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達偉引述「六項保證」時,是否擅自變更了第5項的內容?

 傅雲欽 2020. 09.04

▲ 美國國務院主管亞太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史達偉(David Stilwell
(圖:歐新社資料照片)

1987年,美國的雷根政府為了加強「聯中制俄」的大戰略,而與北京政府簽署「八一七公報」。為了安撫台灣,雷根政府又對台灣提出「六項保證」,以示不會完全丟棄台灣之意。

因「六項保證」會觸怒北京政府,影響美國「聯中制俄」的大戰略,因此雷根政府對台灣提出時,以不公開的方式,甚至還只是用口頭提出,不給書面文件。台北政府曾經將自己筆記下來的「六項保證」內容翻譯成中文公布。但那是台北政府一方的說詞,並沒有美國的書面依據,美國政府也不公開證實。因此,關於「六項保證」的內容如何,長久以來,流傳有不同的版本,莫衷一是。

一直到2016年美國國會通過《重申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為美台關係的基石決議案》,才將「六項保證」明文化,平息了不同版本所引起的爭議。該決議案所載「六項保證」的內容與1987年台北政府公布的中文翻譯本大致相同。其第5項都說:「美方並未同意變更其對台灣主權之一貫立場」(There has been no change in our longstanding position on the issue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前幾天(831日),美國政府將1987年雷根政府關於「六項保證」的兩份內部秘密電報解密並公布。其中第二份電報是1982817日由時任美國國務卿舒茲(George Shultz發送給時任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李潔明(James Lilley的電報。這份電報所載「六項保證」的內容,與上述台北政府公布的「六項保證」筆記本及2016年美國國會的決議案,也一致。不過,措辭稍有出入。其第5項說:「The U. S. side has not altered its position regarding sovereinty over Taiwan.」(美方並未改變關於台灣主權的立場)。

然而,在上述電報公布的同一天,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史達偉(David Stilwell在華府智庫傳統基金會主辦的研討會中,逐條念出「六項保證」時,卻把第5項說成「The United States has not agreed to take any position regarding sovereignty over Taiwan」(美國並未同意對於台灣主權採取任何立場),措辭頗有不同。

史達偉擅自變更了第5項的實質內容,還只是措辭不同而已,實質內容仍然一致,值得分析一下。

問題的重點是,美國對於台灣的主權是否有立場。「六項保證」正式版本的第5項是說美國對於台灣的主權議題有立場,且不曾改變。這只是就過去到目前這一段期間而言。將來會不會改變這個立場,「六項保證」第5項沒有提到。史達偉的版本則是美國對此議題過去不曾,將來也不會有立場。當然,這不是措辭不同而已,連實質內容都變更了。

談到美國對於「台灣主權」的立場的問題,要先釐清「台灣主權」一詞的意義。很多人因誤會這個詞的意義,而曲解「六項保證」第5項的旨意,說從「六項保證」第5項有「台灣主權」等字樣,可以看出美國認為台灣已經有主權,已經是國家,不再是中國的一部分了。2007陳水扁擔任總管期間就曾在百忙中投書自由時報這樣說。我也立即投書反駁他,說所謂「台灣主權」是指領土主權(關於台灣這塊領土的主權),不是國家主權(關於台灣這個國家的主權),也就是不可把所謂的「台灣的主權」解釋為「台灣有主權」。美國怎麼可能在滿腦子反台獨的蔣經國面前說台灣獨立,有國家主權呢?膝蓋想就知道,怎麼身為總管的陳水扁不知道,還要硬拗?

美國從過去到目前,美國一直不認為台灣是國家,有國家主權,應無疑義。台灣事實上獨立,不受北京政府指揮監督,不向北京政府繳納,這連北京也無從否認。有爭議的是,台灣主權的歸屬如何?美國認為台灣法律上是中國的一部分嗎?傳統獨派大多認定美國從未表示台灣法律上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偏見和歪曲。美國認為台灣法律上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事證很多,在此不予詳述。由「六項保證」第6項說:「美國也不會施加壓力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一節,以及美國常說「美國認為台灣問題應該由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和平解決」一節,也可知,美國認為美國承認台灣屬於中國,兩岸將來如何發展是中國的內部事務,由兩岸自行透過談判,和平解決,美國不持任何立場,不會介入。如果美國不承認台灣屬於中國,何必說:「台灣問題應該由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和平解決」?美國可以如韓戰爆發後的「台灣未定論」那樣,說台灣問題應該由聯合國出面解決啊!為何不再這樣說呢?可見美國從過去到現在,對於台灣主權的立場是台灣法律上屬於中國,台灣將來要統(事實面)或要獨(法律面),由兩岸的中國人自行解決,美國沒有立場,不介入。

「六項保證」是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的一環,故它的內容與「一個中國政策」一致。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大致有下列三個部分:

1. 兩岸的現況:只有一個國家,那就是中國。台灣事實上獨立,但法律上仍是中國的一部分(兩岸並沒有兩個國家存在,也就是沒有「兩個中國」,也沒有「一中一台」)。

2. 中國的合法政府:只有一個,那就是北京政府(台北政府沒資格代表中國)。

3. 台灣的未來:要統一(事實上)或要獨立(法律上),兩岸自行和平解決(北京政府不可動粗)。在解決之前,美國協助台灣的防衛,以避免或抵擋北京政府的動粗。

與北京的「一個中國原則」比較,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的前兩個部分,也就是關於台灣的法律地位方面,與北京的「一個中國原則」一致。但第三部分,也就是關於台灣未來走向的方面,就與北京的有很大不同。北京的「一個中國原則」強調反對台灣走向法律上獨立,台灣未來一定要與對岸統一,甚至不排除用非和平的方式統一。美國則對台灣的未來不持立場,尊重台灣人民的意願,可統可獨,反對北京動粗。

由此觀之,史達偉的說法也不是完全錯誤。就過去到現在而言,史達偉說美國沒有立場,固然是曲解「六項保證」第5項了。至於就將來而言,「六項保證」的正式版本沒提到這部分。但綜合整套的美國「一個中國政策」,就可看出美國對於未來台灣主權的歸屬,確實沒有立場。在這部分,史達偉的錯只是在「六項保證」第5項上面加油添醋而已,原則上不離譜。

史達偉強調美國對台灣的將來不必有立場,台灣可統可獨,似乎是給台灣一個自由之路和機會之窗。他應該是親台派,甚至是台獨的同情者或支持者。但他說美國連過去到現在對台灣的主權也都沒有立場,就有點過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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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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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解密電報:對台軍售 & 對台各項保證
美國在台協會  2020.08.31

兩封解密電報的首頁

以下第一則解密的電報是1982710日由時任美國國務院次卿勞倫斯·伊格爾伯格發送給時任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李潔明,該電報提供美國對1982年《八一七聯合公報》的解釋,因其與美國進行中的對台軍售有關。此電報闡述美國逐步減少對台軍售的意願,取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平解決兩岸分歧的持續承諾。倘若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更為敵對的態度,則美國將增加對台軍售。

這項立場表明,美國的主要關切為維持兩岸的和平,因此,對台軍售的性能和數量將完全取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帶來的威脅。文件以「最後一項保證:美國將持續對台軍售」作結。

這些原則呼應了1982817雷根總統草擬的內部總統備忘錄,該備忘錄為美國針對1982年《八一七聯合公報》的解釋提供了指南。

第二則電報是1982817日由時任美國國務卿喬治·舒茲發送給時任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李潔明,該電報揭示對台六項保證,強化上述立場。對台六項保證為:

◇ 美國未同意設定終止對台軍售的日期
◇ 美國未同意就對台軍售議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徵詢意見
◇ 美國不會在台北與北京之間擔任斡旋角色
◇ 美國未同意修訂《台灣關係法》
◇ 美國未改變關於台灣主權的立場。
◇ 美國不會對台施壓,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談判

「六項保證」始終是美國對台及對中政策的根本要素。

1. 電報:[美國]對台軍售, 日期:1982-07-10 (200235)
  電報:[美國]對台軍售
  草擬日期:1982710
  由時任美國國務院次卿勞倫斯·伊格爾伯格
  發送給時任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李潔明

全文:

在徹底審議相關議題,並與其最親近的外交政策顧問和國會領袖仔細磋商後,總統已針對[美國]對台軍售議題,以及如何回應布希副總統五月訪中期間鄧小平對總統傳達之訊息,確定了我們要採行的方向。恆安石(Art Hummel[大使]現已獲指示將此訊息連同一份聯合公報草案提案傳達給鄧小平。在其回覆鄧小平的口頭訊息中,總統表示他已在「他最大限度的彈性範圍內」作出答覆。

總統所批准的作法並未大幅超出我們過去的立場,亦未順應鄧[小平]有關在一定的時期內終止軍售承諾的要求。反之,總統的指示重申:

——[美國]對台軍售無論在性能或數量上,將不會超過近年來美中關係正常化後的供應水準;

——美國預期會逐步減少對台軍售,並於一段時日後,最終促成此議題獲致最終解決。

上述兩項立場皆以延續尋求和平解決台灣議題的中國政策為前提。如上所述,我們並未同意對終止對台軍售設定最後期限,亦或認可將之作為最終的目標。

總統指示您盡快安排與[經國]總統會晤,並向他傳達我們有意舉行軍事審查會議、通知國會對台出售F-5E戰機,以及轉移F-104G型戰機。此外,您將向蔣[總統]說明我們傳達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我們立場的主要内容。

與蔣總統會晤談參:

——經雷根總統授權,我想向您告知我們在美國對台軍售議題上將採取下述三項具體行動:

一、我們準備在彼此方便的時間,於美國在台協會華盛頓總部舉辦一場軍事審查會議。我們將審視台灣未來的防衛需求,其中也包括檢視去年八月包裹軍售案内的所有項目,以確保該等項目仍切實符合台灣的期望。我們預計此一會議將持續二至三天。

二、本屆政府將於八月底前,正式通知國會延長F-5E戰機合作生產線,藉此確保不會有生產中斷的情形發生。

三、美國將自西德購入總計66F-104G型戰機,其中首批23架戰機,預計將於八月底移轉。

近日媒體針對此刻在北京進行有關美國對台軍售的討論多所臆測,我們對此事所引起的顧慮表示理解。我因此已獲得授權向您告知日前獲雷根總統批准、且刻正向北京提出的美國立場。

——我必須強調,我所告知您的所有內容皆具極高敏感性,務請您盡全力嚴防訊息外漏,也請您合作協助將媒體對我們與中國討論內容之臆測盡可能降至最低,對此我們不勝感激。

——首先,請容我陳述,我們並未同意設定終止對台軍售的日期,我們並未同意就對台軍售議題事先徵詢[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見,我們並未同意美國擔任任何斡旋的角色,我們並未同意修訂《台灣關係法》,我們也並未同意就台灣主權問題採取任何立場。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我們同意「在一定的時期以內」終止所有對台軍售,美國對此無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不曾敦促美國對台施壓,促使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不過,我們可以向您保證,我們絕不會這麼做。我們認為這是屬於中國人的問題,必須由兩岸中國人自行自由選擇,做出決定。我們已經在公開及私下場合向中國闡明這一點,我們唯一的關切是此一議題必須和平解決。

——我們已提議可以聲明,美國對台軍售無論在性能或數量上皆不會超過近年來美中建交後所供應的水準,其前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延續尋求和平解決台灣議題的政策。這使[對台]軍售水準得以高過過去18個月以來的水準。

我們也已提議可以聲明,美國預期將逐步減少對台軍售,並於一段時日後,最終促成此議題獲致最終解決。這項立場同樣建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延續尋求和平解決台灣議題的政策之上:

——若我們能在此基礎上與北京達成協議,我們預期這些條款將以聯合公報的形式對外公告。

——我理解這些立場可能會引起您的顧慮,但我要強調,我們與北京達成的任何協議都取決於北京是否持續尋求和平解決台灣議題而定。在此議題上,我們不會只聽從北京的片面之詞,我們會透過各種情報能力,持續密切監視中國的軍事生產和部署。我們也將透過定期和不定時的情資簡報,向您告知我們取得的情報。倘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行動上有任何重大改變,朝向對台灣採取更為敵對態度的方向,我們所有可能與北京達成的、關於美國未來對台軍售之任何理解,都將因此而失效。

——上述美國的立場遠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要求,且有可能會被北京當局所拒。若是如此,我們預期美中雙邊關係將因此而降級。這對任何一方來說都沒有好處,也代表美台關係將持續緊繃。因此,我們正進一步努力達成協議,與此同時也會將台灣的利益牢記在心。

——反之,若中國同意上述立場,且若之後發布了聯合公報,我們提供台灣武器的基準將持續依照台灣實際的防衛需求而定。這項作法不會有根本的改變,在根據《台灣關係法》條款、提供台灣自我防衛所需的裝備方面,亦不會有重大改變。

——希望上述訊息能有助您更清楚了解當前的狀況。最後,我想提供您最後一項保證,那就是:美國將持續對台軍售。雷根總統仍舊對[]總統您和您的人民長久的福祉深表關切。

至於軍事審查會議,請您就台灣方面合適出席的人選與層級加以確認,也包括他們方便出席的時段。我們預計此會議最早將在七月最後一週舉行,請您強調此會議必須在最嚴格的保密狀況下進行。

若是對F-5E戰機軍售案於八月份通知國會的時間點有任何疑問,請您表明我們所意指的是為期36天的正式通知程序,目的為在924日截止日前、保留充分時間簽署軍售發價書。另外供您參考,一般習慣的做法是提供國會為期20天的非正式通知時間,且若適逢參議院或眾議院休會期間,則會暫停正式通知的程序。我們目前正計畫取得國會同意免除這些程序。若國會出於任何原因不予同意,我們則必須於本月内向國會提交非正式通知。

2. 電報:對台各項保證, 日期:1982-08-17 (200235)
  電報:對台各項保證
  草擬日期:1982817
  由時任美國國務卿喬治·舒茲
  發送給時任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李潔明

關於台灣要求公開雷根總統的各項保證

請敦促[]在他們的公開聲明中表明,根據透過適當管道所取得的資訊,他們的理解是,美方:

— 未同意設定終止對台軍售的日期
— 未同意就對台軍售議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徵詢意見
— 不會在台北與北京之間擔任斡旋角色
— 未同意修訂《台灣關係法》
— 未改變關於台灣主權的立場。參考資訊:若被問及我們為何修改了關於主權的聲明,請說明我們一貫在公開聲明中使用該用語。
— 不會對台施壓,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談判。

在他們的聲明中,理當不應出現任何與雷根總統的關聯性。

請告知錢[],美方亦將於明天(星期二)於何志立(John Holdridge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的公開證詞中,提出上述立場。

美對台「六項保證」 有2版本

聯合報  2020-09-02  01:07 記者張文馨、徐偉真、國際組/連線報導

美國國務院亞太助卿史達偉八月卅一日在華府智庫傳統基金會主辦的研討會中,逐條念出雷根總統一九八二年的「六項保證」備忘錄,卻被發現與美國在台協會公布的「六項保證」原文有所出入,主要是出現在第五項保證。

解密文件原文是說,美國政府「並未改變對於台灣主權的立場」(Has not altered its position regarding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不過,史達偉的講法卻變成美國政府「並未同意對於台灣主權採取任何立場」(The United States has not agreed to take any position regarding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政大外交系副教授黃奎博說,他認為兩個版本的文字意思還是有重疊,並非完全不一樣,一說這是當時的國安顧問把美國在台協會前處長李潔明找去口述,也有人說是寫在紙條上,這是當時時空背景下的產物,所以出現兩版本落差還算合理。

美國在台協會(AIT)八月卅一日公布兩份解密文件,攸關美國對台軍售立場。白宮國安顧問歐布萊恩在七月十六日解密兩份電報,AIT卅一日公布,並指「六項保證」始終是美國對台及對中政策的根本要素。

同一天,美國國務院亞太助卿史達偉參與智庫活動也談到此事,重申六項保證與一中政策,並鼓勵大家去看解密文件內容,理解對台政策。美方重申一中政策,除讓台北安心,更可能的是讓北京知道美國不會跨越一中紅線。

被問到此時選擇解密相關電報內容,一名白宮國安會資深官員以電子郵件答覆記者表示,美國的一中政策明顯不同於中國的一中原則,一中政策依據的是台灣關係法所規定的義務,三聯合公報的共同承諾,及雷根對台北的六項保證;美國致力於長期存在的美國政策。該官員說,國安顧問解密自一九八二年的六項保證相關電報,是因「在此問題上不應存在混淆。」

根據解密文件,在美中發布八一七公報及雷根口述草擬六項保證備忘錄(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的一個月前,國務院政策次卿伊戈柏格七月十日發給李潔明電報,指示李向蔣經國說明美國對台軍售的立場,其中包含六項保證內容。

電報指出,美國不會順應鄧小平對美國副總統布希所提「在一定時期內終止(對台)軍售」的要求;已要求美國駐中國大使恆安石將公報草案的提案傳達給鄧小平,並口頭轉告鄧小平:「總統(雷根)說已在最大限度的彈性範圍內答覆。」

美中簽署八一七公報,其中對台軍售質與量逐步遞減的要求,多年來皆因雷根口述的一紙備忘錄,並未實際履行;雷根對台六項保證備忘錄被美國視為外交政策「永久必須執行的命令」。

這也是後來美國政府對八一七公報內容的理解,進一步延伸為美國對台的六項保證,以機密備忘錄方式存在,官員學者口耳相傳,蔣經國日記等均有記載;直到近年透過國會決議和官員口頭表達,正式見諸政府文件,共和黨二○一六年首度將其納入黨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