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時電子報<網路)
最近索羅門群島與吉里巴斯接連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中華民國政府的邦交國數量降到15個,再創新低紀錄。獨派有人說「中華民國政府零邦交,台灣就獨立」。前總管馬英九9月25日在東吳大學嚴家淦法學講座演講「如何因應當前外交危機?」。他說,根據1933年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國家的定義包含(1)常住人口、(2)界定的領土、(3)政府、(4)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他說,由此可知國家不能沒有邦交。「零邦交就獨立」?頭殼壞去,怎麼有這樣的想法?!
獨派有人說「中華民國零邦交,台灣就獨立」,固有問題,馬英九的說法更有問題。兩方的問題都出在對於台灣政府目前的外交的本質不了解。馬英九應更曲解了蒙特維多公約的「外交能力」等語。茲說明如下。
最近索羅門群島與吉里巴斯與誰斷交,先要釐清。一般人都說它們與「中華民國」斷交。這不精確。「中華民國」是兩岸一中體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同一國,即中國。它們哪有與中國斷交。它們只是把駐中國大使館從台北搬到北京而已。因此,它們是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不是與「中華民國(中國)」斷交。也就是,在中國有兩個政府的情況下,它們撤銷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政府承認」,轉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出「政府承認」。
在中國有兩個政府的情況下,外國必須在兩個政府之間,二擇一,不能同時承認兩個政府都是中國的合法政府。因此,七十年來,兩岸的外交戰就是一連串的搶中國代表權之爭。
如果有一天「中華民國政府」的邦交國歸零,其意義為何?如一些半桶水說的,「亡國」了,也就是「中華民國滅亡」了嗎?如上所述,「中華民國」也是中國,中國怎麼會因「中華民國政府」的邦交國歸零而滅亡?!胡說八道!不是「亡國」,那是不是「亡政府」,也就是「中華民國政府滅亡」了呢?中華民國政府的邦交國即使歸零,也還在統治台灣,也還跟全世界有實質的(即沒有名分的)外交關係,免簽證的國家的數目一個也不會減少,也還是WTO、APEC等國際組織的會員(但不是會員國),一樣活得好好的,怎麼會滅亡呢?
「中華民國政府」的邦交國歸零的意義只是「中華民國政府」完全喪失中國的代表權,徹底成為中國的叛亂政府而已。
「中華民國政府」完全喪失中國的代表權可能促使台灣人民覺醒,產生想台灣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意識,但台灣不當然獨立。台灣要獨立建國還要經過意思表示的手續,如我說的「宣布獨立」,或其他獨派常說的公投或制憲。不然,還是像目前一樣,一直是割據台灣的中國叛亂政權。
其次,如前所述,中華民國政府的邦交國的多少甚至有無,與中華民國(中國)的存亡沒有關係,只與「中華民國政府」的中國代表權存否有關係。馬英九扯到蒙特維多公約第一條關於國家成立的四項條件幹什麼?胡扯一通啊!
他錯在哪裡?他誤解蒙特維多公約第一條關於國家的四項條件的第四項「外交能力」的意義,尤其是「能力」這個詞。法律系一年級的學生都知道「能力」這個詞的意義。馬英九是法學博士竟然不知道,令人吃驚。
法律用語的「能力」(英文是 capacity),與日常用語的「能力」不同。法律所謂的「權利能力」不是指某人獲取權利或財產的才幹。「行為能力」不是指某人從事交易等法律行為的才幹。「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都不是指某人上法庭打官司的才幹。「證據能力」不是指當事人蒐集證據的才幹。人的才幹有程度高低差別,且從高到低可分很多級別。法律上的「能力」不是指才幹,而只是指資格。資格只有「有」和「無」兩種,沒有程度的高低。「權利能力」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有或無。凡是人就有。動物(非人)則沒有。「行為能力」指人作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有全部或一部或全無。這跟人的年齡、精神狀態有關。「當事人能力」類似於「權利能力」,用在訴訟上。「訴訟能力」類似「行為能力」,用在訴訟上。「證據能力」只當證據的資格,有或無。這和證據是否合法取得等因素有關。
同樣的,特維多公約「外交能力」也不是指一個國家結交外國的才幹,邦交國多就是「外交能力」強,少就是弱,歸零就「亡國」了。不是這個意思。「外交能力」是指這個政治實體有沒有外交的資格。有或無。有「外交能力」才算國家,不管實際上有沒有找到邦交國(特維多公約第三條規定,國家的存在與有無外國承認無關,也可說與有無邦交無關)。無「外交能力」就不是國家。
「外交能力」的有無既然與邦交國的有無及數量無關,那與什麼有關?答案是,與這個政治實體是否處於「獨立的狀態」有關。所謂「獨立的狀態」可分為事實上和法律上兩個層面。事實上獨立指不受別國的實際統治。法律上的獨立指法律上不屬於別國的一部分。傳統的政治學和國際公法學把國家要素四要素中的「外交能力」稱為「主權」(國家主權、對外主權)。有主權就是處於對外獨立,不受拘束的狀態。
一個國家有效統治中的一省或一州,如廣東省、夏威夷州,沒有外交能力,因此不是國家,應無庸贅言。
但像巴勒斯坦這樣的中間狀態地區呢?它還受以色列的實際統治,欠缺事實上的獨立狀態。縱使它已經獲得一百多個國家「承認」,但那種「承認」只有政治意義,沒有法律意義,因此巴勒斯坦仍不能算有外交能力,而成為國家。
台灣呢?與巴勒斯坦的情形剛好相反。台灣事實上獨立於中國的主要部分,但只是處於偏安割據的狀態,不願或不敢在法律上脫離中國,因此尚未達到法律上獨立的狀態。依上面的說明,台灣也沒有外交能力,不算國家。
有人可能會反問,台灣(或者說中華民國)政府不是還有15個邦交國嗎?怎麼沒有外交能力呢?會這樣問,表示我上面所言,他有聽沒有懂。簡答之,15個邦交國不是台灣這個國家的(台灣根本不是國家),是中國的。台灣七十年來的外交都是在替中國作嫁衣裳。由此更可證明台灣沒有自己外交,不是處於獨立的狀態。台灣目前的邦交狀況體現的是中國的外交能力,不是台灣國的。
總之,台灣(或者說中華民國)政府的邦交歸零,不是如馬英九所說,依蒙特維多公約關於外交能力的規定,台灣沒有外交能力,台灣不會獨立,或者,中華民國就喪失外交能力了,中華民國會滅亡了。不是如此的。馬英九誤解蒙特維多公約了。
●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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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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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2019/09/251 12:43 楊孟立
索羅門群島與吉里巴斯上週接連與我國斷交,邦交國數量降到15個,再創新低紀錄。針對獨派提倡「中華民國零邦交,台灣就獨立」前總統馬英九今天表示,這樣的說法是頭殼壞去,怎麼可能有這樣的想法。
馬英九說,根據1933年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國家的定義包含常住人口、界定的領土、政府、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零邦交就獨立?頭殼壞去,怎麼可能有這樣的想法。」他憂心表示,以目前蔡政府對大陸關係惡化,邦交國降到個位數,甚至是零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馬英九指出,我們的每一個邦交國其實都想跟大陸建交,我不反對邦交國跟大陸做生意,但不要有官方關係,因此在我們政策之下,邦交國是可以左右逢源,不一定非要與大陸建交不可,而大陸也會考慮到跟這個國家的關係與跟台灣的關係哪個比較重要,「九二共識、外交休兵、活絡外交是我八年沒有外交危機的原因。」
馬英九強調,這兩次斷交美澳雖為我國仗義執言,但幫助有限,證明了人助不如自助,因此兩岸必須對話,「當初我們也是自己摸索出一條可行之路,蔡政府照辦的話,情勢不會變這麼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