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6年「中華民國國」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結果
台灣人民選出的這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將「台灣省」列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圖:維基百科 - 1996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城仲模、黃啟堯這兩個分別留學奧地利、德國的法學博士最近都說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領土不含台灣。
但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2項規定:「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台灣省」三個字出現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中。「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是「中華民國憲法」的一部分。城仲模、黃啟堯怎麼可以說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領土不含台灣呢?
再說,同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所謂法律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俗稱「兩岸關係條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規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2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這個條文將「外國」與「大陸地區」並列,可見「大陸地區」不是「外國」,是國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是「中華民國憲法」的一部分。它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都是台灣人民所選出的議會制定的。其權威性優於任何行政命令、政黨黨綱、政黨決議文、社團聲明、學術著作、部落格文章、街談巷議、電視名嘴的胡扯。
● 後記 2015.03.25
一天到晚在打「開羅宣言稻草人」的沈建德日前也說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領土沒台灣,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根本不相干云云。可見他到現在都不知道「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2項有「台灣省」三個字。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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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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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仲模 (作者曾任法務部長、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
自由時報 2008.08.31
以下,是我堅定的信念,亦是我不變的立場。願神明保佑我眷念的台灣!
一、台灣主權最終歸屬,當屬全體台灣人民。
二、美日太平洋戰後,決定台灣地位歸屬,當屬最高法位階的國際法文件─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
三、該「舊金山和平條約」已將一九四三年「開羅宣言」與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的意旨詳予研酌涵攝後簽定而制成。
四、該條約對戰後「台灣法定國際地位」已有完整性的規範。無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如何叫囂,台灣絕不是其領土之一部分。
五、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美軍單獨軍事攻擊日本的台灣行動,是被列為「征服者」,或為國際法中所稱「主要佔領權國」。
六、蔣介石元帥只是接受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而率「中華民國」軍隊暫時代替美軍軍事佔領台灣,只接受戰敗的日軍投降。其他擅自宣稱「光復」、強制變更國籍或其他改變「台灣主權」行為都是涉及「戰爭罪」,台灣人將來必須追究責任。
七、「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 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即喪失代表「中國」合法法人地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曾參與對日作戰。所以,歷史明載,兩者均無適法資格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署。「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國際間不折不扣的「流亡政府」。
八、「中華民國」憲法沒有包含台灣領土在內;從國際法上的規約秩序以觀,當然,台灣領土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毫無牽扯。
九、美國的「一中政策」、「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就國際情勢及時代背景而論,應係美國經斟酌的「外交政策」,台灣人無須反對。
十、一九四五年迄今六十三年間,諸種客觀情勢、現實發展,美國對台灣的任何階段性重大措施與宣示,其跡象在在都顯示美軍至今還沒有結束「軍事政府USMG」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因此,台灣仍非主權國家可比,也就沒有進入聯合國問題;但是,台灣人可以經由正確方略的抉擇「建立自己的國家」。
基於上述理由,我堅信台灣一直是美國管轄下的海外未處理完峻的領土;台灣人仍應積極奮起,在民主自決原則下,與美國等國際關係國經由和平措商協定,推動達成建國的歷史責任。
◎ 黃啟堯(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自由時報 2008.09.04
這些訊息包括:一、馬 先生認為兩岸現狀處於一種「非國與國特殊關係」。二、馬 先生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三、亦不承認台灣中華民國為一主權獨立國家。四、認同「一中兩府」的立場。
然從國際法角度,馬 先生的此一憲法觀點的兩岸關係頗有問題,首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於一九五四年,但因中共為一違反國際法原則產生之「反憲政權」,故未獲國際承認,遲至一九七一年始為聯合國接受,並取代中華民國之中國席次。
其次,中華民國憲法之領土並不涵蓋台灣,亦非由台灣人民所制定之台灣憲法,故在台實施之中華民國憲法並不具合憲性,難以據此表述對中關係。
其三,有效統治為國際法重要原則之一,兩岸政府均為國際法主體,且各自有效統治其領土近六十年,故皆符合蒙特維多公約中國家之要件。雖然邦交國數呈消長之勢,然無損於國家之法律地位。
「一中政策」排除對中國之雙重承認,並不等於排除承認台灣,且外國之外交政策不等於國際法,亦不等於我國之外交政策,我國可以承認中國或容許雙重承認,問題在於中方脅迫及外國屈從,是實然而非應然。
故而,「一中政策」是一種向中傾斜的外交政策,非僅造成兩岸的軍力失衡,更危及海峽長遠的和平與繁榮,此一不符合平等、民主與人權的外交政策,極有商榷餘地。
自由時報 2015-03-24
13:39
〔記者蔡文居/台南報導〕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台灣臨時政府總召集人沈建德今天與台南市議員李文正共同召開「反九二共識」記者會,沈建德表示,根據中華民國的憲法,第4條有關中華民國領土的內容,根本沒有包括台灣,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根本不相干。
沈建德表示,中華民國憲法是1946制定,主要是根據1936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公佈案(五五憲草)而來,而五五憲草第4條內容為「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决不得變更。」
沈建德表示,五五憲草的領土範圍羅列了各省份,連過去日本統治的遼寧等東北省份也在內,但就是沒有台灣。
他說,根據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但所謂的固有疆域並不包括台灣,而且也從未變更過,可見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根本不相干,台灣更不屬於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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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網站
解釋公布日期:1993年11月26日
解釋爭點: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