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不要上訴」或「提醒依法辦理」不算關說嗎?

傅雲欽 2013.09.13

201397日媒體製作的柯建銘關說疑案的關係圖
(圖:中國時報

柯建銘關說案牽涉到好幾重的人際關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頭人柯建銘請託立法院長王金平,這是第一層。王金平請託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這是第二層。曾勇夫請託陳守煌(或可能加上承辦檢察官林秀濤),這是第三層。陳守煌請託林秀濤,這是第四層。

柯建銘與王金平之間是在野黨國會領袖與執政黨國會領袖的關係。他們要遵守朝野政黨的分際,不能逾越。柯、王兩人之間的關說,破壞了朝野政黨分際。又柯、王與曾勇夫、陳守煌之間是立法院與法務部的關係。他們要遵守憲政體制上立法權與司法行政權的分際。柯、王關說法務部,破壞了憲政體制上立法權與司法行政權的分際。又法務部的曾勇夫、陳守煌、林秀濤之間是上司與下屬的關係。他們要遵守司法行政權與檢察官辦案職權的分際。法務部的上司關說下屬,這破壞了司法行政權與檢察官辦案職權的分際。

關說會破壞官僚體系的正常運作,造成不公和腐化,毋庸贅言。但怎樣的說詞才算關說呢?一般人還停留在威權時代,以為關說是找與案件的上級機關去壓迫、去命令下級機關照辦。其實不然。在現在的民主開放時代,關說已經不這麼粗魯了。我們看看這次柯建銘關說案就知道。

王金平否認他有關說,辯稱:「立法院於審查今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作成決議,為解決檢察官濫權上訴的問題,建請法務部高檢署等相關單位,應就上訴情形,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改善專案報告,所以有關濫權上訴的問題,是立法院通案關切的議案,並非針對個案。因為有此決議,本人打電話給法務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陳守煌檢察長,目的是要提醒法務部及高檢署依法不要有濫權上訴的情形,沒有要求不要上訴,所以本人與曾部長及陳檢察長的通話,並非關說。」王金平辯解的理由,簡單地說,有兩點。第一,他打電話給曾勇夫等是通案關切,不是針對個案。第二,他沒有要求檢方不要上訴。

但依特偵組調查結果,王金平打電話給柯建銘,說的內容是:「那個阿煌(陳守煌)有打電話來了。他是跟我說那個女孩姓林,林秀濤,他說他是勇伯(曾勇夫)的人啦。所以他叫我跟勇伯說。我已經跟勇伯說完了。他說好啦,他會盡力,他會弄。就讓他處理。」第二天,王金平再打去一通說:「勇伯他跟我說OK了。」由此可見,他打電話給曾勇夫等確有提到柯建銘的個案。在此情況下,他縱使有提到立法院建請法務部不要濫權上訴的通案,那也只是幌子,不是重點。王金平說不是針對個案,這是硬拗。

其次,關於王金平有沒有要求(或請求、希望)檢方就柯建銘的案子不要上訴,因特偵組沒有監聽王金平和曾勇夫、陳守煌的電話,故這部分沒有證據。但問題是,在王金平已向曾勇夫、陳守煌提到柯建銘的案子,並轉達柯建銘不希望檢方上訴意願的情況下,王金平如果沒有要求(或請求、希望)檢方不要上訴,就不構成關說嗎?

王金平請託曾勇夫、陳守煌時說:「關於柯建銘的案子,拜託你們檢方不要上訴。」這是關說,應無疑義。如果王金平就個案請法務部門「依法辦理」,或在「不要上訴」的中間插入「濫權」兩字,說成「不要濫權上訴」呢?這就不是關說嗎?當然還是關說!因為「請依法辦理」、「請不要濫行上訴」都是冠冕堂皇的表面話,有弦外之音在焉。這種話如果沒有弦外之音的話,簡直是廢話。「依法辦理」、「不要濫行上訴」的道理是常識,誰不知道?還用你柯建銘、王金平僕僕風塵去提醒、開示嗎?可見「請依法辦理」、「請不要濫行上訴」的真意也是「請不要上訴」,不容狡辯。

同樣的,如果陳守煌對林秀濤說:「柯委員拜託我們不要將他的案子上訴。命令妳不要上訴。」這當然是關說。但陳守煌這些圓融的官場老手應該不會這麼不客氣。

林秀濤在特偵組調查時證稱:「檢察長(陳守煌)告訴我說,是柯建銘找他,我即將收到一個判決,柯建銘認為最好不要上訴,他認為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我當時回答檢察長說,我要看過判決才能決定,因為我不知道判決是什麼樣的。檢察長建議我不要上訴。檢察長如果沒有這樣的指示,我會上訴。檢察長有提到預算的壓力,所以依照柯委員意思來做。」(林秀濤嗣後面對媒體時翻供)

陳守煌自己日前在媒體記者前,則辯稱:「立院認為檢方浮濫上訴,常導致當事人纏訟,因此才提醒林秀濤依法辦理,該上訴就上訴,該不上訴就不上訴」、「只是轉告林秀濤,她該上訴就要上訴,但如果判決沒有違背法令,應本於法律有所擔當,勇敢不上訴」、「他向檢察官轉達國會議長的意見,但並沒有強迫行為」等語,然後說:「基於檢察一體,行政監督的立場,找林秀濤討論。怎麼這樣就變成關說了呢?這個案例如果成立關說,那麼以後沒有檢察長敢找檢察官討論案件了。

陳守煌沒有命令林秀濤不要上訴,應可認定。但林秀濤在特偵組調查時說,陳守煌建議不要上訴,陳守煌自己則說,他提醒林秀濤依法辦理。依上開王金平部分的說明,不管事實是「建議林秀濤不要上訴」或「提醒林秀濤依法辦理」,都是關說。陳守煌辯稱他只是提醒林秀濤依法辦理,不是關說,純屬狡辯。試問陳守煌會就高檢署的每一個案子,都把檢察官叫到他的辦公室來,提醒說「依法辦理」嗎?鐵定不會如此。他如果每一個案子都如此提醒承辦檢察官,那麼不是高檢署的檢察官都是白癡,就是他自己是白癡。

至於陳守煌辯稱,他是基於檢察一體的原則,行政監督的立場,有權找林秀濤討論某些個案,這不算關說云云。但檢察一體的原則是為了增強司法行政的功能,以打擊犯罪。檢察一體運作時,檢察體系的上級要考量的僅是如何協助承辦檢察官蒐證、調查或緝捕人犯等與案件本身有密切相關的行政問題,不能考量案件本身的心證判斷對不對,更不能考量其他與案件本身沒有密切相關的因素,例如法務部的預算的審查會不會受案件偵查結果的影響。承辦檢察官的上司因考量法務部的預算掌握在立法院手裡,就明示或暗示承辦檢察官對立法委員的案子放水,這是濫用、誤用檢察一體的原則。因此,陳守煌以檢察一體為由,干涉個案的判斷,當然不足採信。

從威權時代到現在民主開放時代,關說文化也與時俱進,不再那麼頤指氣使了,變得比較客氣斯文了。因為比較客氣斯文,以致很多善於「喬」事情的政客,如「大喬」王金平、「小喬」柯建銘之流,就認為這只在作「選民服務」,不算關說。

王金平就關說案的答辯聲明中,開宗明義說:「由於檢察官的草率失職,當事人的名譽、家庭、工作等等皆因此毀滅難以挽回。人民的痛苦,政府知道嗎?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政府有感覺嗎?人民期待司法改革,政府了解嗎?」他的意思是司法有問題,因此他才為柯建銘出頭去關說。他講得多麼理直氣壯啊!但是,其實就是因為像他這種三流民代常去關說,司法才不獨立,才出問題啊!王金平本末倒置,真是個忝不知恥的傢伙!

因此,透過關係,為司法個案說項,不管說得如何客氣,如「建議如如如何」等,也無論說得如何冠冕堂皇,如「請依法辦理,該怎麼辦就怎麼辦」,都應解為關說,都要加以禁絕。否則,如容許客氣的、冠冕堂皇的關說充斥,台灣的社會仍是「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的叢林世界。建立清廉政府將是空想。

●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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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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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2 9 6
發稿單位:特別偵查組

有關法務部部長曾勇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涉嫌接受關說為立法委員柯建銘被訴背信等罪嫌一案,違法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指示而未予上訴一事,本署說明如下:

壹、緣起

一、本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前會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法官集體貪污案,於民國 99 7 12 日執行搜索,除於被告陳榮和辦公室查獲現金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外,另於被告陳榮和住處查獲 90 萬元現款,其中130 萬元部分,因係貪污犯罪所得贓款,業於同年 11 8 日起訴時,併請法院予以宣告沒收(現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另該 90 萬元之來源,被告陳榮和供述前後不一,其配偶對此亦毫無所悉,乃另行簽分 100年度特他字第 61 號繼續偵查,該 90 萬元款項嗣經查明並無特定對價關係,乃予以簽結,惟該筆款項被告陳榮和未能交待來源,供詞反覆,是否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發交臺北地檢署偵辦。

二、特偵組於偵辦前揭 100 年度特他字第 61 號案時,發現立法委員柯建銘涉嫌介入關說假釋案,且有不明現款流入其帳戶,疑涉有貪污犯嫌,乃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法官聲請就柯建銘委員持用之0938******號電話核發通訊監察書執行通訊監察,嗣經清查金流,查明該等款項係自案外人流入,與受假釋人無涉,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證,尚難認柯建銘委員涉有前揭貪污犯罪,全案於 102 9 5 日簽結。

三、惟特偵組於執行柯建銘委員持用之 0938******號電話通訊監察作業中,經發現法務部部長曾勇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涉嫌接受立法院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柯建銘關說,而違法指示臺高檢署承辦檢察官林秀濤就柯建銘委員被訴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臺高院 101 年度上更(一)字第 92 號更一審無罪判決不予上訴,致該案無罪定讞。

貳、涉嫌關說事實

一、柯建銘委員被訴背信等罪嫌之偵審歷程

柯建銘委員涉嫌於民國 87 年間,擔任全○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電通公司)總經理期間,為沖銷其於 86 12 月間,以借用之支票向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所換取之 1,200 萬元現金債務,利用全○電通公司以短期投資附買回的方式,向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國際公司)購買股票之機會,以總經理之身分代表全○電通公司與隆○國際公司負責人簽訂全○電通公司購置隆○國際公司股票合約書,實際以每股 5 元買受隆○國際公司股票 400 萬股共計2,000 萬元,竟偽以每股成交價格 8 元售出隆○國際公司股票與全○電通公司,偽以 3,200 萬元(含現金2,000 萬元及全○電通公司對柯建銘之 1,200 萬元票據債權)計價申報稅賦,因而免除了柯建銘委員對全○電通公司之 1,200 萬元票據債務,而涉犯刑法第342 條背信及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5 款等罪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 97 7 22 日提起公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於 98 9 29 日以 97 年度訴字第 712 號判決「柯建銘商業負責人,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經上訴臺高院,
由該院於 99 9 14 日以 98 年度上訴字第 4504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第三審,由最高法院於 101 4 12 日以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804 號判決「原判
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臺高院於 102 6 18 日以 101 年度上更(一)字第 92 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柯建銘無罪。」,臺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於同年6 27 日收受判決後,於同年 7 月初簽請不上訴,經陳守煌檢察長核閱後,未予上訴,於同年 7 8 日上訴期間屆滿,而告無罪定讞。

二、所涉關說事實

(一)柯建銘委員於臺高院 102 6 18 日判決無罪後,於同年 6 21 日以持用之 0938******號電話與其選任辯護人蔡○○律師討論本案是否會上訴時,經蔡律師告以:「一般檢察官都會上訴,除非是說、、、」、「這跟檢察官沒有關係了,看它分案給那一組這樣子而已」等語後,柯建銘委員即思藉由請託關說前已熟稔之陳守煌檢察長以影響該案承辦檢察官之上訴決定。

(二)迨臺高院 101 年度上更(一)字第 92 號判決於 6 25 日送達柯建銘委員之立法院委員辦公室,由其立法院助理代為收受。柯建銘委員於 6 26 日經以向
其立法院助理詢問後,得悉該案之臺高檢署承辦檢察官為「孫○○」(按孫○○檢察官為言詞辯論終結時之臺高檢署蒞庭檢察官,故判決書最末行記載「本案業經檢察官孫○○到庭執行職務」,惟孫○○檢察官於 102 5 20 日調派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經陳守煌檢察長指定由林秀濤檢察官負責其後判決收受業務)。柯建銘委員即與陳守煌檢察長連繫,更關說陳守煌檢察長該案勿予以上訴,使其能無罪定讞;詎陳守煌檢察長竟於該案尚未由臺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 6 27 日收受判決之前一、二日某時許,即在臺高檢署檢察長辦公室約見林秀濤檢察官,並告以柯建銘委員找他,本署承辦檢察官即將收受判決,柯建銘委員認為最好不要上訴,他認為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等詞,經林秀濤檢察官答以要看過判決才能決定,因為伊不知道判決是什麼樣的等語,陳守煌檢察長即以司法機關有預算的壓力,建議林秀濤檢察官不要上訴。其後,林秀濤檢察官返回辦公室後,即向同辦公室之陳○○檢察官說「真好,不用寫上訴書。」顯因檢察長陳守煌之違法指示,已然有意決定不予上訴。

(三)柯建銘委員因無法確認陳守煌檢察長可否影響檢察官就該無罪判決不予上訴之決定,即請託王金平院長於同年月 28 日代為出面以電話向陳守煌檢察長關說,詎陳守煌檢察長承前意思,亦予以應允,且就王金平院長所詢該案收受判決檢察官林秀濤之姓名,於同日以電話答復王金平院長;陳守煌檢察長復認王金平院長與曾勇夫部長亦稱熟識,另告知王金平院長此事仍應請託曾勇夫部長,曾勇夫部長竟予以允諾會盡力處理。嗣曾勇夫部長與陳守煌檢察長連繫後,得知陳守煌檢察長業已向承辦檢察官林秀濤表明勿予以上訴,即於同年月 29 日中午 1 時許,與王金平院長在新北市土城區承天路某處參與聚會時,告知王金平院長本案不會上訴,王金平院長得知前揭訊息後,即以電話向柯建銘委員回復,「勇伯(指曾勇夫部長)跟我說 OK 了。」

參、證據資料

一、證人即臺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具結之證詞

(一)「我收受判決那天的時候,應該在收受判決前一、兩天,我的檢察長打電話到我辦公室來,是陳○○檢察官接的,他說檢察長有事情找我,我到他辦公室,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聽到。他告訴我說,是柯建銘找他,我即將收到一個判決,柯建銘認為最好不要上訴,他認為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我當時回答檢察長說,我要看過判決才能決定,因為我不知道判決是什麼樣的。」

(二)「檢察長是建議我不要上訴。

(三)「(問:是否因為檢察長指示不要上訴,所以閱卷的部分你省略了?)是,但是我還是有看過判決。‧‧‧。但是我確實沒有很仔細的每個字去看。」

(四)「(問:檢察長如果沒有這樣的指示,你是否可能會上訴?)是,我會上訴,即使我知道他上訴審可能會判無罪,我還是會上訴,以杜悠悠之口。‧‧‧。」

(五)「檢察長有提到預算的壓力,所以依照柯委員意思來做。

二、證人即臺高檢署檢察官陳○○具結之證詞

(一)「我記得林秀濤檢察官好像收受這個判決時,陳守煌檢察長有找過她,但是當時我沒有在場,我不知道檢察長怎麼說,我只記得林秀濤檢察官回來時說『真好,不用寫上訴書』,我只跟她說要不要上訴,我們還是要調卷回來看判決是否可以說服。」

(二)「(問:林秀濤檢察官有無講或暗示檢察長要本件不要上訴?)我不清楚。如果按照林秀濤說『真好,不用寫上訴書』意思應該是這樣,但是究竟是她本來就不想上訴,還是因檢察長要她不要上訴,所以才不上訴,我不知道。」

綜據林秀濤、陳○○檢察官之證詞,林秀濤檢察官於經陳守煌檢察長指示其不要上訴後,即已向陳○○檢察官表示「真好,不用寫上訴書」等語,且自承其後並未調卷審閱是否有上訴理由,仔細研究更一審無罪判決內容及「(檢察長如果沒有這樣的指示,
你是否可能會上訴?)是,我會上訴,即使我知道他上訴審可能會判無罪,我還是會上訴以杜悠悠之口。」等情不諱,足認林秀濤檢察官應係於未收受判決之前即受陳守煌檢察長之不當指示,始決定不予以上訴,應屬事實。

三、通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

經調取王金平院長持用之 0910******號、0922******號、0937******號、曾勇夫部長持用之 0928******號、陳守煌檢察長持用之 0988******號及柯建銘持用之0938******號等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與本署特偵組依臺北地院法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就柯建銘所使用之0938******號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譯文相互勾稽比對結果如下:

(一)柯建銘委員於同年 6 21 日以持用之 0938******號行動電話與其選任辯護人蔡○○律師討論本案是否會上訴時,蔡律師即稱:「一般檢察官都會上訴,除非是說、、、」、「這跟檢察官沒有關係了,看它分案給那一組這樣子而已」等語。 柯建銘委員得悉該案業經臺高院於 102 6 18 日以 101 年度上更(一)字第 92 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柯建銘無罪。」後,即向辯護人探詢該案檢察官有無不上訴之可能。

(二)6 28 日上午 11 51 分,王金平院長以其持用之0910****** 號電話撥打陳守煌檢察長持用之0988******號電話,通話秒數 75 秒;其後,王金平院長立即於上午 11 52 分以前開電話撥打予曾勇夫部長持用之 0928******號電話,通話秒數 93 秒;話畢,王金平院長立即於上午 11 58 分再以前開電話撥打予陳守煌檢察長持用之 0988******號電話,通話秒數 25 秒。

上開通聯紀錄顯示,係王金平院長居間曾勇夫部長、陳守煌檢察長聯絡柯建銘 101 年度上更(一)字第92 號無罪判決關說事宜(按王金平院長前次與曾勇夫部長、陳守煌檢察長二人以行動電話聯絡事務,係在 102 2 8 日間,迄今已中斷 4 個月有餘)。

(三)同年月 28 日晚間 8 30 分王金平院長以持用之0922******號電話(申租人蔡○○)撥打行動電話予柯建銘,說:「『阿煌』(指陳守煌檢察長)有打電話來,說那個女孩姓林,林秀濤(音同「桃」,指臺高檢林秀濤檢察官),她是『勇伯』(指曾勇夫部長)的人,叫我跟『勇伯』說,我已經跟『勇伯』說完了,他會盡力,他會弄,『勇伯』要處理。」柯建銘並反覆向王院長確認「勇伯」是否會處理,王院長均予肯定之答覆。

此部分對話,已為特偵組就柯建銘所使用之0938******號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作業中所截錄,參諸本件柯建銘委員被訴背信等罪嫌之更一審無罪判決之收受判決檢察官確係林秀濤,及上開(二)即同日上午王金平院長、曾勇夫部長、陳守煌檢察長之電話通聯紀錄顯示,王金平院長於同日上午曾2 次與陳守煌檢察長通話、1 次與曾勇夫部長通話之事實以觀,堪認王金平院長於同日晚間 8 30 分以電話告知柯建銘委員,「阿煌」有打電話來,說那個女孩是林秀濤,叫我跟「勇伯」說,我已經跟「勇伯」說完了,他會盡力,他會弄,「勇伯」要處理等情,應屬信而有徵。

(四)同年 6 29 日中午 1 34 分許王金平院長以0937******號撥打行動電話予柯建銘,說:「剛才那個人在那邊你有看到嗎?」、「伯啊,就勇伯(指曾勇夫部長)啊」,「他跟我說 ok 了」,柯委員並回稱:「我沒遇到,我剛離開」、「好好,謝謝」。

此部分對話,亦為特偵組就柯建銘委員所使用之0938******號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作業所截錄,經勾稽事後調取之通聯紀錄分析王金平院長、曾勇夫部長、柯建銘委員三人於同年 6 29 日中午時分之基地台位置,係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三段91-93 號、中央路三段 91-93 號、承天路 28 4 號、土城區中央路三段 76 25 號及中央路三段 4 號等處,均位於捷運永寧站週邊 12 公里以內,顯見該日中午王金平院長、曾勇夫部長及柯建銘委員三人應有共同參加土城區某一活動,活動中王金平院長詢問曾勇夫部長關於柯建銘委員全○電通案件處理情形,曾勇夫部長告知王金平院長已經 OK 了,王金平院長始以電話轉告先行離開之柯建銘委員。足認曾勇夫部長顯已明確向王金平院長表達業已達成關說不上訴之事實。

四、調卷

(一)經向新竹地檢署調取臺高院 101 年度上更(一)字第 92 號該案全卷,臺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確於 102 6 27 日收受判決,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二)本案前經新竹地檢署起訴後,新竹地院、臺高院一、二審均判決有罪;而臺高院更一審則予以改判無罪,惟依實務作法,對於一、二審均有罪之判決,嗣經更審判決無罪者,檢察官應調卷詳予審核以決定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乃臺高檢署承辦檢察官林秀濤就該一、二審均為有罪判決之更一審無罪判決,竟未調卷詳予審核,及仔細研究更一審無罪判決內容有無違背法令事由,即遵照陳守煌檢察長轉達有立法委員關說及違法指示不要上訴之意,率未予上訴,致該案無罪確定,顯然悖離實務作法。

(三)而本案更一審無罪判決認事用法,經研析有多處違誤,臺高檢署檢察官收受判決後,應於 10 日之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茲舉其大者析述如下:

1. 本案證人即隆○國際公司之負責人王○○前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是在 87 年中去找全○電通公司的柯建銘來接手隆○國際公司,因隆○國際公司不賺錢,全○電通公司不願投資,但因伊有資金壓力,所以伊跟柯建銘說改用附買回方式向全○電通公司借款,伊於 87 8 5 日提供 4 萬張隆○國際公司的股票作價 2,000 萬元,過戶給全○電通公司,伊應在 87 11 7 日前以 2,080 萬元買回這些股票,所以伊與全○電通公司之實際交易金額為 2,000 萬元,合約書記載也是 2,000 萬元,並非 3,200 萬元,其中 1,200萬元係順便還掉柯建銘之欠款,柯建銘並未實際交付伊 1,200 萬元,係應柯建銘的要求將每股 5 元虛報為每股8元,以使帳面相符,柯建銘想透過這個投資案,順便還掉柯建銘自己的欠款,因為柯建銘幫我調度2,000 萬元,所以配合柯建銘做這樣的申報,這以人情上來講,是很合宜的等語,業經一、二審肯認,且
核與證人即全○電通公司副總經理陳○○等人所證相符,並有全○電通公司 87 8 3 日第 5 次工作會議紀錄(以 3,200 萬元購買隆○國際公司股份,附賣回條款)、87 8 5 日柯建銘與王○○簽立之購置隆○國際公司股票合約書(以 2,000 萬元購買隆○國際公司股份,附賣回條款)在卷可資佐證。至證人王○○於一審時改稱有另 1 3,200 萬元合約,柯建銘要給伊 1,200 萬元,伊才要一併還 3,200 萬元含利息,如柯沒給伊 1,200 萬元,伊只要還 2,080 萬元,但之後柯沒給伊 1,200 萬元云云部分,一、二審認此部分與其於偵查中所證不同,與陳○○所證有出入,且未提出該 3,200 萬元合約為證,證人張○○吳○○均證稱未見過該合約,且最終柯建銘亦未支付1,200 萬元與王○○,證人審判中翻供之證述係廻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而判決被告柯建銘有罪,且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判決就此並未認為採證有所違誤。詎更一審遽予採信王○○一審時翻供之證述,不採偵查中明確且有合約證物之證詞,進而推認此部分柯建銘曾開立票據,雖跳票未清償,全○電通公司仍有債權,並未受有損害,並無背信責任,而撤銷原判決,諭知柯建銘無罪之判決。

2. 全○電通公司自始至終均認為係以 3,200 萬元購買隆○國際公司股份,3,200 萬元亦係柯建銘於工作會議上提出之金額,而柯建銘卻於會後私下與隆○國際公司議定以 2,000 萬元成交,因而減少 1,200 萬元之價金,而此部分即由柯建銘以其前積欠全○電通公司之票據抵銷,顯係使全○電通公司以 3,200 萬元購買2,000 萬元之股票,造成 1,200 萬元損害。又背信罪為即成犯,其於背信行為之始,其 1,200 萬元票據債務因此欺罔行為而抵銷,對全○電通公司即生損害,縱其後其開立票據試圖清償,亦無解其犯行之成立。更一審認無損害成立,其採證認事用法,不無違背法令,應有提起第三審上訴,以資救濟之必要。

肆、相關責任

一、法務部部長曾勇夫

按法官法第 9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惟同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法務部部長不得就「個別」檢察案件對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為具體之指揮、命令。又法官法第 93 條明定檢察總長、檢察長之個案指揮、監督權限,足認法務部部長僅得就檢察一般行政事務為行政監督,不得就檢察個案事務進行指揮監督,亦即不得就個案為起訴、處分、上訴與否之決定,此為法務部部長與檢察體系之檢察總長、檢察長之職務分際,亦為目前我國、歐陸法系檢察實務運作之現狀。本案曾勇夫部長身為法務部部長,於接受案件關說後,竟允諾王金平院長為關說事項之處理,並回報業已完成,顯違反上開法令規定,本署將函送監察院審議其違法責任。

二、臺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

陳守煌檢察長身為臺高檢署檢察長,依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第 64 條及法官法第 92 條規定,有指揮監督所屬一、二審檢察官之職責。又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第 11 條規定「檢察官應不為亦不受任何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廉潔之請託或關說。」於接受當事人之案件關說後,竟於承辦檢察官尚未收受判決書時,即以指揮監督長官之身分「建議」檢察官勿提起上訴;甚者,於王金平院長為關說時,竟以電話告以承辦檢察官姓名,且建請王金平院長向曾勇夫部長提出請託關說之要求,其違反法官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事證明確,違反情節亦屬重大,本署將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規定,送付個案評鑑。

三、立法院院長王金平

王金平院長接受柯建銘委員之請託,向曾勇夫部長、陳守煌檢察長關說柯建銘委員上訴案,雖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7 條,有關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之規定,惟無罰則,至有無行政責任,事涉國會議事自律範疇,司法機關不宜介入。

四、柯建銘委員

親自向陳守煌檢察長,及請託王金平院長向曾勇夫部長、陳守煌檢察長關說,雖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7 條,有關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之規定,並無罰則;至有無行政責任,事涉國會議事自律範疇,司法機關不宜介入。

伍、對於本署特偵組因接續偵辦臺高院法官涉嫌貪污案

100 年度特他字第 61 號),意外查獲法務部曾勇夫部長、臺高檢署陳守煌檢察長接受關說,而違法指示所屬檢察官不予上訴事件,黃檢察總長甚感痛心,他認為此蒙羞,為了挽回國人對司法之信賴,除秉持「不掩飾、不包庇、不護短」原則,分別將曾勇夫部長、陳守煌檢察長依法查處外,特再重申,在其檢察總長任期內絕對做好「國家的檢察總長、人民的檢察總長」職責,全力來抗拒任何政治力或不當外力之介入與干預,以維護檢察權之獨立行使,希望全體檢察官繼續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超然、獨立執行職務,以提昇檢察機關信譽。

附件

一、通訊監察譯文

時間
監察對象

通話對象
內容
102/06/21
183518
0938XXXXXX柯建銘
0916XXXXXX
○○律師事務所
蔡○○律師

柯:我們那時候判的是什麼時候?
蔡:你說宣判?這個月,618號禮拜二。
柯:它何時可以收到判決書?
蔡:收到判決書之後10日提上訴。我們收到判決書之後,檢察官那邊才會收到。
柯:我們收到了嗎?
蔡:我們還沒收到啊!
柯:收到判決書多久?
蔡:收到判決書10天內上訴。
柯:現在上訴的機會不高喔?
蔡:要看檢察官立場,檢察官如果像他這麼寫的話,就正確了,就沒有上訴了。
柯:一般上訴的機會有很大嗎?
蔡:檢察官一般都會上訴啦。
柯:台高檢嗎?
蔡:除非是說…。
柯:那個檢察官叫什麼名字?
蔡:這個跟檢察官沒有關係了。看它分案給那一組這樣子而已。
柯:喔。還不知道喔!還是要看到判決書才知道喔!
蔡:對。
柯:下禮拜應該還可以喔!
蔡:因為判決書還沒有收到啊,所以他還不知道啦。
柯:好,OK
102/06/26
165354
0938XXXXXX柯建銘
022358XXXX柯建銘立法委員辦公室助理胡○○
柯建銘叫胡○○上去找一下判決書,看一下檢察官的名字後再打給柯建銘。
102/06/26
165539
0938XXXXXX柯建銘
0972XXXXXX
柯建銘立法委員辦公室助理胡○○
胡○○跟柯建銘說判決書上檢察官的名字叫孫○○
102/06/28
203018
0938XXXXXX柯建銘
0922XXXXXX
王金平
王:喂,要找你都沒人。
柯:我靜音啦,我下午有開了。
王:這樣啦,那個「阿煌」有打電話來了。
柯:怎樣?
王:他是跟我說那個女孩姓林,林秀濤(音同「桃」),他說她是勇伯啊的人啦。
柯:喔!勇伯啊的人喔!
王:所以他叫我跟勇伯啊說。
柯:(不清楚)
王:沒啦,我已經跟勇伯說完了。
柯:他怎麼說?
王:他說好啦,他會盡力,他會弄。
柯:勇伯要處理沒?
王:勇伯要處理。
柯:沒問題吧?
王:不知道,就讓他處理。他就說他要處理啊。
柯:好好好。謝謝。
王:就讓你知道一下,今天就是要跟你說這個,你電話都沒有聽哩。
柯:我轉靜音忘記了。
王:我以為你在賺錢哩,好啦,今天沒,好啦,知道了吼。
柯:好啦,謝謝。
102/06/29
133412
0938XXXXXX柯建銘
0937XXXXXX
王金平
柯:喂。
王:(年輕男子聲音,不清楚)
柯:喂。
王:(不清楚,疑似叫柯外號某某)
柯:對。剛離開,要先走了。你先走了喔?
王:你有來嗎?你有來這裡嗎?
柯:我剛離開。你在那裡?
王:我離開後,要另外休息。我跟你說,剛才那個人在那邊你有看到嗎?
柯:啥?
王:伯啊,就勇伯啦那一個伯仔那一個。
柯:你說那一個?
王:勇伯啊。勇伯啊。
柯:我沒遇到,我剛離開。
王:他跟我說ok了。
柯:好好。謝謝。
王:好好。

二、通聯紀錄

時間
電話號碼
方向
通話 對象
通話時間
102/6/28
11:51
0910XXXXXX
王金平
0988XXXXXX
陳守煌
75
102/6/28
11:52
0910XXXXXX
王金平
0928XXXXXX
曾勇夫
93
102/6/28
11:58
0910XXXXXX
王金平
0988XXXXXX
陳守煌
25
102/7/1
16:58
0910XXXXXX
王金平
0988XXXXXX
陳守煌
172

三、基地台位置比對

經事後調取之通聯紀錄分析王金平院長、曾勇夫部長、柯建銘委員三人於同年 6 29 日中午時分之基地台位置,係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三段 91-93 號、中央路三段 91-93 號、承天路 28 4 號、土城區中央路三段76 25 號及中央路三段 4 號等處,均位於捷運永寧站週邊 12 公里以內。

新頭殼newtalk  2013.09.06  李雲深/綜合報導

特偵組指控法務部長曾勇夫涉嫌關說案,其中被指涉的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以及未提上訴的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6)天都喊冤否認,林秀濤並表示,陳守煌並沒叫她一定要上訴或是不上訴,但特偵組引用她的證詞,卻曲解她的意思。……

陳守煌說,他身為檢察長,本於檢察一體,對於案件上訴與否有權找檢察官討論,過程合情合法。他當時是轉達立法院關心檢方浮濫上訴,常導致當事人纏訟,「該上訴就上訴,不上訴就不上訴」他願意接受評鑑,把事實說清楚。……

看過特偵組新聞稿後林秀濤表示,「當時檢察長(指陳守煌)曾在閒話家常時,指立法院有在討論這個案子,是否上訴,你依法處理」,並沒叫她一定要上訴或是不上訴。她說,當時檢視這起案件,發現並沒有違背法令的情事,所以決定不上訴,「這個案子就像我處理的千千萬萬個案子,不會因為當事人身分特殊而改變」。

她表示,「身為一個檢察官,應該要有擔當,不要為了杜悠悠之口,為了上訴而上訴」,當時她在應訊時,也有提到這個事情,但「他們(指特偵組)卻曲解我的意思」。

此外,檢察總長黃世銘也透過新聞稿指出,特偵組接續偵辦高院法官涉嫌貪污案件時,意外查獲曾勇夫、陳守煌接受關說,違法指示所屬檢察官不予上訴事件。他對此「深感痛心」並認為此事件已嚴重傷害司法信譽,使司法正義蒙羞。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201397 01:18

法務部長曾勇夫涉嫌關說遭特偵組移送監院,他本人堅持自己清白,而另外兩位牽涉其中的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6日也雙雙對外喊冤。林秀濤表示特偵組引用她的證詞,卻完全曲解意思;陳守煌則以基督徒身分保證,自己絕對沒有接獲曾勇夫有關柯建銘案的任何指示。……

陳守煌表示,自己一生坦蕩蕩,掛保證絕對沒有接獲曾勇夫任何指示,同時他也未叫林秀濤不上訴,當初針對此案,只有叫林秀濤需依法辦理

陳守煌表示,他自己是檢察長,本來就有權就案件上訴與否找下屬討論,由於事情重大,加上立院認為檢方浮濫上訴,因此才提醒林秀濤該上訴就上訴、依法辦理。他強調自己是基督徒,說過的話完全願意接受檢驗。

林秀濤方面則批評,陳守煌並未給她任何指示,但特偵組引用她的證詞卻曲解裡頭的意思。她強調該案是因為沒有發現違背法令情事,才決定不上訴,不會因當事人的身分而有所不同。

至於遭特偵組誤解的談話,應該是陳守煌原先對她說「身為一個檢察官,應該要有擔當,不要為了杜悠悠之口,為了上訴而上訴」,但特偵組的證詞,卻變成檢方問她「檢察長如果沒有這樣的指示,妳是否可能會上訴?」她回答,「是,我會上訴,即使我知道他上訴三審可能會判無罪,我還是會上訴,以杜悠悠之口」。

儘管兩人大力喊冤,但檢察總長黃世銘還是發布新聞稿,強調曾勇夫、陳守煌接受關說,違法指示所屬檢察官不予上訴事件,讓他深感痛心,此事件已嚴重傷害司法信譽,使司法正義蒙羞。

新頭殼newtalk  2013.09.09  謝莉慧/台北報導

……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說,司法案件中,有些因上訴問題,120年都無法確定,他本於檢察一體、行政監督的立場,會向檢察官轉達國會議長的意見,但並沒有強迫行為。

陳守煌說,所謂關說一案,他曾與檢察官林秀濤溝通,但詳細時間真的記不得了,也沒強迫她不能上訴,而且檢察官也有調卷、如果這樣就算關說,「那有人監督檢察官時,檢察官說不上訴,他卻說要上訴,這就不算干涉嗎」?……

ETtoday 新聞雲  2013099 18:55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9日表示,現在高檢署檢察長的職務自己從來沒有去爭取過,是曾部長拜託我來擔任,沒想到現在部長的好意卻落得這樣,特偵組沒有一通我打電話給柯總召的任何通聯記錄,王院長打來電話也只是轉告林檢察官(指林秀濤),她該上訴就要上訴,如果判決沒有違背法令應本於法律,要有所擔當,辦任何案件對有利和不利的證據都要注意,不應用逃避責任面對。怎麼這樣就變成關說了呢?

陳守煌指出,再淡的字跡都強過記憶,林檢察官是臨時被特偵組找去製做筆錄,當一個女子孩突然受到這樣強大的壓力,她的緊張、恐懼是可想而知難免就會遺忘一些事情,王院長和我所講及我與林檢察官所說,是不是就構成關說,最後自有法律嚴格來定義,不是任人說了就萛數的。……

中國時報  2013-09-10  01:31  蕭博文/台北報導

……關鍵證人林秀濤昨突然一改前詞,表示在特偵組作證時記錯,事實上陳守煌627日找她時,當天已收到柯建銘全民電通案判決,陳守煌並非在收判前找她;她強調,因為記憶力不好所以記錯了,對此感到抱歉。

陳守煌則說,他是在接到王金平電話之後,基於檢察一體找林秀濤討論,但詳細日期已不記得;陳指出,依照特偵組調閱的通聯記錄他是在628日接到王的電話,林卻稱在27日被他約見,相關證據充滿矛盾。

不過黃世銘強調,2名作證的檢察官都當過二審檢察官,作證後都看過筆錄簽名,經勘驗錄音檔發現筆錄並無不實亦無曲解。

對此,林秀濤表示,「特偵組怎麼認定就怎麼認定」、「一切交託耶和華」,會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把事情說清楚。還說當初陳守煌表示希望案件依法辦理,如果被告無罪不必硬上訴,她不懂「這算是關心、關切、關說、還是提醒?」

她強調,她不太熟識陳守煌,不知道對方動機是善是惡,因此遵循檢察一體原則去報告,同時公事公辦透明化處理。

自由時報  2013-9-1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針對特偵組指控涉及關說一事,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昨賭上官職表示,如果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後認定他有不當關說,馬上辭掉檢察長職務!

陳守煌昨表示,只是提醒檢察官要有道德勇氣這個案例如果成立關說,那麼以後沒有檢察長敢找檢察官討論案件,「可以廢掉檢察長制度了」。……

蘋果日報  2013091020:25

【綜合報導】立法院長王金平身陷關說案,今天搭機返台,一下機就親上火線發表聲明護清白。聲明稿全文如下:

一、司改會近年來每年都會公布一批檢察機關濫權上訴的案例,由於檢察官的草率失職,當事人的名譽、家庭、工作等等皆因此毀滅難以挽回。人民的痛苦,政府知道嗎?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政府有感覺嗎?人民期待司法改革,政府了解嗎?

二、立法院於審查今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作成決議,為解決檢察官濫權上訴的問題,建請法務部高檢署等相關單位,應就上訴情形,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改善專案報告,所以有關濫權上訴的問題,是立法院通案關切的議案,並非針對個案。因為有此決議,本人打電話給法務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陳守煌檢察長,目的是要提醒法務部及高檢署依法不要有濫權上訴的情形,沒有要求不要上訴,所以本人與曾部長及陳檢察長的通話,並非關說。……

林雪玲
蘋果日報  2013091311:48「即時論壇」

王金平司法關說一事,台灣媒體/輿論的取態讓我無法理解。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基礎。我無法理解的是,媒體沒去討論司法關說對法治社會的傷害,並探討如何杜絕此陋習,反而把討論的焦點放在人情世故、政治鬥爭。我看到的是,進行司法關說的變成受害者而獲得同情。

我無法理解的是,台灣的媒體以及社會不是應該分清是非黑白,捍衛司法獨立嗎?我看到的是盲目加濫情的主流輿論。其中一個觀點,說怎麼趁人家嫁女兒的時候爆出這事。奇怪,假如知情後還要等到涉案人「方便」時才講出來,到時不是瓜田李下與人包庇口實,更讓人有官官相護的不良觀感嗎?我們想要社會朝此方向發展嗎?

干涉司法是沉淪的開端,應是零容忍。台灣的媒體/評論員,有負起第四權的監察角色嗎?我看到的卻一面倒的同情王金平,這是甚麼怪現象?媒體與「吃得開」的政客之間,又有甚麼千絲萬縷的關係?

我是嫁到台灣的香港人,沒有投票權,也沒有偏好哪個政黨,禮貌上目前客居的身份應少評論政事,只是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一道不可逾越的防線,而我對此事衍生的一連串怪現象,真的無法理解。

明明是一個改革、讓社會往前走的大好契機,明明可以理性討論,結果又往回退好幾步。台灣人到底想要怎樣的社會,繼續容許「司法關說」,讓權貴面對司法時比平民擁有更多的開脫機會嗎?哪天面對官司時,我們是希望相信司法制度的公正,還是想方設法攀附權貴去幫忙關說?

法律之前,應是人人平等,而非「朝中有人好辦事」,「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平等」。

自由時報  2013-10-1

〔記者陳彥廷/台北報導〕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再咬定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與前法務部長曾勇夫涉關說,陳守煌則數度澄清「絕對沒有」,並強烈反擊,「認定林秀濤收受賄賂,對她是種侮辱,對我也是一種侮辱!」

陳守煌在面對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質詢,若面臨和黃世銘相同的情況,會不會將關說疑案報告馬總統?陳守煌斬釘截鐵地回答「不會報告總統」,因為特偵組的職權不包含行政調查,且偵辦對象是重大貪瀆。

陳守煌昨天數度與黃世銘一同站在備詢台,但兩人刻意保持距離,彼此零互動。

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質詢黃世銘,曾勇夫與陳守煌有無關說,黃稱:「我們本於我們專業的確信,認為有。」民進黨立委陳其邁問黃,為什麼不約談曾勇夫,黃卻說特偵組只有刑事調查權,沒有行政調查權。

陳守煌則表示,他當時告訴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立法院長王金平打電話給他,提到立院決議不可濫權上訴,不要針對二審改判無罪者隨便改個理由上訴。法務部也發函要求檢察官,一定得要違背法令的判決才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