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雲欽 2008.08.28
▲ 總管馬英九(左)向多明尼加的新任總統費南德斯(右2)伉儷致意。
2008年8月16日.多明尼加首都聖多明各
(圖:中央社)
親民進黨的東、中、南、北社的負責人日前向高檢署檢舉總管馬英九、外長歐鴻鍊、駐多明尼加大使蔡孟宏三人,在馬英九訪問多明尼加時,遇到多明尼加政府以「CHINA, TAIWAN」(中國台灣)名稱標示台灣代表團的情形,未予糾正,坐視「國格」消失,觸犯刑法的第114條「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屬於外患罪章)。天啊!這些頭腦不清的傳統獨派又鬧笑話了。
首先,這些傢伙忘記他們的「錢」總管陳水扁也曾在2000年在多明尼加幹了同樣的事。當時陳水扁率領的代表團也是參加多明尼加總統的就職典禮。多明尼加政府在分發給陳水扁團員藍色名牌上,標示「DELEGATION CHINA」(中國代表團),陳水扁及隨行官員也未予糾正。照東、中、南、北社這些傢伙的說法,陳水扁、當時的外長及當時的駐多明尼加大使也都觸犯刑法的外患罪。請問這要不要一併偵辦?東、中、南、北社的這些傢伙的目的是「倒馬」,但可能弄巧成拙,變成也「打扁」,豈不可笑?
其次,現行「刑法」的全名是「中華民國刑法」。其中第114條的「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即「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然是為了保護「中華民國」的國家法益。
「中華民國」是什麼?與台灣的關係如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的領土包括台灣地區(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第11條),台灣只是「中華民國」的一省(第9條第2項)。
「中華民國」簡稱「中國」,這是眾所周知的事。「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中也常將「中華民國」簡稱「中國」(如法院組織法第99條、破產法第2、4條、公證法第5、74條、管理外匯條例第13條)。「中華民國與甘比亞共和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的第3條、「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的第3條都說:「本協定稱“中國”係指“中華民國”。」經濟部制定的產品或服務的標準叫做「中國國家標準」(CNS)。農委會制定優良農產品標準叫做「中國農業標準」(CAS)。
李登輝時代制定的「國家統一綱領」明定:「中國的統一,在謀求國家的富強與民族長遠的發展,也是海內外中國人共同的願望(第1條)。大陸與台灣均是中國的領土,促成國家的統一,應是中國人共同的責任(第3條)。」陳水扁執政時擔任過「中國童子軍」(現改為「中國童軍」)的總會會長。「中國童(子)軍」的第一條「諾言」是:「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
「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實都是中國的國號全名。「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指同一國──中國。因為中國發生國共內戰,形成二個政府,分區而治,所以才有二個國號全名。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雖已不被多數國家所承認,但在多明尼加等二十幾個友邦眼中,它仍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依「中華民國」現行法制,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省,「中華民國」又簡稱「中國」。那麼,說台灣是「中國」的一省或一部分,依現行法制,並無錯誤。這次馬英九訪問時,多明尼加將「中華民國」代表團稱為「中國台灣」(CHINA, TAIWAN),固然有把馬總管矮化成「馬省長」的意味,但它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也沒錯。馬英九就此也不必糾正(要糾正的是,應把「中國台灣」改成「中國」)。馬英九等人哪裡有作出損害於中華民國的事?他怎麼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的第114條「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呢?
再說,對於「中華民國」(中國)而言,獨派是叛徒。如果獨派受「中華民國」政府的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的事務,而在外國搞台獨,這才是「違背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114條的「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
傳統獨派常喊:「台灣、中國,一邊一國!」那只是理想,不是現實。但因常常這樣喊,喊慣了,竟把理想當成現實,可說自欺欺人。自欺而欺人,喊爽自慰一下也就罷了,現在還要告人,這不是「惡人」先告狀嗎?
何況,要推翻「中華民國」體制的東、中、南、北社這些傳統獨派,竟跑到「中華民國」體制內的檢察機關告馬英九等人「損害中華民國」,也就是說,東、中、南、北社這些傢伙在「捍衛中華民國」。這不是閙笑話嗎?
2005年國民黨的副主席江丙坤到中國大陸,與中國大陸的國台辦主任陳雲林達成了加強兩岸經貿交流的「十點共識」。綠營的一些糊塗蛋認為江丙坤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觸犯了「中華民國」刑法第113條「私與外國訂約罪」,而跑到「中華民國」的檢察機關去提告。殊不知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中國,中國大陸不是外國,中國大陸政府不是外國政府。江丙坤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113條的要件。綠營的糊塗蛋提告的結果,可想而知。
現在,東、中、南、北社這些傢伙又跑去告馬英九等人。他們的提告必定失敗,可以斷言。等到敗訴時,這些傢伙可能惱羞成怒,賴說:「檢察機關是國民黨開的,我們一時眼睛瞎掉,才會請鬼拿藥單」。如若不然,奉勸他們趕快覺醒,認清台灣法理上尚未獨立,不是國家,沒有主權的事實,以免再閙笑話,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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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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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2008-08-25
22:38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五日電) 四親綠社團今向高檢署檢舉總統馬英九、外長歐鴻鍊、駐多明尼加大使蔡孟宏,在總統出訪中美洲時,多明尼加以CHINA,TAIWAN(中國台灣)標示馬總統代表團未予糾正,犯刑法外患罪章。府方人士表示,我們的英文國名是REPUBLIC
OFCHINA,友邦所用CHINA,就是指REPUBLIC
OF CHINA。
包括北社、中社、南社、東社四個親綠社團認為,在國際外交場合,任何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的作法,就會陷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藉機消滅中華民國的圈套。總統與外交官員受國民付託,有維護國家主權及尊嚴之責,處理涉外事務本應排除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的名稱。
親綠社團表示,今年八月十二日 至十九日馬總統率團出訪,在訪問中華民國正式邦交國多明尼加期間,多明尼加卻於該國總統就職典禮安排的來賓座位上,以「CHINA, TAIWAN」標示中華民國代表團,而我國大使館為代表團車隊準備的通行證及馬總統接見友邦元首的會客廳外掛牌,也都標示「CHINA, TAIWAN」,馬總統與隨行的歐鴻鍊、蔡孟宏非但事前對此重大國家損害未曾留意,事後亦未糾正、懲處,坐視中華民國國格消失,涉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嫌,因此,依法向高檢署提出檢舉。
檢舉馬政府更改國號為「中國台灣」!
日 期:2008年8月25日 (星期一) 上午 10:00
地 點: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檢舉人:北社社長 張學逸
中社社長 戴正德
南社社長 鄭正煜
東社社長 余文儀
東社(花蓮)社長
方美津
說 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承認之中國,在國際外交場合,任何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份的作法,就會陷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以聯合國法在法理上併吞台灣,消滅中華民國的圈套。因此,受國民之付託,有維護國家主權及尊嚴之責的總統與外交官員,處理涉外事務本應排除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份的名稱,如「中國台灣」。
今年八月十五日 至十九日馬總統率團訪問我正式邦交國多明尼加,多明尼加共和國於馬英九等出席該國總統就職活動座位上,以「CHINA, TAIWAN」(中國台灣)標示我國代表團,而我國大使館為代表團車隊準備之通行證及馬英九接見友邦元首的會客廳外掛牌,亦皆標示「CHINA, TAIWAN」(中國台灣),馬英九、隨行的外交部長歐鴻鍊及大使蔡孟宏非但於事前對此重大國家損害未曾留意,事後亦未糾正懲處,坐視我國國格消失。
刑法外患罪章第一百一十四條的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規定:「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馬英九身為總統,又為國際公法專家,歐鴻鍊為外交部部長,大使蔡孟宏身處外交第一線,對我國國格與外交處境問題並非無知,在多明尼加共和國發生自棄國格之情事,絕非無心之過失,而係間接故意,其違背國家官員職責之行徑更昭昭甚明。
馬英九等人之行徑已涉更改國名、消滅國格之事實,形同叛國。為維護國家生存,振作官箴,吾等長期關心台灣本土文化及國家主權之民間社團,依法檢舉馬英九、歐鴻鍊、蔡孟宏等涉犯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嫌,請地檢署、監察院及立法院依法追訴,以懲刁頑,並正視聽。亦懇請非統派媒體,嚴加監督。
◎ 張銘祐(北社辦公室主任)
自由時報 2008.08.28
馬總統訪問邦交國多明尼加,我國大使館竟將國號改成「中國台灣」,外交部長和馬總統竟然也都視而不見,這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大事!
這種形同叛國的行為經媒體披露後,隨即被「扁珍」事件掩蓋而乏人重視,但我們認為這種行為若不馬上制止就會蔓延,國人也將逐漸習慣、接受而不自覺。因此,北社邀請憲法專家調查研究,認為這種行為已經明顯觸犯〈刑法〉外患罪章第一百一十四條違背委任損害民國之公訴罪,遂於八月廿五日 協同北社、中社、南社及東社向高檢署舉發,並向監察院及立法院遞交陳訴書,要求查辦犯行官員及幕後暗示或指使者。
由於馬政府對此官員叛國事件放縱、默許,為了維護國家生存和人民生活,我們鄭重呼籲全國同胞在八三○站出來,大聲要求高檢署、監察院和立法院立即嚴查、嚴辦,才能制止這種叛國行為的蔓延!
自由時報 2008.08.18
〔記者王寓中/聖多明哥報導〕北京奧運舉辦期間,台灣和中國為了「Chinese Taipei」應該譯為中華台北或中國台北,寸土必爭,馬英九總統出訪多明尼加,從出席就職活動座位上的標示、隨行媒體的車輛到馬總統車隊前方擋風玻璃上的通行證,甚至馬在下榻飯店內接見友邦元首的會客廳外掛牌上,台灣國名的英文標示,居然全用「CHINA , TAIWAN」,馬總統率領的中華民國台灣代表團,成了「中國台灣」代表團。
面對此一離譜、自我降格成「中國台灣」的英文標示,我駐多明尼加大使館官員在媒體詢問時,不但不覺有任何不妥,還大聲承認就是大使館做的,並義正辭嚴地說,在地邦交國都是用「CHINA」稱呼中華民國,反正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當地認為所謂的中國,就是中華民國,這有什麼不對。
此一荒唐解釋在記者追問下,大使館官員又說,是因為相關識別牌空間有限,如果用「REPUBLIC OF CHINA , TAIWAN」太長,太佔空間,用「R.O.C」當地人看不懂,所以入境隨俗簡寫為「 CHINA」,最後再硬拗說,都是因為加註了「TAIWAN」,才會讓英文國名變得太長,什麼理由都說了,但就是不承認自己的所做有何不妥。
當地時間十六日上午,部份媒體留在飯店觀看多國總統費南德斯就職典禮,有人發現在代表團用來做為僑界開會,且馬總統稍早才在裡面會見海地總統的會客廳,門外牆上懸掛的英文牌子居然也是用「 CHINA , TAIWAN」,媒體好心低調提醒總統府相關人員,相關人員也覺不妥,於是在沒人注意下,立即將英文字母全部塗去。
下午媒體前往Te Deum大教堂採訪馬總統參加費南德斯就職宗教彌撒後,準備返回飯店,途中看到馬總統專屬車隊前方擋風玻璃上的通行證,赫然又發現「CHINA , TAIWAN」,回頭媒體自己搭乘的車輛駛來,這才注意到車前的通行證也是一模一樣。媒體詢問駐多明尼加大使館參事,該名官員先是大方承認是大使館所為,隨即發現不對,還反怪起記者大驚小怪,故意沒事找事。
更令媒體氣結的是,這名官員稍早陪媒體進入教堂採訪,當記者急著要找馬總統的座位時,官員不但全然不知國家元首被排在哪裡,還事不關己地旁觀,等到記者找到位子,竟發現上面掛著的是「CHINA , TAIWAN」,此時官員還有恃無恐地回說:「有台灣啊!」
面對駐外大使館官員在國內媒體面前如此損害國格的表現,總統府人員雖立刻向馬總統報告,但仍不知道整體事件的來龍去脈及誇張程度,最後僅總統府為了駐外官員的態度向記者表示歉意,但代表團及駐外大使館卻仍不覺有任何不對,到離開多國前都一直未出面清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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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自由時報 2000.08.24
陳水扁總統跨洲的民主外交友誼之旅的第一個訪問國是多明尼加。陳總統率領龐大的特使團參加多國總統八月十五日 的就職典禮,特使團浩浩蕩蕩,陳總統在各國特使中名列首位。雖似風風光光,但令人遺憾的是,多國所分發給我國訪問團團員藍色名牌上的國家名稱是「中國代表」(DELEGATION
CHINA)。
據我駐多國大使館的解釋,這並不是擺烏龍,而是多國向來認為「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這是自我解嘲;因為今日在國際社會及國際媒體所指的「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我國總統應感到風風光光、宣揚台灣的民主經驗成就之時,明明是台灣代表,竟被稱為「中國代表」;可見「一個中國」長久以來對台灣所造成的傷害,不但容易誤導國際社會以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也使台灣難自中國的陰影擺脫而以獨特的國格在國際上生存發展。
新政府的外交新思維,應展開以台灣為主體的外交,多多使用「台灣」這個寶貴可愛的名稱。今日,「MADE IN TAIWAN」(MIT),聽起來非常響亮,「台灣製」已成為國際優良品質的代名詞。要建立台灣的國際形象,就要使用台灣牌,而非中國牌。
無論對於「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見解如何,不爭的事實是:當中國(CHINA)在國際出現時,國際人士自然就聯想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幾乎沒有人會聯想到「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台灣不應在國際成為無名或名稱時時被扭曲的政治實體。
台灣是我們的國家,是我們共同的母親,我們在台灣生存長大。請愛惜台灣,多多用「台灣」這個名稱,以台灣為榮。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網站 2000.10.07
陳水扁總統率團參加多明尼加總統8月15日的就職典禮,多國所分發給我國訪問團團員藍色名牌上的國家名稱是「中國代表」(DELEGATION CHINA)。我們到底是替「中國」辦外交呢?或是替「台灣」辦外交呢?
根據憲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致使台灣除非經由「制憲」或「修憲」方式「更改國名」為台灣,根本很難不使用「中華民國」這個國名。但是基於憲法中並無明文規定「中華民國」的英文名稱就是「REPUBLIC OF CHINA」,因此,為了在國際上明確區隔「台灣」與「中國」為互不隸屬主權的關係,在經由「制憲」或「修憲」方式「更改國名」為台灣之前,將「TAIWAN」視為「中華民國」正式的英文名稱,應無違憲問題。……
立法院公報 第 96 卷 第 79 期 委員會紀錄
時間 2007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27 分
地點 群賢樓 502 會議室
主席 徐委員國勇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到謝委員非常關心名稱的問題,我當然理解;外交委員會雖曾做過決議,國民黨的立場也一直如此,但以我個人看法,「台灣」這個名稱在國際上的知名度遠比「中華民國」還要高,如果有機會,除了正式國號外,也可以 promote 台灣這個名稱。相信在國際上,對於 FTA 的認同感,以及台灣在國際上的所做所為,比較能讓該國知道這是來自台灣,而非來自中國。
關於這點,我的感觸很深。幾年前和陳總統出訪,發現有些邦交國都把我們當成來自中國,即 China 的
delegation,相當令人遺憾。我們做了這麼多好事,在國際上這麼努力,結果功勞都變成中國的,如果不適度凸顯台灣的話,真的非常可惜。所以我支持要把台灣列上去,雖然國內各政黨對於「台灣」的立場不一樣。在國號之外,增列台灣,這也是國內許多人民共同的期待。希望大家可以找到符合大家共同意願的名稱,在國際上能適度代表台灣,讓知名度遠高於中華民國的台灣的稱號,可以發揮其影響力。因此,我支持經濟部提出的,在國號後用括號方式加註台灣,這應該是最理想的的方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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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5.04.08
〔記者彭顯鈞、傅潮標╱連線報導〕針對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被高檢署依外患罪嫌偵辦一事,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下午在視察苗栗地檢署時表示,在府院黨開會前,即四月五日 前,檢方就接到民眾告發並已分案,法務部對於個案部分不會參與、指導,一切由檢察官依調查的事證與法律認知偵辦。
此案昨日也成為立院司法委員會的熱門話題。部分泛藍立委質詢檢察總長吳英昭,要求說明中國大陸究竟是本國還是外國,吳英昭表示,「個人無法確認」。
親民黨立委周錫瑋表示,江丙坤所帶回的共識,根本沒有超出扁宋會十點聲明的範圍,過去類似團體的相關作為,是否也觸犯外患罪,而宋楚瑜若無官方授權前往中國,是否也有觸法的疑慮。府院黨提出的七項共識,根本就是「未審先判」,就是政治干預司法檢調。
吳英昭表示,此案是民眾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告發,本週一完成分案作業,目前由檢察官偵辦當中,是否構成外患罪,應由檢察官依據調查的事實認定。他強調,此案應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再來討論比較恰當,他現在不能下定論。他還說,從另一角度來看,類似團體目前最好不要一窩蜂前往中國,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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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5.04.09
〔記者彭顯鈞、李欣芳╱台北報導〕中國是否為「外國」?昨天成為立委總質詢的話題,行政院長謝長廷表示,中國政府不是本國政府,這部分沒有爭議,然而,是否為外國政府,有爭議。
陸委會主委吳釗燮也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互不隸屬,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算是「中華民國以外的地區」。
民進黨立委莊碩漢質詢時表示,江丙坤等人是否觸法,關鍵在於中國大陸算不算外國,他認為中國當然是外國,完全適用刑法第一一三條。
謝長廷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中華民國也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中國政府不是本國政府,這部分沒有爭議;然而,是否為外國政府,牽涉到法理上的認定以及人民的觀感,這部分存在爭議。
民進黨立委黃昭輝質詢時也要求行政官員清楚答覆,到底中國政府是不是外國政府?
陸委會主委吳釗燮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我們互不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民國以外的地區」。
吳釗燮表示,江丙坤等人是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卅三條之一,確實存在適法性的爭議,陸委會正在研議,尚無定論。
至於江丙坤返國後須面對的法律爭議,謝揆說,政府對兩岸交流達成的七點結論,是指兩岸交流應依法辦理,並非依法懲處、起訴或判刑,若法律認為沒問題,就沒問題,若有法律爭議,就依法辦理。
行政院長謝長廷昨天表示,台灣在野政黨爭相到中國搶頭香、爭取高規格,這是政黨惡鬥的結果,中國將因此掌握兩岸關係主導權,目標就是把「台灣去政府化」,台灣有關兩岸關係的法律,其實就是在防止「被去政府化」,遵守法律才是台灣安全防衛的底線。
黃昭輝進一步批評國民黨身為最大在野黨,卻聯合中國打擊台灣的民進黨政府,就是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
謝長廷表示,從歷史上看,中共擅於利用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而次要敵人都沒有什麼好下場,希望國內各政黨都要體認台灣整體利益,從歷史中學教訓。
莊碩漢指出,兩岸關係近兩個月以來出現驚天動地的變化,許多民眾擔心台灣是否就此沉淪、是否「被統去」,而正當國際對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施加壓力的同時,江丙坤等人卻從中國帶回來所謂的十點共識,一夕之間花掉台灣的籌碼,替中國解套,許多外國學者百思不解,也對台灣的前途深感憂慮。
謝長廷表示,在日本或美國,重要的政治人物出訪或與他國接觸,必定先與執政當局打聲招呼,了解政府目前的底線,只有台灣才出現各行其是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