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後盟軍沒有將台灣的領土主權交給中國嗎?

傅雲欽 2018.07.17

▲ 許慶雄
2018717日民視《台灣學堂 - 台灣建國學》節目畫面

對於許慶雄2018717民視的《台灣學堂 -   台灣建國學》節目中的論述,我的意見如下。

一、許教授:「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15m 15s

許教授這裡說的「中華民國」一詞與「中國」一詞同義,指中國這個國家。(我贊同這樣使用「中華民國」一詞。)

但是,許教授在其他場合又說「中華民國不是國家」、「中華民國如何成為國家」云云。他這裡說的「中華民國」一詞可能指「中華民國政府(朝代)」,也可能指「台灣」。(我不贊同這樣使用「中華民國」一詞。)

可見許教授使用「中華民國」一詞不精確,多重意義,易滋混淆。

建議許教授,將「中華民國」一詞專指「中國」這個國家。不要把「中華民國政府(朝代)」或「台灣」也說成「中華民國」。

二、許教授:「戰後中國佔領統治台灣是依據盟軍的命令,但不表示盟軍同意將台灣的領土主權交給中國。」(19m 16s

這不符合歷史事實。1945年盟軍(美國)的政策就是將台灣的領土主權交給中國,幫助中國接收台灣,並建立台灣省。因此,那個主張將台灣交付託管,反對回歸中國的美國學者喬治柯爾才會在《被出賣的台灣》一書中說台灣被美國政府「出賣」。

1950
1月,國民黨政府敗退台灣,國共內戰接近尾聲時,美國政府為了討好中共政權,還發表不干涉聲明,明白說「中國的台灣」問題,由國共自行解決,美國不干涉,也就是美國不會幫助國民黨政府抵擋中共政府進犯台灣。

該年6月韓戰爆發之後,與中共政權成為敵人,美國才改口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以避免中共政權犯台,並暗示台灣將來可能走向「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但這項「台灣地位未定論」對於事實的認定是政治性的強詞奪理,違反「禁反言」等國際法原則,應不生法律上效力。

如許教授所說,台獨的合法性不必建立在1950年美國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之上,台灣法律上屬於中國,台灣也可自決獨立。但許教授認為19524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之時,台灣才屬於中國。這我不同意。台灣屬於中國,始於19451025日台灣人迎接中國王師接收台灣之時。因為台灣人民的意願才是決定台灣領土主權歸屬的關鍵,其他因素都是次要的。

何況,如果台灣領土主權回歸中國的日期不是在中國開始實際統治台灣之日19451025日,而是其他較晚的日期,例如許教授所說的舊金山和約生效之日1952428日,那麼在這段將近7年的期間,台灣籍人民(台灣原來的居民)所生的小孩的國籍為何?難道還是日本人嗎?這種怪異的說法誰能接受?可能連日本也不接受他們有這麼一批還在台灣的國民。因此,在國際法的適用及解釋上,應認為舊金山和約所謂日本放棄台灣的條文,只是宣示性地重申日本的意思而已,沒有形成性。日本放棄台灣的日期不是該合約之效之日,而是在19459月簽立降書之時。日本放棄之後,中國於19451025日開始接管台灣。在國際法的適用及解釋上,19451025日這一天就是台灣領土主權回歸中國的日期。實際運作的情形也是如此。19451025日中國開始實際統治台灣之日到19524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之日,這7年中間台灣籍人民所生的小孩沒有一個是日本人,都是中華民國國民。

● 相關拙作

傅雲欽談到許慶雄的系列文章目錄及網頁連結
麥克阿瑟將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命令誰? 2015.07.09
蔣介石代盟軍佔領台灣嗎? 2007.09.10
台灣屬於中國的理由 20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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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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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的國際法效力 (二)—許慶雄
民視  《台灣學堂 - 台灣建國學》  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