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雲欽 2019.12.15
(圖:自由時報 記者王藝菘攝)
兩岸和平協議的議題,對岸一直在鼓吹,台灣的藍營也一直在隔海唱和。在台灣,明年的總管選舉快到了,藍營聲勢大弱,不敢再叫嚷和平協議的事。但綠營方面則趁機大談反對和平協議,以攻擊藍營,騙取選票。
兩岸和平協議確實應該予以反對。但是為什麼反對?理由五花八門。其中有一種,可以簡稱為「落入中國內政的陷阱」說。這是基於「兩岸一邊一國,台灣已是國家,有主權」的認知之下,提出的說法。民進黨為首的綠營大多持這種論調。
綠營學者姜皇池曾說,國際上處理和平問題的法律文件,至少包括「和平條約」、「停戰協定」、「停火協定」與「和平協議」等。前三者是具國際法拘束力的條約,且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簽署的國際文件。
姜皇池說,兩岸簽署和平協議將會落入中國內政的陷阱,回到一中架構,落實北京的「反分裂國家法」所期待的「和平統一協議」。也就是,和平協議使台灣問題中國化,把台灣與中國間目前或未來衝突定位為國共內戰延續。
民進黨籍的總管蔡英文甚至說,由於中國不放棄武力犯台,並強推一國兩制框架下,兩岸之間沒有所謂對等談判。在此情況下,兩岸和平協議的問題必須謹慎,否則會消滅或傷害台灣主權云云。哇!連所謂的「台灣主權」都會受影響,茲事體大啊!
簡單兩句話就可反駁這種說法。兩岸間已經簽訂了三十多個協議。和平協議只是又多一個兩岸協議而已。不是嗎?已經簽訂的三十多個協議,難道是兩個國家之間的條約嗎?不是啊!由那些協議的名稱大多叫做《海峽兩岸……協議》,不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就可知道那些協議都是基於雙方的「兩岸一中」的中國內政立場而簽訂的啊!
如果簽訂兩岸和平協議是承認兩岸一中,落入中國的內政的陷阱,台灣先前簽定的三十多個協議不是已經承認兩岸一中了嗎?不是已經落入中國的內政的陷阱了嗎?
因此,所謂「簽訂兩岸和平協議之前,兩岸一邊一國,簽訂之後才承認兩岸一中,並落入中國的內政」,甚至「喪失台灣主權」,難以自圓其說。
其實,台灣早在1949年兩岸分裂之初就承認兩岸一中了,就「落入中國的內政的陷阱」了。這表現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的體制上——包括憲法、法律、命令、判例、教科書及其他無形的制度和有形的設施之上。「中華民國」的一中架構體制七十年來沒有變動。
台灣人民共同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中華民國」領土包括大陸地區(包括港澳)。其第 9 條更有「台灣省」三個字。台灣人民不是以憲法承認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省嗎?
在一中架構的「中華民國」體制下,兩岸一中。台灣一直只是事實上(de facto)獨立,法律上(de jure)仍然屬於中國,還不是國家,沒有主權。這是事實。如果兩岸一中是陷阱,台灣早已在陷阱之中了。現在的台灣,沒有要不要「落入」陷阱的問題,只有要不要「爬出」陷阱的問題。
如果台灣人民認為台灣繼續處在兩岸一中的陷阱中不利,必須面對、處理,想辦法改變,爬出陷阱,而不是對不利的事實一味否認、逃避,自欺欺人。
如果台灣人民認為台灣繼續處在兩岸一中的陷阱中不利,必須面對、處理,想辦法改變,爬出陷阱,而不是對不利的事實一味否認、逃避,自欺欺人。
雖然已經簽訂的三十多個協議是國民黨執政時期(李登輝時代和馬英九時代)簽訂的,後來執政的民進黨(陳水扁時代、蔡英文時代)有將那些協議廢除嗎?沒有啊!民進黨執政之後也蕭規曹隨,不是嗎?民進黨政府也用執行已簽訂的協議,來承認兩岸一中,維持已落入中國的內政陷阱的既有狀態,甘之如飴,不是嗎?
國民黨不認為台灣是國家。認為台灣是國家的民進黨執行兩岸已簽訂的協議,以他們的立場而論,也早已「喪權(台灣主權)辱國(台灣這個國家)」了,不是嗎?
因此,綠營以一旦簽訂和平協議,台灣就落入中國內政的陷阱為理由,來反對兩岸和平協議,是基於對事實的錯誤認知,而提出的錯誤說法,像鴕鳥埋在沙中自我感覺良好而已,沒有說服力。
附帶言者,其他反對兩岸和平協議的理由,有何值得批判之處,以及反對兩岸和平協議的理由應該是什麼,我在我的《傅雲欽按呢講》的直播節目中以口頭說過很多次。有空我會寫成文章。
●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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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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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皇池(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英國倫敦大學瑪莉皇后學院國際法博士)
蘋果日報 2011年10月20日
總統馬英九提出在(1)國家需要,(2)人民支持與(3)國會監督三條件下,將於未來十年內與中國簽署「和平協議」。追求和平,國人之所願,吾人亦感贊同,但此時此際,如此條件與安排,仍令人有所疑慮。
就個人專業所知,國際實踐中,用以處理和平問題的法律文件,至少包括:「和平條約」(peace treaty)、「停戰協定」(armistice)、「停火協定」(ceasefire agreement or truce)與「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等等。
前三者是具國際法拘束力條約,且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的國際文件;而後者(「和平協議」)則是旨在中止「一國」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或是一國之內數個政治實體間的武裝衝突,簽署以避免生靈塗炭;換言之,「和平協議」屬於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不僅不屬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規範,且用以確認系爭衝突為一國國內紛爭,交戰各方之領土同屬單一國家。
置於台灣個案事實考量,則發現:(一)台海間並無實際武裝衝突,遑論停止武裝衝突迫切性;(二)台海狀態是中國內戰與冷戰等複雜國內與國際因素所造成,若是簽署單純所謂「和平協議」,則是將台灣與中國間目前或未來之衝突,定性為中國內戰之延續,純屬中國「內部事務」(domestic jurisdiction),國際組織或第三國介入之法律障礙將因此提高,亦將使美國對台灣軍售喪失國際合法性與正當性;(三)「中華民國政府」面對在中國內戰中獲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是方今舉世所承認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若簽署「和平協議」,又無力讓「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如此在國際法定位上,將使「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武裝叛亂團體」。
人類史上往往充滿令人錯愕之情事,中國道士們為求長生而煉丹,因而發明火藥,最後成為殺人利器;歐洲傳教士堅信「信基督,得永生」,為呼喚眾人前來禮拜,希望教堂的鐘聲,可傳播更遠,教堂的鐘,可更經久耐撞,研究改良,終於煉出「精鋼」鑄鐘,結果不僅用以鑄鐘,更轉而用以模鑄大砲鋼管,使大砲殺傷力,更加增進。本來都是一番好意,卻得到傷心慘目的結果。
吾人相信總統是一番好意,因此希望政府應好好規劃簽署中國與台灣間之「和平條約」或「停戰協定」,否則呼應2005年《連胡會公報》的「促進終止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執意簽署所謂「和平協議」,將使台灣問題中國化,實際上落實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所期待的「和平統一協議」,隔絕其他國際社會成員介入之合法性,將台灣人民身家性命繫於中國「佛心佛性」,恐需再細細思量。
自由時報 2019-01-27 06:00:0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對於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並倡議政治協商,台灣內部也有人附和兩岸應簽署和平協議,台大法學院國際法教授姜皇池認為,協議屬於「國內法」,簽署協議會回到一中架構,落入中國所謂「國內管轄事項」陷阱,將使台灣問題中國化,增加美日等國介入的難度。
前總統馬英九在二○○八年的就職演說,就曾提到將對兩岸和平協議進行協商,而國民黨在洪秀柱任主席的時代,政策綱領也提出推動「兩岸和平協議」,不過,目前主席吳敦義上任後隨即刪除。
姜皇池指出,從所謂「九二共識」被創造出來,呼籲兩岸應簽署和平協議的想法,此起彼落,其中又以馬英九執政時期,討論最為熱烈,當時不只國內,連中國也有討論。而習近平最近對台講話後,簽署兩岸和平協議的聲音又再起。
姜皇池表示,國際上處理和平問題的法律文件,至少包括「和平條約」、「停戰協定」、「停火協定」與「和平協議」等。前三者是具國際法拘束力的條約,且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簽署的國際文件。
至於「和平協議」,姜皇池解釋,簽署第一個要件是「結束內戰」,即中止「一國」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或是一國之內數個政治實體間的武裝衝突,不過,「台灣跟中國間,沒有交火、沒有開戰,要從哪裡停戰?」既然不是交戰狀態,兩岸間有簽和平協議的需要嗎?
姜皇池說,簽署和平協議,是將台灣與中國間目前或未來衝突,定位為國共內戰延續,純屬中國「內部事務」,國際組織或第三國介入的法律障礙將因此提高,將使美國對台灣軍售喪失國際合法性與正當性。執意簽署協議,將使台灣問題中國化,落實中國「反分裂國家法」所期待的「和平統一協議」,隔絕其他國際社會成員介入台灣問題的合法性。
姜皇池強調,姑且不論中國簽署協議後,是否會確實履行協議,應該思考的是,台灣與中國簽署協議,會向國際社會傳達出什麼訊息?台灣對此應審慎,否則畫虎不成反類犬,在武力威嚇下的談判,恐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自由時報 2019-02-20 11:36:24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針對國民黨主席吳敦義等藍營政治人物紛紛提出兩岸簽署和平協議,蔡英文總統今日在迴廊談話裡表示,台灣會謹慎面對此事,不會接受任何消滅或傷害台灣主權或民主的協議。
蔡總統今日上午在接見來訪的歐洲議會訪問團的空檔發表迴廊談話,她提到歐洲議員們除關切台灣在面對中國威脅下,如何保持民主自由及持續貢獻和平努力,另也詢問她對於和平協議的看法。
總統說,她對訪賓們表示,台灣長久以來都是區域和平穩定貢獻者,中國的軍事企圖心及不放棄動武才是區域威脅來源,由於中國不放棄武力犯台並強推一國兩制框架下,兩岸之間沒有所謂對等談判,也不會有真正和平,對於和平協議,台灣人民會謹慎面對此事,不會接受任何消滅或傷害台灣主權或民主的協議。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網站 2017-05-19
兩岸兩會第十一次高層會談簽署協議文本
- 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 (2015-08-25)
- 海峽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 (2015-08-25)
兩岸兩會第十次高層會談簽署協議文本
- 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 (2014-02-27)
- 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 (2014-02-27)
兩岸兩會第九次高層會談簽署協議文本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2013-06-21,立院審議中,尚未生效)
第八次江陳會談簽署之兩項協議,並就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事宜達成共識
- 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2012-08-09)
-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2012-08-09)
- 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
(2012-08-09)
第七次江陳會談簽署協議文本
- 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 (2011-10-20)
第六次江陳會談簽署協議文本
-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2010-12-23)
第五次江陳會談簽署協議文本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2010-06-29)
-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2010-06-29)
第四次江陳會談簽署協議文本
- 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 (2009-12-22)
- 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 (2009-12-22)
- 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 (2009-12-22)
第三次江陳會談簽署之三項協議,並就「陸資來台投資」事宜達成共識
-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09-04-26)
-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 (2009-04-26)
-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2009-04-26)
- 海峽兩岸保險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2009-12-07)
- 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2009-12-07)
- 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2009-12-07)
- 海基會與海協會就「陸資來台投資」事宜達成共識
(2009-04-26)
第二次江陳會談簽署協議文件
-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2008-11-04)
-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2008-11-04)
-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2008-11-04)
-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2008-11-04)
第一次江陳會談簽署協議文件
- 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 (2008-06-13)
-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 (2008-06-13)
- 兩會商定會務人員入出境往來便利辦法
(1994-08-24)
- 辜汪會談共同協議 (1993-05-24)
-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1993-05-24)
- 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 (1993-05-24)
- 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1993-05-24)
- 金門協議 (199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