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現狀不一定會戰爭,也可能被和平統一

──評林濁水《維持現狀等戰爭》一文

傅雲欽 2007.08.03

▲ 對岸鼓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圖:取自網路

民進黨人林濁水在《維持現狀等戰爭》一文中,主張台灣事實獨立,法理未獨立。由此可看出他對台灣地位的認知比以前有進步。不過,他的文章仍有若干值得商榷的地方。茲逐一説明如下。

首先,林濁水說台灣現狀是事實獨立,這一點在台灣方面,連主張現狀是一中憲法的謝長廷最近都承認。至於中國方面,他們做不到明白的事實承認,但反分裂法既規定台灣現狀合法,最近對台批評的重點又在「實踐法理台獨」,可說也已不得不默認云云。

林濁水大概認為事實獨立與一中憲法不能併存,才會說「事實獨立,連主張現狀是一中憲法的謝長廷都承認」這樣的話。林濁水不了解事實獨立是什麼,誤以為事實獨立就是一般的獨立,才會認為事實獨立與一中憲法不能併存。其實,事實獨立與一中憲法可以併存。申言之,台灣現狀如果是一般的獨立,當然就不可能有一中憲法。有一中憲法,就表示台灣至少在法律上還屬於中國,現狀就不是一般的獨立。因此,一般的獨立與一中憲法兩者不能併存。但事實獨立不是一般的獨立,而是台灣雖割據一方,在法律上卻尚未脫離中國的狀態,也就是法律上還是一中。因此,事實獨立與一中憲法兩者可以併存。兩者實際上也併存,這是台灣的現狀。

林濁水所謂中國對台灣的事實獨立,做不到明白的事實承認云云。這裡的「事實承認」一詞就不對了。「事實承認」是國際法術語,與「法律承認」相對。林濁水不了解「事實承認」的意義,亂用一通。林濁水要說的只是中國不承認台灣的事實獨立,如此而已,就用「承認」一詞就好,何必特別說「事實承認」呢?台灣的「事實獨立」本來就是一種事實狀態,無待中國的承認,不管明示或默示。林濁水說中國默認台灣的「事實獨立」,沒有什麼意義。至於所為謂反分裂法規定台灣現狀合法一節,這是對反分裂法的誤解,我將以另文「中國的反分裂法默認台灣事實獨立嗎?」加以批駁,在此姑不申論。

其次,林濁水說雖然有些學者認為台灣法理獨立已實現,但他們指的也只是符合國內法的要件,仍然欠缺普遍的國際法的承認云云。所謂台灣的法理獨立只是符合國內法的要件等語,語焉不詳,大概是指台灣因李登輝時代的修憲,故達到法理獨立而言。但查李登輝時代的修憲,旨在因應事實獨立的需要,並無法理獨立的意涵,長久以來法理一中的狀態並未被改變。再者,林濁水提到台灣欠缺普遍的國際法的承認等語,似認國際承認是法理獨立的要件(國際法上的要件)。但通說認為國際承認不是國家成立的要件(1933年蒙特維地歐條約第3條參照)。

第三,林濁水說對台灣事實獨立的現狀,目前在中美方面是政治性的妥協,而不願在法律上予以確認保護,這就等於承認中國有對這一個現狀加以推翻的合法「權力」(應為「權利」)云云。事實獨立不是真正的獨立,可說是不合法的獨立,當然不能和一般國家那樣受到國際法的保護。台灣唯有宣佈獨立,以邁向法理獨立,成為國家,才會和一般國家那樣受到國際法的保護。不過事實獨立的台灣也不是完全不受國際法的保護。台灣法理上屬於中國,但台灣人民有自決權,這個權利受到國際法的保護。

台灣的自決權優先於中國的主權,就像民法上的承租人的承租權優先於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優先於請求權人的請求權。台灣的自決權可以對抗中國的主權。如果母國的主權是絕對不可侵犯的,全世界的國家數目怎麼可能由百年前的幾十個,越來越多,到目前將近200個?這些新增的國家大多是行使自決權,以對抗母國的主權而獨立建國的。

台灣人民現在自決維持現狀,不統不獨,故美國以台灣關係法與台灣交往,並維持台海的現狀,就是在保護台灣人民的自決權。因此,中國並沒有對台灣現狀加以推翻(併吞台灣)的權利。林濁水所言差矣!

最後,林濁水說中國的國力持續上升中,維持台灣事實獨立的現狀,無異在等待戰爭云云。這種看法,我也不能茍同。我的理由可從台灣人民維持現狀或甚至邁向法理獨立的意志的強或弱,分別而論。如果台灣人民維持現狀的意志很強,或甚至邁向法理獨立的意志也很強,中國未必敢武力犯台。也就是只要台灣人民有不惜一戰的決心,中國不會因台灣事實上或進而法律上獨立而動武。因為獨立不是對立,甚至對中國有利。中國沒有併吞台灣,只是少吃一塊肉而已。為了併吞台灣而動武,兩敗俱傷,中國也會失去一條腿。中國不可能為了吃一塊肉而失去一條腿。何況,美國一向堅持「台灣問題必須和平解決」。所謂「和平解決」就是:即使台獨,也反對中國動武。中國考慮到美國的立場,應會三思。

但是,如果台灣人民不但邁向法理獨立的意志的不強,甚至連維持現狀的意志也不強,台灣人民願意任人宰割,中國何必以武力犯台?可能不費一槍一彈,就把台灣併吞啦!從台獨運動日益沒落,而中國「以經促統」日益積極的情形看來,台灣很可能被中國和平統一。林濁水想等戰爭,很可能都等不到呢!

●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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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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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濁水(作者為前民進黨籍立委)
自由時報  2007.08.02

美國前國務卿鮑威爾告訴前往訪問的謝長廷,美國依據一中政策的維持現狀的策略被證明在過去是有效的。

但是也正在謝與鮑威爾會面的前幾天,美國重要智庫藍德公司發表了一個看來完全不同結論的研究報告。藍德公司認為未來台灣的地位有十種可能性:維持現狀、統一、獨立、達成妥協方案等四種和平方式,以及包括美國介入或不介入的統一、獨立、不統不獨共六種的武力解決模式。非常意外的,藍德公司認為在四種和平模式中,以不統不獨的維持現狀模式對美國與中國未來關係的安定關係最為不利,雙方發生戰爭的可能性最大。

維持現狀,一說有效,一說不利,不同關鍵在於鮑威爾的重點在於「過去五十年被證明有效」,而藍德公司是預估未來發展,至於在最近,藍德公司認為「四到五年間,台灣的地位問題將是不統不獨的機會最大」,就這一點來說,雙方恐怕沒有什麼差別。

為何維持現狀可能是符合短期利益,但就中長程來說,會對美、中、台三方面都是不利的機會最大?

目前,美、中、台在看法上最接近的是台灣現狀是事實獨立,這一點在台灣方面,連主張現狀是一中憲法謝長廷最近都承認的。在美方,則在台灣關係法中明白地規定凡美國法律涉及到國家、政府的,都適用於台灣。至於中國,做不到明白的事實承認,但反分裂法既規定台灣現狀合法,最近對台批評的重點又在「實踐法理台獨」,可說也已不得不默認。

雖然許宗力大法官、黃昭元教授都認為台灣法理獨立都已實踐,但他們指的也只是符合國內法的要件,仍然欠缺普遍的國際法的承認,甚至國內法方面依謝的一中憲法論來說,都還是不合憲的。可見,對現狀的事實獨立加以認可,目前在中美方面是政治性的妥協,而不願在法律上予以確認保護,而這就等於承認中國有對這一個現狀加以推翻的合法權力。美國雖然強調中國在行使這權力時必須採和平手段,但中國自然不可能接受這樣的限制,結果維持現狀註定只能是一個不穩定的短期策略。而政治人物以短期利益為優先固屬常態,國家則不能只有短期利益。

在大英國協海外領地逐步走上事實獨立法理獨立的過程中,美國、印度、愛爾蘭直接訴求立即性的法理獨立,而與加拿大、澳洲等透過長期維持現狀的漸進獨立策略不同,前者都發生戰爭,而後者則否,但其轉變過程會和平有一個根本的關鍵,那就是英國本身國力長期處於消退的狀態。至於中國,雖然看不出會成為真正霸權─不管是全球的,或區域的獨霸─但在一定期間內國力持續上升則屬和當年英國完全相反的現實,從邏輯上看,在這樣的國家面前剝奪台灣這一個事實獨立國家法理的保護,誠如藍德公司的報告,看不出是一個追求東亞局勢長治久安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