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沈建德《曹董,要多讀書!》一文
◎ 傅雲欽 2007.11.21
▲ John Trumbull 繪於1819年油畫《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描寫1776年7月4日美國宣佈獨立的情形
沈建德在2007年11月21日「曹董,要多讀書!」一文中說:「台灣只要宣布獨立,就獨立了!」、「宣佈獨立就是法理台獨。」這二句話是講對了。
法理台獨是台灣從法律上屬於中國的狀態分離的動作。其核心就是宣佈獨立。宣佈獨立是法律行為,會改變現狀,使台灣由事實上(de facto)獨立的狀態,進一步加上法理上(de jure)獨立,變成純正的獨立。因此,宣佈獨立就是法理台獨。
沈建德以前認為「找出能證明台灣從來不屬於中國文件(未簽名的開羅宣言)或法條(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七條b款及七十六條b款)」就是所謂的法理台獨。這大錯特錯。「找出能證明台灣從來不屬於中國文件或法條」只是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它只能證明台灣不屬於中國的法律狀態,不能改變這個狀態。現在,沈開羅改說:「宣佈獨立就是法理台獨」等語,似乎有所修正。
沈開羅說:「台灣只要宣布獨立,就獨立了!」這句話應該有宣佈獨立之前尚未獨立的意思。但是,他又說:「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沒有獨立及統一公投問題」、「未定論是謊言」,似乎認為台灣的現狀是法理上也已經獨立。
夫妻兩願宣佈離婚(包括簽字及登記),都只要做一次,就脫離夫妻關係。除非兩人再結婚,再成為夫妻。否則,兩人離婚之後,不必辦第二次離婚手續。國家宣佈獨立也是一樣,只要做一次,就從母國分離獨立,不必重複做。美國的開國元勳於1776年7月4日簽立獨立宣言,宣佈獨立之時,就從母國英國分離獨立了,不必再簽一次獨立宣言,再宣佈獨立一次。如果台灣的現狀是法理上也已經獨立,還宣佈獨立,這就和主張美國布希總統要再一次宣佈美國獨立一樣,荒唐無聊。
已獨立的國家常常「宣示主權」(尤其在有外國侵犯時),不會常常「宣佈獨立」。沈開羅所謂的「宣佈獨立」,只是「宣示主權」。他所以說「台灣要宣布獨立」、「宣佈獨立就是法理台獨」,原來是出於對「宣佈獨立」意義的誤會。他還處在他原來那種「台灣已獨立」的迷思之中,不能說有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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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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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和共法」的前提根本不存在
■ 沈建德(作者為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自由時報 2007/11/21
曹興誠大手筆買廣告推銷「兩岸和平共處法」(和共法),被批邏輯不通,不服,再買廣告放送,還暗批「恐嚇工商界不得關心政治」。工商界當然可關心台灣前途,但是既然關心,就要認真,而不應抱著玩票心理,要努力研究到底台灣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如果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就沒有獨立及統一公投問題。
有關台灣地位問題,最具代表性的是華府智庫譚慎格(John Tracik) 昨天在自由時報刊出之「台灣的地位未定」一文,建議曹興誠仔細閱讀。
其實舊金山和約並非沒說台灣給誰,它原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七條b款及七十六條b款)要讓台灣託管獨立,但蘇聯代表葛羅米科堅持,根據開羅宣言台灣必須歸還中國,因而不簽字,留下舊金山和約前言「日本絕對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幾個字。今已經證明開羅宣言是假,各國都未簽字,真相大白,台灣的法律地位也因此大白:一經宣佈就是獨立!這就是法理台獨。中國害怕,改用障眼法說「獨立公投」是法理台獨,國人不要中計。
一般人對台灣法律地位所知不多,被國共兩黨課本和媒體騙得團團轉,誤認「開羅謊言」所謂台灣是中國、中華民國的一部分,必須要和中國統一,因而才有曹興誠統一公投的論調。甚至於主張台獨公投者,也是迴避開羅宣言,主張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澎沒說給誰,因而地位未定,所以要用公投決定台灣前途。這也是謊言。真相如前述:台灣只要宣布獨立,就獨立了!
立陶宛是波羅的海三小國之一,比台灣小很多,被德蘇瓜分,但蘇聯謊稱它為俄援加入聯邦(和中國謊稱台灣是其一部分一樣),要獨立須還錢三百三十億美金(和中國稱台獨公投須十三億人公投一樣),美國也不支持,故蘇聯出兵鎮壓,立陶宛死了數十萬人。當被瓜分的證據找到後,立陶宛一九九○年三月十一日國會宣佈獨立,蘇聯不敢鎮壓,而美國也自動宣佈支持獨立。約十一個月後,立陶宛舉行公投確認獨立,再七個月加入聯合國。蘇聯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有權可否決,但未否決,因為沒理由。
台灣如何「入聯」、「建國」,立陶宛是很好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