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宣佈獨立不違法」的意義

傅雲欽 2010.08.12

2008217日.科索沃首都Pristina.民眾慶祝科索沃宣佈獨立
(圖:Reuters

科索沃於2008217日宣佈獨立後,聯合國大會在科索沃的母國塞爾維亞的提議下,於2008108日決議請求國際法院就一項關於科索沃獨立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這項法律問題的全文是:「科索沃臨時自治機關片面宣佈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Is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by the Provisional Institutions of Self-Government of Kosovo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國際法院在徵求塞爾維亞、科索沃及其他各國的意見後,於2010722日作成諮詢意見。其結論為:「科索沃2008217日宣佈獨立不違反國際法(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 Kosovo adopted on 17 February 2008 did not violate international law)。

一、宣佈獨立和獨立

中文的傳播媒體就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紛紛報導。報導的內文雖都照國際法院的原文,載稱「宣佈獨立不違反國際法」,但標題都把「宣佈獨立」寫成「獨立」,如:「國際法庭裁定科索沃獨立不違法」(香港:BBC中文網)、「國際法庭裁決科索沃獨立合法」(台灣:自由時報)、「國際法庭裁決科索沃獨立不違法」(馬來西亞:星洲日報)、「國際法院裁定科索沃獨立合法(中國:中國新聞網)、「國際法庭認可科索沃獨立」(台灣:中國時報)、「科索沃獨立不違法」(香港:明報)、「科索沃獨立‧國際法院認定不違法」(台灣:玉山週報)。可見傳播媒體把「宣佈獨立」和「獨立」混為一談,將「宣佈獨立不違反國際法」解讀成「獨立不違反國際法」。台灣的一些學者如洪茂雄沈建德也是如此解讀。

其實,「宣佈獨立」和「獨立」不同,國際法院說不違反國際法的是「宣佈獨立」,不是「獨立」。

獨立是一個地區從母國分離(secession),建立新國家的過程,是一連串事件的組合。宣佈獨立只是其中的一個事件。獨立過程中的事件可分為客觀的事件主觀的事件。一群人民在一個地區的建立自己的政府,並將中央政府的統治勢力從該地區趕出去,這是獨立的客觀事件。其中難免有爭論、對抗,甚至戰爭的發生。宣佈獨立則是脫離母國的意思表示,這是獨立的主觀事件。

科索沃從賽爾維亞分離,建立新國家的整個過程長達一、二十年,有血有淚。如果國際法院說「科索沃獨立不違反國際法」,就是認定整個科索沃獨立的過程不違反國際法。但國際法院並沒有這個意思。它只說科索沃在2008217日這一天宣佈獨立的行為不違反國際法。

又獨立也是一種從母國分離,以新國家身分獨立自主的狀態。如果國際法院說「科索沃獨立不違反國際法」,這無異承認了科索沃這個新國家的建立。但國際法院也沒有這個意思。國際法院認為聯合國大會所問的問題狹窄而明確。它只問宣佈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並沒有問到宣佈獨立的法律效果。特別是,它沒有問到科索沃是否已達到國家的地位,也沒有問到有些國家對科索沃承認的有效性或法律效力。因此,國際法院認為在處理聯合國大會提出的問題時,不必解決諸如宣佈獨立是否導致國家的建立或外國承認的法律地位這些問題(見諮詢意見書51)。

二、合法和有權利

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叫做違法行為,如殺人、偷竊。違法行為以外的行為就是合法行為。因此,「違法」和「合法」這兩個概念是矛盾詞(contradictory words),窮盡而不容中。違法就是不合法;合法就是不違法。行為違法,法律不一定予以處罰,但行為合法一定受法律的保護。學者姜皇池說:「不違反國際法並不代表符合國際法」,又說:「科索沃的獨立宣言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國際法院並未回答」,真是不知所云。

又合法行為中,有些有法律上的效果,也就是會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權利義務的取得、喪失或變更),有些則否。會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合法行為稱為「權利行為」,如買賣、解除買賣、結婚、兩願離婚;不會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合法行為就是「非權利行為」,可稱為「自由行為」,如單純的吃飯、睡覺、拜神、朗讀。

國際法上的違法行為如國與國間戰爭、奴隸、種族滅絕、種族隔離、違反人道、刑求等,合法行為的「權利行為」如簽訂條約、拋棄權利,「自由行為」如一般內政措施、軍艦航行公海、元首拍賀電給外國等。

判斷一個行為違法還是合法,要先看該行為是否為法律所禁止。如是,則該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如否,則屬於合法行為。行為如屬合法行為,則可以進一步判斷是權利行為,還是自由行為。

聯合國大會詢問國際法院科索沃宣佈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國際法院就先考量宣佈獨立是否為國際法所禁止。國際法院說,如果宣佈獨立為國際法所禁止,那麼問題的答案是:「宣佈獨立不符合國際法」。否則,宣佈獨立就是合法行為。至於宣佈獨立是否有法律效果的權利行為?國際法院說,許多參加本案的國家參考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審理魁北克省從加拿大分離乙案時,由加拿大總督就若干問題所提出的意見。但國際法院認為本案的問題與加拿大最高法院受理的問題明顯不同。魁北克案的問題是:「國際法是否賦予魁北克的國會、立法機關或政府,單方面使魁北克從加拿大分離的權利?國際法上的自決權(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是否有這個權能?」因此,加拿大最高法院要處理的是,是否有「有效分離」的權利存在,以及是否有國際法規則賦予國家的一部分這種權利。但聯合國大會並未要求國際法院就國際法是否賦予科索沃單方面宣佈獨立的權利表達立場,更未要求本院就國際法是否一般性地賦予一個位於一個國家內的實體有單方面分離的權利,作出決定。國際法院認為不必回答這方面的問題(見諮詢意見書56)。

因此,國際法院只就科索沃的宣佈獨立是否合法的問題,認定合法,並未進一步處理它是權利行為,還是自由行為的問題。如果宣佈獨立是權利行為,它的法律效果就是新國家的建立。如果宣佈獨立是無法律效果的自由行為,那只是一種單純的公開言論而已,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不會使科索沃的法律地位發生變動。到底是哪一種,國際法院沒有表達其立場。

一些傳播媒體和學者專家說國際法庭「認可」科索沃獨立,似乎認為國際法庭認定科索沃有分離獨立的權利。這是錯誤的解讀。

學者李明峻說,國際法院未主張科索沃的宣佈獨立「符合國際法」,而是代之以「未牴觸國際法」,不算是為科索沃獨立提供法律基礎云云,這不無商榷的餘地。如上所述,「符合國際法」和「未牴觸國際法」意義相同。又照國際法院的看法,「符合國際法」也好,「未牴觸國際法」也好,都不一定是為科索沃獨立提供法律基礎的權利行為,但也不一定不是。國際法院未就此表示立場。

李明峻既認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不算是為科索沃獨立提供法律基礎,但又說:「仍會產生很大的政治和法律影響」,甚至說:「無疑產生承認科索沃的獨立國家地位的作用」等語,這也有可議之處。如前所述,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並無承認科索沃的獨立國家地位的意思。又國家承認的主體通常是國家。國家承認由國際法院來作,未之聞也。李明峻所謂的「承認」可能是政治意涵,而非法律意涵吧!

姜皇池說:「將上述國際法對人民自決權之規範、法院對獨立宣言之定位,以及國際社會之反應綜合觀察,獨立宣言的價值恐將相當有限。純就法律思維,發佈獨立宣言不代表台灣即是個主權獨立國家;無獨立宣言,亦不當然代表台灣即非主權獨立國家;台灣是否為國家應根據個案事實判斷,而非獨立宣言之有無。」他似乎認為國際法院已將宣佈獨立定位為無法律效果的自由行為。這也是錯誤的解讀。

聯合國大會問「是否合法」。國際法院為什麼不答「合法」,而答以同義詞「不違法」,並沒有在諮詢意見書中清楚說明。我想這應該不是單純修辭上的考慮。

如上所述,合法行為包含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而有法律效果的權利行為,但不限於此,還有自由行為。很多人會誤將「合法」一詞縮小解釋為「符合特定法律要件」,以致「合法行為」僅限於權利行為,造成違法行為、合法行為及自由行為三足鼎立。上述姜皇池所謂「不違反國際法並不代表符合國際法」及李明峻所謂「以“未牴觸”取代“符合”,不算是為科索沃獨立提供法律基礎」的說法,就是如此。

如果國際法院回答「合法」,則可能會被誤解成科索沃的宣佈獨立「符合特定法律要件」,而屬於一種權利行為。因此,國際法院改答以「不違法」。意思一樣,但可以避免誤會。

三、宣佈獨立和人民自決權

國際法院稱,在1819世紀及20世紀初期,有很多宣佈獨立的案例,常遭母國的大力反對。有些宣佈獨立的行為造成一個新國家的建立,其他的則否。但是,大體上沒有一個建國的案例可以看出宣佈獨立的行為違反國際法。相反的,這段期間的建國案例明白指出,國際法不禁止宣佈獨立。到了20世紀下半葉,有關自決的國際法發展的結果,賦予非自治領土的人民及受外來征服、統治及剝削之人民以獨立的權利(參照國際法院西南非的納米比亞案、東帝汶案及巴勒斯坦占領區築牆案)。很多新國家因這項權利的行使而產生。但是,也有一些宣佈獨立之案例不是出於非自治領土的人民或受外來征服,統治及剝削之人民,但國際法也沒有因此產生禁止宣佈獨立的新規則(見諮詢意見書79)。

很多就本案提出意見的國家主張(雖然都只列為次要的理由),科索沃人民有權建立一個獨立的國家。這項權利出自自決權或他們所謂的「補救性的分離(remedial secession)」的權利。但國際法院認為,關於自決的國際法是否對不屬於非自治領土的人民及受外來征服、統治及剝削之人民,而屬於既存國家的一部分人民,賦予分離的權利,這是一個在就本案提出意見的國家之間激烈爭論的問題。同樣的,關於國際法是否有規定「補救性的分離」的權利,以及如有,是在什麼條件下有此權利,各方看法也大不相同。又關於一些參與意見的國家所謂「補救性的分離」權利的條件,科索沃事實上是否具備,各方也有尖銳的爭論(見諮詢意見書82)。

國際法院認為自決權的範圍如何及「補救性的分離」權利的存在與否,涉及一個地區從一個國家分裂出去的權利的問題。這不是聯合國大會所詢問的範圍,國際法院不必加以處理(見諮詢意見書83)。

國際法院就科索沃宣佈獨立是否屬於「權利行為」(即會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行為),雖然未作出決定,但至少認為它是合法行為。

四、宣佈獨立和領土完整原則

國際法院稱,有些就本案提出意見的國家主張,「領土完整原則(the principle of territorial integrity)」有禁止片面獨立之意涵。但查領土完整原則是國際法秩序的重要部分,並明定在聯合國憲章,特別是第2條第4項:「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以武力的威脅或使用,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可作為一項國際習慣法的2625號決議,即「關於各國間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中,聯合國大會重申一項原則,那就是:「各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以武力的威脅或使用,侵害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這項決議列舉了各種國家不得侵害其他主權國家領土完整的義務,以供遵守。同樣的,197581日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即赫爾辛基會議)的最後法案規定:「參加國願尊重任何其他參加國的領土完整。」由此可知,領土完整原則適用範圍僅限於國與國之間(見諮詢意見書80)。

換言之,國際法上領土完整原則不適用於一國的內部。倡導將從一國既存國家中分離獨立,屬於內部的紛爭(internal strife),本質上常會違反國內法,但非國際法所禁止。母國不能用國際法上領土完整原則來加以對抗(見美國2009417日提出的書面陳述第5051頁及717日提出的書面評論第15頁)。

有些就本案提出意見的國家提到,聯合國安理會曾對特定的宣佈獨立案例,作成決議加以譴責,尤其是關於南羅得西亞(1965年)、北賽普路斯(1983年)、塞族共和國(1992年)的決議。但國際法院認為在那些案例中,安理會都是就宣佈獨立時的具體情況,作成決議,但並不是認為宣佈獨立的片面性違法,加以譴責,而是針對違法使用武力或明顯的違反國際法規,特別是那些違反強行規定(jus cogens)的情事,加以譴責。在科索沃宣佈獨立的案子,安理會認為情形不同。由上述被安理會決議加以譴責的案例都是一種例外的情形,可見國際法中沒有禁止單方面宣佈獨立的一般規定(見諮詢意見書81)。

中國於就本案所提出書面聲明中,引用國際法尊重主權國家領土完整的國際法原則,來反對一國內之特定族裔分離權。姜皇池說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對中國的主張並未反駁,亦不認為此部分意見有誤云云,不無錯誤。

五、詢問和回答

姜皇池說:「案件繫屬法院時,國際法學者即推論,一方面必須顧及現實狀態,另一方面則須避免其他國家境內少數民族據而主張分離權利,造成動盪不安,國際法院勢將略帶模糊地處理此問題。結果亦復如是」、「諮詢意見仍採妥協方法」、「相關人民有權利主張分離建國?法院則審慎規避」云云。這應也是從政治面解讀,不是從法律面。

就法律面而言,國際法院是被動的司法機關,就訴訟案件不告不理,且不能訴外裁判,就諮詢案件則「不問不理」,且不能「答非所問」。本件諮詢案件的問題「科索沃臨時自治機關片面宣佈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如國際法院在諮詢意見的「問題的範圍和意義」項目中所說,聯合國大會所問的問題狹窄而明確(見諮詢意見書51)。國際法院只能針對問題,回答Yes or No,不必也不能談到宣佈獨立是否導致國家的建立、國際法是否賦予科索沃單方面宣佈獨立的權利、國際法是否一般性地賦予一個位於一個國家內的實體以單方面分離的權利等問題。姜皇池認為國際法院「妥協」、「規避」,恐有誤會。

六、諮詢意見和台灣

國際法院雖未就科索沃宣佈獨立後的法律地位表示立場,但對科索沃宣佈獨立之前法律地位的立場非常明確。那就是科索沃是塞爾維亞的一部分。因科索沃是塞爾維亞的一部分,才有分離的問題、宣佈獨立的問題。已獨立的國家,如1776年脫離英國獨立的美國、1965年脫離馬來西亞獨立的新加坡,目前就沒有分離的問題,也沒有宣佈獨立的問題。

台灣的傳統獨派一向認為台灣主權獨立,不是中國或其國家的一部分。有些人如李登輝施明德呂秀蓮陳隆志謝長廷陳水扁之流還一再強調,台灣不必也不會宣佈獨立。站在他們的立場,台灣已經沒有分離的必要,也沒有宣佈獨立的必要。但他們有些人聽到國際法院認定科索沃宣佈獨立不違法的消息,也莫名其妙地受到鼓舞,躍然心動。學者洪茂雄說:「科索沃的獨立經驗值得國人借鏡省思。」不知他要如何借鏡省思?如法炮製,宣佈台灣獨立嗎?

沈建德更妙,他說:「科索沃行,台灣也行!」、「台灣本就不屬於中華民國,即使是,現在根據國際法庭的裁定,宣佈獨立片面改變現狀也不違反國際法,美國再沒有藉口認為台灣踩紅線,是麻煩製造者,而中國的反分裂法勢將作廢,擬議中的台灣法也免了!」

台灣如果是主權國家,宣佈獨立就多此一舉。台灣不是主權國家,才需要宣佈獨立。到底台灣是不是主權國家,沈建德似乎還沒確定,就要比照科索沃宣佈獨立,不是兒戲嗎?又美國說台灣踩紅線,是麻煩製造者,指的是政治的紅線、政治的麻煩製造者,不是法律的紅線、法律的麻煩製造者。美國警告台灣是基於政治考量,才不管台灣有何法律依據。美國要壓霸人,還要法律上的藉口嗎?再者,任何國家的憲政體制都有維持領土完整,反對國家分裂的內涵和機制。這是國內法上的「領土完整原則」。中國為了促進國內的團結,防止國家分裂,而制定反分裂法,不足為奇。再說,中國的反分裂法除了有法律的強制之外,還有宣示台灣主權,警告外國勢力勿干涉,並勸誘、呼籲及鼓勵台灣人民和北京談判,以求和平統一的政治意涵。沈建德說台灣宣佈獨立(獨立)合法,中國的反分裂法就要整個作廢,這也說不通。

國際法院就科索沃宣佈獨立一事,認為不違反國際法。但從國際法院諮詢意見的理由中可知,國際法院認為不只科索沃宣佈獨立不違反國際法,任何地區宣佈獨立都不違反國際法。儘管不違法不一定表示有法律效果,這項國際法院諮詢意見對於科索沃是好消息,對於世界其他分離運動都是好消息。

台灣只是事實獨立,尚未法理獨立,和科索沃宣佈獨立時的情形相同。人家科索沃知道要宣佈獨立。但台灣的獨派卻誤以為台灣已法理獨立,是國家,有主權,不知道要宣佈獨立。這是最令人痛心的地方。

相關拙作


-----------------------------
參考資料
-----------------------------


BBC中文網  2010.07.22

海牙國際法庭裁定科索沃2008年脫離塞爾維亞,單方面宣佈獨立沒有違法國際法。雖然海牙法庭的裁決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但估計會促使科索沃再度努力推動世界各國承認其獨立地位。……

自由時報  2010-7-23

〔編譯陳成良、張沛元/綜合二十二日外電報導〕聯合國最高司法仲裁機構、總部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法庭二十二日公布諮詢意見,裁定科索沃二○○八年片面宣布獨立,並未牴觸國際法。儘管這項裁決只具建議性質,沒有約束力,但具有極高威信,可能牽動全球獨立運動,促使更多國家承認科索沃獨立地位,讓這個巴爾幹半島新國度進一步朝著加入聯合國的目標邁進。……

星洲日報  2010-07-23 16:40

(聯合國)位於海牙的聯合國國際法院(ICJ)週四(722日)裁決,科索沃2008年單方面宣佈脫離塞爾維亞獨立,“並不違反國際法”。這一裁決對全球各地的分離主義運動都具有暗示意義。……

2010-07-24 中國時報 【尹德瀚/綜合廿三日外電報導】

設於荷蘭海牙的聯合國國際法庭廿二日發布有關科索沃獨立的「參考意見書」(advisory opinion),宣稱現行國際法中不含禁止片面宣布獨立的法條,因此科索沃自行宣布獨立「不違反」一般國際法。這份意見書雖不具法律約束力,仍引發塞爾維亞共和國嚴重抗議。……

◎ 姜皇池(作者為英國倫敦大學國際法博士,現任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自由時報  2010-7-25

歷經兩年審理,在二十二日下午,聯合國最高司法機構,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針對塞爾維亞境內科索沃省片面宣布獨立合法性問題,終於作出諮詢意見。諮詢意見雖不具法律拘束力,然仍具有強烈政治效力,在該號諮詢意見發表後,科索沃境內歡天喜地,對此長期追求之獨立國家而言,確實有慶祝的理由。

但諮詢意見效力顯然有其限制,該諮詢意見強調,國際法中「並無禁止宣布獨立」的規定,因而科索沃單方獨立宣言「並未違反一般國際法」。然另一方面,不違反國際法並不代表「符合國際法」,亦不意味任何領土內之少數民族均有權利要求分離,該諮詢意見其實僅止於國際法不禁止宣布獨立宣言,至於此一獨立宣言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國際法院並未回答。

事實上,當案件繫屬法院時,國際法學者即推論,一方面必須顧及現實狀態,另一方面則須避免其他國家境內少數民族據而主張分離權利,造成動盪不安,國際法院勢將略帶模糊地處理此問題。結果亦復如是,法院在徵詢各國意見時,中國於所提出書面資料中,即一再強調國際法並未賦予一國內之特定族裔分離權,國際法尊重主權國家領土主權之完整。上述諮詢意見對中國之主張並未反駁,亦不認為此部分意見有誤,僅是強調國際法並不禁止宣布獨立。

至於國際法院之「不違法」意見,與科索沃能否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並無必然關聯。因為科索沃雖有六十九國承認,且包括美國與部分歐盟國家之支持,不寧惟是,此一諮詢意見亦在支持科索沃議題上,取得道德與政治高點,使塞爾維亞當局須承受更大壓力,特別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所主導的聯合國維和當局,更有正當理由要求塞爾維亞必須妥協;然而中國、俄羅斯、西班牙與希臘等國,仍持續反對,中國與俄羅斯擁有安理會否決權,而上述諮詢意見並不能迫使兩國有義務須接納科索沃為聯合國會員國,當然更無法限制中國或俄羅斯行使否決權。

國際法院宣告科索沃獨立宣言不違法,固然是英美與科索沃在協助科索沃獨立之重大勝利,此一勝利雖讓兩國之干涉理直氣壯,且於法有據,但科索沃之獨立路程仍將有所阻礙,除非塞爾維亞承認科索沃,否則在目前強權國家對科索沃獨立事件意見紛歧之際,科索沃與塞爾維亞間之愛恨情仇,以及其所牽動之國際局勢變化,恐非單純國際法院諮詢意見所能完全處理。

姜皇池
玉山周報 第60  2010/08/06

「科索沃」(Kosovo)位於塞爾維亞南方,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為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領土一部分。境內人民大部分是阿爾巴尼亞裔,少部分是塞爾維亞裔。1990年起,因為南斯拉夫聯邦分崩瓦解,科索沃人民順勢要求建立自己的國家。然為南斯拉夫僅存部分的塞爾維亞當局不願接受,甚至取消所有科索沃一切自治權利,強力制止分裂活動。

形勢持續惡化,雙方軍事衝突日烈,人權問題更形嚴重,1999年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1244號決議,要求相關各方停止一切暴力行為和鎮壓活動,授權會員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在科索沃建立「國際安全存在」,並提供一切必要手段履行該國際安全存在之職責,「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立即以空襲方式,制止雙方戰鬥,迫使塞爾維亞當局撤出所有軍隊;第1244號決議又規定:在「科索沃設立『國際民事存在』,以便在科索沃建立臨時行政當局,使科索沃人民享有高度自治,並進行過渡行政管理,同時設立臨時民主自治機構並監督其發展,以確保所有科索沃居民有正常和平生活的條件」,據此聯合國在科索沃部屬維和部隊,並設立「臨時行政管理當局」。

在聯合國主導下,塞爾維亞與科索沃持續進行談判協商,但塞國仍僅願讓科索沃作為自治省,科索沃則亦堅持獨立建國,雙方均不退讓。20082月,科索沃議會成員和科索沃臨時管理政府總統,投票通過並署名,發布獨立宣言。安理會立即就此召開會議,塞爾維亞主張該獨立宣言違法,但安理會既未認定該獨立宣言合法,亦未譴責該獨立宣言違法。對此僵局,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請國際法院對該獨立宣言合法性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歷經兩年,國際法院於722日宣布其諮詢意見。國際法院明確指出:「國際法並未禁止獨立宣言,因此科索沃單方獨立宣言並未違反一般國際法」;國際法院又表示,安理會決議和源自決議所制訂之《臨時政府憲法框架》,皆構成可適用國際法之一部分,而上開獨立宣言,同樣未違反安理會決議,因安理會決議之目的在建立臨時機制,而非永久狀態,但獨立宣言則是在諸多挫折後,試圖建立科索沃最後法律地位之行動,兩者在各自領域運作,無衝突問題。而對《憲法框架》,因獨立宣言作者是以科索沃合法代表身分,在《憲法框架》之外宣布獨立,全部在臨時政府體系外進行,因此亦無違反《憲法框架》。

對於國際法院意見,擔心各國分離主義盛行者,誠然毋庸多慮,因諮詢意見僅稱「不違法」,並未回答另外兩個核心議題:第一、除對殖民地與非自治領土人民有所適用外,人民自決權是否適用至非上述兩類領土之人民?第二、一國境內之特定少數民族,是否享有「分離權」?或最低範圍內享有所謂「補償性分離權」?以及若有該等權利,則在何種條件下可行使此權利?法院蓄意規避,認為大會決議僅詢問獨立宣言合法性問題,因此法院並無義務回答人民自決權是否可適用至殖民地人民之外,亦毋庸回答「族裔團體」是否有單方宣布獨立之「權利」。

從上述法院諮詢意見不難發現,諮詢意見仍採妥協方法。無庸諱言,國際法是尊重實力且顧及現有秩序的,國際法的最高價值是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而若宣布科索沃獨立宣言不合法,無異是鼓舞科索沃境內少數塞爾維亞裔人民起而抗爭,更將讓塞爾維亞當局有恃無恐,必將引爆新一輪全面衝突。反之,若認定該獨立宣言「合法」,族裔團體有權利宣布獨立,則其衝擊恐難以逆料,是否將鼓舞分離主義,造成各國少數民族爭相尋求獨立,以致衝擊各國領土主權之穩定性,破壞目前尚稱穩定之秩序狀態,不能不有所顧忌。

回顧台灣,對確定台灣主權而言,本諮詢意見最令人矚目是獨立宣言不違反國際法,然而不違反國際法是否即意謂該行為符合國際法,且相關人民「有權利」主張分離建國?法院則審慎規避。

遠在70年代殖民地獨立風起雲湧之際,國際法學者即指出:人民自決權確實賦予受到外來政權統治之殖民地和非自治領土脫離殖民母國建立新國家之權利。至於原先在一國領土內之少數族裔,有無權利要求分離獨立建國?則國際法並不禁止一國內少部分人民宣布脫離母國之權利;但也不禁止母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維護其領土主權完整。若尋求獨立人民勝利,母國無力將其再置於統治下,則國際法承認此一新國家,但母國若有能力將分離勢力消滅,包括訴諸武力「平定內亂」,國際法亦不禁止;換言之,國際法對於「分離運動」是採取中立態度,既不認為其違法,同樣不認定其為應予以保障之「權利」。法院雖未如此明言,但閱讀全文,弦外之音不能排除。

事實上,法院之諮詢意見並未改變現實政治情勢,在法律諮詢意見發表後,雖已有69國承認,包括美國、22個歐盟國家等;但以往拒絕承認之大國如俄羅斯、中國、西班牙等仍不承認該國。俄羅斯並明確表示,法院之諮詢意見並不足以作為科索沃獨立權利之法律基礎;而美國甚至表示:科索沃是特殊個案,不能適用於其他分離主張。

將上述國際法對人民自決權之規範、法院對獨立宣言之定位,以及國際社會之反應綜合觀察,則就確認台灣獨立主權問題而言,獨立宣言的價值恐將相當有限。純就法律思維,發布獨立宣言不代表台灣即是個主權獨立國家;無獨立宣言,亦不當然代表台灣即非主權獨立國家;台灣是否為國家應根據個案事實判斷,而非獨立宣言之有無

如此陳述是否代表獨立宣言在確認台灣主權獨立上毫無意義?恐亦非如此。蓋在特定情況符合時,獨立宣言卻又是確認台灣獨立主權之重要證據,特別是上述科索沃案例中,獨立宣言之擬定是經年累月協商失敗後,且發布諸人完全跳脫既有《臨時憲法框架》進行,因此並無違法性,是以對獨立宣言之宣布程序、宣言內容等等,亦須審慎思維,亦備不日之需,在關鍵的年代,做冷靜思考。…(更多精彩內容請至各大便利商店購買或訂閱玉山周報紙本雜誌)

◎沈建德(作者為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自由時報  2010-7-25

國際法庭裁定科索沃從塞爾維亞獨立不違法,美國國務院聲明和它的看法一致,呼籲各國支持,其法律顧問高洪柱卻說這只是科索沃的個案,意思好像是說台灣不適用。錯了!

就正面理由而言,國際法庭四十四頁的意見報告說,國際法並未禁止宣布獨立(international law contained no prohibition of declarations of independence.),而且戰後許多國家都依自決的國際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self-determination)獨立,可見科索沃適用,台灣也適用。

就反對理由而言,中蘇等國說,容許片面宣布獨立損害宗主國領土和主權的完整。國際法庭承認,領土完整是國際法律秩序很重要的一環,而且被供奉(enshrined)在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不以武力或威脅破壞他國領土完整和獨立,但這個原則,憲章規定只限於國與國間的關係(the scope of the principle of territorial integrity is confined to the sphere of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不適用於國內某部分人民宣布獨立(否則憲章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決原則是寫假的)。這也是全世界通用,且聯合國高層不否認。

況且,台灣本就不屬於中華民國,即使是,現在根據國際法庭的裁定,宣布獨立片面改變現狀也不違反國際法,美國再沒有藉口認為台灣踩紅線,是麻煩製造者,而中國的反分裂法勢將作廢,擬議中的「台灣法」也免了!

◎ 洪茂雄(作者為台灣國際研究學會理事)
自由時報 2010-7-26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宣布獨立的科索沃,在聯合國海牙國際法庭歷經一年多很謹慎的審理,終於在七月二十二日正式裁定,「科索沃的單方面宣布獨立,並未違反國際法」。這個面積只有一萬一千多平方公里,人口約二百萬的巴爾幹蕞爾小國,其邁向獨立所開創的先例,頗引國際社會關注。

其一,聯合國第一二四四號決議,確認科索沃係塞爾維亞領土的一部分,貝爾格萊德當局為阻止國際社會對科索沃的承認,乃於二○○八年十月向聯合國大會提案,要求送交國際法庭仲裁,經聯合國大會七十七票支持,六票反對,七十四票棄權的微弱多數通過。但此結果適得其反,貝爾格萊德求助國際法庭落空,反而成就科索沃贏得國際社會的同情和支持。

其二,科索沃獨立事件移交國際法庭提供諮詢意見,這是史上首次片面自原來國土中分離的案例。過去依照民族自決原則而獨立成功的新國家,都屬殖民地位性質,而科索沃的獨立經歷兩次公開宣布獨立(一九九○年九月和二○○八年二月),以及一九九一年十月舉行獨立公投,並在一九九八年至九九年爆發塞、科血腥衝突,計有一萬三千餘人罹難,科索沃的獨立可以說是憑藉堅定的獨立意志始美夢成真,達成獨立願望。

其三,國際法庭慎重其事,特邀約二十九國包括美、俄、德、塞、科等國際法專家參與程序聽證,集思廣益,原訂四月進行裁定,僅作模糊處理。可是國際法庭十四名法官,依法論法,以四票反對,十票贊成,宣判科索沃的獨立合法,認為國際法中「並無禁止宣布獨立」的規定,也不牴觸一二四四號的決議,創下國際法庭裁定獨立國家地位的判例。

此次國際法庭對科索沃獨立合法性的宣判,雖不具法律的約束力,但卻顯示鮮明的象徵意義,不但為科索沃提升其在國際社會的地位鋪平道路,而且也可能啟發其他地區的獨立運動組織拿來當樣板。看來,塞爾維亞阻止科索沃獨立訴求一來自找麻煩無濟於事,二來塞國加入歐盟的進程又形成絆腳石。總之,科索沃獨立之路已成定局,其已獲美國、歐盟二十二個會員國聲援,進一步敲開聯合國大門指日可待。科索沃的獨立經驗,也值得國人借鏡省思。

李明峻(作者為新台灣國策智庫研究部主任、日本京都大學國際法學博士)
20100728  蘋果日報

聯合國最高司法機構國際法庭於722日公布諮詢意見,裁定科索沃2008年片面宣布獨立並未牴觸國際法,此點將促使更多國家承認科索沃獨立地位,也讓世界上尋求獨立的國家獲得鼓勵。台灣或許能從中取得借鏡。

雖然科索沃宣布獨立,且已獲得包括美國以及歐盟22個成員國在內69國的外交承認,但塞爾維亞始終不承認科索沃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由於面對西藏、新疆追求獨立的中國;內有車臣、南奧塞第亞和阿布哈茲獨立問題的俄羅斯;有CataloniaBasque要求自主的西班牙等國支持塞爾維亞,使得科索沃迄今無法加入聯合國,但塞爾維亞也無法加入歐盟。

對於此一情形,塞爾維亞於200810月提出請求,而由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要求國際法庭對「科索沃臨時自治機構片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發表諮詢意見。結果,國際法庭的諮詢意見強調,國際法「並無禁止宣布獨立」的規定,因此科索沃宣布獨立並未牴觸國際法。

國際法庭這項諮詢意見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且未主張其「符合國際法」而是代之以「未牴觸國際法」,不算是為科索沃獨立提供法律基礎,但仍會產生很大的政治和法律影響。

然而,國際法庭的諮詢意見無疑產生承認科索沃的獨立國家地位的作用,但此點未必表示國際法上承認「分離權」,只是凸顯人民自決權是國際法的強制規範(jus cogens),其位階高於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事實上,1975年國際法庭對西撒哈拉的諮詢意見中早已提及,「是人民決定土地的命運,不是土地決定人的命運」,確立自決權是具有重要內涵的權利。

只是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仍是國際法的重要原則,科索沃獨立是與塞爾維亞奮戰十餘年,且全民9成以上支持獨立,並曾遭到塞爾維亞意圖種族淨化的屠殺,因此其自決權能得到多數西方國家的支持,並獲得國際法庭諮詢意見的認可。其他想要分離獨立的地區如果不是從自決權出發,欠缺如科索沃獨立般「不惜一戰」的決心,無法取得國內絕大多數人民的堅定支持,則恐怕不能指望從國際法庭這份諮詢意見書中得到什麼幫助。

時  間:2010814日(星期六)上午900報到,9301200
地  點:台大校友會館三樓B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議  程:
時間
程序
09000930
報到
09300940
開幕式:黃宗樂/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09401030
第一單元:「國際法院認定科索沃獨立合法的國際法意涵」專題演講
演講人:廖福特/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
10301040
休息
10401145
第二單元:「國際法庭裁決科索沃獨立合法的啟示」座談
主持人:黃宗樂/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1.      台灣的觀點
與談人:洪茂雄/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教授
2.      俄羅斯與塞爾維亞等國的觀點
與談人:魏百谷/政治大學俄羅斯研究所助理教授
3.      歐盟與美國等西方國家的觀點
與談人:張福昌/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11451200
綜合討論

甄鵬
文新傳媒  2010-09-29來源:世界知識

科索沃單方面宣佈獨立兩年後,今年722日,國際法院公佈了對科索沃宣佈獨立問題的諮詢意見結果:10人贊成、4人反對、1人缺席,認為“(科索沃)通過(獨立)宣言沒有違反任何現行的國際法準則”。

通往國際法院的歷程

科索沃原是塞爾維亞的一個自治省,1999年科索沃戰爭後,該地區一直由聯合國代管。自2005年底開始,由聯合國特使阿赫蒂薩裏以及美國、歐盟和俄羅斯三方代表組織的塞、科雙方就科索沃未來地位問題的談判都無果而終。2008217日,科索沃單方面宣佈獨立。美國等國隨即承認科索沃。歐盟27個成員國中,除了西班牙、塞普勒斯、斯洛伐克、羅馬尼亞、希臘五國外,其他國家都支援科索沃獨立。塞爾維亞和俄羅斯強烈反對科索沃獨立,認為此舉違反了國際法。不過,塞爾維亞政府採取了克制的態度,並遵守不使用武力的承諾,而且沒有對科索沃進行經濟制裁和切斷電力供應,也沒有與承認科索沃獨立的國家斷絕外交關係。

20088月,塞爾維亞走上了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科索沃獨立問題之路。外長耶雷米奇向聯合國大會提交議案,請求國際法院就“科索沃宣佈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發表意見。在此前後,塞爾維亞展開全方位外交行動。耶雷米奇參加了在德黑蘭舉行的不結盟運動第15次部長會議,取得了這個重要的國際組織的支援;總統塔迪奇利用出席北京奧運會開幕式的機會,向一些領導人介紹塞爾維亞的計劃。

塞爾維亞訴諸法律解決的要求合情合理,但一開始就遭到了西方國家主要是美國和英國的反對,他們為決議的通過設置了重重障礙:以經濟援助為條件,拉攏一些小國,以加快入盟(歐盟)和入約(北約)進程為誘餌,要求申請國支援科索沃獨立。2008108日,聯合國大會以77票贊成、6票反對、74票棄權的簡單多數通過了塞爾維亞起草的議案。美國、阿爾巴尼亞和四個太平洋島國投反對票,承認科索沃獨立的22個歐盟國家棄權。值得注意的是,四個承認科索沃獨立的國家(哥斯大黎加、冰島、列支敦斯登、挪威)投贊成票。應該說,這一結果來之不易。

國際法院受理以後

在國際法院受理此案之後,科索沃獨立問題進入一個“凝滯”時期。塞爾維亞的官方態度是:在國際法院出臺意見之後重新啟動未來地位談判,勸說未承認科索沃的國家在國際法院出臺意見之前不要行動。美國則多次表示“科索沃地位問題已經解決”,“科索沃獨立不可逆轉。”20095月,美國副總統拜登在科索沃議會發表演講稱:“你們的獨立是不可逆轉的,絕對不可逆轉!”科索沃當局與美國遙相呼應,表示不會再談地位問題,只會與塞爾維亞談技術問題或現實問題。歐盟及多數國家保持相對沉默,等待國際法院的結論。承認科索沃獨立的哥斯大黎加和黑山等國表示:如果國際法院認為科索沃宣佈獨立非法,那麼它們將考慮撤銷承認。

科索沃問題進入法律程式後,國家和國際組織承認科索沃的速度大大放緩。自科索沃宣佈獨立到聯合國大會通過議案,10個月的時間內有48個國家承認科索沃。而在200810月到20107月期間,只有21個國家承認科索沃獨立。科索沃與塞爾維亞政府和科索沃塞族人在包括海關、司法、市鎮機構等重要技術問題上,幾乎沒有達成任何協議。塞爾維亞認為所有行為絕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表明塞方承認科索沃獨立,科索沃則堅持以主權國家的身份參加雙方談判或國際會議。

科索沃當局雖然表面上聲稱有權獨立,但他們希望國際法院給出一個中立的結論,即不明確裁定獨立符合或違背國際法。200911月,有媒體報導國際法院院長小和田恒說:“結論不是清楚的‘是’或‘否’”,立即受到科索沃的歡迎和塞爾維亞的譴責。不過,國際法院發言人隨後表示媒體誤解了院長的意思。

對於國際法院而言,這只是個諮詢意見,並無強制性,卻是該法院第一次受理國家獨立問題,所以引起特別廣泛的關注。截至今年7月,有69個國家承認科索沃。這些國家雖然不是多數,但有著重要的影響。國際法院有15名法官,其中九名法官的所在國承認科索沃獨立。雖然國際法院的法官不必聽從所在國家和政府的指令,但是越來越多的國家承認科索沃會影響著法官的態度。

案例的當事方和感興趣的國家有三次機會發表各自的意見:就法院受理的問題提交書面聲明,就各國的書面聲明再次提交書面評論,出席聽證會發言。37個國家和地區提交了書面聲明,15個國家和地區提交了書面評論,29個國家和地區在持續九天的聽證會上發言。總共有44個國家和地區參與了司法進程,此案例是國際法院歷史上參與國家數量最多、範圍最廣的案例之一。其中,26個國家支援科索沃,16個國家支援塞爾維亞。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全部參與進去。中國首次參與國際法院的司法程式。伊斯蘭世界大多數國家反對科索沃獨立。阿根廷作為支援塞爾維亞的先導力量,與英國進行了一場新的“馬島戰爭”。

在書面聲明和聽證會發言中,支援獨立的理由無非是科索沃的特殊背景和民族自決權。其中,最重要的理由是民族自決權中作為最後手段的“補救權利”(有人把《國際法原則宣言》的有關規定理解為:如果民族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那麼它可以行使民族自決權,達到補救性分離)

除此之外,支援方著重從程式問題人手,稱:獨立是國內問題,國際法不禁止宣佈獨立,宣佈獨立的不是“科索沃臨時自治機構”,而是“經過民主選舉的科索沃人民的代表”;有權處理科索沃問題的是聯合國安理會而不是大會,“政治上不合適”,法院應以“無法控制的原因”不予受理等。

科索沃獨立不可逆轉?

聯合國大會向國際法院提出的問題是“科索沃宣佈獨立是否合法”,而不是“科索沃獨立是否合法”。國際法院認為:前者比後者“狹窄”;“(這一)問題沒有諮詢宣言的法律後果。特別是,它沒有諮詢科索沃是否已經獲得國家地位,它也沒有諮詢那些承認科索沃獨立的國家承認科索沃的效力和法律影響。”由於不存在“表述不精確”和“沒有反映真正的法律問題”兩個例外情形,法院“沒有理由擴大問題的範圍”。

法院認為:“領土完整原則只適用於國家之間的關係。”因此,科索沃宣佈獨立不違反領土完整原則。法院認為沒有必要討論自決權和補救性分離權,聯合國安理會1244號決議沒有禁止科索沃宣佈獨立。

問題本身非常簡單,但背景非常複雜。聯合國秘書長在送交國際法院時,附在後面的背景說明文件達235件。顯然,國際法院沒有充分理會這些因素和“真正的法律問題”,只是依照問題的字面意思進行解釋。這是諮詢意見最有爭議的地方之一。

諮詢意見發佈後,科索沃和美國表示歡迎和支援,塞爾維亞和俄羅斯反對科索沃獨立的立場沒有改變,歐盟則表示審慎地歡迎。形勢有利於科索沃,假如科索沃獨立的事實不能更改,塞爾維亞只能儘量爭取減輕利益損失。

科索沃北部伊巴爾河北岸的三個半市鎮是塞族人佔多數的地區,該地區的塞族人約佔整個科索沃塞族人的半數。其他地區的塞族人因為居住地分散且不與塞爾維亞本土接壤,塞爾維亞無力顧及。塞爾維亞面臨三種方案:1、領土分割方案:爭取北科索沃從科索沃分離。這是塞爾維亞的第一選擇,畢竟塞可保住科索沃的部分領土。2、塞族自治方案:在阿赫蒂薩裏計劃中,塞族有部分自治權。在此基礎上,塞爾維亞爭取北科索沃的實質性自治,例如建立自治區。如果塞爾維亞退而求其次,這個方案會得到西方國家的支援。3、領土分割加交換方案,即北科索沃分離。塞爾維亞本土的普雷塞沃山谷的阿族人和科索沃伊巴爾河南岸的塞族人交換領土。這是一個徹底解決塞爾維亞民族矛盾的方案。無論哪種方案,都要通過全民公決修改憲法,塞爾維亞人民短時間內不可能放棄科索沃。

塞爾維亞竭力推動科索沃問題進入法律程式,結論卻出乎它的意料,在司法進程上失敗。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雖沒有強制力,任何國家和組織沒有義務執行,但具有強大的道德力量。這意味著塞爾維亞的科索沃政策將面臨重大調整。另外,塞爾維亞加入歐盟問題是否應該與科索沃問題掛鉤,也是歐盟下一步要考慮的問題。

728日,塞爾維亞再次向聯合國大會提交議案:“考慮到單方面分離不能作為解決領土問題的方式,號召各方通過和平對話尋求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輿論普遍認為,聯合國大會通過塞爾維亞的提議是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即使通過,也只能減緩科索沃的獨立進程,科索沃獨立的事實無望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