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克阿瑟將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命令誰?

傅雲欽  2015.07.09

▲ 美國的麥克阿瑟將軍

很多人說1945年日本投降之後,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以「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或授權中國的蔣介石來台接受台灣方面的日軍的投降。事實是這樣嗎?

1. 麥克阿瑟的「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 1)的文義非常清楚,是對日本政府下命令。其中關於在台的日軍的投降事務,命日本政府向蔣介石投降,不是命命蔣介石來台灣受降。

2. 同盟國的各國平等。蔣介石不是麥克阿瑟的部下。麥克阿瑟無權「命令」蔣介石做什麼事。同盟國之間的意思表示,與其說「命令」,不如說「照會」、「協議」。

3. 蔣介石來台灣是被「命令」的嗎?是「被動」的嗎?當然不是。蔣介石本來就很想來。

中國與日本沒在台灣打仗,為何由中國來台受降?因為蔣介石說台灣本來是中國的,戰後應回歸中國。美國同意蔣介石的主張,因此同意蔣介石來台受降,並接收、佔領台灣,讓台灣回歸中國。

注意,美國是在蔣介石的要求下「同意」,不是「授權」蔣介石。「授權」含有「恩賜」的味道。

● 相關拙作

開羅宣言法律上不重要 200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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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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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堂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面書

……台灣自古不屬於中國,台灣淪陷於中國手中,是以1945中華民國政府奉聯合國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之命占領台灣為嚆矢。……

程(鑽研台灣地位問題)
自由時報 2007-08-07  06:0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7/today-o3.htm

……許多人說「中華民國佔領台灣」,但翻開〈總命令第一號〉,盟軍是指派「蔣介石元帥」佔領台灣,「中華民國」何時起、依據何種命令佔領台灣?蔣介石元帥(佔領)與中華民國(流亡)是怎樣的關係?若「佔領者」與「流亡者」都不擁有該地主權,那「中華民國」如何能轉化為台灣?……

作者:城仲模(曾任法務部長、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
自由時報  2008-8-31

……蔣介石元帥只是接受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而率「中華民國」軍隊暫時代替美軍軍事佔領台灣,只接受戰敗的日軍投降。其他擅自宣稱「光復」、強制變更國籍或其他改變「台灣主權」行為都是涉及「戰爭罪」,台灣人將來必須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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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命令第一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宣告無條件投降後,由美軍參謀長聯席會議制定,194581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核准,授權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元帥在194592日的受降儀式上對戰敗國日本的代表發布,再由日本帝國大本營對所有日軍發布的軍事命令,其內容為解除日本武裝的指示。該命令為了實行正式投降的流程,要求各地日軍司令官立即聯繫各指定的同盟成員國司令官或其代表。

全文內容

一、日本帝國大本營遵奉日本天皇之指示,下令「所有日本軍隊」向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元帥)投降。茲令所有日本國內外之司令官,使在其指揮之下之日本軍隊以及日本管制之軍隊,立刻停止戰鬥行為、放下武器、駐在其現時所在之地點,並向代表美國、中國、英國、蘇聯之司令官,如下列指定或如盟軍最高統帥所追加指定者,無條件投降。應立即連繫指定之司令官或其指定之代表,並接受盟軍最高統帥對於詳細規定的指示變更,各司令官及其代表之命令應馬上完全地執行。

甲、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

乙、在滿洲、北緯三十八度以北之朝鮮半島部份及庫頁島境內之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遠東蘇軍總司令官投降。

丙、在安達曼群島、尼科巴群島、緬甸、泰國、北緯十六度以南之法屬印度支那、馬來亞、婆羅洲、荷屬印度、新幾內亞、俾斯麥群島及索羅門群島境內之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東南亞盟軍司令部最高統帥或澳大利亞軍隊之司令官投降,蒙巴頓與澳軍之確實劃分,由其自行商定後,再由盟軍最高統帥對於此節詳細規定。

丁、在日本委任統治各島、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及其他太平洋島嶼之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

戊、日本帝國大本營在日本主要島嶼、附近各小島、北緯三十八度以南之朝鮮半島及菲律賓之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美國太平洋陸軍總司令投降。

己、上述所指定之司令官為唯一被授權接受投降之同盟國代表,所有日本軍隊應只向彼等或其代表投降。

日本帝國大本營且命令其在日本及國外之各司令官,將日軍部隊及在日本策劃下之部隊,無論在何地點完全解除武器,並在同盟國司令官所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將所有武器及裝備完整與安全的繳出(在日本本土之日本警察,在另有命令以前,得免受此項解除武裝之規定。警察部隊各留崗位,並應負責維持法律與秩序。此類警察部隊之人數及武裝另行規定之)。

二、日本帝國大本營應在收到此命令(若干日)內,以關於日本及日本控制下各地區之全部情報供給盟軍最高統帥,如下:

甲、關於一切陸上、空中及防空單位之明細表,說明此類官佐士兵之地點與人數。

乙、所有陸軍、海軍和民用飛機之數量、型式、位置及狀態的完整資料明細表。

丙、日本及日本控制下之所有海軍艦艇明細表,如水上及潛艇和輔導海軍艦艇,無論其係服役中、非服役中或建造中,均須提出其位置、狀態和航行資料。

丁、日本及日本控制下總噸數超過一百噸之商船明細表(包括以往曾屬於同盟國,但現為日本權力範圍內者),無論其係服役中、非服役中或建造中,均須提出其位置、狀態和航行資料。

戊、現出所有地雷、水雷及其他對陸、海、空造成行動障礙之障礙物的位置與布局,以及與上述相關之安全通道的完整、詳細且附有地圖之資料。

己、包含機場、水上飛機基地、防空設施、港口及海軍基地、油庫、常設與臨時的陸上及海岸防禦碉堡、要塞及其他設防區在內之所有軍事設施和建築之位置及說明。
庚、所有同盟國俘虜及被拘留平民之收容所或其他拘留場所的位置。

三、在接獲進一步部署的通知之前,日軍及民間航空當局之一切日本陸、海軍及民用航空機,須確實停留於其所在之陸上、海上及艦上之定點。

四、在接獲盟軍最高統帥指示之前,日本或日本控制下之所有型式的海軍艦艇或商船,須毫無損傷地加以保存且不得加以移動。至於航海中之船舶須立即放下武器使其無害,並將所有種類之爆炸物拋入海中,而非航海中之船舶則須立即將所有種類之爆炸物移至岸上安全貯藏處所。

五、日本及日本控制下負有責任之軍事政府及民間政府,須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甲、所有日本埋藏之地雷、水雷及其他對陸、海、空行動之障礙物,無其位於任何地點,均須依盟軍最高統帥之指示予以去除。

乙、立即修復所有便於航海之設施。

丙、在前項實施完成之前,須開放且明白標示所有安全通路。

六、日本及日本控制下負有責任之軍事政府及民間政府,在接獲盟軍最高統帥進一步指示之前,應將下列事物保持原狀且儘量維持良好狀態。

甲、所有種類之武器、彈藥、爆炸物、軍用裝備、貯藏品、軍需品、軍用器材,及一切軍用物資(除本命令第四項之特別規定外)。

乙、所有陸上、水上及空中運輸和通訊設施與設備。

丙、所有機場、水上飛機基地、防空設施、港口及海軍基地、油庫、常設與臨時的陸上及海岸防禦碉堡,要塞及其他設防區,包含所有這些防禦設施、軍事設施和建築之圖面。

丁、所有工廠、製造場所、工作場所、研究所、實驗所、試驗所、技術數據、專利、設計、圖面及發明,以用來設計或意圖製造、或促成生產,做為提供任何軍事機關或準軍事組織運作所使用的,或意圖使用的所有軍用器材與其他物資,及做為物業用途。

七、日本帝國大本營於接獲本命令後,應毫無延遲就上面第六項甲、乙、丁中指定之所有項目,將其關於各自數量、型式及位置之完整明細表,提供給盟軍最高統帥。

八、所有兵器、彈藥及軍用器材之製造及分配應立即終止。

九、關於日本或日本控制下之政權掌握之同盟國俘虜及被拘留平民:

甲、須嚴謹的維持所有同盟國俘虜及被拘留平民之安全及福祉,至盟軍最高統帥接替其責任為止,須提供包括充足的食物、住所、服裝及醫療在內之必要的管理及補給業務。

乙、應立即將同盟國俘虜及被拘留平民所在之收容所及其他拘留所之設備、貯藏品、記錄、武器及彈藥,移交給俘虜及被拘留平民裡面的高階軍官或指定之代表,並置於其指揮之下。

丙、依盟軍最高統帥所指示之地點,將俘虜及被拘留平民運送至同盟國當局能交接之安全處所。

丁、日本帝國大本營於接獲本命令之後,應毫無延遲地將所有同盟國俘虜及被拘留平民所在地點之明細表,提供給盟軍最高統帥。

十、所有日本及日本控制下之軍事政府及民間政府,應協助同盟國軍隊佔領日本及日本控制地域。

十一、日本帝國大本營及日本軍官應做成準備,在同盟國佔領軍司令官有所指示之際,收集且移交一般日本國民所有之一切武器。

十二、日本及日本控制下之軍部、行政官員及無官職人員,應嚴格且迅速服從本命令及爾後盟軍最高統帥或其他同盟國軍事當局所發出之一切指示,若有遲延或不遵守本命令和爾後任何命令之規定者,以及被盟軍最高統帥認定為係對同盟國有害之行為時,同盟國軍事當局及日本政府將立即加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