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佈獨立,宣佈戒嚴

──評陳茂雄不要期待台獨強人》一文

傅雲欽 2007.11.29

2007922日.台北市街頭
建國廣場舉辦「宣佈獨立,宣佈戒嚴」遊行,對總管陳水扁作最後的呼籲。

學者陳茂雄在今天發表的《不要期待台獨強人》一文說,台獨運動只能透過體制內改革,也就是依選舉手段取得立法權,讓綠營的立委席次超過半數,以修改公投法,並以公投手段正名制憲。台灣沒有人有那份魄力與能力以革命手段推翻中華民國政府云云。

這是典型的「公投正名制憲論」。但陳茂雄別出新裁,說要修改公投法,以公投制憲。他似乎認為現行法只規定公投修憲,未規定公投制憲,故要公投制憲,就要先修改公投法才可以。按制憲可以交付公投,但制憲的公投還要依據公投法嗎?制憲,尤其是新成立國家的第一次制憲,是超越現行憲法的行為,當然不必依現行憲法下的公投法。公投法中規定可以公投方式毀棄現行憲法,不是很奇怪嗎?依中華民國的公投法,公投制定台灣國的憲法,不是很荒唐嗎?

其次,「公投正名制憲論」是一種「人民革命無望論」。也就是說,這派論者認為,想以人民革命,也就是在野者以暴力或街頭集會遊行,來推翻現行體制,達成獨立建國,難如登天。因此,唯有用選舉的方式,使立法院綠營的席次過半,取得立法權,才能獨立建國。

人民革命固然很困難,但讓立法院綠營的席次過半,取得立法權就容易嗎?當然還是不容易。難道沒有第三條路嗎?當然有!

革命不一定是在野者的專利,執政者也可以做。法國的拿破崙稱帝,德國納粹的建立第三帝國及日本明治維新等,都是執政者利用執政的優勢,從事革命之例。因此,我極力主張「獨派強人執政革命論」──以合法方式(如選舉、繼任等)取得行政權後,宣佈獨立。

由綠營能選上總管,而立委席次迄今不過半,可知執政似乎比公投正名制憲容易。既然如此,為何不用執政革命方式來獨立建國呢?

由執政的獨派強人宣佈獨立,是一種毀憲建國的革命行為,不必民意過半或國會過半,只要掌握軍、警、特就好。宣佈獨立須同時宣佈戒嚴,發佈緊急命令,以鎮壓反動勢力、控制媒體、限制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等。這樣做,台灣內部就不致因獨立建國而動亂。陳茂雄在先前所寫「台灣的困境與解決之道」一文,所說的台灣三個困境的第一個困境「國會被外來保守勢力把持」,以及因此衍生的「改變國會體質」、「調整對中經濟政策」、「軍購案還是卡在國會」等問題,就可迎刃而解。

宣佈獨立後只要能挺得住中國及美國的壓力一段時間,那台灣國就確立了。陳茂雄所謂第二、三個困境「對岸政權不放棄併吞台灣的政策」及「美國並不支持台灣的獨立建國」也會隨之突破。

陳茂雄又說,翻一下中華民區憲法,就知道中華民區總管宣佈戒嚴或發布緊急命令,要提交立法院追認。總管如不能掌控立法院,戒嚴或緊急命令會失效。連德國的希特勒也是掌控了國會,才出現獨裁統治。有一些號稱法律專家竟然也主張台灣需要有台獨強人,必要時可以戒嚴數年云云。這段話應該是針對我而說的(但我不曾號稱「法律專家」),而且暗批我這個「法律專家」不懂憲法的規定。

學理工的陳茂雄會翻憲法找條文,找到一個條文就想挑戰我這個「法律專家」,固然難能可貴,值得嘉許,但前提要搞清楚我這個「法律專家」在講什麼,不能無的放矢。

對於明年立委選舉及公投,泛藍執政的縣市要抵制一階段領票的問題,屬於體制內的爭議,我並未主張用戒嚴方式解決。如前所述,我主張的戒嚴是為了解決宣佈獨立後,台灣內部舊勢力的頑抗及中國的軍事威脅。

我當然知道依現行法戒嚴或緊急命令要提交立法院追認,但我所謂的戒嚴,並不是現行憲法體制下的戒嚴。我所謂的戒嚴是宣佈獨立,毀憲革命之後的戒嚴,是超越憲法的戒嚴。宣佈獨立之後,新的台灣國成立。如果戒嚴令或緊極命令要國會追認,也要由新組成的台灣國國會追認。

陳茂雄提到德國的希特勒掌控國會,經過國會授權,才獨裁統治。這也不正確。

1933227日,也就是希特勒上台不到一個月的日子,國會大廈被共產黨放火燒毀(但其實是納粹黨人所為,嫁禍於共產黨)。希特勒利用這個事件,指控共產黨陰謀叛亂,製造社會動亂。他以恢復社會秩序為名,促使當時已老邁的總統興登堡於第二天,依當時現行的威瑪憲法第48條規定,發布一項緊急命令(史稱「國會火災命命」,英文:Reichstag Fire Decree,德文:Reichstagsbrandverordnung),將憲法內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條款凍結,授權中央政府於必要時,接管各邦的權力,並規定對若干罪行(如嚴重擾亂和平)的人處以極刑。這是希特勒獨裁的開始,其依據是憲法的直接授權,不是國會的立法。當時納粹黨在國會的席次只有三成多而已。

希特勒依該項緊急命令,大肆逮捕共產黨人,甚至其他黨派的政敵。很多反對派的國會議員都被抓到牢裡。希特勒為了進一步將緊急命令法律化,並擴大實施的範圍,在不久之後的1933323日,逼迫國會通過一個國會自廢武功,讓他幾乎可以為所欲為的法案,叫做「授權法案」(英文:Enabling Act,德文:Ermächtigungsgesetz)。希特勒在這個法案授權之下,大權獨攬,打擊異己。反對勢力紛紛解散。不到半年時間,納粹黨就成為德國唯一的政黨,登峰造極,控制一切。

國會通過使希特勒更獨裁的「授權法案」,固然是希特勒掌控國會的結果。但希特勒掌控國會並不是如陳茂雄所想像,憑納粹黨的席次過半。事實上,國會火災命命發佈後,國會改選,納粹黨的席次還是未過半。納粹黨的席次未過半,希特勒如何掌控國會,讓「授權法案」通過呢?這就是納粹強人厲害的地方。其方法不外「威迫利誘」四個字。

陳茂雄說「不要期待台獨強人」,要靠立法院,但他所舉希特勒掌控國會之例,可說自打嘴巴。納粹黨的席次未過半,希特勒能夠掌控國會,正是因為他是強人。

陳茂雄以為立法院綠營的席次過半,台獨就可指日而待。我沒那麼樂觀。民進黨政客,一個比一個軟弱,抗壓性極低。立法院贊成台獨的席次即使過半,但有工商財團、美國及中國反對的壓力,民進黨政客如謝長廷之流,勢必也不敢公投正名制憲。要等到工商業總會、美國的國會及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贊成台獨的席次過半,民進黨政才可能敢做。

從而,台灣要獨立建國,與其期待立法院綠營的席次過半,不如期待台獨強人領導的第三勢力取代民進黨,取得政權,宣佈獨立,宣佈戒嚴。

執政的台獨強人宣佈獨立,一開始可能民意不過半,但台灣宣佈獨立之後挺得住一段時間,台灣及國際的輿論會靠過來。很快的,台灣的國會過半,美國的國會過半。幾年之後,甚至中國的人代會也會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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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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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雄(作者為中山大學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
自由時報  2007.11.29

電視名嘴在政論節目說陳總統不排除戒嚴的可能性,陳總統竟然也跟著說,只是過了兩天又表示不會走民主的回頭路,不可能戒嚴,這些言論已引起政壇上的震撼。令人感到驚訝的是,政論名嘴什麼時候變成萬能博士,什麼事都懂,還成為陳總統的智囊,這些「智囊」若翻一下憲法就知道陳總統有沒有能力戒嚴。有一些號稱法律專家竟然也主張台灣需要有台獨強人,必要時可以戒嚴數年。

憲法第三十九條很清楚的表示,「總統依法宣佈戒嚴,但須經過立法院的通過或追認」。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陳述總統得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刻失效。大家被蔣家誤導,以為總統想要戒嚴就隨時能夠戒嚴,事實上蔣家是控制了國會才能夠戒嚴。連希特勒的獨裁統治都經過國會授權,因為他掌控了國會才出現獨裁統治。期待出現台獨強人的人,應該先思考一下陳總統有沒有能力控制國會。

有人認定總統不是台獨強人,台獨運動才受到挫折,事實上民進黨並未完全執政,因為制定國家政策的立法院還屬於中國勢力,只有立委席次綠營超過半數才可能修改公投法,並以公投手段正名與制憲。台灣沒有人有那份魄力與能力以革命手段推翻中華民國政府,所以台獨運動只能透過體制內改革,也就是依選舉手段取得立法,民進黨也要取得立法權才算真正執政。

有人埋怨就是民進黨執政,台獨運動才會衰退,二○○八年若是馬英九當選總統,台獨的聲勢將大增。大家應該想到,本來民進黨沒有機會執政,因為中國國民黨是以人脈起家,加上政治資源就如虎添翼,勇不可當。目前總統大選民進黨還有相當大的空間,其原因是二○○○年宋楚瑜窩裡反,使中國國民黨失去政權,造成人脈鬆散,總統大選民進黨才有競爭的空間。

有人認為謝長廷與馬英九並沒有什麼差異,由馬英九當選總統台獨運動的空間反而比較大。由中國國民黨執政,台獨運動的確比較有著力點,只是聲音大並不代表人數多,對中國國民黨強而有力的人脈還是沒有招架之力。中國國民黨的人脈遠比民進黨強,執政後再加上政治資源,有能力使民進黨永遠在野,除非再出現一個「宋楚瑜」。

更改國名與制憲的權力在於國會,若要以公投手段制憲,也須要由國會修改公投法。很顯然的,除非要用革命手段,否則獨立建國的關鍵還是在於國會,總統無能為力。大家花了很大的精神在總統選舉,不是期待總統正名制憲,而是要切斷中國國民黨的政治資源。中國國民黨的黨產賣掉了,連中常委都不知道錢到哪裡去,很顯然的,他們的經濟資源也在快速消失中,只要缺乏政治資源與經濟資源,人脈就會鬆散,或許有機會使中國國民黨的國會席次不過半,出現獨立建國的空間。

陳茂雄 【作者陳茂雄為中山大學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
自立晚報  2007.08.03

最近信箱幾乎被電子郵件塞爆,有太多電子郵件是談論台灣主權問題,有的人主張台灣有人民、土地、政府、主權,所以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也有人堅決反對,其理由相當多。有人主張提出開羅宣言沒有人簽字的證明,就可以解決台灣獨立建國的問題,更有人主張台灣屬美國的屬地,意圖利用美國的力量來對抗中國的併吞。最近也有人認定只要執政黨宣佈獨立,就可解決台灣的獨立建國問題。

這一些主張對筆者來說是似曾相識,因為在十多年前組建國黨時,就討論得相當多,而且與施明德打了一場仗,因為施明德主張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民進黨即使執政,也不必宣布台灣獨立。

當年就是為了獨立建國才組建國黨,若是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就沒有必要成立建國黨。當年筆者是建國黨九人小組成員,所以對獨立建國有很多論述,不過所有論述都停留在「主張」,沒有能力執行。事實上只有「主張」,沒有能力「執行」就變成一種「口號」,因而被民進黨譏為「喊爽的」。就是沒有能力執行台獨主張,這些話題因而停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想不到最近又成了熱門話題。

台灣面對的有三個困境:第一,決定國家政策的國會被外來保守勢力把持,他們抗拒台灣獨立建國。第二,對岸政權不放棄併吞台灣的政策。第三,美國並不支持台灣的獨立建國。

目前大家談了很多獨立建國的方法並不能解決上述台灣的困境。就算沒有開羅宣言,台灣還是要面對上述三個困境。台灣即使宣佈獨立,也一樣沒有解決問題。想將台灣當作美國的屬地好像可以利用美國來抗拒中國對台灣的併吞,事實上美國再笨也不會跳入火坑,美國不可能為了擁有台灣而與中國對抗。目前台灣事事都要聽美國的,美國並不必盡義務。若是台灣變成美國的屬地,美國不只要盡義務,台灣人又可在美方享有權利。別忘了人的心態寧可養一隻「狗」也不願意養一個「人」。

中國法統勢力在蔣經國時代建立了強而有力的利益共同體,他們利用網狀人脈把持地方選舉,控制國會。藍營裡面絕大部分人是土生土長的台灣人,可是他們只扮演外圍分子,真正主導政策的是外來的保守勢力,他們要奪取政權,可是又不願意在台灣建國,在政策方面他們是親中反台獨,最嚴重的是他們掌控決定國家政策的國會。

台獨運動人士第一個要努力的是在選民身上下功夫,積極改變國會架構,只喊口號並不能使國會正常化。

對外而言,中國以經濟併吞台灣的或然率遠比武力攻台還要高,「戒急用忍」還是台灣的重要經濟政策,台灣的經濟必須避免寄生於中國,台灣人若是靠中國吃飯,到時候台灣人自己會向中國投降。

另外國防武力也很重要,國家的生存是要依賴實力,不是期待敵人的善意,可是軍購案還是卡在國會,它不是提出台獨主張就可以解決。美國的態度對台灣也是很重要,因為中國的經濟過度依賴美國,只要美國對中國實施貿易制裁,會使中國的經濟崩潰,所以美國的態度可以嚇止中國的蠢動。以往台灣人社團對美國國會下不少功夫,事實上美國白宮智囊團更為重要。

很顯然的,解決台灣的困境不在於台獨口號,而是要改變國會體質、調整對中經濟政策、加強自衛性國防武力以及建立白宮智囊團與國會議員良好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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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隆志
民視新聞台 台灣廣場 2011.08.16

……公民投票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具體展現人民的共同意志。公民投票主要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國際法層次、憲法層次與地方自治層次。

首先,就國際法的層次,公民投票常常牽涉到一個國家的主權獨立、國家存亡的問題。當代國際法強調領土的歸屬不是單純土地與財產的交易,而牽涉到領土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因此有關領土住民的地位歸屬問題,必須根據住民的共同意志來決定。2011年南蘇丹人民在聯合國監督下,以公投獨立建國,是國際法層次公民投票的一個具體案例。同時,要強調的是國際法層次的公投權屬於全體國民,並不須要國內立法作為法源依據。

其次,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是指制定或修改憲法的過程,必須得到全民的參與。因此,絕大多數的民主國家都規定制憲或修憲不但要得到國會多數的同意,也要得到公民投票多數選民的支持,才算正式通過。有些國家甚至在憲法中規定,透過公民投票修改全國性的法律或重要政策,也屬於憲法的層次。20113月埃及人民通過公投修憲,5月馬爾他則針對離婚合法化的議題進行公投,這些都算是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

最後,有關地方自治層次的公民投票,是指地方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針對專用於該地區的法律或公共政策進行表決。基本上,地方自治層次公民投票的法源基礎,主要來自於憲法或地方制度法的規定。20099月在澎湖舉行的博奕公投,是地方自治層次公投的一個實例。……

陳隆志
民視新聞台 台灣廣場 2011.08.23

……以公民投票決定關於國家主權的變動—— 包括獨立、合併或領土的移轉等—— 的問題,屬於「國際法層次的公民投票」。在這個意義上,這個層次的公民投票,其法源來自於國際法的自決權、條約或國際組織的決議,而不是國內法。因此,沒有所謂「公投入憲」的問題。

當代國際法強調人民自決的原則,任何攸關領土住民的地位歸屬,必須依據住民的共同意志來決定。公民投票顯然是對歸屬不明的領土、非自治領地、託管地等土地上住民選擇獨立建國或國家歸屬,最適當、最民主的方式。這類的案例相當多,最早有1945年蒙古以公投脫離中國獨立,1956年起在聯合國監督下亞洲與非洲真多殖民地,透過公民投票分離獨立的案例相當普遍。

1990年代在中歐與東歐國家第三波民主化的過程中,因為前蘇聯與前南斯拉夫的加盟共和國,透過公投尋求主權獨立或脫離宗主國的統治,使國際法層次公民投票的實踐達到高峰。1999年亞洲的東帝汶與2011年非洲的南蘇丹,則是近期以公投獨立建國的實例。

另外,公民投票也可用來處理參加重大國際組織的議題,或者是牽涉到國家主權移轉的議題。在參加國際組織方面,2002年瑞士通過加入聯合國的公投,是最有代表性的案例。在國家主權移轉方面,主要是指歐洲整合的過程中,歐洲國家包括丹麥、愛爾蘭、法國、奧地利、芬蘭、瑞典等國,都是利用公民投票決定加入歐洲聯盟、或者接受歐元,或者通過歐盟憲法等。公民投票還有一個功能就是促成和平,1998年北愛爾蘭與愛爾蘭共和國分別舉行公民投票,通過「北愛爾蘭和平協議」,終止長達三十年的北愛衝突。

以上這些屬於國際法層次的公民投票,並沒有國內法的規定,而是由各國政府根據內外政治情勢的發展進行評估,選擇適當時機舉辦公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