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需要獨立宣言嗎?當然!

──評姜皇池《需要獨立宣言嗎?》一文

傅雲欽 2007.07.02

▲ 國家誕生要宣佈獨立,如同嬰兒要呱呱落地。
(圖:Getty Images

許慶雄教授在行政院公民投票委員會舉辦的聽證會說台灣若不宣佈獨立,則法律上無法申請聯合國會籍。就此,學者姜皇池日前在自由廣場發表「需要獨立宣言嗎?」一文,說很多國家申請聯合國會籍,並未先宣佈獨立,台灣也可如此。

但許慶雄的說法只是就台灣的情形而言。許慶雄並沒有說任何要申請聯合國會籍的國家都要先宣佈獨立。

眾所週知,國家才能申請聯合國會籍。如果原來不是國家,就要先成為國家,才能申請。宣佈獨立就是某地區的人民宣佈脫離(in-)所依靠的(dependent母體,成為子國家(新國家),使國家數目從一個變成二個。

如果本來就是國家,當然就沒有宣佈獨立,以脫離母體的問題。瑞士本來就是國家,只是原來沒有加入聯合國而已。它加入聯合國,當然不必先宣佈獨立。

再者,要宣佈獨立的是子國家,不是母體。母體本來就沒有宣佈獨立的問題。例如美國從英國獨立。要宣佈獨立的是美國,不是英國。

1991年至1992年間,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馬其頓相繼宣佈從南斯拉夫獨立。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是母體南斯拉夫的殘餘。原本沒有宣佈獨立的問題。

至於母體的殘餘(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能不能繼承原來的國家(南斯拉夫),那是另一個問題。如果母體的殘餘不能繼承原來的國家,那原來的國家就等於解體(母體消滅)。此時,母體的殘餘就要「被迫獨立」成為新國家。被迫獨立的母體殘餘,理論上只有「被宣佈獨立」的問題,沒有自己「宣佈獨立」的問題。

台灣與瑞士、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的情形一樣嗎?

姜皇池認台灣已經是國家,故和瑞士、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一樣,不必再宣佈獨立。但台灣在「一中憲法」的架構下,法律上屬於中國(不管它的全稱叫「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不能和瑞士、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相提並論。許慶雄認為台灣還不是國家,因此要先宣佈獨立才能加入聯合國,這是良心之論。

姜皇池說獨立宣言的發佈與聯合國會籍的申請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實,宣佈獨立有形成力,會改變法律地位現狀(使非國家變成國家)。但申請加入聯合國則沒有形成力,不會改變法律地位的現狀(申請前是國家,申請後還是國家)。兩者法律效力並不相同。

姜皇池又說中國這個國家在聯合國憲章仍稱「中華民國」。俄羅斯國家名稱在聯合國憲章仍是「蘇聯」。這兩個國家憲法中所載正式國號,均非聯合國中所使用國號云云。但查聯合國憲章也是一種歷史文件,其中記載的「中華民國」是中國的舊國名。這不表示現在的中國仍舊以「中華民國」的全稱參與聯合國。自1971年北京政府繼承台北政府在聯合國席位(政府繼承)以後,中國在聯合國的全稱就改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了。至於聯合國憲章記載的「蘇聯」這個國家1991年以後就消滅了。俄羅斯雖繼承蘇聯在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席位(國家繼承),但與蘇聯是不同的國家,並不是俄羅斯仍舊以「蘇聯」的名稱參與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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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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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皇池(作者為英國倫敦大學國際法博士,現任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自由時報  2007.6.27

行政院公民投票委員會審查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公民投票案時,所諮詢專家,包括許慶雄教授與陳錫蕃大使,似乎一致認為:台灣若不宣佈獨立,則法律上無法申請聯合國會籍。就此議題,似乎有不同角度可以思索。

法律上,申請聯合國會籍與宣佈獨立,是兩項不同事務。一九九一年,「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共和國」解體底定,該國原組成份子之「塞爾維亞與蒙特尼哥羅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Serbia and Montenegro)通過新憲法,仍將其國家稱為「南斯拉夫共和國聯邦」(Federal Republic of Yugoslavia),主張繼承「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Socialist Federal Republic of Yugoslavia)之聯合國會籍,但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757與第777兩號決議,拒絕該請求,聯大通過GA 47/1號決議,認為該國是新國家,必須重新申請會籍,該國只好申請會籍,但申請過程中,從未發表獨立宣言,二○○○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55/12號決議,接納其為聯合國會員。

另外,二○○二年「瑞士聯邦」(Swiss Federation)申請聯合國會籍,並無任何國家表示「瑞士聯邦」尚未宣布獨立,所以不能申請會籍,安理會立即通過第1462號決議,推薦「瑞士聯邦」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並為大會所接納。

當然,以台灣名義申請聯合國會籍,絕不會若上述諸先例般順遂,前述先例僅是要說明:獨立宣言是用以表徵系爭政治實體自認且宣布其為獨立主權國家,並企盼其他國際社會成員承認此一主張;至於聯合國會籍之申請,雖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訴求重點有別,無庸強予混同。

此外論者表示:目前憲法國家名稱為「中華民國」,以台灣名義申請參與聯合國是更改國號。然經法律分析與對比國際實踐,則非如是。

一九九一年,「馬其頓共和國」申請聯合國會籍,但希臘激烈反對,所以直至一九九三年時,始使用「前南斯拉夫共和國之馬其頓」(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之「暫時國號」,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又一九七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代表權,中國這個國家在《聯合國憲章》仍稱「中華民國」。又如蘇聯解體後,「俄羅斯聯邦」(Russia Federation)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但在《聯合國憲章》中,該國國家名稱仍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在上述諸等國家中,各該國家憲法中所載正式國號,均非聯合國中所使用國號,因而台灣目前憲法雖其國家名稱為「中華民國」,但不意味此種以台灣名稱申請聯合國會籍之舉措,即需修改憲法所載國家名稱,當然亦不涉及更改國名。

無可否認的,以台灣名義申請參與聯合國,因政治現實制約,困難重重,但政治議題切勿與法律議題相混淆。僅陳上述法律意見,更懇切期盼公投審議委員會在審查該案時,能夠注意到法律與政治之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