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雲欽 200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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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8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錢」總管陳水扁的貪污案
檢察官林怡君媒體報導製作成投影片論告。陳水扁則低頭翻閱資料或寫字。
(圖:蘋果日報)
這兩天林怡君檢察官在「錢」總管陳水扁的貪污案中,引用媒體報導的資料,以PowerPoint簡報圖片方式論告。「阿扁們」們對此大表不滿。金恒煒在「林怡君掉了哪本筆記?」一文甚至說:「檢察官引用媒體的報導當證據,媒體的報導如果能證實扁家行為,為什麼還要司法?乾脆廢了檢察官算了。難道林怡 君掉了的可能是法律ABC的筆記本?」云云,一副比林檢察官懂法律的樣子。身為執業二十年律師,稍懂法律的我,實在看不下去,忍不住要罵「阿扁們」們一句:「你們懂個屁!」
刑事案件在最後辯論的階段,檢察官及被告除了就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作事實上及法律上的陳述之外,也可就科刑的範圍表示意見(參照中華民區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2項)。被告犯罪後的態度是法官量刑時參考的事項(見中華民區刑法第57條第10款),檢察官當然可以在辯論時就此表示意見。
在一般刑事訴訟,因為要交互詰問,故檢察官在證據調查階段比較用心。到了辯論階段,檢察官對於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的陳述,往往只有簡單的「請依法判決」一句話而已。扁案最後辯論時,我沒有到場旁聽,不曉得林怡 君檢察官在論告時,花了多少時間就陳水扁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加以論述,但料她一定不是只講「請依法判決」一句話而已。林檢察官可能鑑於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及其證據已經在辯論前提出,而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在調查證據時都已辯論過,故在論告時把重點放在先前沒講到的陳水扁的犯罪後態度方面。
林檢察官引用媒體的報導當證據,應是事實,但她是把媒體的報導是當作陳水扁犯罪後的態度的證據,不是當作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媒體的報導對於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而言,屬於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這是法律的ABC,林檢察官會不知道而糊里糊塗拿來當陳水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嗎?
媒體只簡略報導,說林檢察官引用媒體報導的資料,數落陳水扁的不是,並未明確指出媒體報導的資料只是用於證明陳水扁犯罪後態度惡劣,不是用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在。但細心的閱聽人還是可以從媒體的報導看出這點。
不過,被扁屎糊住心眼的「阿扁們」們自以為是,從媒體的簡略報導加以渲染,說林檢察官引用媒體的報導當作陳水扁犯罪的證據。這真是胡扯。胡亂引用媒體報導當證據是誰?不是林檢察官,而是這些「阿扁們」──他們引用媒體的報導當作林檢察官不懂法律ABC的證據。這不是無理而傲慢嗎?
至於媒體的報導可不可以當作陳水扁犯罪後態度惡劣的證據呢?這需進一步加以說明。
刑事訴訟上,事實的證明有兩種,一是「嚴格的證明」,一是「自由的證明」。前者指依有證據能能力,並經合法調查的證據所得的證明(參照中華民區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後者指不依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或不經合法調查的證據所得的證明。
什麼事實須要「嚴格的證明」呢?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要「嚴格的證明」,可想而知。就扁案而言,就是陳水扁貪污的構成要件事實要「嚴格的證明」。至於陳水扁犯罪後的態度這項事實,如前所述,僅供法官量刑的參考而已,不是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只要「自由的證明」就夠了,也就是說,不必依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或不必經合法調查(參照中華民區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5174號刑事判決)。
因此,林檢察官引用無證據能力的媒體報導,當作陳水扁犯罪後態度惡劣的證據,於法並無不合。無知的「阿扁們」們胡亂鬼叫,真是可笑。其中有人還當過陳水扁的「國策(不知哪一國的策)顧問」呢!有此無知的顧問,難怪陳水扁會被「顧」到監牢裡。
有些「國策顧問」卸任後,現在繼續當「扁策顧問」。他們看不慣泛藍媒體對陳水扁貪腐的批評,說:「西方進步國家明文禁止媒體評論正在進行的司法案件。」天啊!他們指責泛藍媒體之餘,也不想想自己。他們有資格講這句話嗎?對於正在進行的扁案,他們豈只是評論而已。他們惡言攻擊檢察官林勤綱、林怡 君、法官蔡守訓,已達到醜化司法,敵視法庭的程度。
套用上面引述的「扁策顧問」所說「乾脆廢了檢察官算了」這句話,我奉勸陳水扁:「乾脆廢了“扁策顧問”算了。」。否則,你會被這種兩光的顧問繼續「顧」在監牢裡,關到老。
●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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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不是陳水扁的護身符 200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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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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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恒煒(作者金恒煒現任《當代》雜誌總編輯)
自由時報 2009-07-29
「扁案」不折不扣是政治鬥爭的「馬統」鬧劇,無論國內或國外媒體都用「審判司法」來形容,尤其國際重要媒體,或以新聞或用論評,冷嘲熱諷台灣的這場「馬戲」。
現在,最好的註腳果然出於檢察官林怡 君之口,她說:「貪婪的最後防線在司法!」馬上聯想到最近很夯、很熱門的廣告「尋找林怡 君」,大家都問林怡 君掉的筆記是哪一本?答案揭曉,原來是「刑事訴訟法」。笑話歸笑話,卻十足呈現這齣「馬戲」的胡鬧本質,讓當審判官的人民哭笑不得。
司法的界限在哪裡?司法的界限就在法律條文中。這裡有重要的分疏,憲法條文都是肯定,只條列「可做」的事;刑法不然,只表列「不可」之事,原因是讓人民有更大的自由空間;故而法條的盡頭,就是司法的盡頭。我們要問的是,《刑事訴訟法》中可有「貪婪罪」?「貪婪」並不代表「犯罪」,只有「罪行」而且載之法條中的「罪行」才符合「證據法則」;這也是刑法學者林鈺雄所強調的:「檢察官所從事者,乃法之貫徹與實現」。離法而言理,離法而言「良心」,這是「以理殺人」。
為了彌補林怡 君的「失學」,且引用哈佛大學、牛津大學任教過的P. S.Atiyah的話:「法的概念中並非內定的存在任何絕對目標」,「法的目的包含著比社會價值所提供的更可靠的保證,就是個人權利的保護」,捨「個人權利」不談,卻夸夸大談無法定義的「貪婪」,不是混淆了自己的角色,就是充當「馬統」所謂「反貪腐」的政治誅殺或政治鬥爭的劊子手。不要忘記《刑事訴訟法》有「濫權追訴處罰罪」,林怡 君們等著接招。
再說,「貪婪」云云是資本主義生發的要素,也是資本主義缺乏人性而備受攻擊的口實。亞瑟.米勒(Arthur Miller)的《推銷員之死》,即是描述死於資本主義「貪婪」之下的故事;但是沒有檢察官用「貪婪罪」把主角送上法庭。基督教將「貪婪」列為七大罪之一,時光倒退主角或許會被送上「宗教法庭」受審。問題是,「糾問主義」已被進步的「當事人主義」所揚棄,難道林怡 君要倒退到「包青天」時代!
尤其大開眼界的是,檢方把「媒體審判」合法化!引用大量媒體報導來陳述人家犯罪行為,完全不知道「偵查不公開」為何物!西方進步國家明文禁止媒體評論、報導正在進行的司法案件,我們的檢察官難道是媒體的「深喉嚨」?所以才會引媒體當「證據」?媒體如果能證實扁家行為,為什麼還要司法?乾脆廢了檢察官算了。難道林怡 君掉了的可能是「法律ABC」的筆記本?
我們的司法出了什麼問題?我們的檢察官出了什麼問題?「爾俸爾祿」、「上天難欺」,林怡 君們一隻手指扁家,不要忘記四隻手指的是自己!
自由時報 2009-07-29
〔記者項程鎮、林慶川、林俊宏/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前總統陳水扁涉嫌國務機要費等案,昨上午九點半起言詞辯論,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林怡 君引用宋太宗名言:「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批扁,質疑扁真的錯了,良心何在?……
NOWnews 今日新聞 2009/07/29 00:33
……北院審理陳水扁涉及國務機要費案、竹科龍潭購地案、洗錢案,以及特偵組追加起訴的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與前101董事長陳敏薰的給款案,在28日提訊陳水扁進行言詞辯論,從上午9點30分到晚間8點多,檢辯雙方就「陳前總統有罪或無罪」展開攻防。
北檢檢察官林怡 君以長達133頁的簡報及陳水扁去年11月11日 在特偵組高舉雙手上手銬的照片開始,並引用宋太宗「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來形容本案。
蘋果日報 2009年7月29日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昨再次引用《蘋果》等媒體報導痛批扁涉貪罪狀,且用來論告的投影片不但使用大量效果,更5度出現「這是有良心的嗎?」字樣質疑扁的誠信,但華麗多彩的論告方式,前天不只引起吳淑珍批評檢方受媒體影響,法界學者也出現正反兩極評價。
檢方繼前天用《蘋果》暖流版貧苦人家新聞,諷刺吳淑珍「貪婪」後,昨一開場就先播放扁去年遭聲押時高舉被上銬雙手的照片,接著才放扁就任總統的照片,還有扁去年8月14日 坦承錢匯海外的鞠躬道歉照片,及大量媒體報導如《蘋果》去年10月15日頭版《葉盛茂吐實 8度說:我錯了》,更被用來指控扁利用職權得知海外帳戶遭扣後,仍繼續洗錢。
2年半前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時,當時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熙懷率領公訴團隊就曾使用投影片方式,詳列吳淑珍、馬永成等人涉犯罪嫌,一名北檢檢察官也說:「用投影片表示我們對案件的重視,用高規格的方式來處理,像是過去趙建銘涉及的台開案,我們也是這樣論告的。」在高院審理蘇建和等3死囚案時,被告律師也曾使用投影片來說明辯護立場。
但過去法庭上所使用投影片內容,大多只是簡單法條跟文字敘述,偶爾穿插資金流向等簡單易懂的圖表,這次是外界首度看到司法機關大量引用媒體報導作為投影片論告的主軸。
前天檢方用《蘋果》今年6月23日 頭版《陳幸妤 趙建銘 陳致中作偽證 全招了》指吳淑珍教家人作偽證,扁家人證詞不可信,珍就很氣憤的指責檢方:「國外陪審團在判決前不能接觸媒體報導,檢察官這樣引用,看來是受到媒體影響。」
對於檢方引用媒體報導論告,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副教授廖義銘指法律並未規定檢方論告應採取何種形式,要看檢方引用媒體報導想扮演何種角色,「若調查過程取得各類證據已足夠,再佐以媒體報導說服法官與大眾,這樣並無不妥。若是辦案不認真、手中證據薄弱,即使用再花俏方式也很難被法官採納,被告輕易就能翻盤。」
律師詹文凱說,沒遇過檢方用投影片論告。他認為,法庭辯論重點應是檢辯雙方提出的證據與論述的可信度,媒體報導有真有假,況且審理中案件本就不宜在媒體評論,審檢都應擺脫媒體的影響,「檢方卻反過來將媒體評論當成法庭的攻防手段,這樣是本末倒置。」
不願具名的法律系教授認為,檢方可能想藉此作為法官量刑參考,因被告定罪後,依法須斟酌犯罪動機、態度、手段與後果等因素量刑,「若用媒體報導佐證被告貪贓枉法對社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甚至讓民眾對民主制度失去信心,或許可強化法官判重刑的心證。」
檢察官林怡 君昨以《蘋果》等媒體報導製作成華麗的投影片論告,但扁絲毫不為所動,始終低頭翻閱資料或寫字。
曹長青(作者為獨立評論員)
自由時報 2009-08-03
陳水扁案終於結束曠日持久的法庭辯論和審理,準備進入一審。從去年底檢方公佈的那份「起訴書」的煽情語言,到這次結案時兩名檢察官的「激情演出」,司法不專業到像演出馬戲的程度,實在不是令人吃驚,而是令人震驚。
扁案的檢方起訴書已經不專業到幾成笑料,居然有很多與陳述事實完全無關的形容詞,什麼「貪得無厭,品行甚差,大肆干政,貪婪成性,濫用權勢,敗壞官箴」等等。這哪是法律用語?簡直是把泛藍名嘴的煽情語言寫進了起訴書。更荒唐的是,起訴書中指控陳水扁「貪污」的幾個關鍵錢數都是空格,後遭媒體廣泛質疑,新版本才補上。這不僅證明是先定罪、再找證據(錢數),也說明檢方對起訴書全文都沒仔細看一遍就急於公佈,急於給陳水扁定罪。檢方的草率和不專業,簡直可進世界司法紕漏大全。
這次檢方最後「論告」的不專業,像是故意和「起訴書」首尾呼應。檢察官林怡 君在法庭大談良心,大批貪婪,完全是用司法專業之外的語言來辯案。誰都知道,「良心」「貪婪」等,根本不是法律用語。一個檢察官,居然都不懂得「用證據說話」。至於引宋太宗的話批扁,更是荒唐。且不說宋太宗是中國最下作、殘忍的皇帝之一,一個當代民主台灣的檢察官,怎麼可以引用中國獨裁者、殘暴 君王的話作為法理依據?如果必須引用,為什麼不引用現代有民主法治思想的法學專家的話?一個滿腦袋中國專制皇帝語錄的人,怎麼可能是稱職的民主台灣的檢察官?
至於林怡 君用報紙剪報當法律依據,更近乎是法盲行為。在美國等法治國家,不要說檢察官絕不可使用媒體報導作司法依據,即使陪審團成員,在審案期間,多被禁止看報紙電視,以防影響獨立判案。作為堂堂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難道都不知道這些司法常識?
在最後結案「論告」時,另位主任檢察官林勤綱的發言更像是演戲,居然「全程邊哭邊說了一個多小時」 、「頻頻哽咽拭淚」(中時報導)。還「主任」呢,連最普通的檢察官也應知道最基本的規矩:法庭論辯,應是最嚴肅、最理性、最體現司法專業的時刻。一個檢察官怎麼可以痛哭流涕?人們在其他哪個民主法治國家,看過檢察官當庭哭個不停?這哪是辦案,這不是馬戲團演出嗎?
林勤綱竟宣稱,他是在「心靈對話」。他以為這是「靈修」場合,佈道會?簡直無規無矩到了無邊的地步。而且林勤綱像林怡 君一樣,也是張口不離中國皇帝,他扯得更遠,居然提什麼「王莽」。早些時法官蔡守訓也曾引用中國宋朝的例律來判案。這些法官、檢察官,言必提中國皇朝,牢記獨裁暴 君的聖旨,無怪乎馬政府的法務部,簡直成了中國皇帝的「刑部」。
台灣的司法,居然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如此拙劣表演(對岸中國不地道的時候,還得關起大門封死),實令人目瞪口呆。或許檢察官真的不知道,他們的表演已經「專業」到鬧劇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