白紙黑字將台灣主權轉移任何國家,當然不屬於中國,更不屬於已經不是國家的中華民國或中國台北,而屬於全體台灣住民。9月8日就是台灣主權獨立日。只要台灣住民與二次大戰以後獨立國家一樣,透過住民投票,自決建立台灣國,台灣國政府就可以代表台灣人對外行使台灣國主權。……
蔡丁貴(公投護台灣聯盟總召集人)
……台灣的國際地位未定,但是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所有。台灣人要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主權國(sovereign state),就是經由國際監督之民族自決的公民投票方式,達成共識後宣布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民主體制公民社會的主權國。……
陳茂雄【作者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
自立晚報電子報 2013/3/24
……依據歷史背景,一八九五年日本依馬關條約擁有台灣的主權,一九五一年日本又在舊金山和約宣佈放棄台灣的主權,顯然的,台灣的主權屬台灣全體人民,佔領台灣的蔣家政權當然屬外來政權,當時蔣家政權實施族群隔離,以殖民統治的方式佔領台灣。……
──以《人權憲章》重構台灣與中國之關係
臺灣守護民主平台協會 2013年4月
……台灣/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其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並不從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任何其他國家或人民。台灣人民走過漫長的殖民與威權統治,在艱難中追求自由、人權與民主;靠著世代相承的努力,在上世紀末,歷經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增修憲法、改造憲政體制等一連串憲政實踐的過程,從無到有,建構出屬於台灣人民自己的憲政秩序。正是在「人民主權」的實踐基礎上,台灣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台灣教會公報 2013年8月14日
……台灣國家聯盟主席姚嘉文說,什麼是真理?真理就是事實!「台灣不是日本、美國、中國的,台灣是台灣人民的,這就是事實!」……
◎ 陳隆志(作者現任美國紐約法學院國際法教授)
自由時報 2013-12-22 《星期專論》
……舊金山和約所造成「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的情況,並不因中華民國與日本於一九五二年四月所締結的台北和約而改變。日本遵照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規定放棄台灣、澎湖,仍然沒有指明台灣歸屬中華民國。在日本放棄後的台灣,其主權屬於台灣人民。……
劉重義(劉聰德 / Ted Lau)
Google i_love_taiwan group 2014.01.21
……依據戰後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台灣主權不再屬於任何國家,這就是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咱這一代的台灣人必須擔負歷史的責任,正式向國際社會宣示: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不屬於「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自表述的任一個中國,也不屬於美國、日本等其他國家。……
台灣國籍宣示運動是要邀 請台 灣人宣示:「我是台灣人,我不是中國人,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台灣是我的國家。」……
蘋果日報 2014年06月11日22:52
由太陽花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等組成的學運團體「島國前進」,剛剛針對中國官方昨今兩日拋出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與「台灣前途全中國人決定」言論,在臉書發表聲明。……
「島國前進」聲明中,不但指謫中國政府對待香港態度「蠻橫」、「敵視自由民主」,也重申「台灣主權屬於台灣全體國民的事實,不容中國政府置喙與干涉」。
黃國昌(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
自由時報 2014-06-16
……我國《憲法》第二條所謂「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之「國民」,其範圍為何?是否包括目前在所謂「中國大陸」的人民?這個問題,絕非是法學家於研究室中所進行的抽象概念演繹,而係直接涉及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存立基礎,而具有本質上及現實上的最高重要性。對於這個問題,除了業已淪為歷史遺緒的「國民黨法統」之外,無論由何種觀點來看,答案當為「台灣兩千三百萬國民」無誤,根本不包括所謂「中國大陸」的人民。也因此,我國的未來由這兩千三百萬國民決定,本為至明之理。……
自由時報 2014-06-23
〔記者陳慧萍、蘇芳禾、郭安家、賴筱桐、蘇金鳳/綜合報導〕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即將於廿五日訪台。……
台灣社、台灣北社、中社、南社、客社、東社等社團昨呼籲台灣人民正視張志軍來台政治目的,嚴正表達「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立場。台灣社社長張炎憲說,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稱「台灣前途由中國人民決定」,踐踏台灣主權,張志軍應收回范的不當發言,並向台灣人民道歉。……
自由時報 2014-09-07
17:48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東京報導〕……在東京應在日台灣同鄉會等12個僑社舉辦的第10屆「台灣主權紀念會」。……在日台灣同鄉會同時也對外發表「台灣主權聲明」強調,「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台灣人要勇敢站起來建立自己的國家」。……
陳茂雄
南方快報 2014.09.18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的主權,當時中國國民黨政權及中國共產黨政權都沒有參加該項會議,顯然的,台灣的主權屬台灣全體居民。
bulamyang
公視公民新聞 2014.12.24 11:37PM
台灣教授協會於24日上午十時在台大校友會館召開記者會,發表其《台灣憲法草案》的基本理念與基本主張。……
姚嘉文教授指出本次台灣教授協會提出的國家定位基本理念十分清楚明白,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是台灣人民為保護人權、實踐公義、追求幸福及維持世界和平而建立的國家。……
陳榮儒(FAPA前會長)
台北史料中心 2016.02.24
……1991年筆者以副會長兼任「FAPA九八舊金山合約紀念委員會」的總召集人,藉以推動合約簽訂40週年紀念活動,提醒台灣人:1951年
9月8日對日合約中,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卻未指明台灣主權的歸屬,台灣主權當然是屬於台灣人民。……
自由時報 2016-06-11
14:1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女子洪素珠辱罵老榮民一事引發軒然大波,也讓「台獨」立場遭到部分人士指責。但自由台灣黨主席蔡丁貴表示,洪素珠根本就不是台獨人士,質疑她的言行根本是要抹黑、嫁禍台獨運動。……蔡丁貴強調,台灣主權就是屬於台灣人民的,不論先來後到、種族血緣,只要生活在台灣且認可台灣的,那就是台灣人。
張茂森(自由時報駐日特派員)
自由時報 2016-10-24
台灣的主權到底是屬於誰的?二○○五年到○八年擔任日本駐台代表的池田維,在他的新書《和動盪的亞洲外交在一起—外交官的證言》中強調,日本在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中「放棄對台灣的領土權」,以後有關台灣歸屬的認定,日本在國際法上已不具任何權限;也就是說,日本只放棄對台灣的主權,至於放棄給誰,甚至之後台灣的主權已定或未定,日本也沒有立場加以認定。這是日本對台灣的基本立場,也成為後來一九七二年《日中共同聲明》的精神。
在聲明中,對於中國所提「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一部分」,日本並未承認,只「理解並予尊重」,亦即台灣屬於中華民國,還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完全沒有評論的立場。依據《聯合國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台灣當然屬於台灣人民。
陳茂雄
南方快報 2017.10.25
……在法理上台灣並非中國的版圖,一八九五年大清帝國依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台灣的主權屬日本,一九五一年依舊金山和約日本公開放棄台灣主權,台灣的主權屬台灣全體居民。舊金山和約之後,日本已失去台灣的主權,當然沒有權力主宰台灣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