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佈獨立才是法律抗衡

──評姜皇池「入聯公投 法律抗衡」一文

傅雲欽       2007.07.24

學者姜皇池在「入聯公投 法律抗衡」一文說,中國已在法律上將台灣封鎖在其所設定的「一個中國」框架內。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除美國外,已經全部正式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若任由事態發展,無所作為,則任何國家介入台灣問題,將構成干涉中國的內政。入聯公投是為因應中國的法律戰,不得不然的法律抗衡措施云云。

首先,美國沒有正式承認(用「認定」一語較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嗎?不對。查1954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明白規定台灣本島、澎湖是中華民國領土(第6條)。所謂「中華民國」是台北政府使用的中國國號全稱。台灣是中華民國領土,就是中國的一部分。1958823炮戰時,蔣介石和美國國務卿杜勒斯的聯合聲明中稱:「中共企圖奪取台灣,消滅自由中國」。台灣是「自由中國」,當然就是大中國的一部分。

美中之間,1979年的建交公報及1982年的817公報的中文本都明載「美國承認(英文本作「acknowledge」。有人另譯作「認知」,不妥)中國的立場,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等語。

美國政府時常重申信守「一個中國政策(One China Policy)」。所謂「一個中國」,當然是台海兩岸只有一個中國,沒有第二國家(另一個中國或台灣國)的意思。2004年美國副國務卿阿米塔吉接受媒體訪問時,稱:「我們都同意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可見美國政府長期以來已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已無疑義。最近美國傳統基金會的一些人,如費浩偉、譚慎格等,說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並沒有「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意涵,美國從未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云云,這是在灌陳水扁政府的迷湯,不能採信。

事實上,不只聯合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都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全世界的國家都如此認定,包括和台灣有邦交的二十幾個國家在內。蓋台灣的二十幾個邦交國是承認台灣政府代表中國(政府承認),不是承認台灣是獨立於大中國的另一國家(國家承認)。

其次,在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情形下,任何國家介入台灣問題,都是違法干涉中國的內政嗎?不對。

台灣雖然法理上(de jure)屬於中國,但事實上(de facto)獨立,並有自決權。台灣人民的自決權優先於中國的主權。其他國家為保護台灣人民的自決權,而介入台灣問題(如美國軍售台灣或以武力保衛台灣),雖屬干涉中國內政,但可阻卻違法(1999年北約組織以武力保衛科索沃也是如此)。

最後,入聯公投是為因應中國的法律戰,不得不然的法律抗衡措施嗎?不對。台灣要跳出「一個中國」法律框架,就必須採取能夠變更台灣法律地位現狀的措施。那就是行使自決權,使台灣由事實上(de facto)獨立進一步變成法理上(de jure)獨立。

自決權如何行使?因自決權是形成權,和民法上的租約終止權一樣,須以單方(片面)的意思表示──宣佈獨立──來行使。宣佈獨立是台灣脫離中國,獨立建國的不二法門。所謂因應中國的法律抗衡措施,應是這個才對。

至於入聯公投,即使通過,也只是表達人民有入聯的意願而已,不會變更台灣法律地位的現狀。因此,入聯公投雖有政治意義,但不是因應中國的法律抗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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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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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皇池(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自由時報  2007/7/21

入聯公投在法律上,是為因應中國法律戰,不得不然之「抗衡措施」。

近年來中國在法律上努力確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即是在架構此種法律限制,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項,凡純粹屬於會員國國內管轄事項,聯合國與其會員均有不能干涉之義務,因而任何國家介入台灣問題,將構成干涉聯合國會員之內政,違反不得干涉他國內政之原則。

在雙方關係層次,一九七九年中國與美國建交時,美國利用所謂「一個中國原則」,容許各自解釋空間,且當時全世界正式「承認」(recognize)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國家,非惟數量不多,且該等國家政治影響力有限,大部分國家規避此問題,使用「尊重」(respect)、「知道」(take note of)、「充分尊重並理解」(fully respect and understand)、「認知」(acknowledge)、「注意到」(pay attention to)等有解釋空間之陳述;但隨著時間經過,中國逐步取得大國正式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比如英國、俄羅斯、法國等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除美國外,已經全部正式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中國除藉由雙邊模式確認其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外,多邊模式亦是努力範圍,在台灣尋求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活動之過程中,利用世衛組織總幹事發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就交存《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加入書之情形,藉由聯合國秘書長,「正式書面告知」台灣:根據大會第二十六屆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凡聯合國相關組織,任何文獻提及台灣,必然將之定位為「中國台灣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不僅聯合國相關組織如此,非聯合國體系,法律鬥爭即未嘗稍歇,近來在「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 OIE)中,除更改台灣參與名稱外,更期待能通過決議,確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上述種種,在在顯示:中國積極藉由雙邊與多邊機制,在國際間累積出確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之法律效力。

中國在法律上一而再、再而三地進行突破,將台灣封鎖在其所設定的「一個中國」框架,且隨其政經影響力之增長,更加順遂,在此種大環境下,台灣若仍毫無警覺,無所作為,任由事態發展,非惟不利於台灣,勢將造成其他國家法律上無從在台灣議題進行干涉之效果。

台灣未來仍繫於台灣人民自我努力,進行入聯公投,尋求參加聯合國會籍,不論其成功或失敗,至少可確認台灣人民不認為其為中國之一部份,使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成為爭議問題,用以確保其他國家介入之法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