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蛋,關鍵在宣佈獨立!

傅雲欽 2007.05.27

▲ 美國獨立宣言 177674

傳統的國家論認為人民、領土、政府及主權四項是國家的要素。這種說法有三個缺點。

第一,這種說法使人誤認四項要素處於平等地位。其實不然。它們是有層次之別的。人民、領土及政府是基本要素或第一層要素,主權是第二層的、衍生的東西。具備了人民、領土及政府,但欠缺主權的情形會發生。不過,絕對不會發生已具備了主權,但欠缺人民、領土或政府的情形。

第二,凡國家必有主權;凡有主權必是國家。主權與國家,如影隨形。主權與其說是國家的要素,不如說是國家的現象或性質,就如同我們可說影子是身體的現象,不宜說影子是身體的要素。我們可說綠色是樹葉的性質,不宜說綠色是的樹葉的要素一樣。

第三,這種說法是對一個已經成立的國家加以靜態分析的結果。它就像一張靜止的圖片,不是動畫。但國家形成的過程,尤其以分離獨立的方式形成新國家的情形,是動態的,就像細胞分裂,由一個變成兩個一樣。細胞由一個分裂成兩個,從外觀就可辨別。但國家由一個分裂成兩個,有時從外觀很難辨別,須再從主觀面或心理面去分析才能周全。

因此,與其靜態地析國家有哪些「要素」,不如動態分析一個政治實體要具備哪些「要件」才能成為國家。

人民、領土、政府及事實上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的狀態,這四項屬於獨立建國的客觀要件或事實上要件。僅僅具備這四項也只是擁有所謂「事實上主權(de facto sovereignty)」的政治實體或地方割據勢力而已,尚不足以成為正式的國家,充其量只能稱為事實上國家(de facto state)。

請注意,事實上獨立的狀態雖是獨立建國的客觀要件或事實上要件。但主權則不是。主權是獨立建國的法律效果或法律現象,不是要件,更不是傳統所謂的「要素」。

關於事實上國家,例如1917年中國的孫中山領導的軍政府所控制的南方地區、1996年阿富汗塔利班神學士政府所控制的南方地區、1999年戰爭結束以後事實上(de facto)脫離塞爾維亞由聯合國保護的科索沃地區等。

事實上國家與正式的國家有何差別?曰:事實上國家欠缺獨立建國的主觀要件或法理上要件。換言之,「事實上國家」要成為正式的國家必須另外具備獨立建國的主觀要件或法理上要件。

獨立建國的主觀要件或法理上要件是什麼?曰:宣佈獨立也。具備客觀要件的事實上國家,不宣佈獨立,就無從取得主權,成為國家。也就是說,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或事實上要件)及主觀要件(或法理上要件),才算國家。

所謂宣佈獨立是指人民在事實上獨立的客觀基礎上,為了進一步達到法理上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的目的,由掌權者代表人民行使自決權(一種國際法上的形成權),以取得主權,變成國家的一種國際法上的法律行為(juristic act, Rechtsgeschäft, acte juridique)。

宣佈獨立的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Willenserklärung, déclaration de volonté)為核心。所謂「意思表示」就是將獨立建國的意思對外表示出來。

必須宣佈獨立才能使事實上獨立進一步取得法理上獨立,變成正式的獨立,也才能使事實上國家進一步取得法律上的主體性,變成正式的國家。

1917年中國的孫中山領導的軍政府所控制的南方地區、1996年阿富汗塔利班神學士政府所控制的南方地區、1999年戰爭結束以後事實上脫離塞爾維亞由聯合國保護的科索沃地區等,都因欠缺分離獨立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是國家。

就台海兩岸的情況而言,前任總管李登輝曾說「兩岸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但又一再否認這是「兩國論」。現任總管陳水扁一下子說不宣佈台灣獨立,好似認台灣尚未獨立,一下子又說台灣已經是國家,不必宣佈獨立。台灣是否已獨立?台灣海峽兩岸是否有兩國?李登輝和陳水扁都說得前後矛盾,一般人更是霧煞煞。

其實,目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國共內戰結果,共產黨於1949年成立北京新政府建立之後,落跑到台灣,割據一方的中國舊政府的殘餘勢力。

台灣事實上獨立於中國大陸外,自立自主,有土地,有人民,也有政府組織。台灣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運作自如。台灣人民不曾向北京政府繳稅,中國大陸的軍隊也未駐防台灣。但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的政府不曾想要進一步於法理上脫離中國,也從來不曾做出於法理上脫離中國的宣佈獨立的手續。

因此,在台灣的所謂「中華民國」體制也只是「事實上國家」而已,欠缺分離獨立的意思表示,因此還不算是獨立於大中國之外的另一個國家。這就像受虐待的妻子雖離家在外自謀生活多年,但尚未與丈夫辦妥離婚手續,不算是獨身一樣。

台灣要完成宣佈獨立的法律手續才算國家。否則台灣(中華民區)雖然事實上獨立自主,但法理上還是中國的一部分 [1]

備受國際學界尊重的英國劍橋大學國際法學者克洛福(James Crawford教授,發表一本增修版的新書《國際法下國家的成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書中說:「因為台灣的政府從來沒有對外明確表示,台灣是一個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獨立國家,造成世界各國也普遍不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台灣並不是一個國家。」美國外交關係法律彙編(The Restatement (Third)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也說:「台灣如果不自己為獨立的宣告,根本無法合乎國家的要件。」

宣佈獨立才是台灣獨立建國的關鍵。至於台灣內部民主化(包括國會全面普選、總管民選)、正名、制憲、公投、申請加入聯合國、爭取外國的承認(國家承認)等都只是先行或後續的次要措施,不是獨立建國的關鍵,更不是獨立建國的要件 [2]

傳統獨派迷迷糊糊,搞東搞西,走了很多冤枉路,到現在還搞不清楚方向在哪裡。套用前美國總統柯林頓的經典名言「笨蛋,問題在經濟!」,我要不客氣地對傳統獨派說:「笨蛋,關鍵在宣佈獨立!」

北京方面倒是很清楚台灣宣佈獨立的關鍵性。他們擔心台灣可能在明年總統選舉、新任總統就職、或北京舉辦奧運這三個時點上宣佈台灣獨立。針對這個問題,陳水扁這兩天於接受英國廣播公司專訪時表示,台灣在這三個時間點上都不會宣佈獨立,因為台灣本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不必再宣佈獨立。

我也要不客氣地對陳水扁說:「笨蛋,他們要聽的是你不會宣佈獨立這點而已!你附帶說台灣本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不必再宣佈獨立等語,自欺而欺人,誰理你?!」

[1]:為什麼台灣在法理上還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不詳述。簡言之,因為中國想要,日本放棄,台灣人同意,而國際同意或不反對也。其中台灣人同意是關鍵,就像宣佈獨立是獨立建國的關鍵一樣。

[2]:為什麼台灣內部民主化、正名、制憲、公投、申請加入聯合國、爭取外國的承認不是獨立建國的關鍵,在此不詳述。簡言之,這些措施都缺乏使既存的法律地位變更的形成力(constitutive effect, Gestaltungswirkung)。

後記之一  2011.12.09

一般人談到國家的要件(要素)時,從不認為有「主觀要件」的存在,講到的都是「客觀要件」。我的「另有主觀條件」之說簡直是「德孤而無鄰」。想不到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廖福特20111026日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主辦的「巴勒斯坦爭取入聯對台灣的啟示」座談會上,談到巴勒斯坦是不是國家的問題時,也說國家成立的要件除了「人口、領土、政府及與他國來往的能力」(1933年的蒙特維多公約第1條規定)這四項客觀要件之外,還有主觀要件,就是建國的意願。這個主觀要件一般人較少討論到云云。我的國家論終於「德不孤而有鄰」矣。

請看下列「參考資料」中所列廖福特的演講錄影及演講的文字紀錄「解讀巴勒斯坦爭取入聯的國際法意涵」一文。

後記之二  2012.12.20

今天在網路上看到許世楷200989日的演講錄影(如下列「參考資料」中所列),發覺許世楷也提到關於國家的「客觀條件」及「主觀條件」。他說,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於1990年代民主化之前,只是「獨立的政治實體」。1990年代民主化之後,台灣已具備人口、領土等客觀要件,但因沒有明確作出獨立建國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不具備主觀條件,故只能稱為「事實上的國家」,還不是「法理上的國家」。台灣要明確作出獨立建國的意思表示,才能進一步成為「法理上的國家」。

不過,許世楷又說「事實上的國家」也是國家,台灣已是一個新生的國家云云。可見他所謂的「主觀條件」不是國家成立的要件,而只是國家正常化的條件。對此,我不以為然。許世楷應是不了解「事實上」一詞的真正意義,才會誤認「事實上的國家」也是國家。我認為「事實上的國家」就是「獨立的政治實體」,這兩個概念似無因民主化與否而加以區別的必要。1990年代民主化之前的台灣就已經是「事實上的國家」,1990年代民主化之後,還是「獨立的政治實體」。參見拙作《「事實上國家」事實上不是國家》一文(2008.05.23)。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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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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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居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200784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網站-台灣e廣場

戰後六十年來,台灣作為一個在國際間進行活動的政治體這個事實,不論是國內藍綠政治集團,抑或以各種方法承認或不承認台灣的國家,固然都不能否認,不過,這種事實並沒有在國際法上造就一個叫做台灣的國家。不要說在台灣島內,台灣作為一個國家的認識也是錯亂混淆的:綠色政客為了妥協於選票結構所炮製的假國家如:「我也是台灣人」、「命運共同體」到「人權立國」、「一邊一國」也好,或是藍色集團念念有詞的催眠魔咒如「中華民國在台灣」、「台灣地區」、「兩千三百萬人」,都說明了多數台灣人並不知道真正的國家是什麼;就算在國際法上,台灣也還不是一個國家(如下述)。所以,我們可以簡單的說,現在的台灣,在主觀與客觀上,都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而只是一個隨時將自我毀滅的認同錯亂怪物。

對於當前藍綠政客(包括兩個法律系畢業的總統候選人)如上欠缺國際法常識的胡言亂語,筆者已經不再驚訝與失望。因為這是台灣人民所心甘情願選擇的「共業」。台灣人民在已經發展了數百年、為世界上多數文明國家所共認為規範國家活動秩序的法律面前,選擇逃避,選擇不想理會,選擇繼續以如笑話般的魔咒自我催眠。

對於宣佈台灣獨立為一個國家的好處與必要性,已經是一個普遍常識,筆者無庸在此贅述。以下筆者想要說的是,不宣布台灣獨立,不以台灣名義參與國際組織,包括自我催眠說台灣已經獨立,或是聲稱台灣不必再宣佈獨立,對現在以及未來台灣法律地位,所可能造成的重大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能力將台灣納入其治權範圍是不爭的事實,不過即使是「特殊」的政治實體間的關係,也不必然等於兩個國家,因為有很多單一國家下的分權政府間的關係也是很「特殊」的。例如在一九一四年與一九二六年間英國與其屬地的關係,就是一種特殊的非國際關係。每個屬地與英國間的從屬關係不一,甚至在行政權力上不相統屬,但是都還沒有形成兩個獨立的國家。何況李登輝總統在訪問中也沒有宣布台灣獨立,甚至還表示「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二年建國以來就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所以沒有宣布台灣獨立的必要」。由此可見,李登輝總統的聲明是建立在「延續性」的基礎上的,而這個「延續性」,就是「(自一九一二年以建立之)中國憲政體制」的「延續性」,只是這個憲政體制目前僅能在一小部份中國領土上實施而已。國安會以及陸委會在其後對李登輝總統之宣示的「補救解釋」中,也都一再強調這種「延續性」。

陸委會在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的(補救)聲明(標題為「對等、和平與雙贏-中華民國對「特殊國與國關係」的立場」 ),該聲明表示:「在一九九二年各自表述的共識架構下,我方始終認為「一個中國」指的不是現在,而是未來。兩岸目前並未統一,而是對等分治,同時存在,因此在統一前可以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加以定位。而兩岸關係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具有相同之文化、歷史淵源及民族情感,雙方人民在社會、經貿等各層面交流密切,非其它分裂國家所能比擬。最重要的是雙方均有意願共同努力,平等協商,追求中國未來之統一。如果雙方都能珍視此種特殊關係,回到各自表述的共識,那麼透過平等協商,即可超越彼此的政治歧見,共同合作為兩岸關係開創新局面,進而更有利於未來之民主統一」。根本就是徹底否認了台灣與中國之間是一種國與國的(國際)關係。並再次確認了台灣政府的立場是承認一個中國,只是中國現在被分裂為兩個不互相統屬的政府而已。因此,根本無法由此推論台灣在國際法上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即使到了最近,台灣政府對中國於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制定之「反分裂國家法」 的反應,仍然無法掙脫上述論調。面對「反分裂國家法」,台灣政府表示,依據一九三三年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中華民國作為主權獨立國家之地位不容置疑」,中國反分裂國家法「侵犯中華民國主權」,「中華民國的現狀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台灣前途任何改變只有兩千三百萬人才有權決定。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共存且不互相統屬的…」 。在這些聲明中,台灣政府仍只是再次確認了自己是一個分離的自治體而已,因為台灣政府既未明白宣示台灣獨立於中國之外,甚至還繼續自我定位為「中華民國」,擁抱著上述的「延續性」。

所以,現在我們知道為何台灣作為一個獨立的國家這個「事實」沒有人承認了吧,因為只要台灣一日不明白宣示自己獨立於中國之外,世界就沒有可能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台灣從未明白宣示獨立於中國之外,因此也沒有被承認與中國有所分別。不明白宣布獨立或以台灣名義追求國際地位(例如加入國際組織),台灣就會是一個處於內戰狀態之下的「地方性事實政府(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而非國家。……

2009.08.09


◎ 許慶雄(作者為淡江大學國際學院亞洲研究所教授)
極光電子報  2009.12.09

……一般提及「台灣主權」,例如,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等等,其意義常常被誤解。主權之前加上地名台灣,是指台灣這塊領域應歸屬哪一個國家。例如,釣魚台主權、北方四島主權就是指這些島嶼的歸屬有爭議,有兩個以上國家主張其領域主權。所以若有台灣主權的用語出現,就表明台灣這個島嶼的歸屬是那一國所有,存在著問題或爭議。台灣主權絕非指台灣是國家,「台灣國」擁有台灣主權,因為台灣不是國家名稱。例如,美國是國家,所以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美國主權,不可能出現或有任何意義。但是如果指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所以美國主權屬於(主權歸屬)美國國民,那就有意義。

國際法只認定國家才能擁有領域主權,一群人甚至國際組織也不能擁有領域主權。因此所謂的臺灣領域主權屬於臺灣人民的說法,在國際法法理上是無法成立的。國際法上談到領土歸屬的問題,基本上必須由領土主權屬於那一個國家來對應處理。由現代國際法的國家論可以知道,只有國家才能夠擁有領土主權,任何的個人或團體都不可能擁有領土主權。譬如一個富商或一個公司可以買下一座小島,這只是擁有該島在國內法上的所有權,卻不可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在一座小島上生活的人們也不可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除非他們宣布脫離該小島的母國,分離獨立建立一個國家,這個國家才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

所以我們可以來看臺灣這塊土地,目前有那些國家主張其對臺灣的領土主權?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臺灣的領土主權之後,只有中國這個「國家」主張其對臺灣的領土主權。不論是目前受國際社會所承認、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是過去代表中國、目前獲得台灣人繼續支持在臺灣統治的中華民國政府,兩者都是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政府,或是與中國有關的政權。因為世界上只有中國主張對臺灣的領土主權,並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對臺灣的領土主權。由此可知,沒有國家跟中國爭奪台灣,所以台灣的主權歸屬中國是沒有爭議的;日本也已放棄,美國也不和中國爭,又有來自中國的舊政權或中華民國政府長期在這塊土地上統治,台灣屬於中國已經沒有爭議。

如果台灣人到現在還沒有建國的意願,只是要再重提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論,再主張台灣是無主地的話。那很簡單,聯合國可以召開大會,通過決議讓中國領有台灣,那時台灣人只好乖乖地被中國統治,也可以輕鬆解決台灣是無主地的問題。而日本也可以再與中國重新訂約,以當時條約內容未臻詳盡為由,重新訂約將日本對台灣的一切權利交還給中國,其最後結果還是使得台灣無法獨立建國。所以,如果把獨立建國的基礎完全放在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那麼國際社會就可以交由中日合約當事國雙方,或者是聯合國來解決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如果不去凝聚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意志,只是一昧的主張台灣是無主地,則台灣獨立建國的合理性就會變的非常的脆弱,台灣人就無法決定自己的命運,只能被別的國家來決定台灣人的命運。所以台灣地位未定論,或主張「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並由此推論臺灣已經獨立是不對的。

因此,台灣若宣佈從中國分離獨立成為國家,形容台灣是民主國家,台灣共和國的主權屬於全體台灣人民就有意義。目前台灣並非國家,則「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或「台灣人民擁有台灣主權」這種說法,就沒有意義。因為國家才能擁有主權,一群人是不能擁有主權。台灣主權的出現只是指出台灣這一塊領域屬於那一個國家,是存在著爭議或不確定。台灣主權的用語存在,只是使台灣成為一塊被動的由其他國家爭論的領土,台灣或台灣人本身並沒有「主權」。

中華民國是政府並非國家,所以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這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政府。1972年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為聯合國及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所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可以代表中國行使主權的政府。由此可知,「漢賊不兩立」或兩岸爭邦交國的政府承認,就是在爭取代表中國行使國家主權的合法權利。中國的主權屬於13億中國人,台灣人在維持中華民國的中國舊政府體制之下,只能與大陸13億中國人共同分享中國的國家主權。事實上,中國目前是由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掌握國家主權,所以主權屬於中國共產黨,並不屬於中國人民,台灣人要分享主權也分不到。

由此可知,在台灣選舉總統,並非行使「主權」,選最高元首。實際上只是地方性事實政府的選舉,台灣沒有主權可以行使,也沒有主權可以出賣。台灣二千三百萬人要站起來宣佈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台灣共和國之後,才能擁有主權,才能制憲規定主權屬於人民,才能成為人民做主的民主國家。

◎ 秀山明 [李明峻](作者為台灣國際法學會會員)
蓬萊島雜誌2009/12/01 11:58:00

……在民主化、總統直選之後,台灣人民已可發出自己的聲音,但卻反而仍然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結果在能自由表達自身見解的情況下,卻一再延宕而不敢公開表達獨立建國的意願,結果使得國際社會誤認為台灣人民不反對成為中國的一部分。目前甚至連欲繼續主張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都有困難,因為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實際上亦不能確保臺灣獨立於中國之外,只是消極、被動地指出臺灣不一定屬於中國,臺灣仍然只是等著被中國及國際社會處分的標的物,而且最後以中國最有可能加以取得。如果台灣人民希望獨立建國,即應以自決權直接表達獨立建國的意願。

雖然台灣人民常將「台灣前途應由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決定」掛在嘴上,但在畏懼中國武力犯台的情況下,使得多數台灣人民接受「不宣布台灣獨立、不以台灣名義參與國際組織」,自我催眠說台灣已經獨立,或是聲稱台灣不必再宣佈獨立。此點說明因為台灣人民在已經發展數百年、為世界上多數文明國家所共認為規範國家活動秩序的法律面前,選擇逃避,選擇不想理會,選擇繼續以如笑話般的魔咒自我催眠,結果只是一步步默認台灣前途由中國來決定。在此種情況下,正如黃居正教授所說,現在的台灣只是一個隨時將自我毀滅的認同錯亂怪物。

◎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演講
◎ 陳雪琴記錄整理
演講發表於20111026日財團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舉辦的「巴勒斯坦爭取入聯對台灣的啟示」座談會。文字刊載於「新世紀智庫論壇」第56期/2011.12.30


前言

巴勒斯坦(Palestine)申請加入聯合國的國際法意涵,主要可分為以下幾個層面來探討:(一)國家如何形成;(二)國家形成之後,如何與其他國家進行互動以及加入國際組織。

壹、國家形成

一、客觀要件

就國際法而言,有關國家的形成最重要的是客觀要件。國家形成的客觀要件,主要是根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的規定—— 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必須具備四個要件:(一)一定界限的領土;(二)固定的人口;(三)獨立自主的政府;及(四)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從上述四項要件來看巴勒斯坦,出現一個很弔詭的現象。對於客觀要件而言,個人認為首先要探討的問題應該是領土,亦即決定領土的大小之後,才能再決定人民的總數是否能確認,以及政府的模式是什麼,最後才是探究其在國際法上應負擔什麼樣的責任。

巴勒斯坦的領土在哪裡?至目前為止,仍是一個無解的問題。巴勒斯坦自己對外宣稱的領土範圍與其實際佔有的領域,其實兩者之間存在著一些衝突性;換言之,巴勒斯坦自己所認知的領土比實際控制的領土範圍還大,其中包括耶路撒冷城(Jerusalem)與其它領土。

巴勒斯坦在國家形成的過程中,面臨最大的問題就是領土的問題。事實上,巴勒斯坦自己所宣稱的領土,其實有很大一部分是被以色列(Israel)所佔領。照理說巴勒斯坦不一定符合一定界線的領土這項客觀要件,如果領土無法確定,再試問巴勒斯坦的總人口數究竟有多少?這問題又該如何回答?則變成難以處理的問題。

其次,現在的巴勒斯坦有沒有政府的存在?不論是從以前的「巴勒斯坦解放組織」(PLO),或是轉變為目前的「自治政府」。國際法對於「政府」的定義相當清楚,不僅僅是自己擁有獨立的主權,且可以對外代表領土上的所有人民,行使對外交往關係的政治實體。假使無法獨立自主,必須依賴其他國家協助治理,或是另有中央政府而本身僅是地方政府的性質,都不能算是國際法上的「政府」。

二、主觀要件

雖然巴勒斯坦在國家形成的客觀要件上有一些瑕疵或爭議性,但是國際法上對於國家的形成,另有一項「主觀要件」這是我們較少討論的部分。「主觀要件」所涉及的在於人民是否要成立一個國家?

以波多黎各(Puerto Rico)為例,理論上波多黎各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但是波多黎各人民透過公民投票表達希望成為美國的第五十一州的意願;此外,英國也有一些殖民地理論上他們都具備成為獨立國家的條件,但也都以公民投票表達仍想要繼續作為英國殖民地,而不願意追求獨立的意願。其他還有加勒比海島嶼,他們也是想維持目前高度自治的環境,繼續扮演避稅天堂的角色。

三、主、客觀要件相互運用

個人認為欲探討國家形成的課題,必須同時納入主、客觀的要件相互運用,才不至於產生以偏概全的盲點。雖然巴勒斯坦國家的形成在客觀條件上有些爭議,但其國家形成的主觀要件卻是非常堅強。巴勒斯坦人民想要建立一個主權獨立的巴勒斯坦國,不論是從1960年代開始到1988年後宣布巴勒斯坦獨立建國,雖然其領土範圍不完全,巴勒斯坦人民追求獨立建國目標的意志卻是不容質疑。

再來,我們要討論為什麼巴勒斯坦要加入聯合國成為會員國?其前提是,巴勒斯坦要對外宣稱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剛才提到二個國際法上有關國家形成的要件,其實二者是可以互動—— 也就是主觀要件有時候是可以影響客觀要件的變化。換言之,巴勒斯坦可以對外宣稱獨立建國之後,再慢慢解決所有領土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條件,乃在要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決心。如此一來,才會有超過一百個國家願意承認巴勒斯坦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是我們探討巴勒斯坦國家的形成,不可迴避的重點。

四、對巴勒斯坦申請入聯的觀察

基本上,由巴勒斯坦獨立建國的案例,可以作為探討台灣地位的問題。或許普遍皆認為台灣的問題和巴勒斯坦很相似,但仔細分析其內容卻剛好與台灣的現狀相反。怎麼說呢?台灣符合國家客觀的構成要件,如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符合一定界線領土的要件,台灣的領土上也有二千三百萬的人民,我們有民選的政府,而政府也是獨立行使主權,完全不受其他國家或政府的操縱,可以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照理說台灣在各方面都符合國際法上形成國家客觀的要件,但奇怪的是,台灣從來沒有對外表示以台、澎、金、馬作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立場。對此,英國劍橋大學的國際法學者克洛福(James Crawford)教授,也曾說台灣到目前為止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我認為他所說的就是國家形成的主觀要件之欠缺。

台灣從來沒有正式對外宣布要作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1999年李登輝前總統提出「特殊國與國」的關係。嚴格而言,這是李前總統接受記者的訪談內容而已,很難被視為國家元首真正對外宣布獨立的方式。到了阿扁總統執政時期,阿扁總統也只是口頭說說,直到2007年真正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作為會員國。嚴格來說也只有行為表示台灣要作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後續並沒有進一步更確定的作法。2008年馬英九上台之後更不用說了,馬政府提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說法,更凸顯其保守落伍的心態,對於台灣主權地位的凸顯並沒有幫助。

到目前為止,台灣和巴勒斯坦最大差異之處在於國家形成的主觀要件,台灣人民對於台灣確實是以台、澎、金、馬作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意志表達並不明確。因此,台灣要成為一個國際法上的國家,需要經過幾個階段,首先是要符合國家形成的客觀要件;其次是有國家主權。台灣人民要清楚表達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才能慢慢得到其他國家的承認,進而與巴勒斯坦一樣,爭取加入聯合國為會員國,縱使如超級強國美國或是以色列想要阻擋也擋不住,因為巴勒斯坦已經得到一百個以上的國家,承認其為主權獨立的國家。由巴勒斯坦的案例來看,這種國家形成的過程是循序漸進慢慢地進行的。

台灣目前最欠缺的是在國家形成的主觀要件。如果台灣人民不明確對外表示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其他國家是不會承認台灣主權獨立的地位馬政府提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說法是和過去一樣,最近談論到聯合國於1971年所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也再度回到有關「政府承認」的範疇,而不是「國家承認」的問題。

我們看到巴勒斯坦大張旗鼓要申請加入聯合國為會員國羨慕不已,卻忽略台灣人自己應該反思,我們在主觀上是不是堅定表達過台灣要作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意志。

貳、國家形成後之國際互動

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後,其他國家是否會接受並承認?這是每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都會面對的課題。

一、得到國際社會其他國家的承認

一般而言,任何國家對外正式宣布建國之後,不可能馬上就得到一百多個國家所承認。1988年巴勒斯坦剛宣布獨立時,也是先得到周圍阿拉伯國家的承認之後,才逐漸被其他一百多個國家所承認,科索沃(Kosovo)爭取獨立建國亦然,國際社會各國承認科索沃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國家,也都是慢慢累積而成的。

二、解決敵對兩國之間的問題

只要巴勒斯坦宣布獨立,一定會引來以色列的反對;當初科索沃宣布獨立時,塞爾維亞(Serbia)不也是表示反對?如果被敵對的國家願意承認自己本身也是為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雙方就不會是死對頭。

以、巴衝突的解決,有人提出「兩國解決方案」(two-state solution)。對此,需要從更寬廣的面向去看,以、巴衝突的化解的確涉及本質上的問題,需要雙方進行協調,但這或許透過國際社會集體的力量,才能真正解決問題。換句話說,以、巴衝突的解決,不應只是雙方溝通好即可這麼簡單。以科索沃與塞爾維亞為例,如果這兩個國家可以協調達成和平的共識,國際社會並沒有其他特別的意見,事實上真的要兩國達成協議,恐怕不是這麼簡單,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因此,科索沃採取的作法是一方面與塞爾維亞進行溝通,但另一方面則不放棄向國際社會傳達科索沃要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絕對不是消極等待與塞爾維亞溝通化解歧見。巴勒斯坦也採用同樣的方法,一方面積極與以色列展開談判,另一方面也要在國際上提出獨立建國的主張,或尋求國際上支持的力量。

反觀,台灣也面對同樣的困境。馬政府常向國人講,一旦台灣與中國和好,不只雙邊緊張對立的關係會立刻獲得改善,也可以確保台海的和平,不會發生戰爭。事實上,台海情勢的發展並不如馬政府所講的那麼單純。中國是一個大國,它在地理位置上與台灣隔著台灣海峽遙遙相望,中國的一舉一動皆會對台灣造成影響,這是台灣無法迴避的問題。在此所謂「兩國解決方案」,對台灣而言,不僅只是面對中國進行談判而已,我們也要向國際社會明確表達,台灣是一個有別於中國主權獨立的國家。

三、巴勒斯坦申請加入聯合國問題

這次巴勒斯坦申請加入聯合國為會員國所產生的問題,主要是來自於美國的反對,因為美國的立場是支持以色列的,美國是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只要美國行使否決權,巴勒斯坦便無法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

不過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要行使否決權,必須要顧及很多事情,美國也在思考最好不要行使否決權,如果可以透過外交手段,用談判或其它方式來處理這個問題,最好不過。也有人質疑美國動用否決權的可能性有多高?一旦美國在處理巴勒斯坦入聯案過度偏袒以色列時,恐將引起眾多阿拉伯國家的反彈,如此將失去更多阿拉伯世界的外交利益而得不償失。或許,美國會因此轉而要求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入聯一事上放低姿態。

觀察最近國際新聞的報導,美國並不是百分之百支持以色列,美國歐巴馬總統曾表達支持巴勒斯坦建國的方案。對美國而言,只要以色列與巴勒斯坦雙方不要發生衝突,美國可以獲得最大的利益,雙方也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那就是巴勒斯坦可以完成建國並加入聯合國的目標,同時對以色列造成的損失也不會太大。由此可見,美國不一定要動用否決權,有可能與巴勒斯坦進行談判,美國同意先不動用否決權,但是巴勒斯坦要繼續與以色列進行協商,並延後申請入聯的時間,共同討論出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妥協方案。

四、另一種選擇——申請成為國家級的觀察員

萬一美國仍決定在巴勒斯坦入聯案上動用否決權,巴勒斯坦或許可採取其他對策——改為申請國家層級的觀察員。巴勒斯坦目前是聯合國實體層級的觀察員,加上巴勒斯坦現在有一百二十個國家的外交承認,申請成為國家級的觀察員,並不需要經過安理會的表決通過,只要聯合國大會過半數的支持即可。由於巴勒斯坦成功的機會很高,美國很難向其他國家提出要求,不要投票支持巴勒斯坦成為國家層級的觀察員。
這次巴勒斯坦爭取入聯所採取的手段相當高明,一方面正式申請加入聯合國為會員國,這個挑戰性很高,不容易成功;另一方面,巴勒斯坦提出作為國家級的觀察員,至少在聯合國內透過這樣的方式,可以進一步確立巴勒斯坦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巴勒斯坦認為只要聯合國大多數會員國確認巴勒斯坦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他們才有力量再和以色列作進一步的談判。

結語:巴勒斯坦入聯對台灣的啟示

台灣在李前總統執政時代所採取的作法,是透過友邦要求聯合國設特別小組或委員會,檢討為何中華民國在聯合國沒有代表權。2000年政黨輪替之後,阿扁總統在第一任執政早期(2006年前)則是進一步要求檢討為何台灣在聯合國沒有代表權。直到2007年,扁政府才正式對聯合國說出「以台灣之名」申請加入聯合國作為會員國。
相較於巴勒斯坦,台灣並沒有足夠的政治基礎去申請入聯作為會員國,因為巴勒斯坦有一百個以上的國家承認其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因此,台灣要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政治象徵性的意義大過實質性的意義。

事實上,台灣申請入聯存在兩個最基本的問題:(一)究竟台灣自己要不要主張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二)政治基礎的累積問題。

台灣未曾主張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巴勒斯坦之所以得到一百個以上國家的承認,這不是短時間就能做到的。巴勒斯坦從一開始就強調要建國,等到對國際社會正式宣布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已經經歷過二、三十年,也慢慢累積不少政治基礎。
台灣目前要做的事,就是向國際社會公開表示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我們必須從頭開始累積足夠的政治基礎,這是爭取其他國家外交承認的關鍵,進而有朝一日才有可能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或觀察員、或是其他國際組織的會員國。

縱使台灣的主權地位沒有明顯向上提升,至少也不能向後倒退。如果像馬政府接受中國的安排,以觀察員的身分出席世界衛生大會(WHA)是不能被接受的。我相信有關台灣派代表出席世界衛生大會的密件,幾年之後一定會被公開,而且公開後也一定會被中國拿來當作證據,以證明台灣已經承認是中國的一部分,願意接受中國的安排以觀察員的身分參加世界衛生大會。

總之,台灣雖然被重要的國際組織排除在外,但並沒有影響台灣作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地位,一旦台灣的主權地位倒退嚕之後,想要再恢復主權獨立的地位,將會是困難重重。

◎ 李敖  2011/12/15
「台獨分子之莎喲娜拉. 再見!」網站

……「修憲」和「第二共和」之類比起「台獨公投」來,又是枝枝節節的把戲,因為「修憲」,修的是「中華民國的憲」;「第二共和」,共的是「中華民國的和」,還有「中華民國」在、還有外來政權的陰影在,那不是民進黨黨綱中的「台灣共和國」。而建立「台灣共和國」,才是一切根本。

所以,關鍵只是你宣布「台灣共和國」就是了。「正名」不是宣布,「正名」是吵著我要宣布,但不敢即時正式宣布。「正名」是一種騙局,表示要動,其實根本不動,這就說明了為什麼今年是偽「中華民國」一百年,而非真「台灣共和國」元年,因為「正名」專家不敢玩真的。

「正名」是騙局、「修憲」、「第二共和」等等都是。「台灣共和國」成立了,大家「制憲」了,行「新憲」了,誰要修什麼憲!「中華民國」驅逐了,管它第幾共和呀!誰要共第幾和!所以,關鍵只是你宣布「台灣共和國」就是了。……

自由時報  2012-12-1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華府廿九日報導〕美國學者譚慎格今天表示,台灣應在兩週前和巴勒斯坦一起尋求聯合國承認它的國家地位,很可惜台灣錯失了這個機會。由於台灣有一部中華民國憲法,使台灣至今未能宣示是個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家,也讓巴勒斯坦的例子難以適用在台灣身上。

目前擔任「國際評估及戰略中心」資深研究員的譚慎格說,聯合國表決通過巴勒斯坦成為非會員觀察國雖是象徵性的,但也涉及法律層面問題,確認了巴勒斯坦在聯合國大會眼中是個「國家」的地位。如此一來,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占領區所建立的屯墾區將會面臨完全不同的挑戰。

譚慎格指出,巴勒斯坦當局宣示自己是一個國家,並到聯合國尋求承認。但台灣有一部中華民國憲法,台灣政府至今並沒有宣稱台灣是一個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家。雖然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但國際上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都承認中華民國代表中國,至今沒有任何國家承認中華民國代表台灣。有些國家,例如巴拉圭曾試圖承認北京和台北為兩個不同政府,但明確被北京告知行不通。台北現今的外交休兵政策也不會在國際社會尋求兩個中國,或要求其他國家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

他表示,值得觀察的是,巴勒斯坦當局也宣稱以色列的領土是巴勒斯坦領土的一部分,幾乎所有承認巴勒斯坦的阿拉伯國家都承認以色列是巴國的領土,目前國際間對此沒有討論,但這個情況和台灣很近似,國際間要怎麼處理?台灣應密切關注未來發展。

譚慎格說,當年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案只處理了哪個政府代表中國的問題,完全沒有提及台灣。台灣前總統陳水扁試圖讓國際社會承認台灣為一個政治實體,但他無法讓國際社會承認台灣是個獨立國家,因為在中華民國憲法之下,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不是一個國家。美國和多數國家對陳水扁的作為也未表示同情和支持。

他說,如果台灣要國際社會承認它是獨立於中國的國家,台灣的長期策略是必須保持台灣地位在國際社會上未定的狀態,否認中國政府擁有台灣的主權。其次,是探索新的國際法理論,讓中華民國做為一個政治實體的繼承國家。因為,只要中華民國繼續宣稱代表中國,那唯一的問題只是中華民國政府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真正代表中國?贏家是很明顯的。

中央社  2013-04-24  11:09:58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華盛頓23日專電)根據美國國務院近期公開的美中建交解密文件,美方曾擔憂台灣擁有核武和宣布獨立的可能性。美方不認為當時台灣的政府會宣布獨立,但高度關切台灣擁核的可能性。

197737月間,白宮、國務院與當時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館間往來的文件與備忘錄顯示,台灣是否發展核武和宣佈獨立,是美方關切的議題。

1977326日,國務院向中華民國大使館發出文件指出,華府決定採取重要及長遠措施,消除台灣核子擴散可能的危機。美方要求當時的駐美大使沈劍虹向時任行政院長的前總統蔣經國,就核子議題提出報告。

美方評估,中華民國大使館就台灣核子問題提出的說法屬於形式手段,美方正式立場是避免在核技術與運用上產生混淆所造成的危險,並希望將危機降至最低。美國必須對台高度運作才能達到目的。

雖然大使館1976916日已告知美方,台灣絕不會製造核武器,但為避免誤解,美方仍提出書面文件,說明華府對核子議題的基本原則,並要求中華民國以書面文件確認。

另外,台灣獨立也是當時卡特(Jimmy Carter政府關切的問題。1977724日,當時的國務卿范錫(Cyrus Vance向卡特發出備忘錄評估,中華民國短期內宣布獨立的可能性不大,台北方面仍在觀察美國與中國大陸關係正常化的發展,不至於採取激烈行動。

美方相當樂觀,如果將台灣納入美中關係正常化的規劃,台灣當局不會走上這條大家都不願見到的路。不過美方無法完全排除中華民國逕行宣布獨立的可能性,如果台灣在美中關係正常化政策下,感覺遭到背棄,有可能產生極端行為。

中國評論社(香港)  2016-10-30  00:16:53

中評社華盛頓1029日電(記者 余東暉)……這位中國前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代表沙祖康28日出席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舉辦的理解中國核思維研討會,回答中評社記者提問時,……回憶起有一次在日內瓦,當著英國大使的面,與美國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代表凱文·莫雷的一次爭辯。當時莫雷談到美國對陳水扁當局的支持,沙祖康警告美國人:你們在這方面一定要謹慎,這是中國的底線,別觸碰,中國會不惜代價做自己的事情。他說:“在台灣當局宣布獨立那一刻,中國人民解放軍就會降臨台灣,因為我們沒有選擇。台灣很重要,沒人懷疑,如果台灣獨立,其它地方也跟著獨立,中國就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