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L ▲ IBM
(圖: 電影《2001太空漫遊》中的電腦) (圖:美國電腦公司商標)
友人老柯昨日來信稱,如果1945年美國IBM公司在台灣成立台灣IBM分公司,1949年美國IBM公司經營權易主,董事長被趕出董事會,跑來台灣IBM分公司當經理,不聽美國總公司的指揮。美國IBM公司改名為HAL公司(他原來寫ABC公司,我參考電影《2001太空漫遊》中的電腦名稱,改為HAL公司)。他質問,再此情況下,台灣IBM分公司不是就變成獨立自主的一家公司,不是只要維持獨立就好,不必再搞獨立了嗎?
台灣只是「事實上(de fcto)獨立」。老柯大概被這種「事實上獨立」的狀態迷惑,而樂不思獨了。
「事實上獨立」不是真正的獨立,法理上(de jure)還屬於母體。台灣的情形像一個1945年結婚,1949年因被丈夫家暴而離家在外,到現在2012年還不回家的逃妻。逃妻只是「事實上獨立(單身)」,不是真正的獨立(單身),法律上還是人妻,因為:夫不想離婚,妻也不想(或不敢)離婚。
老柯所舉IBM公司在台灣之例,與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的情形相同嗎?如果美國IBM公司改名為HAL公司之後,不主張台灣的原IBM分公司是它的一部分。台灣的原IBM分公司改制為獨立公司,也不主張自己是原IBM公司(HAL公司)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下,台灣IBM公司是一個有主體性,且沒有爭議的獨立公司。它當然只要維持獨立就好,不必再搞獨立。
但是,實際上美國IBM公司只是改名為HAL公司,但仍主張台灣的原IBM分公司是它的一部分。而台灣的原IBM分公司也一直主張自己是美國原IBM公司(即現HAL公司)的一部分,但因不爽現在HAL公司的董事會,故不聽HAL公司的指揮。台灣的原IBM分公司當然只是「事實上獨立」而已,法律上仍屬HAL公司,不會變成獨立自主的一家公司。
老柯所謂「台灣IBM公司維持獨立」,所維持的只是「事實上(de fcto)獨立」,是非法的、反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憲法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及憲法也主張自己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台灣現狀是事實獨立,法理屬中。維持現狀就是維持事實獨立,法理屬中的沒有名分的現狀。
如同離家在外的逃妻要勇敢向丈夫請求離婚,如丈夫不聽就提告,才能獲得自由之身,台灣要 Say No To China,也就是宣布獨立,才能真正獨立,取得名分。
老柯又說:「既然台灣只是事實上獨立,沒有名分,那麼“改國名”或“改憲法”即可。若“改國名”刺激太大,那麼把憲法中的領土範圍改一下就得了!李登輝當政時中國還是小混混,我們應可很容易做到法理台獨。」
獨立建國是要讓世界增加一個國家。一個人「改名」不能變成兩個人,一家公司「改名」不能變成兩家公司。同理,「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國名,改中國的國名這個行為無法從中國分出一個新國家(讓世界增加一個新國家),也就是無法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
「改名」不是建國的關鍵動作,只是附帶動作。單純「改名」不能建國,一定要有一個讓台灣在法律上從中國脫離的動作,如傳統獨派所說的正名、制憲、公投或我說的宣佈獨立,才能使台灣的地位改變,形成新國家。
老柯所謂的「把憲法中的領土範圍改一下」表面上好像只是「為中華民國瘦身減肥」的修憲問題,但其實是台灣法理上脫離中國而獨立建國的制憲問題。因為這樣的修改憲法已經動搖的中國國格同一性,造成中國分裂,到達創立新國家,並另制定新憲法的程度。故老柯所謂的「把憲法中的領土範圍改一下」就是傳統獨派所謂的「制憲」、「公投」的主要內容──陳水扁「四不一沒有」中的兩「不」。
由上可知,「把憲法中的領土範圍改一下」是分裂國家的大問題,單純的「改國名」是不分裂國家的小問題。很多國家都曾改國名,如斯里蘭卡,未聞因此而動亂。故老柯說「改國名」比「把憲法中的領土範圍改一下」的刺激性大,應屬誤解。情況應是相反。單純的「改國名」沒什麼大不了。
老柯所以說「改國名」刺激性大,可能是用錯詞語的關係。他如果把「改國名」一詞換作傳統獨派所說「正名」,就說得通了。傳統獨派所說的正名,可解為單純的「改國名」,也可解為「正名分」。如解為單純的「改國名」,如上所述,意義不大,但如解為「正名分」,就是指制憲、公投或我說的宣佈獨立等會讓台灣的法律地位產生變動的法律手續。參見拙作「台灣正名」是什麼意思?」(2010.07.17)。台灣要「正名分」牽涉到變更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所定的領土範圍的大問題。
老柯說:「把憲法中的領土範圍改一下就得了!」,說得似乎輕而易舉。但是,由上說明可知,「把憲法中的領土範圍改一下」是變法革命,台獨建國的大事,非同小可。
再者,用民主的「制憲」、「公投」來台獨建國,也是一件難事──可能比登天還難。我深深覺得用民主的方法,充其量只能取得政權(如陳水扁執政八年),難以獨立建國。蓋民主的方法,如集會、討論、投票,是承平時期的制度;獨立建國則是驚天動地,戰雲密佈,甚至兵荒馬亂(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武力威脅)的非常狀態。除非有外力干涉(如聯合國維和部隊進駐),否則想用承平時期的公投或制憲,完成獨立建國的非常任務,簡直是緣木求魚。何況,「民不可與慮始,祇可與樂成」(出自《史記·商君列傳》);一般大眾大多不願冒險犯難,只想坐享其成。加上,台灣人民長期被外來政權統治,養成奴性,唯命是從,不知「出頭天,作主人」為何物。因此,縱使舉辦台獨的公投或制憲,台灣人民也會因怯於承擔後果,而不敢投贊成票。
因此,以「制憲」、「公投」獨立建國,不要說案子通過有問題,連提案都有問題,甚至綠營的民進黨有沒有提案的意願都有問題。民進黨現在關心的是重新執政,不是「制憲」、「公投」。民進黨頭人有哪幾個人還在提倡「制憲」、「公投」呢?因此,想用「制憲」、「公投」這些民主承平的方法獨立建國,若不是不敢負責任(推卸責任於民眾),就是過於天真。
我力主用「宣佈獨立」來建國,因為難度低一點。在「制憲」、「公投」,民意要過半或更多,且如總管及行政機關不配合,單憑立法院不可能「制憲」、「公投」。但在「宣佈獨立」,總管及行政機關做就好,不一定要立法院配合。台獨強人領導台獨勢力選上總管,民意不一定要過半,如陳水扁2000年選上總管,選票數並未過半。合法取得政權而執政時,能掌握槍桿就好,民意也不一定要過半。掌握行政權,不怕府院對立。
台獨強人執政掌握三軍之後,於適當的時機,出其不意,宣佈獨立,廢憲建國。宣佈獨立之際,為因應台灣內部舊勢力頑抗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武力威脅的緊急狀態,可同時宣佈戒嚴。俟局勢穩定、危機解除之後,再解嚴,舉辦追認性的公投或新國家公職人員的大選。參見拙作「我對台獨的基本主張」一文(2011.05.15)。
老柯說:「李登輝當政時中國還是小混混,我們應可很容易做到法理台獨。」沒錯!但李登輝並沒眼光與魄力宣佈台獨,錯失了好時機。現在中國大陸崛起。民進黨現已準備放棄台獨的立場,去討好中國大陸,跟國民黨爭寵。而無知的綠營選民,還不知死活,還在拜民進黨如神,選舉非選民進黨不可。在這種情況下,台灣不但邁向法理獨立的機會越來越渺茫了,我看連維持事實獨立的現狀都越來越渺茫了。台灣變成香港第二的日子可能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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