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國網站的搜尋「Taiwan」的結果:「Taiwan, Province of China」
☆ 我想讓你知道的是:不利的事實要面對,不是逃避或睜眼說瞎話。
我叫做「台灣」,出身貧寒,現在還在習近平老大為主,蔡英文秘書為輔的機構當長工,飢寒交迫。有人對我這樣的「貧窮已定論(貧窮屬實論)」提出質疑,說我不應該這樣說,這樣說是自我矮化,或落入貧窮的陷阱,對我很不利,恐怕永難翻身。
多謝他們的關心。但他們的「貧富未定論」說法,出於權謀,主觀的意願多於客觀的分析,只會讓我爽快一下而已,不能解決我面臨的問題,讓我的前途光明。
貧窮是事實
他們說「貧窮」是陷阱,對我不利。廢話!誰不知道?!但我現在已經在貧窮的陷阱中,這是事實。因此,勸我「不要自認貧窮,以免掉入貧窮陷阱」,毫無意義。事實是客觀的,我不能指鹿為馬。窮就是窮。我不能打腫臉充胖子。
我在「貧窮」的陷阱中,不是我願意的,也不是我造成的,是我的父祖輩胡里胡塗跳下來的。我出身於貧窮家庭,不能怪我。我只是勇敢說出來而已。
我們家不是1952年才掉入貧窮的陷阱,1945年就掉入了。這個說來話長,將來另為文說明。很多說我「貧窮還沒確定」的人都不懂這個,胡說八道。唉!
我出身貧窮,情況對我不利,沒錯。但這是事實。難道我要說「我是郭台銘,很有錢」,這樣對我比較有利?這樣我就變成有錢人了?當然不是。我這樣說,有識者一定會恥笑我。
我可沒有說我的貧窮有「正當性」,或我想把自己的貧窮「合理化」。別胡亂解讀!我願意繼續貧窮下去嗎?當然不願意。我不滿現狀,想要「脫貧致富」。
繼承問題
我出身貧窮,當然繼承父親的一貧如洗,沒房沒地,只有幾張破草蓆,只能繼續在習老大(秘書姓蔡)那邊當長工,混一口飯吃。
繼承就繼承,我能說我不是我爸爸的兒子嗎?我的出身不管怎樣,都要認。不認,也沒有用,一時也改變不了既有事實。
但我不滿現狀,想改變貧窮的命運,賺錢致富像郭台銘。我的出身阻擋不了我賺錢致富的雄心。
自決問題
社會上有「在有錢人家當長工的窮人就不能離職致富出頭天」的制度嗎?別胡說!別拿斷簡殘篇來嚇唬我?也別跟我的頭家習老大一鼻孔出氣,想歪曲禮教,威權壓人!
不是主張「貧窮與否未定」的人,才可以自決賺錢。自認窮困潦倒,只好在有錢人家當長工的窮光蛋也可以脫貧致富。
人生而自由,有決定自己命運的基本人權。這是帝王條款。社會的公序良俗或公約是「只要是窮人就可以致富出頭天」。窮光蛋魁北克先生、蘇格蘭先生、加泰隆尼亞先生等命也不好,都在有錢人家當長工,但都依照社會公約,想離職致富出頭天呢!哪有在有錢人家當長工的窮人就不能離職致富出頭天的道理?!
連聯合國都說我是貧戶
我是不是貧戶,多說無益,到聯合國網站查一下就知道。請到聯合國網站的首頁:
http://www.un.org/en/index.html
在首頁的右上角搜尋框打我的名字「Taiwan」,然後按搜尋紐。
結果是:
https://search.un.org/results.php?ie=utf8&output=xml_no_dtd&oe=utf8&Submit=Search&__utmt=1&__utma=114554307.1059927769.1449584259.1463482561.1464562383.18&__utmb=114554307.1.10.1464562383&__utmc=114554307&__utmz=114554307.1463000839.11.4.utmcsr%3Dsearch.un.org%7Cutmccn%3D%28referral%29%7Cutmcmd%3Dreferral%7Cutmcct%3D%2Fresults.php&_ga=GA1.2.1059927769.1449584259&_gat=1&query=taiwan&tpl=un&lang=en&rows=10
共有2,869筆網頁資料。
我看一部分,發現這些網頁資料提到Taiwan,都寫「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不是嗎?
「Province of China」譯成漢文就是「習老大的長工」,也就是貧戶,不是嗎?
如果進入聯合國進階搜尋網頁,
http://search.un.org/index.php?lang=en
在搜尋框打「Taiwan」,然後按搜尋紐。
結果是:
https://search.un.org/results.php?tpl=dist_search&SS=GS&lang=en&query=taiwan&Submit=Search&__utma=114554307.1059927769.1449584259.1463482561.1464562383.18&__utmb=114554307.1.10.1464562383&__utmc=114554307&__utmz=114554307.1463000839.11.4.utmcsr%3Dsearch.un.org%7Cutmccn%3D%28referral%29%7Cutmcmd%3Dreferral%7Cutmcct%3D%2Fresults.php&_gat=1&_ga=GA1.2.1059927769.1449584259&_gat_TrackerTPL=1&NSC_j_xg-bqbdif_iuuq_cl_wt=ffffffff09f23d5545525d5f4f58455e445a4a423660
共有12,636筆網頁資料。
我看一部分,發現這些網頁資料提到Taiwan,也都寫「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不是嗎?
● 相關拙作
.濟州島和台灣的主權都已定,但理由不盡相同 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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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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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Jeff Chen、James Ke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 2016/05/22
鍾嶼晨製作
☆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當你承認中華民國的正當性,外來政權自然順理成章正當化,等到中華民國寄生在台灣的現狀成為定局,你再喊破喉嚨也來不及了。
中華民國新總統蔡英文的520就職演說振奮人心,帶給了人民對未來的期望跟盼望,但回顧中華民國總統對領土主權,總是耐人尋味。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就職時提到:「我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當選總統,我有責任捍衛中華民國的主權和領土」,
而馬英九前總統也在2012年就職時表示:「依據憲法,中華民國領土主權涵蓋臺灣與大陸,20年來兩岸的憲法定位就是『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
就兩位總統的發言看來,台灣似乎與中華民國密不可分。但如果我們說「中華民國不是台灣」,你會不會大吃一驚?
如果我們再說「台灣的主權屬中國」,你會不會生氣?
台灣的主權真相其實比你想的還複雜,但這是中華民國總統不會告訴你的事。
關於台灣地位的說法很多,上面提到的,是中華民國最愛說的「已定論」,也是某些台獨派愛引用的論述。今天,我們就來看看什麼是已定論,研究一下已定論有什麼問題,讓大家充實一下中華民國不教你的法理小知識。
在開始討論之前,我們想做個貼心小提醒:由於本文稍長,如果大家無法輕易消化的法理邏輯討論,我們建議直接看文章中的兩張圖片以便閱讀精簡後的概念,一次掌握本文想談的大重點。
已定論到底是什麼?
(1) 宣示說 (declarative theory)
這是中華民國論述自身國家定位的基本立場,概念是「承認僅具有宣示性,即國家的存在是一種客觀事實,而承認的作用只在正式確認既存事實,而宣布願意給予被承認對象一國際法人地位」(註1)。
法律的文字難免複雜,如果把以上這段翻成白話文,就是「只要我說自己是國家,我就是國家了,別人承不承認我不是重點」。照這樣看來,只要中華民國說我是國家,領土是台澎金馬,爭議好像就解決了,甚至塞點錢給其他國家麻煩人家承認,就可以裝出是正常國家的樣子。
(2) 領域得喪變更
這是中華民國自以為國家的第二種方式。在法律實務上,領土主權可能透過簽訂邊界條約來決定屬於何方,也可能因為其他種類的政治接觸而產生主權轉移。一般來說,國家可以透過割讓、先占、兼併、添附及時效等方式來取得領土主權,但重點來了,只有「國家」身份才能主張自己有領土主權(註2)。換句話說,當中華民國將台灣主權視為已定,就能透過已定論推導出中華民國是個國家。
(3) 對1952年的《中日和約》的態度
所謂的《中日和約》,是1952年日本宣告放棄台灣主權時,與早已遷台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的合約。條約中雖然沒有出現「主權」兩個字,但中華民國認為,條約裡頭已經有很多可以說明台灣主權從日本轉移給中華民國的條文,也就是主權已定。
譬如《中日和約》第三條指出:「日本有關台澎包括在主權之內的財產、債務之處置對象為『在台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依照這樣的內容,中華民國便直接解釋成台灣主權屬於中華民國。
以上是中華民國政府的已定論,現在讓我們看看民間版本的已定論。民間版本的說法有點不一樣,他們認為,因為1945年至今,台灣島民已經透過維持中華民國體制表達接受中華民國統治的意願,所以台灣事實上屬中華民國,而中華民國憲法又自認中國(註3),所以台灣主權目前屬中。這派人解決目前困局的方案,又可以分為三種:1. 修改中華民國憲法;2. 拋棄中華民國體制,制新憲;3. 讓台灣從中華民國之中獨立出來。
有趣的是,很多民間已定論者主張中華民國憲法透過修憲,得到台灣人的同意,已經補足了民主正當性,讓中華民國成了台灣人的政府。這麼一來,最符合已定論立場的方案應該是修憲,畢竟中華民國已經是台灣人的合法政府了,某些言論刻意模糊修憲跟制憲不區分兩者,背後的心態立場可能就是如此。
無論如何,不管是官方版還是民間版的已定論,都認可「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中華民國政府最愛談維持現狀,他們的已定論主張毫無疑問只會扯台灣後腿。不過,民間版的已定論難道就真的安全嗎?不,這裡頭還牽涉到繼承問題和自決問題。
已定論陷阱大公開之一:繼承問題
所謂的繼承問題,就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轉移,譬如新政權上台後,就會繼承舊政權的一切權利義務。換句話說,當你認可中華民國的正當統治,任何針對中華民國體制的變更都算是中華民國政府的延續,必須繼承中華民國體制所有的權利義務關係。
前面提到,中華民國體制認為自己是「中國」。當你支持已定論,就必須繼承中華民國,或是說中國的權利義務關係。你可能會問,這樣有什麼不行嗎?修掉憲法裡自認中國有關的條文就好了不是嗎?
事實上,這才是最大的危機。還記得現在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怎麼利用「一中架構」來吃台灣豆腐嗎?當你承認台灣主權屬於中華民國,也等於在說台灣的主權屬於中國,這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就能利用「屬中」的概念,認為台灣是中國的。在這種情況下,不管台灣想擺脫中華民國制憲還是從中華民國獨立,勢必都會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見縫插針、百般阻撓,現在我們所面臨的國際情勢就是如此。
退一萬步說,即使是在中華民國現行體制下推動制憲或獨立,基於已定論立場已經承認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在推動前就必須和中華民國政府協商,才能完成主權移轉。協商看似簡單,其實難如登天,別忘了,就算是修憲都會遇到重重關卡,何況是志向更遠大的制憲或獨立呢?看看加泰隆尼亞與西班牙政府的例子,就知道協商一點都不簡單。你說你不管中華民國?別傻了,主權在人家手上啊。
總之,已定論的第一個陷阱,就出在法律關係的繼承之上。
已定論陷阱大公開之二:自決問題
已定論另外一個大陷阱,就是自決問題。
所謂的自決,指的是聯合國第1514號大會決議案第2項,內容是「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沒錯,某些已定論者也認為台灣是外來政權中華民國的殖民地,因此可以遵循聯合國決議內容,進行人民自決,也就是辦個公投票決定建立新國家、或是從中華民國獨立出來。
不過,這些已定論者總是把聯合國決議看一半。如果我們翻出1514號決議案第6項,就會發現這一條主談「人民 / 住民自決權實施之限制條件」,內容如下:「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
法律文字一向不好懂,只好先翻譯成白話文:「(實施自決)不可以是為了分裂國家或是破壞領土完整,因為這違反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這樣一翻譯,這些已定論者概念上的矛盾點是不是就出現了呢?是的,你承認中華民國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擁有台灣領土的主權,那麼你就不可能直接跳到自決這一步,否則是和聯合國憲章內涵牴觸的。
此外,引用聯合國1514號決議進行人民自決還有一個前提:該地必須是非國家實體或委任託管的非自治領土。所以已定論者認為中華民國有台灣主權正當性,就不能直接援引這條決議案替自決建國或獨立背書了,除非你認真補強論述。
簡而言之,即使人民自決的精神相當崇高,但已定論認定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的前提,已經和自決法源衝突了。這時候,講一萬遍「我們堅持已定論,也堅持人民自決」只是自打臉一萬遍而已。這種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不用出手阻擾,聯合國第一個就當你在說笑話了。
跳出已定論的陷阱吧!
其實,另外還有一種錯亂的已定論者,一方面承認台灣主權屬中,另一方面又說中華民國不是國家。但如果就基本的邏輯(註4)而論,只有承認國家存在時才能談主權、領土,這種已定論實為自相矛盾。至於認為台灣被殖民的已定論,也有同樣的矛盾:如果外來政權都已經獲得台灣本地人承認,那麼一切「殖民」問題都合法正當化了,何來殖民之有,外來又如何?
他們可能還會說,1945年中華民國軍隊抵台,台灣人歡欣鼓舞,所以就代表台灣主權已經移轉至中(華民)國了,也就是所謂「喜迎王師」的主張(同樣見註4)。然而,領土主權不可能靠「人」前往「迎接外來政權」就移轉,想想看,要是美國軍隊來台,某些台灣人去迎接之後難道台灣主權就屬美了嗎?況且在1952年之前,台灣的主權都還在日本手上,這種主張老實說比中華民國政府的論述還不如。
認真說起來,這些論調非常無稽,我們只要嗤之以鼻就可以,但一般人在沒有清晰的法理觀念之前,確實很容易被這些已定論者蒙混過去。以上所作的梳理、澄清,正是試圖讓各種說法相互對照,並讓陷阱攤在陽光下,減少一般人誤入歧途的機會。
另外,如果要提出法律主張,通常會以對自己最有利的為優先,再來才是拿較不利的來補強,如果直接跳過最有利的主張,只會讓專家的看笑話。另一方面,如果你把中華民國當法律攻防戰中的敵人,卻選擇直接承認對方的主張,也等於是未戰先投降,讓專家都快笑到趴在地上了。
總而言之,就算已定論乍聽之下合理,實務上的陷阱實在太多了,對於開創台灣光明未來恐怕是弊大於利。理論內部的問題不說,光是民間主張已定論,就已經會被中華民國政府打蛇隨棍上拿來維穩中華民國了,遑論進一步去改變體制。
當你承認中華民國的正當性,外來政權自然順理成章正當化,等到中華民國寄生在台灣的現狀成為定局,你再喊破喉嚨也來不及了。支持已定論,就是支持中華民國在地化、合理化,這時候再認為中華民國是外來殖民政權只是自相矛盾、故作清高罷了。
既然已定論只會變成合理化中華民國的工具,我們到底還有什麼選擇?讓人慶幸的是,我們還有「未定論」這種主張,它比已定論更有彈性、也更加積極。若大家對於未定論感興趣,我們願意繼續介紹未定論的內涵,讓有意支持台灣建國的人認識更好的法律工具。
以上是中華民國不告訴你的台灣主權已定論陷阱大公開,關心台灣的朋友們,咱們下次見。
注釋
註1:請參考1936年國際法協會(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第40 次會議關於承認新國家及其政府的決議,以及1933 年簽訂之《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三條(「承認具有宣告的意義,新國家的存在及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並不因一國或數國的拒絕承認而受到損害」)。
註2:主權的主體是國家,只有國家才能主張主權(國家主權),也才有支配其客體領土之權(領土主權)。
註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開頭提到「國家統一前」,意思正是「在兩岸統一成為一個中國」之前,換句話說,中華民國憲法仍以統一中國為目標。
註4:請見已定論者傅雲欽律師的部落格文章。傅雲欽律師表示 ,「主權(sovereignty)既是一種權利,它就有權利的主體(擁有者),那就是國家」、「主權的主體是國家。只有國家才可以擁有主權(國家主權),也才有支配其客體領土之權(領土主權)」,而這樣的法理論述足以顯現出其他認為「中華民國不是國家」的已定論者的邏輯漏洞。附帶一提,傅雲欽律師是提出「喜迎王師」說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