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已經獨立五十年了嗎?

 傅雲欽 1995.10.13

▲ 剪報:自由時報 1995915
施明德:「民進黨一旦執政不必也不會宣布台灣獨立。」

進黨主席施明德最近表示,民進黨一旦執政,將「不必」也「不會」宣佈台灣獨立,因為台灣已經獨立了五十年云云。許多獨派人士也贊同施明德的說詞。但是,施明德的說詞是不嚴謹的。施明德會說出這種不嚴謹的話,許多獨派人士會贊同他的說詞,或許都是因為對於台獨的真正意涵認識不清所致。台獨的真正意涵是什麼?這是值得我們來探討的問題。

一個國家的成立要具備什麼條件?依傳統的說法,人民、領土、政府、主權這四項是國家成立的條件。也就是說,一定的人民居住於一定的領土之上,組織政府,行使主權,就構成一個國家。二千一百萬的台灣人民,居住於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台灣,組織政府,獨立自主,照說應該構成一個國家才對。

不過,台灣人民普遍認為自己是中國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兩岸將來要統一(見國統鋼領)。換言之,台灣的二千一百萬人民普遍沒有以台灣二千一百萬人民為人民範圍,以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台灣為領土範圍,建立一個完整獨立的國家的意識(即台灣獨立建國意識),而只有大中國意識。說台灣已經獨立,言之過早。

為什麼以台灣二千一百萬人民為人民範圍,以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台灣為領土範圍的台灣獨立建國意識的存在與否,是決定台灣是否已經獨立建國的條件之一?這與上述傳統的人民、領土、政府、主權這四項國家成立的條件,有矛盾之處嗎?

傳統的人民、領土、政府、主權這四項國家成立的條件,僅是客觀的條件。至於獨立建國的意識是主觀條件,一般情形是當然具備的,不會特別指出來。譬如說,民事上的夫妻離婚行為要具備以書面為之、有兩個以上的證人之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等客觀要件(事實上要件)。但結婚的當事人間要有離婚的主觀意思(法律上要件),這是當然之理。夫妻離婚如欠缺離婚的主觀意思,當然不算離婚。

美國要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日本要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除了具備人民、領土、政府、主權這四項客觀條件之外,人民有獨立建國的主觀意識也是當然的。否則,美國還可以成為美國,日本還可以成為日本嗎?從而,國家的成立要件,除傳統論述上所提到的客觀要件之外,尚隱含有主觀要件。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均須具備,才構成國家,兩者其實沒有矛盾。

二千一百萬的台灣人民,雖然居住於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台灣,組織一個中央政府,獨立自主,客觀上構成一個國家,一般稱這種情形為事實上(de facto獨立。但從主觀方面而言,台灣人民普遍沒有心理上脫離中國,建立以台灣二千一百萬人民為人民範圍,以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台灣為領土範圍的獨立建國意識。台灣當局也未宣佈台灣獨立。因此,以台灣二千一百萬人民為人民範圍,以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台灣為領土範圍的台灣國尚未成立。一般稱這種情形為法律上(de jure尚未獨立。譬如一位婦女受丈夫虐待,逃家在外,夫妻長久不住在一起。由「事實上」而言,這位婦女已經單身獨立。但如果這位婦女不敢訴請離婚,甚至期待將來丈夫改過遷善時,要與丈夫團圓的時候,我們能說她已經「法律上」獨立或離婚了嗎?

台灣如何才算已經「法律上」獨立了呢?首先,台灣人民普遍要有心理上脫離中國的意願(即:台灣人民不願做中國人,台灣不願做中國的一部分,將來不要統一),建立以台灣二千一百萬人民為人民範圍,以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台灣為領土範圍的獨立建國意識。其次,基於此種人民意識的凝聚,台灣當局要宣佈台灣法律上脫離中國獨立。

這項宣佈是一種意思表示,含有法律上創設的、形成的意義。做了這項宣佈,台灣才算已經「法律上」獨立了。至於制定新憲法、獲得國際承認等事項,則是台灣獨立以後,進一步使它在內部方面合理化,在對外方面建立尊嚴的問題,與台灣獨立本身並無直接關係。

施明德說民進黨一旦執政,將「不必」也「不會」宣佈台灣獨立。關於宣佈獨立,如果只是宣示台灣「事實上」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多此一舉,當然不必。但施明德所謂「不必」也「不會」宣佈台灣獨立,如果指「不必」也「不會」宣佈上述「法理上」獨立,那就是維持「事實上」獨立的現狀的意思。這跟國民黨的「中華民國在台灣」式的獨台,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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