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曾屬於大清帝國,但大清帝國不是中國」,是這樣嗎?

傅雲欽  2017.09.29

荷蘭人畫筆下的1644年台灣的熱蘭遮城(Zeelandia,現稱安平古堡)
(圖:維基百科)

統獨派有一個盲點是,誤以為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才能建國。否則,要脫離中國就很困難,或不可能。唉!就建國的難易而言,建國本來就不容易。假設台灣現在不屬於中國,台灣建國就變成容易了嗎?再說建國的可能性,誰說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就不可能建國?!美國以前不是屬於英國嗎?現在的蘇格蘭、魁北克、加泰隆尼亞分別屬於英國、加拿大、西班牙,它們都不可能建國嗎?顯然不是。

有些傳統獨派,為了說明台灣現在不屬於中國,就主張以前也不屬於中國,也就是台灣從古至今不曾屬於中國。但是,1644年滿清入關統治中原之後,反清的明朝舊臣鄭成功佔領台灣。1683年滿清派兵消滅鄭氏王朝,接續統治台灣,並將台灣納入對岸這個帝國的一省。這是事實,那些獨派也不否認。台灣曾是對岸帝國的一省,怎麼不曾屬於中國?他們的理由是:「滿清所屬的國家是大清帝國。台灣曾是大清帝國的一省,沒錯,但大清帝國不是中國。」這種說法有道理嗎?

漢人在中原地區所建立的這個國家,有數千年的歷史,但其領域不斷改變,甚至持續性也不一貫,常被外族入侵而中斷。這個漢人建立的國家,從歷史的觀點,因政府的更迭,形成不同的朝代,各有不同的朝代名稱,如「漢」、「唐」、「宋」,在1644年滿清入關之前,其朝代名稱叫做「明」。

這個漢人國家與周邊國家交往時,或論及周邊國家時,如何自我稱呼呢?通常以朝代名稱作為國號,或前面再加一個「大」自,如「大漢」、「大唐」、「大宋」或「大明」。但是,不管任何朝代,涉外時也都常自稱「中國」。所謂中國,含有我在中間,別國在旁邊的自大心態。「中國」一詞已使用二、三千年,史不絕書。

滿清入關統治中原之前,在現在中國的東北地區就建立了自己的國家叫做「大清」,與中原的國家「大明」同時存在。此時,「大明國」和「大清國」是兩個國家。

滿清入關,消滅漢人建立的政權,但「中國」這個國家被併吞或被消滅,而歸併於「大清國」了嗎?上述那些傳統獨派持肯定的見解。但這種說法太過簡略,與整個事實不符。事實上,從政府面(皇帝是誰)而言,漢人的「大明」政府被消滅,由滿族人的「大清」政府取代,沒錯。但是從國家面(國家的同一性何在)而言,說「大清國併吞或消滅了中國」,太沉重了,不公平,應該說「大清國」與「中國」合併,兩國合併成一國,成一個更大的帝國(嚴格講,不只兩國合併,還有蒙古、圖博等國也先後合併)。兩個國家合併,如果要用「併吞」或「消滅」字眼去描述,是互相併吞,互相消滅,不是有一方併吞或消滅另一方。

「大清國」與「中國」合併以後,形成一個大帝國。這個大帝國自稱為「大清國」(或加「帝」字,稱為「大清帝國」),也稱為「中國」。也就是「中國」一詞,仍然被用作國號。或者說,「大清帝國」是全稱,「中國」是簡稱。例如馬關條約,「大清帝國」和「中國」兩個名稱都使用。前者,如同「大日本帝國」,用在前言和結語,後者,如同「日本」,用在各個條文。條約內容如下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立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彼此校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善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併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
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境內。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

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准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又臺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

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

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准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慶府,
三、江蘇省蘇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
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

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佔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

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繫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併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併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繫。

第十款

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台互換。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 李鴻章(押)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 李經方(押)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 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 陸奧宗光(押)(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由此可見,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以前,台灣屬於大清帝國,大清帝國就是中國。說那時的台灣不屬於中國,是強詞奪理。

附帶而言,從文化面看,滿清入關統治兩百多年,不是滿清文化吃掉漢文化,而是漢文化吃掉滿清文化,最後,不要說滿清舊有的風俗習慣不見了,連「滿文」、「滿語」也不見了,甚至「滿人」都幾乎不見了。一個國家(如大清國)征服且併吞另一個國家(如中國),要能宣揚國威,傳播自己的文化才算「併吞」或「消滅」別人。如果不是這樣,反而是自己被所征服的地區融合,自己的文化消失,這是「被併吞」、「被消滅」啊!怎麼是「併吞」或「消滅」呢?!

再說,台灣於1895年馬關條約之後就變成日本所有了,去爭辯先前台灣屬於「大清帝國」,不屬於「中國」,有何意義?!是要說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日本放棄台灣,因台灣之前不屬於中國,故二戰之後中國無法有效取得台灣的主權嗎?那也說不通。

首先,1912年的顛覆滿清政府的辛亥革命是「建政」(民國政府推翻滿清政府,國家的同一性不變,還是原來那一個),不是「建國」(「中華民國」從大清帝國分離獨立,形成兩國並存的局面)。民國政府取代滿清政府,成為中國的新政府,並更改國號的全稱為「中華民國」,但簡稱仍然是「中國」。因此,1945年日本戰敗,台灣回歸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就是中國。

至於,二戰之後中國能不能有效取得台灣的主權,不是看「中華民國」和「大清帝國」是否同一國,同一國才可以,也就是回歸原來國家才可以,否則無效,而是要看使否符合國際法上領土移轉的規定。如果符合國際法上領土移轉的規定,即使不是回歸原來國家也可以。台灣符合國際法上領土移轉的規定,於二戰之後回歸中國。其理由,在此省略。

1949年共產黨革命,也是建政,不是建國。北京政府成為中國的新政府,但沒有完全取代民國政府。兩個政府並存,但北京政府取得大多數國家的承認。北京更改國號的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簡稱仍然是「中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指的是同一個國家——中國。1945年以後,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也就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樣的意思

●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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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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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7-04-22  10:22

 澳洲蒙納許大學亞洲語言與研究中心教授家博(Bruce Jacobs)(圖擷自《美國之音》)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澳洲蒙納許大學亞洲語言與研究中心教授家博(Bruce Jacobs,將在今年秋天出版新書《轉變中的台灣認同》(Changing Taiwanese Identity),他本週在華盛頓智庫全球台灣研究所的演講中強調,全世界和亞洲的民主國家都應該告訴中國這句話:「台灣不屬於你!」

據《美國之音》報導,家博表示,中國說台灣是屬於他的,但事實上台灣並不屬於他,歷史軌跡也說明了台灣不屬於中國。家博指出,從1624年到1988年間,台灣歷經荷蘭、西班牙、鄭氏家族、滿清、日本和國民黨專政統治,但從來都沒有被「中國」所統治,也從來都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家博解釋,他認為滿清帝國並非「中國」,因為在滿清的統治下,台灣和中國都只能算是滿清的殖民地。

家博表示,台灣人在歷來的殖民統治下,受到壓迫且失去自己的認同,無論日本或國民黨政府都把台灣人當成次等公民,而且要求他們學習日語、普通話。直到蔣經國主政晚期才慢慢開放與自由化,讓台灣人開始有了本土意識。

家博指出,台灣要到有真正的民主選舉後,對於「自己是台灣人」的認同比例才逐漸升高,就政大選舉研究中心的調查顯示,台灣認同感在國民黨總統馬英九在任時來到最高點,他認為這是相當有趣的地方。

另外,凱達格蘭基金會所屬的新台灣國策智庫先前公布民調,有83.5%的台灣民眾認為自己是台灣人。家博認為,台灣人提高對自我的認同是相當重要的事,因為那說明了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而且「從來就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