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決權對抗中國的主權

傅雲欽     2007.06.17

▲ 自決權是國際法上的權利(圖:取自網路)

聽到我說台灣主權屬於中國(不管它叫ROCPRC)後,有人感到洩氣,說:「那中國不是就可明正言順的來接收台灣了嗎?怎麼辦?」

我說:「你們這小信的人哪,為什麼膽怯呢?(馬太福音8:26)為什麼疑惑呢?(馬太福音14:31)。自決權是對抗母國主權的利器。台灣有自決權對抗中國的主權。」

傳統獨派說:「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因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時,沒有說要讓給誰,因此主權歸屬台灣人民。」這是錯誤的說法。主權只有國家才能擁有。一般常說的「國民主權」,是在講國家的主權在國家內部關係上由誰掌握的問題。其前提是先要有國家。如有沒有國家,就沒有主權,更談不上「國民主權」。國家建立前,只有「人民自決權」,沒有「主權」,更沒有「國民主權」

因此,「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中國取得台灣的主權,台灣人民取得自決權。因為台灣人民尚未行使自決權,因此台灣在法理上還是中國的一部分。

自決權如何行使?因自決權是形成權(constitutive right, Gestaltungsrecht),和民法上的租約終止權一樣,須以單方(片面)的意思表示──宣佈獨立──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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