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也不會認為台灣是國家

──評范盛保《與其爭辯是否獨立,不如訴諸國際法院》一文

傅雲欽 2007.08.28

▲ 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崑山科技大學助理教授范盛保所撰《與其爭辯是否獨立,不如訴諸國際法院》一文,有些論點,令人難以茍同。

范盛保說:「尚未獨立派堅持要宣布獨立,產生新的國慶日」,似認宣布獨立是為了產生新的國慶日。可見他似乎不曉得宣布獨立的意義及重要性。宣佈獨立是指某地區在事實上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的客觀基礎上,為了進一步達到法理上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的目的,行使人民自決權(一種國際法上的形成權),以取得主權,變成國家的一種國際法上的法律行為。宣佈獨立的目的主要是產生國家,不是產生國慶日

真正了解「事實上獨立」及「法理上獨立」意義的人都知道:事實上(de facto)獨立,事實上(in fact)沒有獨立,就像同居的小老婆可說是事實上(de facto)的妻子,但事實上(in fact)不是妻子一樣。因此,主張台灣已事實上獨立,尚未法理上獨立的人應屬「尚未獨立派」,應不是如范盛保所言,屬於「已經獨立派」。

再者,所謂法理獨立,如指一種行為,是指能從非國家變成是國家的行為。國際承認及加入聯合國固不是法理獨立的行為,但行使自決權則是法理獨立的行為。獨派大老陳隆志主張台灣解嚴後歷經民主化是一種「有效自決」的過程,使台灣演進為獨立的國家。他的主張是否正確,姑且不論,但他所謂的「有效自決」也是一種自決,也是法理獨立的行為。范盛保說「有效自決」後,尚未法理獨立,尚須爭取國際承認、加入聯合國,才算是正常獨立國家云云,似乎認為「有效自決」不是法理獨立的行為,國際承認及加入聯合國才是,而且又把法理獨立和國家正常化,混為一談。

范盛保又說中國為了展開法律戰對付台灣,「發明」了「台灣尚未法理獨立」的理論,結果台灣內部亦叫嚷「台灣尚未法理獨立」。北京已全面開戰,台灣卻在北京指定的戰場上拿刀弄槍,怎麼會贏云云。其實,「事實上(de facto)」及「法理上(de jure)」這兩個法律用語,早就有了。我用這兩個詞語來討論台灣的地位,區分事實獨立、法理獨立兩種態樣,也講了約十年之久。這種分類應該不是中國發明的。這種分類如果適合於說明台灣的地位,何必因中國也這樣說而加以排斥呢?又「台灣尚未法理獨立」如果是事實,何必因中國也這樣說而否認呢?

台灣事實上獨立於中國大陸外,自立自主,有土地,有人民,也有政府組織。台灣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運作自如。台灣人民不曾向北京政府繳稅,中國大陸的軍隊也未駐防台灣。但台灣欠缺行使自決權,以分離獨立的意思,也不曾做出宣佈獨立,法理上脫離中國的的手續。

因此,在台灣只是「事實上國家」而已,還不算是獨立於大中國之外的另一個國家。這就像受虐待的妻子雖離家在外自謀生活多年,但尚未與丈夫辦妥離婚手續,不算是單身一樣。台灣要完成宣佈獨立的法律手續才算國家。否則台灣雖然事實上獨立自主,但法理上還是中國的一部分。

范盛保說台灣要思考跳過有關是否「台灣尚未法理獨立」的戰場,另闢國際法院的戰場,將台灣地位如何的問題,透過聯合國專門機構,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云云。國際法院當然是戰場,但「台灣尚未法理獨立」只是中國的武器,不是戰場。台灣到國際法院的戰場,也會遇到中國所提出「台灣尚未法理獨立」這項武器,無可逃避。

查聯合國憲章第962項規定,聯合國專門機構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須以各機構工作範圍內的法律問題為限,且須經大會授權。因此,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在程序上就很難進行。

如果程序上行得通,我也很贊成由國際法院,對台灣地位問題發表諮詢意見。如果說這是一個法律戰的戰場,那實質上是台灣統獨各派之間的戰場,不是如范盛保所說,是台灣與中國之間的戰場。因為,國際社會普遍認定台灣不是國家,幾乎沒有爭論。國際法院應不會作出相反的認定。未戰已可知結果,台灣如何戰?

有爭論,有必要決戰的反而是台灣內部。台灣內部很多人不相信台灣不是國家,誤認自己有國家,自鳴得意。因此,如能由權威的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認定台灣不是國家,讓一些認為台灣是國家的人清醒、警覺,也讓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論家閉嘴。這對台獨運動的推展,應是助力,不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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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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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盛保(作者為昆士蘭大學政治學暨國際關係博士,崑山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台灣國際研究學會會員)
自由時報  2007.08.27

報載,八月七日陳儀深教授將現階段本土陣營關於台灣地位的爭議,分作「已經獨立」、「尚未獨立」兩大類。「尚未獨立」派堅持要宣布獨立產生新的國慶日,其所表現的,是把已出生的國家─台灣─推回子宮,重新討論授精或出生的姿勢。其實,獨立日跟國慶日並不是那麼正相關。澳大利亞的獨立日是一九○一年一月一日,但其國慶日卻追溯到一七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英國流放囚犯抵雪梨灣之日。許多人不喜歡十月十日,不喜歡中華民國,但這二者有其歷史意義,未來的台灣可以考慮增加一個歷史紀念日作為國慶日。

至於「已經獨立」派最常講的是,台灣已事實獨立,尚未法理獨立,所以此派或者主張一九四九年分裂分治開始即是獨立狀態,或者主張解嚴後歷經的民主化,是一種「有效自決」的過程演進獨立說,但都同意「台灣主權屬台灣人民」,只是爭議點在於尚未法理獨立、尚須爭取國際承認、尚須加入聯合國,才算是正常獨立國家。

其實,國際法上只有定義「國家」,沒有定義「獨立國家」。而何謂國家?就是指人民、領土、政府、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能力。台灣有嗎?有。那問題就出在國際政治的角力。

中國展開法律戰對付台灣,新的「發明」就是「台灣尚未法理獨立」,結果台灣內部亦叫嚷「台灣尚未法理獨立」。北京已全面開戰,台灣卻在北京指定的戰場上拿刀弄槍,怎麼會贏?台灣要思考跳過那個戰場。怎麼打?訴諸國際法院是最直接的方式

國際法院規定訴訟主體為國家,亦即只有國家才可以向國際法院提交案件。台灣跟中國還沒到要訴訟的地步,不過,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應是可行

國際法院發表的諮詢意見,已為聯合國憲章的最高解釋者。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說台灣不是國家,我們可央請台灣的邦交國,在十六個聯合國專門機構中(因諮詢意見只受理聯合國機關及十六個聯合國專門機構所提案件),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請國際法院針對聯合國憲章解釋,何謂國家?台灣是不是國家?為何台灣不能加入農糧組織?WHO?世界銀行?民航組織?電信組織?IMF?一次攻打聯合國十六個專門機構。如果因中國阻擾而無法成案,就提起訴訟,告中國侵犯台灣權利。如果訴訟成案,國際法院就直接證明台灣是國家,可為訴訟主體,拿此訴訟證書加入聯合國。如果不成案,再請邦交國協助訴訟。進一步,結合法輪功在歐洲、美洲人權法院告中國。

這樣做,台灣損失什麼?沒有,因為,我們已經nothing to lose,沒東西好損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