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反分裂法默認台灣事實獨立嗎?

──再評林濁水《兩黨都推公投,考驗反分裂法》一文

傅雲欽 2007.08.04

▲ 對岸在毛澤東時代誓言「解放台灣」的宣傳畫
(圖:取自網路)

民進黨人林濁水在《兩黨都推公投,考驗反分裂法》一文說,中國近年來務實地從反對台灣事實獨立退守到反對法理獨立,並正式制定反分裂法,把反對法理台獨的觀念予以法律化。反分裂法默認台灣的事實獨立,認為只有法理獨立才是違法的等語。

什麼是台灣的事實獨立?什麼是法理獨立?林濁水認為違反反分裂法的規定,讓北京政府可以對台動武的情形,才是法理台獨。其他情形,則屬於反分裂法默認的事實獨立的情形。這是大有問題的說法。

所謂台灣的事實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簡單的說,指台灣事實上獨立自主,但法理上仍屬中國的一部分,尚未成為國家,兩岸「分區而治」的情形。台灣的現狀就是如此。至於所謂台灣的法理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則指台灣在事實獨立的基礎上,進一步使台灣法理上脫離中國,成為國家,兩岸「分國而治」的情形。這不是台灣的現狀,而是獨派所追求的目標。

可見「法理獨立」的「法理」是指台灣從非國家變成國家的國際法依據,不是指北京政府可以對台動武的依據──反分裂法(中國的國內法)。林濁水竟然認為「法理」是指反分裂法,再進而把北京政府可以依據該法對台動武的各種情形,都當作「法理獨立」,真是匪夷所思,不,「匪夷所不思」(共匪夷狄也不會這樣說)。

依反分裂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北京政府可以對台動武的情形有三種。其第一種情形:「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這屬於法理獨立的作為,應無問題。第二種情形:「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嚴格的說,這不是法理獨立的作為,只是其預備作為。至於第三種情形:「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應該是指維持事實獨立狀態的情形,也就是2000年北京政府發佈的「一個中國的原則與臺灣問題」白皮書所稱,台灣當局無限期地拒絕通過談判和平解决兩岸統一問題的情形。這當然不是法理獨立的作為。

因此,從反分裂法有關對台動武的規定來看,北京政府可以對台動武的時機,不只是法理獨立的情形,還包括事實獨立的情形(林濁水因誤解法理獨立的意思,將反分裂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的三種情形都包括在這法理獨立的範疇)。

退一步而言,假定台灣事實獨立不屬於上述三種情形,也就是說,不違反反分裂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這也只是北京政府無對台動武的權限而已,不表示北京政府不反對或甚至默認台灣事實獨立。也就是說,不一定要對台動武才算反對台灣事實獨立。除了「武嚇」,他們也可「文攻」,以示反對。

眾所周知,北京政府從建政迄今,從未表示台灣可以割據一方,維持事實獨立的狀態。他們以前口口聲聲說要「解放」台灣。這哪裡是默認台灣事實獨立呢?近年來他們又提出「一國兩制」的政策。這不是反對台灣事實獨立嗎?

就反分裂法而言,這部法律除了反對台灣進一步法理獨立之外,也強調要促進「統一」。在法理上統一的情況下,所謂「統一」,當然是指事實上統一,因為台灣法理上屬中,沒有法理上統一的問題。反分裂法要促進兩岸進一步事實上統一,不就是反對台灣事實上獨立嗎?

林濁水竟然說中國從反對事實獨立退守到只反對法理獨立,顯然憑空想像,毫無依據。

●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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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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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濁水(民進黨籍前立委)
聯合報  2007.08.02  03:55 am

民、國兩黨聯手推動入聯公投,對中國的反國家分裂法,無疑是一個嚴酷的考驗。

入聯公投是不是已經牴觸了反分裂法?如依法論法,很難說不抵觸。反分裂法務實地默認了台灣的「事實獨立」,但認定法理獨立是違法的。在反分裂法中認為法理台獨有三要件。其中兩項:一、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走的事實;二、發生將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實。如今台灣既公投、又要加入聯合國,無論入聯成功與否,至少都已成了牴觸這兩項的「已著手實施的未遂犯」。

2000年前,中國對台獨的分類有所謂ABC三型:A型,指的是革命手段推翻國民黨的台獨;B型,以民主手段更改國號獨立建國,如民進黨;C型,以中華民國名義的主權獨立,如九○年代的李登輝總統。這三種台獨雖類型有別,但依國際法理論,都是在中國之外樹立獨立主權,本質是一樣的。中國都明白地嚴予反對。

然而,中國從和美國簽訂上海公報後,雖認為統一指日可待,但期盼了卅年,一再落空,終於認識到對台獨只作本質性的認定,欠缺操作上的意義,於是開始區分「事實台獨」與「法理台獨」。

2003年,中國智庫學者黃嘉樹針對陳總統「催生新憲法」的主張,批評是「台灣從言論台獨發展為法理台獨」,是較早區分出法理台獨,並加以反對的說法。這觀點很快地被中國官方接受,2004年在陳總統連任就職前夕,中國台辦公開要求台灣「要在一個中國與法理台獨間做好選擇」;同年,中國主席胡錦濤和布希會面時,第一次向美國指控「台灣制憲是在搞法理台獨」;到了2004年,中國正式把反對法理台獨的觀念予以法律化。

中國從反對事實獨立退守到反對法理獨立是有一定的務實性,但反對事實台獨固有困難,反對法理台獨恐怕還是問題多多。

目前中國反對法理台獨有兩個戰線,一個是在國際上阻止重要國家與台灣建交,並阻止台灣參與所謂要以國家身分參與的國際組織,在這方面中國問題不大;另一個則在阻止台灣的國家體制在法律形式上的台獨化,這一點恐怕就沒那麼容易,過去無論是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公投入憲、廢省、正名、廢統等都是法律體制上的台獨化,中共也都高唱反對,而國民黨保守力量也一起阻擋,但這些「違法」的紅線,都一條一條地被跨越。如今不止馬英九鬆口未來不排除修訂一個「符合需要」的新憲法,甚至和民進黨共同推動入聯公投,還不排除台灣的名義,這樣中國要阻擋台灣法制上的台獨化自然更加地困窘了。

謝長廷訪美時,前國務卿鮑爾告訴他說,中國五十年來對台進行的實際上只是分化台灣的心理戰,真是一針見血。心理戰幾十年來打得大家心神不寧,互惠的正常往來關係建立得十分辛苦,如今台灣朝野共推入聯公投,顯示的恐怕是中國心理戰強弩之末了。對這樣的現實,中國憂悶氣憤都不是辦法,理性地面對現實和新局面才是脫困之計。

新華網  2005-03-14  09:31:59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05314日通過。

第八條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