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問題也是法律問題

──評曹長青「台灣前途不是法律問題」一文

傅雲欽     2009.10.05

▲ 自決權來自於國際法。自決問題也是法律問題。(圖:取自網路)

曹長青的「台灣前途不是法律問題」一文有若干不通之處。茲逐一檢討如下。

該文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年。」

作者把「國家」和「政府」兩概念混為一談了。這句話要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六十年」才精確。

1949年成立的是中國的新政府,不是新國家。中共是「建政」,不是「建國」。因北京政府一向反對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從未說要把它統治的大陸地區從中國分裂出去,另成一個新國家,使一個中國變成「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國家。由此可見,傳統獨派、李登輝,甚至有些藍營的人所說:「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中華民國」是不正確的說法。

中共「建政」六十年來,兩岸是處於一個國家,兩個政府,因而有兩部憲法、兩個國號、兩面國旗的分裂分治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中國。中國自古已有,絕不是只成立六十年。

該文說:「馬英九們當然也清清楚楚中華民國早已被取代;自己連聯合國席位都沒有,卻聲稱擁有整個中國和蒙古的主權,硬是閉著眼睛聲稱那個已經名存實亡的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真是除了無賴,誰也做不出來。」

作者又把「國家」和「政府」兩概念混為一談了。聯合國的代表權是一國的不同政府間的問題,不是不同國家間的問題。因此,所謂「中華民國早已被取代」等語應改為「中華民國政府早已被取代」,而「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等語應改為「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才精確。

領土只有國家才能擁有。政府不能擁有領土。中華民國政府只說過中華民國擁有整個中國的主權,何嘗說過它本身擁有整個中國的主權呢?

一個國家不能在聯合國有兩個席位(以前的蘇聯是唯一例外)。中國的席位已由北京進坐,中華民國政府當然不能再有席位。作者何必提到聯合國席位的問題?真是莫名其妙。難道作者認為中華民國是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另一國家,本來應該在聯合國有自己國家的席位,卻沒有嗎?果如此,就更離譜了。作者於後文中稱:「兩岸的任何一個中國」等語,可知作者確實認為中華民國是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另一國家。

作者認為只有代表中國的北京政府才可以聲稱中國擁有整個中國的主權,顯然錯誤。聲稱中國擁有整個中國的主權,是中國國民的義務,這和哪一個政府代表中國的問題無關。也就是說,連無代表中國之權的政府也可以、甚至必須如此聲稱。中華民國政府雖然在聯合國席位都沒有,但他聲稱中華民國擁有整個中國的主權,不但符合中華民國憲法,也符合對岸的憲法。

馬英九說中華民國(中國)擁有整個中國的主權,代表中國的北京政府何嘗說他是無賴?剛好相反,北京政府對馬英九讚賞有加,就像讚賞兩蔣反台獨一樣。

附言者,「中華民國」一詞如指大中國,它實際存在世界,如指以台灣為範圍的國家,它不曾存在過,沒有滅亡的問題,如指「中華民國政府、國號或體制」,它也實際存在台灣。作者說「中華民國」名存實亡,簡直胡說八道。

該文說:「北京在世界代表“中國”,所以對流亡中的“中華民國”佔有的土地,當然要宣稱擁有主權。」

作者又把「國家」和「政府」兩概念混為一談了。國家不會流亡,政府才會流亡。故文中「流亡中的中華民國」一語,應改為「流亡中的中華民國政府」。國家才能擁有主權,政府不能。故文中「宣稱擁有主權」等語應改成「宣稱中國擁有主權」或「宣稱為中國主權範圍」才精確。

所謂流亡政府,指失去中央政權,流亡國外的政府。1945年到台灣的陳儀政府是流亡政府嗎?顯然不是。陳儀政府是中央指派來接管台灣的地方政府,不是失去政權的中央政權。

又日本於投降並放棄台灣後,陳儀政府代表中國接管台灣,並納為一省,台灣人民同意,台灣已於1945年回歸中國。因此,1949年國民黨政府遷台,並非流亡國外。

如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國外的政府,怎麼世界各國的駐中國大使館也大多隨中華民國政府遷到不是中國領土的台灣?以前的伊朗國王巴勒維流亡海外時,各國駐伊朗大使館有跟著他搬到國外嗎?

如果遷台之後的中華民國政府沒有管轄任何一塊中國的領土,那就不是真正的政府。它怎麼還繼續在聯合國代表中國,且是有否決權的常任理事國呢?最近流亡國外的宏都拉斯總統塞拉亞,有許多國家同情他,但他還能派人到聯合國代表宏都拉斯嗎?

如果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國外的政府,它怎麼可以向它的暫住地台灣的人民徵稅呢?暫住印度的達賴喇嘛有向當地印度人徵稅嗎?

如果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政府,那是人類歷史上武力最強,組織最龐大的流亡政府。連第二次大戰時在英國的戴高樂將軍領導的法國流亡政府都要自嘆弗如。

最妙的是,連土生土長的陳水扁也說他過去執政八年是擔任中華民國政府流亡政府的總統。怪哉!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首領怎麼不是由流亡者擔任,竟然由流亡所在地的人擔任呢?

一般無知的獨派人士說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政府,還情有可原。那些愛參與選舉,進到中華民國政府裡面當官,享受「流亡」的樂趣的人,如陳水扁之流,以及跟在他周邊得到好處的人,也這樣說,就是寡廉鮮恥了。我看真正流亡的是這些人。他們出賣靈魂,精神流亡。

再說,中華民國政府佔有的台灣必須是中國的領土,北京才能宣稱中國擁有台灣主權。中華民國政府佔有的台灣如果不是中國的領土,不管北京有沒有權利代表中國,北京都不能宣稱擁有主權。北京既宣稱擁有台灣的主權,可見北京也不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流亡在國外。

作者一再說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政府,那麼他應該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所佔領的台灣不是中國領土,北京不能宣稱中國擁有主權才對。但是,作者此時又認為北京基於代表中國的立場「當然」要宣稱中國擁有台灣主權。這不是前後矛盾嗎?

該文說:「台灣要想打破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種政治幻想,首先必須跟「中華民國」切割,以此切斷北京以「國共內戰延續」為由對台灣的主權要求。」

所謂「跟中華民國切割」等語,如指「跟中華民國政府切割」,則大錯。中華民國政府連民進黨都參與其中,甚至執政過,如何切割?該語應指「跟大中國架構的中華民國體制切割」才對。而「跟大中國架構的中華民國體制切割」,其實就是「跟中國切割」,也就是台灣從中國獨立出來。

作者說跟「中華民國」切割,而不說跟「中國」切割,含有「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民國」是二個不同國家的意思。此由作者於後文中稱:「兩岸的任何一個中國」等語可知。既然如此,作者的說法就大有問題了。因為如果「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民國」是二個不同國家,台灣如再從「中華民國」切割出來,豈不變成有三個國家?

如台灣從「中華民國」這個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民國」的國家切割出來,那麼切割後,「中華民國」的領土剩下哪裡?台灣北部嗎?這豈不造成台灣本土南北的分裂?誰要這種獨立?

如果切割後是讓「中華民國」的領土剩下金門、馬祖嗎?這倒值得玩味。因為金門、馬祖本來就不宜做為台灣國的領土,台灣獨立而讓「中華民國」殘留於金門、馬祖未嘗不可。不過,這種台灣獨立變成只是為了擺脫金門、馬祖而已,意義不大,沒有必要。如要擺脫金門、馬祖,我們只要將金門、馬祖歸還「中華人民共和民國」就好了。何況,讓金門、馬祖有個「中華民國」這個小國家存在,「中華人民共和民國」一定不高興。

因此,如果「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民國」是二個不同國家,則台灣不必獨立,因為台灣已經獨立,其國名就是中華民國。不滿意這個國名,改名就可以了。這其實就是傳統獨派的主張。

作者既然和傳統獨派一樣,贊同「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民國」是二個不同國家,就不應說什麼「台灣必須跟中華民國切割」之類的話。他只要和傳統獨派去搞「正名(在此指改名之意)」運動就好了。

該文說:「跟「中華民國」切割的方式,卻不應是到美國法院打官司,因為台灣的歸屬問題,不是法律問題,美國和世界上的任何法庭都無法裁決。它是政治問題,只有在政治領域解決,這是唯一的途徑。解決的關鍵在於強調兩點:歷史真實;人民權利。……﹝人民權利就是﹞國際社會共識的民族自決:台灣前途應由二千三百萬人民「公投」決定。……這個基本人權……」

作者說跟中華民國切割的方式,不應是到美國法院打官司,固可接受,但他說:「因為台灣的歸屬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這就不對。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台灣的歸屬問題,不只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但法律問題的解決不應是到美國法院打官司,而是用其他法律方法。」

台灣的現在及將來歸屬問題,是主權變動問題,而主權變動的問題,就像私人土地所有權的變動一樣,當然也是法律問題,不是單純的政治問題。私人土地所有權的變動是國內法的問題,但主權的變動是國際法的問題。

作者不是說解決的關鍵也在於人民自決這個基本人權嗎?既談到權利的行使,當然就是法律問題。人民自決權的行使是國際法上的單方法律行為,故行使的方法,不是跟誰簽訂條約,也不是去跟誰打官司,而是宣佈獨立。宣佈獨立是台灣與中國切割的法律手續。

台灣的現在的法律地位及宣佈獨立後的法律地位如有爭議,不是不可打官司,但應由爭議的各方合意後,向聯合國的國際法庭提出。

該文說:「國際社會《舊金山和約》不把台灣給予兩岸的任何一個「中國」和其他國家,就等於把台灣給了台灣人民自己。這就是後來美國一直強調,台灣的歸屬「應取得台灣人民同意」的關鍵。」

姑不論台灣可否歸屬台灣人民,作者認為《舊金山和約》沒說台灣要給誰,就等於把台灣給了台灣人民自己,太過草率。台灣被日本放棄後,可能歸屬某一國家,也可能成為無主地,怎麼一定是歸屬台灣人民?

其次,日本於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的主權之後,台灣人民有建立自己的國家嗎?沒有。因此,台灣沒有國家主權。至於台灣的領土主權不管歸屬哪一個國家,或不歸屬任何國家而為無主地,都不可以說歸屬台灣人民(詳見拙作「所謂“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錯誤」一文)。

如果在國家建立前,人民擁有自己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這個權利不可以稱為「主權」,也不可以稱為「國民主權」,應該叫做「人民自決權」。台灣在建國之前,台灣人民擁有的是人民自決權,不是主權。很多傳統獨派將人民自決權與(國民)主權,混為一談,不知所云。

作者一下說台灣人民有自決權可以用來切割與中華民國關係(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一下又說台灣已屬台灣人民,真是霧煞煞。

總之,所謂「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是指日本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而台灣的領土主權在台灣建國之前,不可以屬於台灣人民。屬於台灣人民的,只有自決權,但台灣人民一直不曾用來獨立建國。

再談美國一直強調,台灣的歸屬「應取得台灣人民同意」的問題。美國這樣說,可能是在講台灣人民有自決權(在台灣不是國家的情形),也可能是講台灣人民有國民主權(在台灣是國家的情形)。但不論是何者,美國都不可能違反國際法常識,認為台灣人民有領土主權國家主權。作者由美國此項說詞,而推認台灣歸屬台灣人民,顯然缺乏國際法常識。

該文說:「只有更多台灣人……認同台灣是自己的國家,才會用選票淘汰那個強加的「中華民國」,才可能實現建立「新而獨立國家」的夢想!」

作者一下說「台灣是自己的國家」,似乎認為台灣已是國家,一下又說如何如何「才可能實現建立新而獨立國家的夢想」,似乎又認為台灣還不是國家,只是夢想。是非可以並存,我真服了他。

結論:台灣問題不只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解決的方法固然不是「到美國法院打官司」這種錯誤的法律行動,而是行使自決權。而行使自決權也是一種法律上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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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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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長青(作者為獨立評論員)
自由時報 2009-10-5

北京國慶大閱兵,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周年。無論民主國家怎麼嘲諷他們荒唐可笑的舉動,但北京代表中國,卻是全世界的共識。不僅如此,馬英九們當然也清清楚楚中華民國早已被取代;自己連聯合國席位都沒有,卻聲稱擁有整個中國和蒙古的主權,硬是閉著眼睛聲稱那個已經名存實亡的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真是除了無賴,誰也做不出來。

這次中國閱兵,還展出台灣花車,上面有一○一大樓、阿里山模型等,儼然台灣就是它的。當然,從台灣去的百名貴賓坐上觀禮台,就是認可這種宣稱。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年,從未擁有、管轄過台灣一天,但北京的宣稱,自有它的邏輯:共產黨打敗了國民黨,推翻了中華民國,但蔣家王朝卻逃到、並佔領台灣,所以「內戰」並未完全結束;既然北京在世界代表「中國」,所以對流亡中的「中華民國」佔有的土地,當然要宣稱擁有主權。

因此台灣要想打破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種政治幻想,首先必須跟「中華民國」切割,以此切斷北京以「國共內戰延續」為由對台灣的主權要求。但切割的方式,卻不應是到美國法院打官司,因為台灣的歸屬問題,不是法律問題,美國和世界上的任何法庭都無法裁決。它是政治問題,只有在政治領域解決,這是唯一的途徑。解決的關鍵在於強調兩點:歷史真實;人民權利。

第一要強調歷史真實:有關台灣地位的近代最重要法律文件,是五十年代初由幾乎全部聯合國成員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在該條約中,日本宣佈放棄對台灣主權,但沒有說把台灣給剛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更沒有說給實際上已進駐、佔領台灣近六年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這不僅是「台灣地位未定」,更是「台灣地位已定」的證明,因國際社會不把台灣給予兩岸的任何一個「中國」和其他國家,就等於把台灣給了台灣人民自己。這就是後來美國一直強調,台灣的歸屬「應取得台灣人民同意」的關鍵。

第二要強調迄今已是國際社會共識的民族自決:台灣前途應由二千三百萬人民「公投」決定。國民黨政府如剝奪人民這個基本人權,按美國獨立宣言的精神,人民有權革命,推翻一切專制政權。如繼續選舉政治,那就要強調,用選票淘汰不認同台灣這個國家、尤其那些用兩岸「一中」的幌子要把台灣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黨和政客。

當年立陶宛三國,以及後來的東帝汶、蒙特內哥羅、科索沃等所有近年獨立的國家,沒有一個靠到外國打官司。他們都是靠本國人民的努力,最後才夢想成真。目前綠營處於低潮,更要認清台灣問題是政治問題,而絕不是法律問題這個事實,不把有限的資源用在去美國打毫無前景的「法律」官司上,而應投入更多在上述兩個領域。只有更多台灣人認清歷史真實,認同台灣是自己國家,才會用選票淘汰那個強加的「中華民國」,才可能實現建立「新而獨立國家」的夢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