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管馬英九忙著作證,不如忙著做事

傅雲欽 2013.10.04

199812月美國的軍艦正發射的一枚戰斧巡弋飛彈。
這是美軍對伊拉克的「沙漠之狐」(Desert Fox)行動的一部分。

檢察總長黃世銘向總管馬英九報告關說案,這是涉嫌洩密嗎?這是可笑的問題。保密是要講對象的。秘密不是誰都不能知道,在不影響公共利益及私人權益的情況下,有些人可以知道。有時,為了保障公共利益或私人權益,甚至要讓一些人知道。

洩密是無正當理由,將秘密洩漏給不應知道的人知道,有正當理由就不算洩密。總管是最高領導人,有維護國家秩序,任免及考核官吏之權,當然有權知道相關事項的資訊。立法院長及法務部長等人的關說,涉及國家秩序及官吏節操,總管怎麼沒權知道?!檢察總長是情治的頭子,就立法院長及法務部長等人的關說案報告最高領導人,這是理所當然,怎麼算洩密?這哪有損害到什麼公共利益及私人權益?!

在那些胡亂反馬的人胡鬧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竟一本正經地立案偵辦所謂的洩密案。檢察官可說隨黑幫的政客及庸俗的媒體起舞,秀過頭了。在黃世銘向總管馬英九報告關說案的事實經過已經眾所週知的情況下,檢察官也根本沒有傳訊馬總管作證的必要。檢察官昨天傳訊馬總管作證毫無意義。

又從以往經驗可知,總管常會被反對派抗議。抗議難免就有妨害公務等案子產生。這些案子總管都是被害人或至少是在場目擊證人。如果這些案子的承辦檢察官都傳訊總管作證,總管會一天到晚跑檢調機關或法院。這樣像話嗎?又現在的刑事審判都要踐行對證人交互結問的程序,一問就是大半天。總管把時間耗在法院被問來問去,還有時間處理國政嗎?因此,雖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7號解釋認為,憲法賦與總管的刑事豁免權不包括免除總管在他人的刑事案件當證人的義務。但實務運作上,檢察官或法官應儘量必免傳訊總管作證才對。

何況,依上述大法官的解釋,總管在他人被訴的案子當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04條的規定,檢察官或法官要前往總管的所在處所進行訊問,以示對總統之尊崇,不能傳喚總管到檢察署或法院應訊。據報載,昨天馬總管是在台北地檢署第四辦公室應訊,不是在總管府或其他馬總管所在的地方,應屬違法。馬總管竟未就此抗議,令人遺憾。

陳水扁當政時,曾經因所謂「民進黨人游盈隆選舉時主張發放頭目津貼的期約賄選案」,被偵辦該案的檢察官李子春傳訊作證。陳水扁在李子春面前,站了兩個半小時應訊,創下中華民國史上現任總管出庭應訊的紀錄。藍營看陳總管被修理欣喜若狂。馬英九昨天也被如法泡製,出庭作證。綠營也叫好連連。不管藍綠,大家以傳喚總管上法院受訊問為樂,寧非怪事?!反馬人士說台灣是「警察國家」,簡直睜眼說瞎話!

唉!這是刁民橫行,官不聊生的時代。陳水扁時代已然,於今馬英九時代尤烈。將來萬一綠營「撿回」政權,綠營的總管鐵定也不會好過。藍綠政客為無聊的事惡鬥,置關係國計民生的大事於不顧,這是什麼狗屁民主?這種是你想要的民主嗎?

我本來以為馬英九硬起來了。但他配合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演出,等於向違法亂紀示弱(陳水扁以前也是),令人失望。

台灣無大事,故大家忙於內鬥。馬政府無其他作為,故全台灣整天在講所謂「監聽、洩密」的事講不完,伊於胡底?!馬政府應該學學美國的克林頓總統。克林頓當時因與白宮實習生李文斯基鬧性醜聞,被媒體緊追不捨。199812月,美國國會準備彈劾克林頓之際,克林頓為了轉移焦點,就發動對外戰爭──對伊拉克的大規模的空襲行動,叫做「沙漠之狐」行動。這場戰爭雖然沒有阻止眾議院的彈劾案通過,但成功轉移了民眾的視線,讓克林頓得到一些喘息。

馬總管不應該整天坐困愁城。他既然大權在握,就做點有意義的大事,當個真正的強人。他可以宣佈台灣獨立啊!宣佈獨立,北京跳腳,台灣會進入緊急狀態,舉世矚目。這樣,那些庸俗的媒體、無聊的政客鐵定不會再理所謂「監聽、洩密」的事。當然,他應該沒有英明到宣佈台獨的程度。他不一定要搞台獨。他可以模仿1993年俄羅斯的葉爾欽總統炮轟國會大廈,把那群黑幫「利委」打得屁滾尿流啊!或者,他藉台灣的漁船被菲律賓欺負為由,派兵打掉幾艘菲律賓的海巡船隻,也可以啊!

台灣的無聊政客整天吵著所謂「監聽、洩密」的事吵不完,無聊的媒體搶收視率也炒作這些炒不完。所謂「監聽、洩密」的事居然被誇大渲染成「憲政危機」,真是可笑。馬總管實在要Do something,以終結這個口水堆砌的「危機」,讓這些無聊政客和媒體閉嘴,或換換話題。

●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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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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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2013-10-03  23:16:04

(中央社台北3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洩密案,今天以被告身分傳喚黃世銘,並以證人身分傳喚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說明。

台北地檢署近日受理民眾告發黃世銘涉向總統洩密等相關案件已超過20件,都指控立法院長王金平涉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司法關說案在95日簽結,黃世銘卻在831日就前往總統官邸向馬總統密告這起關說案,涉嫌洩密。

北檢受理案件後,分案由主任檢察官張介欽偵辦,張介欽今天傳喚被告黃世銘、證人馬總統說明。由於馬總統831日晚間10時左右找江宜樺、羅智強到官邸討論,檢方也以證人身分傳喚江宜樺、羅智強說明。

馬總統晚間8時許在總統府後方的北檢第四辦公室應訊,由檢察官張智堯主問,經過1小時30分的偵訊,馬總統在晚間930分離開第四辦公室,回到總統府。

北檢指派檢察官陳舒怡在位於辛亥路的第三辦公室偵訊江宜樺,時間自晚間830分至10時,偵訊結束後,江宜樺搭車離開第三辦公室。

黃世銘晚間搭車從車道進入北檢。北檢發言人黃謀信指出,黃世銘雖為被告身分,但並非現行犯或在押被告,在他人身自由未受限的情形下,不能限制他如何到庭及如何離開,絕無禮遇問題。

黃世銘受訪表示,他問心無愧,沒有對不起國家和人民,也沒有虧欠檢察總長這個職責,「我只是把司法最黑暗、最醜陋的一面給掀開來,我還是會繼續堅持我的立場,持續走下去,絕不退怯」。

羅智強應訊結束離開檢方時,被部分民眾嗆聲。他呼籲民主社會應互相尊重,他了解站在馬總統對立面,是不需要勇氣的,但站在馬總統同一邊,可能需要一些傻氣,他願意為他的立場付出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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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  2005.11.07  2:30:29 PM

【大紀元117日報導】(據中廣新聞梁國榮報導) 陳水扁總統在輔選時表示,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傳喚他,讓他站了兩個半小時,只是為了爽,李子春今天遺憾的說,希望總統能夠停止再說讓人難過的謊話。

對於陳水扁的談話,李子春仍是一臉笑談,他說在他偵辦過的案件當中,他都一律請證人或被告坐著,因此他希望總統不要再說謊了不過在談到花蓮地院一審判游盈隆無罪,陳水扁竟公開說游盈隆就是無罪,李子春也是劈頭就說,法院是他家開得嗎?李子春說,總統也是法律人,難到不知有罪無罪三審才會定讞的法規?因此李子春說,總統不應將司法當做選舉的攻擊話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7號解釋
解釋日期:2007615
司法院網站

    文:

一、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在案。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但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現場之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得拋棄此一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