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符合法規就夠了,顧立雄狗屁不通!

傅雲欽 2016.09.01

▲ 顧立雄怒斥記者:「黨產條例21條有這樣寫嗎?我問你有沒有?」
(圖:民報 何豪毅

昨天有記者(女性)詢問不當黨產委員會主委顧立雄,說委員羅承宗11年前曾因違反著作權法遭法院判刑,依照不當黨產條例,是否應免除職務?對此,顧立雄突然動怒,反嗆媒體「你把條例看一下,條例有沒有說,11年前因著作權被判刑,就要被解職?有沒有!如果沒有,你這樣問是不是有點失禮?」

那位記者的問話是有點不週全,她不應該說「依照不當黨產條例」和「免除職務」。她應該說「依情理(含政治道德)」和「自動辭職」,因為黨產條例第21條所定免除職務的事由之一「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應是指擔任委員之後,受羈押或經起訴的情形,擔任委員之前受羈押或經起訴的情形,應不包括在內。

那位記者的問話應該從「合法性」轉到「正當性」(或「妥當性」),問:「有違反著作權法前科的羅承宗當委員適當嗎?」這樣問,就不只是問合不合法,還問到道德不道德,比較嚴謹,顧立雄就沒理由避重就輕只談法律,更沒有理由動怒了。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的範圍很廣,風俗、習慣、禮儀、教規等都可包括在內)。人除了遵守法律,還不夠,還要遵守道德。合法的(法律沒禁止的、沒強制的)事不一定都可以做,有時候還要考慮到事情符不符合道德。如果一件事情合法,但不道德,還是不可以做,如不守時、拜金炫富、驕傲狗眼看人低、奢侈浪費、路過見死不救、投票給兩岸一家親的政客等。

舉實例來說,記得1994年台北市長選舉的參選人電視辯論時,參選人趙少康於發言時拿出寫著他的捐款帳號的牌子,呼籲觀眾捐款到他那個帳戶。此舉被主持辯論的翁松燃當場予以指摘。趙少康嗣後抱怨說:「我這樣做又沒有違法,為什麼不可以?」這顯然是狡辯。因為那是大家的辯論會,不是他個人的募款會。趙少康所為不違法,但不合電視辯論會的禮儀。

再舉最近發生的例子。總管蔡英文任命江春男當駐新加坡代表之後,酒駕被查獲。很多人認為他不適任,於是他辭職了。請問法律有規定酒駕的人不能當駐外代表嗎?沒有啊!說江春男不適任的人,顯然是道德方面的考量。

又總管蔡英文想要提名兩位司法人員謝文定林錦芳分別出掌司法院正副院長。但很多人反對,說謝文定在威權時代曾當政治案件的承辦檢察官,林錦芳涉嫌抄襲學者研究報告,因此不適任。反對的理由顯然不是著眼於「合法性」,而是「正當性」(或「妥當性」),不是講法律,而是講道德。

謝、林兩人套用顧立雄的話,說:「你們這些反對我們的人,請把司法院組織法看一下,該法有沒有說,在威權時代曾當政治案件的檢察官或涉嫌抄襲學者研究報告,就不能當司法院正副院長?有沒有!如果沒有,你們這樣反對是不是有點失禮?」,可以嗎?

但是他們的臉皮顯然沒有顧立雄那樣厚,理不直卻氣壯。結果,他們都知難而退,婉謝提名。蔡總管也不敢堅持提名他們。

林錦芳只是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羅承宗則是違反著作權法被判刑確定。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的人,被認為不適任司法院副院長。被判刑確定的人卻被認為適任不當黨產委員會委員。這不是雙重標準嗎?這不值得討論嗎?顧立雄不應該講明白、說清楚嗎?

但顧立雄只挑法律面回答,不顧道德面,似乎認為用人只要符合法規所定的條件就夠了,可以不管被任用者的道德瑕疵。他這傢伙只會死啃法條,狗屁不通!

附言者,羅承宗是不是要比照江春男、謝文定、林錦芳之例辭職,我沒意見,只要把理由說清楚講明白,不要不顧道德層面,也不要持雙重標準就好。

●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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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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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報  2016-08-31  12:27  何豪毅/台北報導

不當黨產委員會今(31)日揭牌,主任委員顧立雄在揭牌儀式完成後主持記者會,被問到專任委員之一羅承宗曾遭判刑一事,顧立雄一度動怒,斥記者「這樣子問是不是有點失禮?」,並強調他認為11年前的案件「不構成他不適任專任委員的理由」。

顧立雄主持記者會時風格獨具,對於是否將拜會國民黨主席洪秀柱,或是有記者對綠營立委幕僚與民進黨助理都進委員會工作,質疑委員會組成公正性,顧立雄多次以「淪為口水戰」為由反駁,「這個我再做回應,也很口水」,不願陷入藍綠之爭。

一名電視台女記者提問關於委員之一羅承宗,曾因重製他人資料庫,違反《著作權法》而遭判刑,是否不適任一事,顧立雄回答:「妳再把那個21條看一下好不好,那個是在講案底還是在講什麼?」記者回答:「有曾經犯過……」顧立雄提高聲量打斷:「有曾經兩個字嗎?妳把那個條例再翻出來唸一遍好不好?」

女記者隨即說:「抱歉,有……有被判刑過的」,顧立雄眼睛圓瞪:「有什麼?有被判刑過嗎?那個條例是這樣寫嗎?」女記者答:「不好意思,我現在沒有條例在身上」,顧立雄說:「妳沒有條例,那妳這樣子問是不是有點失禮?」

女記者仍不死心繼續追問:「因為那個羅承宗先生,他曾經違反《著作權法》有被判刑6個月」,顧立雄再度打斷她:「我們現在兩個層次,我現在問妳,條例有沒有曾經說,一個人在11年前,曾經為一個著作權的案子,曾經被判刑就不能擔任委員?或者要被解職,有沒有?」

「我先問妳,有沒有?」「所以……」「有沒有?」顧立雄舉起左手怒斥,場面氣氛僵硬,只剩相機快門聲此起彼落。女記者說:「是沒有,所以是說……」顧立雄緊接著講:「那我們先確定沒有,這樣就好,好不好?」

顧立雄接著說:「接下來第二個層次的問題,我認為11年前一個著作權爭議的案件,不會構成他不適任專門委員的理由,這樣OK嗎?這個問題已經再回答不曉得第幾遍了,好不好?」

另名資深平面記者提問,對於顧立雄方才動怒表達質疑,認為如此將難以維持「超然獨立」的態度,並提問是否將辭民進黨黨職,或是要停止黨權,以及民進黨黨產目前有五千多萬,未來委員會處理的優先順序,是優先處理還是最後才來處理?

顧立雄反問:「你剛才說我動怒就不能維持超然獨立,這兩個之間的關連是什麼?您能不能再說明一下?」記者回答:「我只是擔心而已」,顧立雄答:「只是擔心?感謝你的擔心」。

「那什麼時候退出民進黨,或是停止黨權?」記者追問,顧立雄說:「什麼意思?我聽不懂」,「退出政黨活動,是不是需要退出政黨?」顧立雄再度反問:「你覺得呢?我聽不懂,下一個問題吧。」工作人員隨即將麥克風轉給下位記者發問,結束這段質疑。

註:《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中國評論社(香港)  2016-08-31  13:21:08

中評社台北831日電(記者 蔣永佑)“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今天揭牌成立,主委顧立雄在上任首場記者會,就因力挺委員羅承宗,怒斥中天電視記者,“妳這樣子問,是不是有點失禮?”一連串反問記者“有沒有?我先問妳有沒有?”讓場面相當尷尬,隨後其他記者提問反擊,顧最後收拾情緒,面對記者追問以模糊帶過,政府部門罕見有這麼火爆的記者會。

不當黨產委員會今天揭牌典禮,顧立雄與“行政院長”林全完成授信、致詞和揭牌後,由顧主持上任後首場記者會,接受媒體各項提問,但顧卻不斷怒嗆記者,情緒火爆,連場外工作人員都探頭進來查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1條規定,不當黨產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二、辭職;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曾因違反著作權法遭判刑的專任委員羅承宗在當初名單公布時,就被質疑他的適任資格問題。

今天在記者會中,當記者問到有委員過去曾有刑事案件,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若有刑事案底將不適任委員時,顧立雄突然暴怒:“妳再把第21條看一下好不好,那是講案底還是講什麼?有曾經嗎?你把條例念出來一遍好嗎?有被判刑過嗎?那個條例是這樣寫嗎?”

當提問的記者表示,目前手上沒有條例可以看到完整條文,顧立雄反問:“妳沒有條例,妳這樣子問,是不是有點失禮?”見記者結巴,顧立雄又拉高音量說:“我現在問妳,條例有沒有說一個人在11年前因為一個著作權案子被判刑,就不能擔任委員或要被解職,有沒有?我先問妳有沒有?”記者則表示:“是沒有。”

顧立雄的聲音大到連會場外的工作人員都探頭來看,接著他表示:“先確定沒有就好了。我認為11年前一個著作權爭議案件,不會構成他不適任專任委員的理由,這樣OK嗎?這個問題已經回答不知道第幾遍了,好不好?”

另一位記者見狀,稍後提問時質疑顧立雄如此動怒,很擔心委員會日後的超然獨立,且顧若要維持超然獨立,是否應退出民進黨黨職?但顧反問:“你剛剛說我動怒就不能維持超然獨立,這兩個之間的關聯是什麼?能不能再說明一下?”記者表示只是擔心,顧立雄說,“你只是擔心,那感謝你的擔心,好不好。”

記者繼續追問顧何時退出民進黨或停止黨權?卻只見顧說:“你覺得呢?什麼意思,我聽不懂!”便要求下一名記者提問。

但是當媒體問到上任後,是否將拜會國民黨主席洪秀柱?顧立雄說,之前他說過不想淪為單純口水戰,擔心因為洪秀柱對不當黨產處理的看法,可能讓拜會變調。對於國民黨黨產的相關處分,另有媒體質疑委員會的公正性,只見顧情緒又略帶激動地說,乾脆請國民黨工來做,歡迎國民黨工來應徵,他會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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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幸義(作者為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
風傳媒  20160907 06:50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禁止連任已有明文規定,在此不必討論出現或有避法行為的可能性,因為其結論就是違憲。現只就「再任」情形來討論。

憲法條文無「再任」二字,並不能因此就直接導出:再任不為憲法所禁止。無論結論用語是否為「不在憲法所明文禁止之列」,在推論方法上這是錯誤的。類似情形,例如政黨的相關法律,沒有明文寫出禁止經營營利事業,並不能因此直接就導出政黨的營利行為「不在法律所明文禁止之列」。(二十多年前筆者在多篇文章中即已指出,另參見劉幸義,「法律推論與解釋」一書,第 354 頁)

從法學方法論角度觀察,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通常並不能就此得出任何結論,無論是肯定或否定的結論。但有例外情形,例如因罪刑法定原則之故,任何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處罰的行為,就可推論出「不犯罪」的結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並沒有「再任」二字,無法只因「不得連任」,就由該條文推論出可以再任。此際產生是否有法律漏洞情形?若有漏洞,另有填補漏洞的方法。若無漏洞,則此一議題的結論,就是不能再任。至於法律有無漏洞,則要透過解釋方法,才能確認。

法無明文情形,十七年前筆者即指出:「法無明文…對於法律漏洞有一定的判斷與處理方法…。幾十年來每當有爭議問題發生,而該問題又沒有法律條文規定,公權力機關處理時,處於永遠的贏家,因為公權力機關想做的或有利於己的,處理漏洞的結論是『法無禁止』;不想做的或不利於己的,其結論則是『於法無據』。我們經常會看到或聽到對造當事人(主要是民眾)異常氣憤,卻又『無言以對』,不知如何是好。造成此類兩極端不同結論的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公權力機關居於掌權的優勢,另一方面則是主事者雖有法條知識,但欠缺法學知識。」(參見劉幸義,「法律概念與體系結構」一書,第 109 頁)

迄今針對「再任」議題,個人尚未見到有人引用羅馬法諺,明言「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在此僅指出,此一推論基本上是邏輯謬誤的,只有在特定的狀況與條件下,才不會產生謬誤。

本文的結論是:法律事件,不能因為法律沒規定,就當然可以做;也不會因為法律沒規定,就當然不可以做。換句話說,不能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直接導出特定的肯定或否定結論。至於如何解釋法律、再任與司法獨立性、大法官是否應有組織團隊、主觀確信(良知)與客觀正確(知識)、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與法學教育…等議題,涉及法治國家原則、法學方法論與法律哲學,另文撰述;就三十多年來的法律教學、立法草案實務與國際交流經驗與心得,提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