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兩個中國」意味台灣法理上屬於大中國

——再評李中志《婚姻關係與獨立公投》一文

傅雲欽 2014.09.25

▲ 建國廣場舉辦民眾講台
1995924日‧台北市政府大樓前面空地

我一向主張台灣事實上獨立,法理上屬於中國。我也曾以分居的夫妻是事實上單身,法理上還是夫妻,來說明兩岸的關係。

李中志教授的《婚姻關係與獨立公投》一文只說台灣事實上獨立,法理上尚未獨立,並沒有明確說「台灣法理上屬於中國」,沒錯。但他又說:「就像實質同居一輩子不會自動變成法理上的夫妻,夫妻實質分居一百年也不會自動變成單身。」我以為他也用婚姻關係上的夫妻分居來比喻兩岸關係,因此我由此推論他和我一樣,也主張台灣法理上屬於中國。

李中志昨天回應我的文章,說:「我認為對〝台灣法理上屬於中國〞的解釋要更加小心,我比較主張目前是兩個中國事實存在,就像傅律師說〝中華民國〞也是中國。台灣這邊的這個中國已無法理上的意義,但台灣也不屬於那邊那個事實與法理具在的中國。這是為何一中各表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主張,而馬英九在玩的是要從〝兩中一表〞變成〝一區不表〞」等語,澄清他並不大贊同台灣法理上屬於中國。

李中志既然不大贊同台灣法理上屬於中國,卻提到夫妻分居的事,難免讓人誤以為他是用來比喻兩岸關係,進而推論他也贊同台灣法理上屬於中國。夫妻分居,從事實面看像兩個單身的人,從法理面看則是一家人,任一方在法理上都屬於這個小家庭,不是嗎?

如果台灣法理上不屬於中國,李中志認為台灣法理上的地位如何呢?無主地乎?聯合國託管中乎?屬於其他國家乎?他沒有說。他只說「目前是兩個中國事實存在」。所謂「兩個中國事實存在」,尤其其中的「事實」兩個字,是什麼意思?參照李中志在《婚姻關係與獨立公投》一文中提到台灣現在是一個「實質國家」,可見他所謂的「事實」、「實質」不是與英文的「in fact」同義的一般用語,而是與英文「de facto」同義的專業用語。所謂「兩個中國事實存在」應指從事實面看,兩岸有「兩個事實上國家」,或兩岸是「事實上兩個中國」。但台灣法理上的地位是關於「de jure」方面的問題。李中志說「兩個中國事實存在」,並沒有觸及台灣法理上的地位的問題。

既然兩個中國是從事實面看,那麼李中志在說「兩個中國事實存在」之後,接著說「就像傅律師說〝中華民國〞也是中國」等語,顯然是把我所謂的「中華民國」誤解為從事實面看的「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也就是,「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也是另一個事實上的中國。不過,我說「〝中華民國〞也是中國」等語是從法理面看,不是從事實面看。這裡的「中華民國」是指法理上一中架構的大中國,不是事實上「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也就是,從法理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都是中國,故「中華民國」也是中國。

李中志又說:「台灣這邊的這個中國已無法理上的意義,但台灣也不屬於那邊那個事實與法理具在的中國。」所謂「法理上的意義」是什麼意思?兩岸既然是「事實上兩個中國」,那麼台灣在法理上和中國就有關連,怎麼台灣這邊的這個中國已無法理上的意義呢?由李中志所謂「對岸那個中國是事實與法理具在的中國」等語來看,他的「法理上的意義」似乎指國際承認方面的意義。他可能認為台灣不獲國際承認,故「台灣已無法理上的意義」。對岸獲得國際承認,故「事實與法理具在」。

講到國際承認,它分為「國家承認」和「政府承認」。兩岸的任何一邊都從未進行法理上獨立,以另建一個有別於中國的第二個國家。故兩岸的任何一邊都從未有由外國加以「國家承認」的問題。台灣將來如果法理獨立,另建一個新國家,那時才有「國家承認」的問題。如果李中志所謂的「台灣這邊的這個中國已無法理上的意義」是指台灣這個新國家不獲「國家承認」,那就誤會了。台灣既未法理獨立,根本沒有「國家承認」的問題啊!

兩岸長久以來的國際承認問題都是關於「政府承認」方面。一個國家的舊政府被新政府以非法的方法推翻,新政府就有爭取外國加以「政府承認」的問題。此外,一個國家因內戰而分裂為兩個政府,分區而治,也會有哪一個政府才能獲得外國的「政府承認」,以作為代表該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問題。兩岸的情形就是如此。台北政府和北京政府六十多年一直在爭奪中國的代表權。到目前為止,台灣政府屈居下風,只剩二十幾個小國家對台北政府作「政府承認」,認台北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因此,凡認為兩岸之間有政府承認方面的問題,就已經含有兩岸法理上都屬於中國的意思。如果兩岸法理上不是同屬於中國,怎麼會有哪個政府代表中國的問題呢?再者,台灣在爭奪中國代表權方面屈居下風,不被世界上大數國家承認有權代表中國,這並不影響台灣法理上屬於中國的狀況。譬如分居中的夫妻,其中一方不管有沒有對外代表這個小家庭的權限,他終究在法理上是這個小家庭的一份子,兩人終究是一對「法理上夫妻」。

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架構。在兩岸事實上分裂分治的情況下,台灣法理上仍屬於中國。這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不得不然的結論。傳統獨派刻意迴避這個結論,其實不必要。認知現實不一定意味認同現實,不想改變。認知台灣法理上仍屬於中國,不一定意味認同這種狀況繼續維持。獨派還是有不認同這種狀況,主張繼續追求法理台獨的餘地。

國民黨是統派。它除了認知台灣法理上仍屬於中國,也認同這個狀況,並想追求兩岸事實上統一。尤有進者,國民黨甚至想繼續與對岸玩搶中國代表權的遊戲。所謂的「一中各表」就是國民黨認為兩岸固然法理上同屬中國,但「中國」的內涵如何,台灣方面有自己的主張,如國號全稱叫「中華民國」,甚至認為台灣政府才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不贊同台灣法理上屬於中國的李中志,說完全不能接受「一中各表」的主張,可以理解。但國民黨基於認同台灣法理上仍屬於中國,反對台灣法理獨立的立場,它繼續爭奪中國代表權,也是可以理解。至於李中志說馬英九要從「兩中一表」變成「一區不表」一節,因他沒有進一步說明「兩中一表」、「一區不表」等語的意義,我也不便揣測其含意,而妄加評論。

最後,我要補充說明的是,北京以前常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指法理上)」,台灣方面聽了覺得好像「我們屬於(指法理上)他們的一部分」,被矮化了,感到不爽。其實,這是誤會。北京所謂的「中國」是指由兩岸所構成的國家(指法理上),不是指「對岸這個國家」,蓋兩岸不是兩國,不論對岸或台灣都不是國家(指法理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指法理上),對岸也是中國的一部份(指法理上)啊!

關於「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指法理上)」的說法,因台灣方面誤會被矮化而不爽,近年來北京基於統戰上的彈性,就較少這樣說了。他們改說「台灣和大陸都是中國的一部分」或「台灣和大陸都屬於中國」或「兩岸都屬於中國」。這樣說,台灣方面似乎就覺得兩岸平等,比較舒服了。其實,兩者只是主詞的範圍不同而已,沒有一高一矮的問題。

我說「台灣法理上屬於中國」,也是同樣的道理。台灣法理上屬於中國,對岸法理上也屬於中國,兩岸法理上都屬於中國。這裡所謂的中國是指包括兩岸的大中國,不是傳統獨派所謂「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中國」。又我這樣說,只是陳述事實,並無價值認同的意思。

● 相關拙作

 ——評李中志《婚姻關係與獨立公投》一文

-----------------------------
參考資料
-----------------------------

李中志面書  2014.09.24

謝謝傅律師讚美和花時間評論拙文,不過我認為對「台灣法理上屬於中國」的解釋要更加小心,我比較主張目前是兩個中國事實存在,就像傅律師說「中華民國」也是中國。台灣這邊的這個中國已無法理上的意義,但台灣也不屬於那邊那個事實與法理具在的中國。這是為何一中各表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主張,而馬在玩的是要從「兩中一表」變成「一區不表」。

我同意傅律師主張政府可以逕行宣布獨立,公投只是政府如果不敢或不願時,由人民透過公投具體給政府的支持或壓力,就像現在蘇格蘭議會在嗆倫敦政府,如果英格蘭過河拆橋,蘇格蘭議會就逕行宣布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