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何時放棄台灣?何時生效?

傅雲欽 2019.05.13

19451025日日本駐台灣的末代總督安藤利吉簽署文件。

二戰之後,日本何時放棄台灣?再者,日本放棄台灣,何時生效?這兩個問題不一樣。而且,日本放棄台灣的日期和放棄生效的日期不一定是同一天。

傳統獨派認為日本放棄台灣的日期是舊金山和約簽字之日,即195198日。日本放棄台灣的生效日則是舊金山和約的生效日,即1952428日。

如果是這樣,請問: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台灣的地位如何?台灣還是屬於日本領土,台灣人還是日本人(國籍)嗎?尤其,19451025日中國政府接收台灣起到舊金山和約生效之日止,將近7年時間,在台灣出生的人是哪一國人?他們是日本人(國籍)嗎?那時出生的人,有哪一個人取得了日本國籍嗎?沒有吧!

再請問,在那幾年間,台灣人民參與地方自治的選舉,擔任民意代表的公職,是哪一國的公職?這些公職人員參與「省政」建設,是哪一國的「省政」?那時,台灣人被徵召去當兵,是當哪一國的兵?怎麼從來沒有人抗議,說「台灣人沒有中國兵的義務」呢?

1947
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中國政府在台灣殺的人是日本人嗎?如果是,日本政府或當時佔領日本的美國政府怎麼沒有出面相救?台灣仕紳組織的「二二八處理委會」與中國政府談判時,怎麼沒有人說「我們是日本人」?怎麼還要求陳儀政府「制定省自治法為本省政治最高規範,以便實現國父建國大綱之理想」?後來台灣人民追究二二八責任時,怎麼從來不追究日本或其佔領國美國的責任,要求他們連帶賠償呢?

可見將把日本放台灣的生效日認定為1952428日不合歷史事實,也不妥當。

法律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而存在。法律的生命來自人類的生活經驗,活生生的,不是死板板的邏輯。解釋法律行為的內容及效果,要綜觀各方當事人的所作所為,不可拘泥於某一文件上所用的文字。又法律上的行為(例如放棄一塊領土或取得一個政權)如有瑕疵或欠缺,也可以被其後發生的新情況(例如有效統治)治癒、補正,變成沒有瑕疵,不是一成不變。

1951
年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其中關於日本放棄台灣的條文,只是重申過去日本政府的放棄的意思表示,不是日本政府第一次表達放棄台灣的意思。

放棄的行為是單方的法律行為,沒有特定的相對人,不必以條約的方式作出。日本在1945815日日本天皇發布的《終戰詔書》中,表示接受美、英、中、蘇四國在波茨坦會議上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的條件,同意無條件投降。《波茨坦公告》第8點稱:「《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換言之,除了本州等地之外的領土,包括台灣,日本都應該放棄。日本天皇的《終戰詔書》接受《波茨坦公告》就含有放棄台灣的意思。因此,日本放棄台灣的生效日期應該是日本天皇發布《終戰詔書》這一天1945815日。194592日,日本政府與美國、中[華民]國等盟國代表簽署《降伏文書》,重申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條件,也就是重申放棄台灣的意思。

日本放棄台灣的日期是1945815日,即日本天皇發表《終戰詔書》之日。該詔書一方面表達投降的意思,一方面也表達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意思。而波茨坦宣言說日本要執行含有台灣回歸中國條款的開羅宣言。因此,日本天皇的《終戰詔書》含有放棄台灣的意思。該年92日,日本政府與盟軍簽立投降文書,也是重申天皇的意思而已。

至於日本放棄台灣的生效日是哪一天呢?如果比照私法上關於拋棄權利的規定,應是放棄時立即生效,即日本天皇發表《終戰詔書》之日生效。但這不妥當,因台灣當時還在日本的台灣總督府掌控、統治中。日本放棄台灣的生效日應該是日本政府將台灣政權交出之日,即19451025日。

即使將舊金山和約的簽訂當作日本政府「第一次表達放棄台灣的意思」,則綜合戰後日本、中國、美國及台灣人各方面的作為,有關日本放棄台灣的生效日期,也應追溯於19451025日日本政府將台灣政權交出時生效。

1945
1025日日本政府將台灣政權交給中國政府。中國政府同時表示將台灣納為版圖,台灣人民沒有人反對或抗議。加上美國樂觀其成,且協助中國政府接收台灣。因此,該日也是台灣領土主權回歸中國之日,同時也是台灣人民的國籍改為中國籍之日(不是1946年陳儀政府發布有關國籍命令之日)。該日以後,台灣人生育的小孩是中國人,不是日本人。又目前台灣人民的國籍是中國,不是如一些「台灣地位未定論者」或「美國佔領論者」所胡說的「台灣人沒有國籍」。

以上認定的內容才是歷史真相,才合理妥當。否則,從戰後到金山和約生效這段期間,或甚至到目前為止這幾十年來,台灣人民的身分及台灣對外的法律關係要如何認定?如何自洽而不矛盾?現在說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台灣人生育的小孩是日本人,不是會天下大亂嗎?

附帶言者,獨派可說「我不做中國人」,但不可說「我不是中國人」。不做中國人的方法是:取得政權,宣布獨立。在獨派取得政權,宣布獨立之前,獨派只好忍耐繼續當中國人,不要自欺欺人,幻想自己是「台灣國人」。

● 相關拙作

台灣屬於中國的理由 2008.09.23
為什麼台灣法理上屬中?我簡單回答 2012.11.29
二戰後盟軍沒有將台灣的領土主權交給中國嗎? 2018.07.17
台灣不是國家,蓮舫就沒有雙重國籍嗎? 2016.09.26
我對台獨的基本主張 2011.05.15

-----------------------------
參考資料
-----------------------------

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華和約簽署50周年
黃昭堂/昭和大學榮譽教授 台灣心會會員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  2002/04/27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沒有規定要割讓給任何國家。

該和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自這日起,台灣脫離日本。國際法上,台灣自同日起,已不屬日本的領土,日本不能再次處分台灣了。既不能說要重新將台灣歸為日本領土,又不能說要讓台灣變成一個獨立國家。如果盟國與日本要讓台灣變成一個獨立國家,就必須像對朝鮮一樣的,在該和約明文規定(第二條第一項)。另一方面,既然沒有明文規定,日本以後當然不能主張要將台灣割讓給中華民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後台灣何去何從與日本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