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國際承認和法理主權

——評施正鋒《強權外交承認的考量》一文

傅雲欽  2017.07.20

▲ 施正鋒與年輕學子
圖:取自施正峰的面書)

施正鋒日前在《強權外交承認的考量》一文中說:「目前的中華民國只有獲得世界上一成左右的國家承認,法理主權是有問題的。」這樣的說法值得商榷。

一、國家和政府

施正鋒這裡講的「中華民國」是指國家,還是如學者許慶雄那樣,指的是政府(朝代)呢?從文章脈絡看,他提到「中華民國在國際上的法理主權」的問題,而國家才有國際上的法理主權的問題,政府沒有,故他講的「中華民國」應是國家,不是政府,與許慶雄不同。又施正鋒所謂的「中華民國這個國家」,與統派的立場不同,其領土範圍不是兩岸,而是僅限於台澎(或加上金馬?)。因此,他所謂「中華民國這個國家」就是「台灣這個國家」。

施正鋒認為中華民國這個國家在法理上不存在,因為其「法理主權有問題」。中華民國這個國家的法理主權「有問題」,我同意。不過,與其說「有問題」,不如說「不存在」。我認為法理主權「有問題」或「不存在」,就不能算國家。因此,我在下文,不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這個國家」等有法理主權意涵的詞語,直接用「台灣」一詞。

施正鋒認為台灣的「法理主權有問題」是因為「只有獲得世界上一成左右的國家承認」。是這樣嗎?

二、國家承認和政府承認

國際承認(外交承認)有兩種,對一個新成立國家的「國家承認」(承認它是新生的國家)和對一個既存國家的新政府(舊政府消滅時)或其中一個政府(舊政府殘存時)的「政府承認」(承認它是代表該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施正鋒講的是哪一種承認呢?他的文章是在談台灣在國際上的法理主權的問題,因此他講的當然是「國家承認」——台灣是不是一個有別於中國的新生國家。

不過,台灣從1949年中國的舊政權「中華民國政府」(即中國的國民黨政府)撤退到台灣之後,在國際承認上所面臨的、應對的都不是國家承認問題,而是政府承認問題。理由如下。

第一,台灣自己要求的承認是哪一種承認?回顧1949年之後台灣的歷史,台灣遭遇的外交問題是中國內戰問題的一環。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或稱台灣政府、台北政府)一直都在與北京政府爭奪中國的代表權。台灣從未變更籠罩在自己頭上的一中架構的體制。也就是,台灣從未向國際上表明要從一中架構體制脫離出來,變成一個新的國家。因此,台灣向來要求的國際承認是政府承認,不是國際承認。

李登輝的「特殊國與國關係」之論及陳水扁的「一邊一國」之論都是個人意見或空想,沒有落實在體制的變革上。陳水扁2007年在一中架構體制未廢除的情況下,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也是本末倒置,虛晃一招,只有貽笑國際而已。

第二,外國對台灣所作的承認是哪一種承認?台灣自己不想獨立建國,只一味要求外國對台灣作政府承認,外國當然不會違背台灣人民維持現狀的意願、熱臉貼台灣冷屁股、自作多情、越俎代庖、且冒著得罪北京的風險,對台灣作國家承認。因此,外國對台灣所作的承認當然是政府承認。考察1949年來的歷史,事實就是如此,實在無庸贅言。不過,還是略作說明如下。

一個國家對別的國家的政府承認可以撤銷。尤其在一個國家的舊政府殘存而與新政府並立的情形,因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合法政府,外國不得雙重承認,因此外國可以維持對於舊政府的政府承認,不承認新政府,也可以撤銷對於舊政府的政府承認,而改承認新政府。當然,其後也可以再撤銷,再轉移,遊走於兩個政府之間。至於國家承認則不可撤銷。兩國交惡,可以不來往或打仗,但不能改說對方變成不是國家,國格變成不存在。就像一個人可以被判死刑被消滅,但不能說他變成不是人。

又國家承認可以雙重承認或多重承認,政府承認則不可。一個地區從母國分離獨立,世界上增加一個國家,或一個國家解體,同時分裂為數個國家時,別的國家可以對新增加的國家作國家承認,造成雙重承認或多重承認。但在一個家之內,不能有兩個代表該國的中央政府,就像人不能有兩個大腦(中樞神經系統)一樣。如果政府承認可以雙重或多重,那麼該國在國際關係上的權責將會混亂不清,外國不知要以哪一個政府說的為準。這樣會天下大亂。因此,政府承認只能擇一,不能雙重或多重。

1949年以來曾經與台灣有外交關係的國家(如美國),如果它們在與台灣有外交關係的時候是對台灣作國家承認,認為台灣是有別於中國的另一個國家,那麼他們也會和北京建立外交關係,分別在台北和北京設大使館。但事實不是如此,它們都不曾同時跟台北、北京建交,同時在兩地設大使館,而是只選擇其一,在其中一地設大使館。也就是,它們後來都撤銷對台北政府的承認,改承認北京政府。它們只是把駐中國的大使館搬到北京而已,跟中國這個國家的外交關係並未中斷。由此可見,它們都是對台灣作政府承認,不是國家承認。

目前與台灣仍有外交關係的19個國家(如施正鋒所說,佔全世界國家數目的一成左右)也是對台灣作政府承認而已,不是國家承認。它們拿台灣的巨額資助,因此昧著良心說台灣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如果北京用更多的錢收買它們,它們馬上會「回復良心」,撤銷對台灣的政府承認,轉而承認北京,讓它們與中國的「關係正常化」(1979年美國卡特政府用語)。前不久,巴拿馬與台灣斷交就是這樣的情形。

因此,台灣不是如施正鋒所說,「只有獲得世界上一成左右的國家承認」,而是根本不發生需要別的國家承認的問題,因此自然沒有半個國家對台灣作國家承認。

三、國家承認和法理主權

如上所述,過去曾經與台灣有過交關係或現在仍然與台灣有外交關係的國家,對台灣的外交承認都是政府承認,不是國家承認,因此它們的承認都與台灣獨立建國無關。即使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都與台灣建交,如同1971年之前台灣政府被逐出聯合國以前那樣,台灣也不是國家,沒有法理主權可言。

再說,台灣是不是國家,有沒有法理主權,與國際的國家承認也沒有關係。依國際法學上的通說,國家承認採宣示說(declaratory theory,不採形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國家承認只是「確認」一個新生國家存在,並願意與它交往而已,不是因此「造成」一個新生國家。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3條前段規定:「國家的政治存在與其他國家的承認無關。」可見國家承認的宣示說已成為國際法原則。

因此,台灣的法理主權「有問題」或「不存在」不是因為沒有獲得國際上任一個的國家的國家承認,也不是如施正鋒所說,「只有獲得世界上一成左右的國家」的國家承認,而是因為其他因素。

什麼因素?前面已經大概提過,那就是台灣欠缺獨立建國的主觀因素——獨立建國的意思表示。這是比國際承認更先決的因素。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1條規定一個國家須有4個條件,固定的居民、一定界限的領土、有效的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但那只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那只是構成一個國家的客觀要件而已,沒提及主觀要件。如果一個政治實體具備上述4項客觀條件,只是事實上(de facto)獨立,但欠缺獨立建國的主觀意願,仍然稱不上國家。一個內戰中的國家,就常發生這樣的情形。如前所述,中國內戰,兩岸對峙狀態尚未結束。台灣還在一中架構體制籠罩之下。台灣人民和政府都安於現狀,並願維持一中架構體制的現狀。可見台灣欠缺獨立建國的主觀意願(意思表示),不是嗎?

台灣欠缺獨立建國的主觀意願(意思表示)這才是台灣法理主權「有問題」或「不存在」的根本。在目前台灣已經是事實上獨立,也就具備獨立建國的客觀要件的情況下,台灣只要宣布獨立,就具備主觀條件,而成為國家,擁有法理上的主權。至於宣布獨立之後,能不能獲得國際的承認(指國家承認),那是另一個問題。但不管有沒有國際承認或有多少國際承認,都不影響台灣國的成立

-----------------------------
參考資料
-----------------------------

施正鋒(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民報  2017-07-17  14:07

有關於是否為主權獨立國家(sovereign state),一般有兩個面向:首先是看這個政治體是否有效控制領土(內部主權)、以及是否有自主性(外部主權),再來是看是否能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也就是法理主權、以及事實主權。不論是內部控制、外部自主,台灣是一個實質的獨立國家;然而,目前的中華民國只有獲得世界上一成左右的國家承認,法理主權是有問題的。那麼,當下國際社會的主權觀是什麼?究竟強權是如何考量外交承認的?

國際政治學者Stephen D. Krasner1999年寫了一本書《主權──有組織的虛偽》(Sovereignty: Organized Hypocrisy),他根據制度的耐久持續、以及制度化程度,分為無政府狀態(anarchy)、高莖搖曳(brittle stalks)、深植人心(embedded)、以及有組織的虛偽(organized hypocrisy)(見圖)。他認為,到目前為止,外交承認作為一種國際制度,不管是事實主權、還是法理主權 ,都是有組織的虛偽,還有待進一步加以制度化。

顧名思義,無政府狀態是看誰的拳頭比較大,沒有在講道理的,當然也就無所謂的制度化;高莖搖曳則是有高度的制度化,也就是大家都有共同期待的遊戲規則,然而,只要經過利益的盤算划得來,制度是頓時改變的;深植人心是規範已經過社會化,加上脈絡倚賴,大家對於制度有高度的共識,不會有太大的變動;有組織的虛偽則是制度雖然不太制度化,也就是看情況還是有可能變動,然而,儘管月有陰晴圓缺、真真假假,初一、十五,還是有一個制度在那邊,有點像是民進黨歷年來提名規則的遞嬗。

那麼,要如何解釋外交承認的有組織虛偽現象?大體而言,強權外交承認的動機完全站在國家利益來考量權力政治,特別是外部安全、內部安全、以及國際體系的穩定。首先就外部安全來看,國家的外交承認主要著眼地緣政治的戰略盤算,也就是是否可以削弱敵手。具體而言,就是看本身跟支配國的關係:如果是敵對的國家,強權就比較可能承認分離出去的新國;如果是自己的盟邦,就會三思而行。自從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雙方聯手對抗蘇聯,由於中國視台灣為叛離的一省,美國自然不願意跟中國為了台灣而翻臉。

其次是強權的內部安全考慮,擔心政權的正當性是否會因為外交承認而遭到政敵的挑戰:當政府因為內政焦頭爛額、反對勢力相當頑強之際,比較不會想添加任何麻煩,尤其是本身也有分離的問題,外部的承認可能會鼓勵內部的分離運動,譬如俄羅斯有車臣、達吉斯坦(Dagestan)、以及印古什(Ingushetia)的獨立運動,中國有西藏、新疆、以及台灣的課題,對於外交承認比較保守;相對地,如果政權相當穩定、或是本身沒有分離主義的課題,不用擔心國內反彈,就比較願意承認由他國分離出去的新國。

再來是對於國際體系穩定的關懷。一般而言,強權會儘可能協調彼此的外交承認,然而,要是這些國家沒有共識,特別是聯合國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很可能就會傾向於維持現狀,很少會出現片面承認的情況。換句話說,當強權的利益、以及偏好一致時,會很快地共同決定是否要接受、或否決對於新國家的外交承認,然後,其他國家就會跟著走;相對地,當個別強權有特別的利益之際,就會不顧一切強力介入,不管對於國際局勢的可能影響,譬如美國號召歐盟承認科索沃,俄羅斯堅持承認阿布哈茲(Abkhazia)、及南奧塞提亞(South Osset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