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美國、告聯合國都不對,看醫師才對

──評沈建德《告聯合國才對》一文

傅雲欽 2009.10.08

▲ 「錢」總管陳水扁和美屬派人士控美案均被駁回
(圖:TVBS新聞畫面)

「錢」總管陳水扁和美屬派人士將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訴諸美國法院的案子均被駁回。沈建德發表《告聯合國才對》一文,說他們要去告聯合國才對。我評論如下。

沈建德說:「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的目的,在賦予美國控制日本必須和而非簽“中日和約”,而非在使台灣成為美軍佔領地。

舊金山和約第23條的目的,固然不是在使台灣成為美軍佔領地,但也不是在賦予美國控制日本必須和蔣而非毛簽「中日和約」。它只是單純規定有關和約批准及生效的問題。

提到日本願與非簽約國另定條約的條文是第26條。

沈建德說:「檔案顯示,日本放棄的台灣的前途,舊金山和約草約原規定由「主要交戰國」決定(不是由「主要佔領國」決定),若一年內這四國無共識,則由聯合國大會表決。

舊金山和約簽訂前各國有不同的意見。所謂草約規定由美、英、蘇、中四個「主要交戰國」決定台灣前途,若一年內這四國無共識,則由聯合國大會表決云云,這應該也是某一國的意見而已,絕非美、英、蘇、中四國的共識。因為,蘇聯和中國(無論北京,還是台北)都認為台灣已屬於中國,根本沒有再作決定的必要,更不會同意由聯合國大會再作表決。

沈建德說:「美國私下做“民調”才發現,中國大力宣傳開羅宣言決定台灣歸中國,而絕大多數的會員國相信,若貿然表決,台灣一定變成中國的,所以改由聯合國憲章決定,其第七十七及七十六兩條明定,日本放棄的台灣,其前途託管自治而獨立,白紙黑字寫於舊金山和約的前言。

台灣人民回歸中國的意願,早於日本時代就有了,不是中國接收台灣之後才有。例如台灣仕紳林獻堂於日本時代的1936年前往中國考察時,稱中國為「祖國」,引起日本政府不滿。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國來接收台灣時,未見過中國人的台灣人民咸表歡迎。這哪裡是中國人宣傳的結果?

如果台灣人民不願意回歸中國,開羅宣言怎麼說也沒用。換言之,台灣回歸中國,主要是因為台灣人民早有意願,不是因為有開羅宣言,台灣人民才產生意願或被迫遵行。

沈建德說美國發現台灣的民意是贊成台灣歸中國,所以改由聯合國憲章決定。這就莫名其妙了。難道聯合國憲章會規定民意可以不重視嗎?當然不是!聯合國憲章第一條就定有人民自決的原則。作者所引的第76條也規定聯合國託管領土要趨向自治或獨立時,要斟酌當地人民的願望。換言之,當地人民不願自治或獨立時,也應予尊重,不能強逼。在台灣人民已贊成台灣回歸中國的情況下,還要改由聯合國憲章決定,不是違逆民意嗎?

舊金山和約的前言只說日本願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而已,非常籠統,根本沒有提到台灣,更沒有如沈建德所說,白紙黑字寫明台灣要依第7776條規定,經託管而自治或獨立。

美國於韓戰期間,為了避免台灣落入中共手中,固曾有台灣問題將來交聯合國決定的想法,但並未成為舊金山和約條文,嗣後也無作者所謂將台灣交聯合國託管的具體動作。美國早已沒有將台灣交聯合國託管的構想了。

現在還在談託管的不是美國,是沈建德自己。沈建德主張台灣應依聯合國憲章第7776條規定交聯合國託管後獨立。但查:(1)第二次世界大戰已結束六十多年了,該託管的土地都託管了,怎麼還有台灣的份。(2)其次,聯合國託管要由託管地的各個關係國先成立託管協定。關於台灣的託管,迄今沒有成立任何託管協定,如何託管?(3)聯和國早已將台灣定位為中國的一省(Province of China),不生託管的問題。(4)最重要的是,台灣六十多年來都在中華民國(中國)政府統治下,而台灣人民也同意中華民國(中國)政府統治。沈建德的說法簡直是不食人間湮火的空想。

附言者,主張台灣要依聯合國憲章第7776條規定,經託管而自治或獨立,不管對不對,都必須站在台灣從未或尚未被託管的事實上。如果從台灣「應」被託管,而導出台灣「已」被託管,那就是把「應然」當作「實然」,更離譜了。

沈建德說:「扁若要告,找聯合國的適當單位去告才漂亮。」

陳水扁自己去告,還是要代表台灣去告?他當然已沒有代表台灣提告的權限。

提告的訴訟標的是什麼?聯合國應實行託管台灣嗎?陳水扁個人無當事人資格。馬英九總管代表台灣提告,較有可能。

向誰提告?作者所謂聯合國的適當單位,是什麼單位?國際法院嗎?行不通。國家才能當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陳水扁以個人身份不能在國際法院提告。即使馬英九總管代表台灣提告也不行。因台灣是被託管的地方,絕不會是國家,事實上,台灣也被聯合國認定不是國家,故連充當當事國的資格都沒有。再說,國際法院須爭議的雙方當事國同意才可提出訴訟。台灣問題的雙方當事是誰?日本和中國?日本和美國?中國和美國?不是很清楚。即使清楚,也不會有訴訟的合意。

到聯合國大會提告嗎?即使由馬英九總管代表台灣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實行託管台灣的請求,也會被打回票。理由如上所述,台灣地位已定,屬於中華民國(中國),沒有託管的問題,只有「脫中獨立」的問題。

因此,台灣要先宣佈獨立,建立國家,再以新國家身分,由台灣國總統或外交部長申請加入聯合國。這才是正辦。身為台灣地區的在押人犯陳水扁個人,要告什麼告?

結論:陳水扁和美屬派說「告美國才對」。沈建德說:「告聯合國才對」。我說:這些人都頭昏了,要去看醫師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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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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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建德(作者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自由時報 2009-10-8

扁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訴願、美屬派告美,兩案都被駁回。他們的共同訴求是,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寫明美國是「主要佔領國」,而和約第二條只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沒說給誰,所以到今天台灣仍為盟軍佔領,是「主要佔領國」美國的軍事佔領地。

約文第二十三條的目的,在賦予美國控制日本必須和蔣而非毛簽「中日和約」,而非在使台灣成為美軍佔領地。且「主要佔領國」不止美國一國,而除此之外還有「主要交戰國」為美英蘇中、「主要受降國」等。檔案顯示,日本放棄的台灣的前途,舊金山和約草約原規定由「主要交戰國」決定(不是由「主要佔領國」決定),若一年內這四國無共識,則由聯合國大會表決,台灣為美國的軍事佔領地的錯誤明顯可見。

而決定台灣前途的規則訂定之後,美國私下做「民調」才發現,中國大力宣傳開羅宣言決定台灣歸中國,而絕大多數的會員國相信,若貿然表決,台灣一定變成中國的,所以改由聯合國憲章決定,其第七十七及七十六兩條明定,日本放棄的台灣,其前途託管自治而獨立,白紙黑字寫於舊金山和約的前言,排除了台灣是「主要佔領國」的佔領地,不是美國或其他國家的。扁若要告,找聯合國的適當單位去告才漂亮

自由電子報 2009.10.07  10:26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美國時間五日,駁回提審林志昇等二二八人控美案後,美國軍事上訴法院也於當地時間六日,駁回提審陳水扁控告美國總統歐巴瑪及國防部長蓋次的案子。

林志昇表示,接連兩敗,他非常遺憾,雖然兩個法院都未說明分別駁回兩案的理由,但他絕不會放棄再尋法律途徑,釐清台灣地位。他並強調,將不排除針對自己的案子,與美籍律師坎普研究後,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抗告。

林志昇今天上午受訪指出,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書記官William A. Decicco宣佈:「USCA Misc. Dkt. No. 10-8003案駁回」,本案是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陳水扁先生向華盛頓軍事上訴法院提出「流亡中華民國沒有對前總統之審判權」爭議。

他表示,本案宣佈後,委任律師Dr. Jonathan Levy立刻建議:「本案應該從舊金山聯邦人權法院再提訴訟」,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與台灣人權訴訟協會共同決議,朝此方向努力,並將向陳水扁先生報告。

此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五日駁回約四千五百件案子中,林志昇等人控美案也在列。林志昇說,最高法院每年只提審約一百五十件案子,最高法院受理案件中,僅千分之三的比例能被提審,難度很高。

他不解,其控美案上訴最高法院後,被告美國國務院放棄書面抗辯,未料此案最後未獲提審。但他認為,這場訴訟打了三年,美國聯邦高等法院在今年四月七日判決「台灣人六十年來無國籍、無政府、生活在政治煉獄中」,已初步對台灣地位下了註解,也是此案的價值所在。

林志昇指出,他之所以找二二八人聯合控告美國,意在提醒美國政府,當年太平洋戰爭結束後,美國委託蔣介石集團接管台灣後放任不理,造成台灣人民身陷二二八慘案,台灣人權在國際間被漠視,美國應依舊金山和平條約,負起身為台灣主要佔領權國的責任,協助台灣人建立國家。

林志昇強調,孫中山推翻滿清,花了十一次才成功,他要推翻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才失敗一次不算什麼。

TVBS 新聞  2009/10/06  09:18  記者 倪嘉徽 / 攝影 段士元 美國 報導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秘書長林志昇,主張台灣仍屬於美軍管轄,控告美國政府一案,今天在美國最高法院被駁回,由於林志昇的主張,和前總統陳水扁訴願美國軍事法庭案基礎相同,格外引起關注。

美國最高法院在網站上公佈,9名大法官這個任期將審理的案件,整個名單長達91頁,只有55個案件,將獲得提審的機會,另外有將近2000個案件被駁回。」

TVBS記者倪嘉徽:「林志昇控告美國政府一案,美國最高法院,在5日已經作出決定,確定駁回林志昇的申請,不會作出受理。」

林志昇主張,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應該仍屬於美軍政府管轄,台灣人應該是美國海外僑民,由於這番論述,和陳前總統狀告美國軍事高等法院的基礎相同,因此格外受到關注。

陳水扁委任律師李維:「林志昇案是控告美國政府,要求釐清台灣人的國籍,不過我負責的這個案子,是只關於台灣()前總統,他聽誰的命令行事,還有他是否具有台灣司法豁免。」

林志昇控告美國政府一案,在200610月提出,一路從美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到最高法院,最後被最高法院駁回,美國最高法院並沒有說明駁回理由;而眾所矚目的扁案,美國軍事高等法院,到現在還沒決定是否受理。

中國時報  2009-09-28 【中評社/鄒麗泳分析報導】

陳水扁以“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總統”身分,向美國軍事法庭控告奧巴馬總統及國防部長蓋茲,頓時變成政治鬧劇。“控美案”要角林志昇其實是一名高度爭議的商人,他經營的環球電視台結束營運後積欠不少媒體工作者薪資。

林志昇過去一陣子遊走於李登輝陳水扁陣營,今年初他打著李登輝名號向外界促銷“台灣地位未定論”、“台灣應該成為美國的第51州”(傅雲欽註:林是主張台灣為美國海外屬地,非51州)2月初鄭重其事跑到美國指控美國遺棄台灣,獲得當時擔任李友會總會長的前“司法院長”城仲模加持,共同推銷“美國對台灣有負責”之旅。

然據瞭解,兩人赴美、控美並未獲得李登輝的認可,用“李友會”名義赴美推銷“台灣未定論”,引起李系人馬高度不滿,李雖未在公開場合發作,私下卻很惱火。李友會今年中才解除林志昇的秘書長頭銜,正式與他劃清界限。他8月分隨即找到“新舞台”成為陳水扁控告美國總統奧巴馬“代理人”。支持林志昇的城仲模上個月也卸下李友會總會長的職務。

據指出,城仲模與林志昇倡議“台灣地位未定論”或“台灣成為美國51州”(傅雲欽註:林是主張台灣為美國海外屬地,非51州)的主張,未獲李登輝認同。李陣營對林志昇複雜的政商關係背景,政治信仰或忠誠,有不少問號,他未接任李友會秘書長之前,就有部分金主與周邊人士告狀,李也聽到不少報告,但仍尊重總會長城仲模用人的權利。

李登輝與前任李友會總會長黃崑虎分道揚鑣後,原本想借重城仲模的人脈關係重整李友會。然而,李友會在城仲模主持下,一直未能把組織搞起來、活動力也下降,加上,控美案等因素,上個月,城仲模悄然同意卸下李友會總會長職務,改由李登輝老友蔡琨燦接手。

李登輝的招牌拒絕讓林志昇、城仲模等人所用,後來,林志昇組一個名為“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並自任“執行長”,李登輝陣營與林志昇劃清界限後,今年8月林志昇又找到一位新靠山─陳水扁

外界認為,控美案越來越荒誕不經,林志昇宛如扁代理人,大大炒熱他的個人知名度;但扁辦對這位代理人已發出二份(傅雲欽註:應只有924日那一份而已)否定聲明強調任何人不得利用控美案議題,以陳水扁名義對外進行任何募款。想必扁陣營已窺知問題核心。扁與林志昇相互為用的關係能持續多久?究竟是扁在踩煞車,還是扁辦替扁在踩煞車?攸關這齣政治狂想劇能上演到幾時。

NowNews  2009/09/24  11:09  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陳水扁控告美國總統歐巴馬案引發外界評論,甚至認為陳水扁此舉是要為扁案脫罪,對此,陳水扁今(24)日透過扁辦發布聲明表示,對於林志昇等人所提「控美國政府案」,與「扁家弊案」無關,而或許是不滿林志昇昨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甚至說如果能藉此案解救陳水扁「何樂而不為」?陳水扁在聲明中還特別強調,「陳前總統也不支持就此議題,以他的名義對外進行任何的募款」。

扁在聲明中說,他對「控美國政府案」的支持及背書,僅限於他本人所親簽的兩份文件,包括他本人的宣告證詞,意在凸顯台灣國家主權定位的議題,並呼籲台灣社會應全面揚棄「中華民國」虛幻的法統體制。

陳水扁強調,這兩份文件無一字與所謂的「扁家弊案」有關,也不支持將兩案做任何的連結,對於媒體近日將「控美政府案」與「扁案」相連結,導致近日來陳水扁飽受部分媒體無理性的詆毀及人身攻擊,「陳前總統感到不解與憤怒」,扁並認為此舉模糊了焦點,並使原本想要凸顯的台灣國家定位完全遭到扭曲。

陳水扁是在本月21日委託律師,向美國軍事上訴法庭控告美國總統歐巴馬,要求依據舊金山合約,履行台灣管轄權,希望由美國軍事法庭來審理扁案,且如果有必要,他願意到美國作證,在證詞後還,還署名前任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