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雲欽 2008.06.20
▲ 釣魚台
2008年總管大選前,北京鎮壓西藏抗暴,舉世憤怒。平常對北京低聲下氣的國民黨的參選人馬英九突然對北京唱聲:「不排除抵制2008年北京奧運。」口口聲聲說北京的飛彈瞄準台灣的民進黨,卻認為馬英九太激進,不應該這樣說。如此軟弱的表現,可說荒腔走板了。
最近台灣漁船在釣魚台海域遭到日本巡邏艦撞沉。以前是保釣急先鋒,曾說不惜對日本一戰,現在坐上總管大位的馬英九,變得謹慎而畏縮。相形之下,民進黨卻硬起來了,高呼保釣,鼓譟反日,喊得比泛藍陣營還大聲。民進黨這次是不是做對了呢?還是錯。理由如下。
首先,說釣魚台不屬於日本,很難說得過去。
中國以前認為台灣「男無情,女無義」(有人說這是民間傳言,不是李鴻章講的),所以在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戰敗議和,簽立馬關條約時,把台灣割讓給日本,斷尾以求生。現在台灣富足,中國就改稱台灣是「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中國人的勢利,由此可見。
同樣的,釣魚台是如鼻屎般大,「既無男,也無女」的無人小島,中國當然更看不在眼裡了。姑不論日本是否早在馬關條約之前,就先占釣魚台,把它納入版圖。假定釣魚台在馬關條約之前屬於中國,那麼馬關條約所定的割讓標的「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是否包括釣魚台在內呢?當然包括在內。理由很簡單,舉重明輕也。
語云:「某(福老話,妻也)死了,哪在乎那個尿桶!」大的台灣都割讓了,會獨留一個當時認為無經濟價值,也無戰略價值的無人小島在東海,夾在將成為日本領土的台灣和日本的琉球之間嗎?如此有何意義?因此,在日本統治台灣時期,釣魚台屬於日本,應無疑義。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釣魚台並未隨同台灣、澎湖由中國接收,而是被作為日本沖繩縣的一部分由美國佔領、託管,當時的中國對此並無異議。中國不即時提出異議,事關重大。那相當於中國默認釣魚台不是台灣的附屬島嶼,在法律上會產生「失權的效果」【註1】,即釣魚台沒有回歸中國,仍屬於日本。
又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1952年的中日和約以明文記載「日本放棄台灣」時,中國大陸及台灣也沒主張日本放棄的台灣包括被美國佔領的釣魚台,而向美國有所要求。台灣政府甚至在官方製作的地圖及教科書上把釣魚台列為日本領土。【註2】
直到,1970年代聯合國的報告說釣魚台一帶有豐富的海底石油蘊藏,中國大陸及台灣才眼睛一亮,開始「保釣」起來了。可見,中國人的保釣是功利的、財迷心竅的,動機不正當。
1972年美國結束對於沖繩的佔領,不顧中國大陸及台灣的反對,將釣魚台連同沖繩移交日本,不另將釣魚台移交中國大陸或台灣。有人說美國移交日本的是「行政權」,不是主權。沒錯,美國是託管國,對託管地本來就沒有主權,只有行政權。美國結束託管時,應該將託管地移轉給誰?當然是擁有該地領土主權的國家。美國沒有明說釣魚台屬於日本,但由美國把釣魚台的「行政權」移轉給日本的事實,可推斷美國認定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所載日本放棄的台灣,不包括釣魚台在內,釣魚台的主權仍屬於日本。美國將釣魚台移交日本,可認為是物歸原主。此後,釣魚台一直在日本實效統治中。在此情況下,很難說釣魚台不屬於日本。中國大陸及台灣主張釣魚台主權屬於中國,但所提出的依據不足,如何保釣?
其次,保釣即使成功,對維持台灣現狀或台獨都沒好處。
台灣最重要,釣魚台其次。台灣面臨被中國併吞的危機。台灣不保,保釣有什麼用?台灣如有美日安保條約的保護傘的遮護,有益無害。讓日本控制釣魚台,美日安保條約的保護傘就延伸到釣魚台,那麼美日安保條約的保護傘不是更靠近台灣,對台灣更有利嗎?台灣為什麼要為一個釣魚台,而推開美日安保條約的保護傘呢?
台灣沒國格,沒有國際地位。台灣要以獨立建國作為第一優先,全力去爭取台灣的國格,不應該費神去保釣。有些政客為釣魚台的主權,要求政府不惜對日本一戰,卻不為台灣的主權,要求政府不惜對中國一戰,真是本末倒置
義大利統一的功臣加富爾(Camillo Cavour, 1810-1861)知道意大利在先前統一運動的失敗,主要在於缺乏外援,以對抗奧地利的干預。因此當他擔任撒丁尼亞(義大利統一前的主要地方勢力)的首相時,就運用其外交手腕,去尋求英國的同情和法國的軍事支援。1859年1月加富爾與法國的拿破崙三世簽訂秘密條約,締結反奧同盟,大膽地約定如果法國幫助撒丁尼亞擊敗奧地利,建立北義大利王國,撒丁尼亞就把毗連法國的薩伏依和尼斯兩個地方,割讓給法國作報酬。
後來,撒丁尼亞與法國聯合對奧開戰,獲得勝利。當加富爾要將薩伏依和尼斯割讓給法國時,遭到政敵反對,說他賣國,使他一度辭職。為了義大利的整體利益,加富爾可說忍辱負重。
加富爾知道輕重緩急,以爭取法國的援助為先。台灣的政治人物要效法這種雄才大略,以爭取日本對台獨的同情或支持為先,讓台獨能夠早日成功。不要為了保釣,傷害台灣的利益,破壞了獨立建國的大計。
最後,保釣會讓中國漁翁得利。
在台灣主權屬於中國,尚未獨立的現階段,台灣爭釣魚台的領土主權等於當中國打手,為中國作嫁衣裳。保釣如果成功,也是屬於中國。再說,北京認為現階段不必因為釣魚台問題的小事,妨害到與日本交好的大事。因此,對於釣魚台問題,北京本身想扮白臉,當好人,採取冷處理的態度。在此情況下,台灣如果自願扮黑臉,當壞人,一頭熱地以保釣去衝撞日本,這不是便宜了北京嗎?有台灣當北京的馬前卒,北京在與日本交涉時,就增加了籌碼。例如最近日本在和北京談判共同開發東海油田時,對北京讓步很多,這多少和台灣的保釣運動有關。北京因台灣的保釣而得到了利益,台灣則只是搞壞台日關係而已,能得到什麼?難道日本人來台觀光的人數會增加嗎?
保釣欠缺主權依據,也不利於台灣,更不利於獨立建國。奉勸朝野政客,尤其民進黨政客,別再糊里糊塗,跟泛藍政客胡鬧了!
【註1】 失權的效果
所謂失權效果,指在權利受侵害或有爭執時,權利人如果怠於行使權利、提出異議或採取保護權利的行為(俗稱讓權利睡著了)的話,權利人的權利因而喪失或減損的情形。權利人怠於主張權利,為什麼會失權?其根本的法理原則就是「沉默視為同意(He who is silent is deemed to consent.)」,而「同意不生侵害」(That to which a man consent cannot be considered an injury.)」。
失權效果,在民事實體法上,例如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和取得時效(民法第768條以下)的制度,前者可讓怠於行使請求權的人喪失請求權,後者可讓非所有權人取得怠於行使所有權的人的所有權。又如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民法第796條第1項)。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的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1條)。
在民事程序法上,例如公示催告時,權利人不去申報權利,就喪失其權利(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2項)。又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國家對於領土要有效統治,如國家長期對領土怠於行使權利,極有可能面臨不利的結果。在國際法上,也有時效取得的制度,就是一國和平、公然而繼續佔有他國的某一塊領土,並有效統治,如果被佔有國不提出異議,一段時間之後被佔有國就喪失該領土的主權,其主權由佔有國取得。
國家遇到領土被侵略時,需排除侵害的積極作為。如僅於口頭抗議而久無具體的行動,可能被視為放棄。如遲遲不採取司法解決或其他國際法上的和平解決方式時,也可能使抗議失去有效性,而面臨不利的「失權效果」。國際法院在英法海峽群島案中判決(參閱I.C.J. Rep, 1953. The Minquiers and Ecrehos Case, U.K. / France)中指出,對於領土的爭議,有效管轄較「先占」、「時效」更具說服力。(見許金彥著《日、韓「獨島爭議」研究》一文,載於亞太研究通訊第7期,第617頁。)
【註2】 地圖和教科書
在1972年以前,中國國民黨執政時期,國防研究院陸續出版「中華民國地圖集」與「世界地圖集」各五冊。1972年的「中華民國地圖集」第一冊第四版前,中華民國領土皆不包含釣魚台;而釣魚台卻出現在「世界地圖集」第一冊的日本「尖閣群島」。此外,以1970年國立編譯館的「國中地理」第四冊為例,當時也以國界線將「尖閣群島」與「中華民國」分開。(詳參葉高華《地圖上的釣魚台》一文)
台灣在1969年之前出版的地圖不是沒有完全描繪出該列島、沒有陳明其島名,不然就是把國界劃在尖閣群島以西(意指這些島嶼是在日本海域)。在我收集到的地圖中,有一本196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測繪總局以秘密的形式,在北京出版、含18頁插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省地圖集」之「福建省、台灣省」部分,內中將列島標定為「尖閣群島」—這是日名的漢字,而非中文名稱的「釣魚台」。北京人民日報1953年六月,一篇呼籲沖繩居民反抗佔領其家園的美帝的評論中,將「尖閣」群島列舉為琉球島嶼中的一部分,這明確證明,甚至在韓戰方酣之際,北京政府視尖閣群島為日本所有。
● 相關拙作
──評林正義受訪的「釣島主權爭端,台灣淪為配角」一文
──評金恆煒「擱置主權,哪還能保釣!」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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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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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8-06-11
〔記者林嘉東、許紹軒/綜合報導〕台北縣籍聯合號海釣船,昨天凌晨在釣魚台南方六浬處,被日本保安廳巡防艦撞沈,船上包括船長、船員、釣客共十六名國人被迫跳海後,才由保安廳巡防艦救起;經外交部等單位斡旋,海巡署中區機動海巡隊台中艦,晚間七時先接回十三名釣客,預計今天清晨五點抵基隆港,船長何鴻義及兩名船員仍在石垣島接受偵訊。
外交部強調,事發後立即召見日本駐台代表,重申釣魚台主權,發生撞船事件至感遺憾,要求日方善待我國船員及釣客,並速護送國人返國。外交部強調,未來將促請日方早日與我展開漁業會談。
二十七點一七噸的台北縣南雅籍聯合號海釣船長何鴻義(五十一歲),前天晚間六時三十一分,向南雅漁港安檢所報關,載二名船員及十三名釣客出海。
「聯合號」在昨凌晨二時二十三分航行於釣魚台南方海域六浬處,遇到在附近海域巡視的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防艦PL123號「Koshiki」,日船欲趨近調查導致雙方發生擦撞,「聯合號」於三時三十八分沈沒,船上船員三人及釣客十三人全由日艦救起,並於昨天上午十一時許送抵石垣島健康檢查,船長右膝及左眉擦傷,另一釣客右胸擦撞,兩人已接受治療,並無大礙,其他人員則無恙。
外交部發言人葉非比表示,被救起的十六人抵達石垣島後,台灣駐那霸辦事處代表會立即探視,並協調當地僑民就近照顧。
由於事涉敏感,為免擦槍走火,海巡署北區機動海巡隊長沈世俊上午七時,緊急搭連江艦從基隆港出航,與先後趕到釣魚台南方十二浬的和星艦、台中艦會合,並嚴防可能有海釣船前往聲援而引發另一波衝突事件。
台中艦於晚間七時許,與日本巡防艦在約定的海域碰面,並順利將十三名釣客接駁至台中艦上,隨即返航,預計今天清晨五點可抵達基隆港。
至於聯合號海釣船何以被日本巡防艦撞沈,還有待船長何鴻義返國後才能明白;不過,何某的太太楊鳳英仍氣憤表示,從被撞擊的位置看來,根本就還沒有到釣點,應該只是航行經過而已,今天若是遇到中國船隻相信日本也不敢,希望政府可以硬起來,捍衛台灣的主權與保障漁民權益。
黃昭堂(台獨聯盟主席)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網站 2008-06-16
有關這次台灣漁船在釣魚台海域不幸被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艇撞沉,引起台灣輿情沸騰,另據報載,日本各界也非常震驚。
一般國際社會,友好國家之間為了領土問題,也很容易釀成重大紛爭。台灣與日本乃是脣齒關係,近十多年來的友好關係蒸蒸日上,目前可說是半世紀以來的頂峰,因此希望兩國朝野以冷靜態度來處理這次事件。處理這種事件的最佳方式,就是雙方應將事實真相透明公開,再行思考彌補之策。
這次事件雖然是漁船被撞沉的問題,但其根本癥結乃是領土主權的問題。如果釣魚台是台灣的領土,則此番漁船在自己領海內釣魚是完全合法的行為;如果釣魚台的主權屬於日本,則日本巡邏艇的執法行動屬於合法,但手段是否過當,亦有值得商榷之處。
釣魚台列島屬無人島,自古以來,唯有琉球、台灣漁民在沿海捕魚,由於陸地狹小不宜居住,所以從來未曾發生領土主權問題。
後來根據1895年日清兩國簽訂的馬關條約,台灣歸屬於日本。台灣與琉球的漁民繼續以過去的習慣捕魚營生,彼此相安無事,日本漁民也曾經登上釣魚台搭設曬魚之棚架。
二次大戰之後,美國佔領琉球期間,以釣魚台為靶場,一直持續到1972年美國將琉球歸還日本為止,當時美國也將釣魚台一併交還日本。自該年以後,日本對釣魚台實施有效統治。
1952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日本放棄台灣,從此以後,台灣主權屬於台灣,另有一說則是台灣主權地位未定。但無論如何,台灣人及其政府未曾對國際社會提出擁有釣魚台主權的主張,雖然,據說日本統治台灣時期,曾將釣魚台歸屬宜蘭郡治理。
到了1968年左右,根據調查報告,釣魚台海域之海底蘊藏大量石油,立刻引來國際注目,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始對釣魚台主權提出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則認為台灣是其領土,釣魚台屬於台灣,所以釣魚台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台的主權主張,乃是牽強附會的間接關係。事實上,台灣既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釣魚台主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絕無歸屬關係之理。
於此台日關係篤好之際發生此一不幸事件,希望台灣與日本基於友好國家關係,兩國政府以和平、理性原則進行交涉,妥善解決此一爭端,以維護兩國的共同利益。
根據歷史經驗,主權問題之交涉通常曠日費時,為維繫彼此長期的友善關係,兩國宜先協商暫時性的解決方案,將釣魚台海域之漁業及海底資源,由兩國國民共享。
黃啟堯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哈佛大學、Max-Planck Institute國際法研究)
自由時報 2008年6月18日
台灣海釣船聯合號在釣魚台的海上事故發生後,此群島的主權歸屬再度成為國內外的焦點。釣魚台的主權爭議固然由來已久,有日本國的主權主張,有中華民國的主權主張,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主張,卻獨不見台灣國的主權主張,十分令人遺憾。
國內藍營人士由於親中反日意識形態作祟,不免借題發揮、敵友不分,而綠營人士卻又親日反中,對釣島主權形同放棄。很顯然的,無論反應過度或自動棄權,二者均不符合國家利益。
鑒於歷史、地理與法律,釣魚台既不屬於中華民國,亦不屬於日本,更不屬於中國,因此有必要提出一全新的台灣國立場的主權論述,以符合當今環境下全民的需求。
釣魚台在地理上,是台灣的大陸棚( continental shelf)延伸,是台灣的附屬島嶼,距離本島也遠較距日本琉球及中國大陸為近,此為其自然的主權歸屬。
一八九五年一月日本將此島劃入版圖作為前哨,並無法律效力,其正式取得乃是在三個月後馬關條約中台澎的受讓,然而此一領土取得因出自於武力,故未獲國際承認(Stimson
Doctrine);也因此,日本在二次戰後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中,聲明放棄包括台灣澎湖等不法取得之領土,依國際習慣法解釋上,附屬島嶼當然包含於本島之內,依據聯合國憲章,此地區人民有自決獨立之權利。
當美國在一九四五年將台灣的行政權移交給中華民國時,釣魚台卻仍由美軍託管,直至一九七二年將行政權( administrative territory)移交予日本,然而,行政權不等於主權,此為其人為的主權變更。
釣魚台歸屬的時代意義,在於和平民主與安定;以非和平反民主方式取得者,終將歸還或放棄。一九七一年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席次為中共所取代,使西太平洋的安全和平面臨挑戰。
為避免釣魚台落入中共之手而威脅亞太的自由民主與繁榮,將此島嶼行政權暫交日本,藉以強化美日安保對於區域安全的作用,實為權宜之計。然而,此條約旨在維護區域安定,而非用以承認主權或承諾武力,無需過度解讀。另方面,亦應認知台日共同的安全利益遠大於釣島利益,故應以一善意鄰國之立場理性和平的態度處理海上事故。
因日方主張事實管領,且此一事故的原因亦在於實現此一目的,我國既已宣示主權,自不能無管理事實;但為避免造成佔有事實之衝突,司法管轄權之行使具有高度的主權象徵性。台灣法院應立即受理此案,俟判決作成後再與日方協商,由日本法院承認,行政機關執行,或由台日兩國同意下將交由國際海洋法庭仲裁等,都是正當且適當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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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之音 2002.10.21
臺灣前總統李登輝星期天表示,臺灣對釣魚臺島只有漁業權,而沒有領土權。李登輝9月25號在接受日本媒體採訪時曾經聲稱,釣魚臺島是日本領土。在星期天舉行的臺灣群策會國政研討會上,李登輝說,釣魚臺島在歷史上屬於琉球王的中山王國,雖然臺灣人現在釣魚臺島附近海域捕魚,但不表示群島就是臺灣的領土。李登輝表示,1970年傳出釣魚臺島附近海底有石油,這塊土地的主權爭端才告開始。
李登輝的言論在臺灣政界引起軒然大波。國民黨團要求政府高層就釣魚臺島主權問題明確表態。親民黨團把李登輝的言論稱作喪權辱國。民進黨團也對李登輝的言論表示不解。臺灣行政院長游錫坤重申,釣魚臺島主權屬於中華民國。臺灣國防部長湯曜明表示,有關領土定義,民主國家任何人都有發表言論的理由,都應予以尊重。
──駁李登輝賣台讕言
社論
《海峽評論》143期 2002年11月號
據九月二十四日 《聯合報》東京電及二十五日「中央社」東京電都報導了,日本《沖繩時報》九月二十四日 刊出李登輝專訪,其中涉及釣魚台主權問題,李登輝說:「釣魚台屬於沖繩的,所以也是日本的領土。」他當總統時,「就指示軍方要特別注意,不要侵犯日本領空」。
李登輝的專訪內容一經披露後,即受到外交部、內政部、國防部的否認。國防部長湯曜明甚至說,他在擔任參謀總長時從未接到過任何指示不得防衛釣魚台,直接拆穿李登輝的謊言。事後,李登輝仍堅持其說為「事實陳述」,而只自承「說得太快了」。
釣魚台主權是否屬於日本,只須查閱一九七○年九月十日 ,美國國務院的聲明即可明瞭,該聲明全文如次:
「依據對日和約,美國對『南西諸島』有行政權。約中所用之名詞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隸屬日本管轄,且在本約中沒有另行特別規定之諸島。約中所用之名詞含有包括尖閣群島當作琉球一部份管理之,但認為對琉球之剩餘主權仍屬日本。由於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尼克森總統和佐藤首相協議之結果,琉球行政權可望於一九七二年歸還日本。關於此等島嶼主權之不同主張,我方認為應由涉及爭執國家解決之。」
老實說,這個聲明是偏袒日方的,不過,美國也承認「關於此等島嶼主權之不同主張,我方認為應由涉及爭執國家解決之」,美國交給日本的只是行政權,而不是主權,又如何能是李登輝所言「也是日本領土」呢?三十多年來,學界有關釣魚台歷史、主權、國際法著作多有論證,在在證明釣魚台主權屬於中國,為台灣省的一部分,只是恪於國際強權,至今我國猶不能行使主權於釣魚台而已。
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割讓台灣,釣魚台隨之割讓;一九四五年,台灣光復,釣魚台亦當隨之光復。唯一九五○年韓戰爆發,美國第七艦隊進駐台灣海峽,後又簽訂《中美協防條約》,從日本、琉球、台灣至菲律賓,整條亞洲太平洋鏈島防線均屬美軍協防,美國則逕自將釣魚台劃入其琉球的防區內。但卻亦無礙於台灣漁民在釣魚台海域作業及使用釣魚台避風歇息。
直至六九年,美、日談判琉球問題,決定七二年美國將琉球「歸還」日本。戰後,日本經《舊金山和約》放棄琉球主權,並經聯合國交美國託管,美國不擁有琉球主權,而僅擁有託管之行政權,所以,美國只能將行政權交回日本,而之所以交回日本的理由竟是根據日本仍擁有對琉球的「剩餘主權」。
美日私相授受將聯合國交美國託管的琉球不經聯合國和前同盟國的同意就要「歸還」日本,已經無理在先;又逕將屬於台灣的釣魚台列嶼隨琉球「歸還」日本,更是豈有此理。所以,美國決定將釣魚台列嶼隨同琉球交還日本的消息傳來,島內外華人大譁。
在「白色恐怖」的戒嚴體制下,七○年十一月一日 出版的《中華雜誌》,刊出台大研究生王曉波、王順聯名發表的《保衛釣魚台》一文。除了眾所周知的領土主權、台灣漁民的漁場和東海大陸礁棚的石油儲量外,文章中還特別指出:
「不錯,日本曾經擁有釣魚台群島的主權過,那是日本帝國主義強佔來的。如果美國認為日本當有『剩餘主權』,因而釣魚台應屬日本,那麼戰前的台澎、馬來半島、菲律賓列島及許多太平洋中的島嶼,日本在戰前都擁有過『主權』,是否現在戰後還應得有『剩餘主權』?是否應當再屬日本?」
當年參加美國「保釣運動」的台灣留學生,現任東吳大學校長劉源俊 教授在事後回憶說:
「在當初一些有良心的年輕人在美國留學的時候,要為家鄉辦一刊物,那就是《科學月刊》,等到《科學月刊》出刊快到一年的時候,釣魚台運動開始。最先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當時有念理工科的七位朋友,在普林斯頓大學有個聚會,胡卜凱(胡秋原 先生的公子)看到了《中華雜誌》王曉波所寫的一篇文章,他就認為應該在全美發起釣魚台運動,怎麼發起呢,美國留學生那麼多,究竟要如何串聯起來,於是想到了《科學月刊》。因為辦《科學月刊》我們有一個聯絡網。從芝加哥發行出來,因此胡卜凱就跟林孝信聯絡,問他可不可以利用《科學月刊》的聯絡網來推行保釣運動。林孝信打電話到美國各地徵求意見,終於,從十二月開始連三期的《科月通訊》討論號,收集各地談保釣運動的文章,《科學月刊》聯絡網也因此成為釣魚台運動的聯絡網。」
由於林孝信和《科月》的推動,七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及三十日兩天,台灣留學生分別在美國東、西兩岸發起了聲勢浩大的保釣示威遊行。
海外保釣的消息傳進島內,島內學生也開始激動,從五○年代「白色恐怖」以來,沉寂了二十年的台大校園開始沸騰起來。首先是《大學論壇》社的錢永祥、盧正邦、鄭鴻生、黃道琳、謝史朗等,他們擁有與留美學生的通訊管道,開始籌劃「保衛釣魚台座談會」,等不及座談會舉行,四月十二日 ,台大的香港德明校友會貼出了「白色恐怖」後台大校園的第一張愛國主義的保釣海報;接著,四月十三日 ,台大「代聯會」發表六點聲明;四月十四日 ,台大僑生自動集合前往日本大使館抗議,第一次打破了戒嚴後學生不得遊行示威的禁令。接著全島各地大學校園學生紛紛示威遊行、血書簽名抗議日本侵佔釣魚台。四月二十日 ,台大學生還在台大體育館正式成立「保衛釣魚台委員會」。
雖然,當年的「保釣運動」未能阻止美日私相授受,而收復釣魚台,但也至少迫使美國承認「關於此等島嶼主權之不同主張,我方認為應由涉及爭執國家解決之」,我們還具有釣魚台主權的爭議權,為未來台灣子孫保留了收復釣魚台的可能性。
值得一提的是,當時甫入政壇擔任蔣經國政務委員的李登輝還奉命到台大「安撫」學生,與學生代表在校長室座談,當場被學生代表轟了出去。
消息傳來,六月十七日 ,美日正式簽約「歸還」琉球,「保衛釣魚台委員會」決議當天發起遊行示威。在會議中,消息傳來,台灣當局下令,誰主張遊行就逮捕誰,一時間會場空氣整個凝重起來,只見韓國僑生杜學域緩緩起立,向在場的教官報告:「請逮捕我。」接著一個一個的同學起立,當局才終於同意學生可以遊行。六月十七日 ,台北街頭台大學生叫喊著「誓死保衛釣魚台!」、「中國人團結起來!」、「中國人站起來!」那是莊嚴的血淚誓言,又豈是任何人所能挑撥的,但那當然不是賣國漢奸李登輝者流所能體會的。
當年的「保釣運動」雖然沒有能收回釣魚台,但至少也為台灣的子孫爭取到了釣魚台主權的爭議權。這項釣魚台主權的爭議權又豈容李登輝出賣!
在全球華人為保衛釣魚台風起雲湧之際,值得注意的是,唯日人宗像幸隆所主編的「台獨聯盟」機關報《台灣民報》(一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發表文章,〈海賊主張尖閣群島之領有權,不法佔據釣魚台〉,主張「尖閣群島」屬日,指責台灣當局和台灣漁民是「海賊」,是「不法占據釣魚台」。所以,李登輝出賣釣魚台的漢奸讕言並非沒有根據。
國民黨當局無法平息保釣運動激起的青年愛國運動,於是有「台大哲學系事件」,一九七三年二月,先後逮捕台大哲學系教授陳鼓應、王曉波,學生錢永祥、黃道琳、盧正邦、洪三雄。台灣學生保釣運動終於被鎮壓下去。後來,中共總理周恩來接見美國保釣運動成員時,稱保釣運動為「海外五四運動」。
但三十年間,釣魚台衝突不斷,才有港台保釣運動的合流,和金介壽等「保釣小組」的成立。當時海內外的參與者也都有著作、回憶、文集、文件彙編的出版,馬英九的哈佛博士論文就是研究釣魚台的海洋法問題,史跡斑斑俱在,豈容青史盡成灰,又豈容漢奸李登輝信口雌黃!
李登輝出賣釣魚台的漢奸言論一出,引起各方聲討,但仍堅持是事實陳述,而只自承「講得太快了」,改而主張「暫時擱置釣魚台主權爭議,全力爭取漁民的漁業權」。這又是欺騙國民黨的故伎重施,來欺騙台灣人民。
漁業權屬經濟主權,果真釣魚台主權屬日本,爭取台灣漁民的漁業權豈不是侵犯日本主權?何況,釣魚台主權屬於日本,並不是「事實陳述」,「事實」至少是釣魚台主權仍在爭議中,日本目前只暫時擁有美國所「歸還」的行政權。我方已未能取得行政權,現在又要「暫時擱置釣魚台主權爭議」,豈不是連釣魚台主權的爭議權都放棄?李登輝這個老騙子,還真以為天下人都跟國民黨一樣「傻啦」可以任其欺騙嗎?
李登輝堅持釣魚台主權屬日為「事實陳述」,只自承「講得太快了」,其實背後還有更深沉的陰謀,試問沒有釣魚台的主權,如何去爭取屬經濟主權的漁業權,那就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台灣主權重新屬於日本,台灣屬於日本國內,才有可能爭取同屬日本國內的釣魚台的漁業權。「講得太快了」是指:在台灣主權還沒「歸還」日本之前就講了,所以,「講得太快了」,目前只須以漁業權來蒙混主權。
三十年來,前後只有「台獨聯盟」和李登輝主張釣魚台主權屬於日本。並且,「台獨聯盟」曾經主張:一九四五年台灣光復,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但中華民國政府所接收者僅為行政權而非台灣主權;至《舊金山和約》,台灣主權未定;故台灣當局所擁有者仍僅為行政權,一旦,台灣行政當局若將行政權交還日本,台灣即如琉球屬日本之領土,如果中共來犯,美國即可根據美日《安保條約》進行軍事介入。這正是符合於美日當年的「剩餘主權論」。
今日台灣民進黨執政,「台獨聯盟」成員遍居政府要津,金美齡宣稱○四年台獨建國,《大日本帝國興國聖戰計畫》聲稱○五年宣佈台獨,李登輝也宣告台灣將於○八年「建國」。一九九五年,李登輝和陳水扁就把每年的「台灣光復節」效法日本改成了「終戰紀念日」。
當年的保釣愛國志士,必須警惕,今天的形勢更加嚴峻,除了「保衛釣魚台」外,更須「保衛大台灣」了。國共內戰,中國分裂,讓國際強權有機可乘,使我們無能收復釣魚台,甚至連犧牲三千五百萬人光復的台灣都快保不住了,難道大家真的忘了當年的口號「誓死保衛釣魚台」、「中國人團結起來」、「中國人站起來」嗎?
鄭海麟(旅加國際法學者)
《海峽評論》143期 2002年11月號
據《中國時報》十月二十日 「政治新聞」版載:「前總統李登輝日前曾表示釣魚台屬於日本,引發軒然大波,李登輝昨日出席群策會時重申,無論從歷史還是國際法來看,釣魚台都屬於日本,但是釣魚台的漁業權屬於台灣,這一定要說清楚。「接著,李登輝還作進一步的說明指出:釣魚台之受到注意,是在一九七○年代,傳說釣魚台附近發現石油,大家才開始注意。釣魚台從不屬於我們,因此也不是蔣介石時代丟掉的。李登輝並且又說,釣魚台是屬於琉球的土地,明朝時代,中國較強,琉球就向中國朝貢,到清朝末年琉球又向日本朝貢,琉球就是這樣靠來靠去。二次大戰後琉球歸美軍托管,托管期結束後,琉球人民表達願意加入日本,這樣的民意表達有公民投票的意義,而釣魚台由於屬於琉球,也因此屬於日本。
以上李登輝關於釣魚台屬日本的言論,完全取自一九七○年九月十日 由琉球政府官方名義發表的《關於尖閣列島的領土權聲明》,以及日本外務省根據該《聲明》的論點,於一九七二年三月八日 發表《尖閣列島分明是日本領土》的官式見解。《聲明》和《見解》出籠後,成為日本歷次官方發言人用來與中國交涉釣魚台主權的依據。李登輝援引《聲明》和《見解》的論點,足見其所代表的是日本皇民化的立場。然而,上述《聲明》和《見解》究竟說了些什麼,筆者認為有必要向國人略作介紹。
無論琉球政府的《聲明》、日本官方的《見解》,抑或是李登輝的「言論」都是將釣魚台歸屬日本的重要依據,建立在琉球列島地域境界的劃定基礎上。
關於琉球地域境界的劃定,該《聲明》有如下說詞:「關於琉球列島的範圍,美利堅合眾國基本統治法關於管理琉球列島的行政命令,規定美利堅合眾國根據對日和約第三條所指,有管轄琉球列島及其領海之行政權(本命令所「琉球列島」,乃北緯二十九度以南的西南諸島,並不包括和約同條約所定美國讓給日本奄美群島上一切權利在內)。亦即包括:北緯二十八度,東經一百二十四度四十分;北緯二十四度,東經一百三十三度;北緯二十七度,東經一百三十一度五十分;北緯二十七度,東經一百二十八度十八分;北緯二十八度,東經一百二十八度十八分諸點連線區域內諸島、小島、環礁、岩礁和領海(美國琉球民政府第二十七號布告)。」
這條論據是造成日本目前事實佔據釣魚台並聲稱擁有該列嶼主權的最重要的理由,其關鍵點有二:(一)是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 美日在舊金山簽署的《對日和平條約》第三條所規定的美國行政權管轄下的琉球列島及其領海範圍。該條款內各有「日本國對美國向聯合國所作任何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諸島(包括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人霜婦巖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及琉璜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託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其唯一管理當局之建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次建議並就此建議採取確定性之行動以前,美國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包括水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島嶼之領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司法及管轄之權力。」從條款內容來看,並無涉及釣魚台列嶼或日本所稱的「尖閣群島」、「尖頭群島」。(二)是根據美國琉球民政府於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廿五日 發布並施行的《琉球列島的地球的境界》即二十七號布告,按該布告所劃琉球列島地理境界之經緯度,六點加起來即是包括從北緯二十四度至二十八度,東經一百二十二度至一百三十三度之內的琉球群島。而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位於北緯二十五度至二十六度,東經一百二十三度至一百二十四度之間,正好在其經緯度內。這便是日本聲稱釣魚台列嶼屬琉球領土的持論依據。在這裡必須申辯的是美國琉球民政府二十七號布告所劃的琉球列島地界,是否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因為根據國際法及國際間有關兩國邊界劃分的慣例,涉及兩國邊界問題,首先,必須尊重歷史上形成的自然疆界,如有爭議部分,必須取得兩國間的協商,單方面的意見是無法律效力的。另外,有關兩國邊界的劃分,一般有四條標準:
(A)地文疆界。一般以自然地理實體作劃界標準。
(B)天文疆界。界線與地圖經緯線吻合。
(C)幾何疆界。指從邊界上某一固定點到另一固定點劃一直線為界。
(D)人類地理疆界。如民族疆界依民族分布劃分,宗教疆界按居民宗教信仰區確認,強權疆界由戰爭和實力確定等。
根據國際間這四條邊界劃分標準,美國琉球民政府當年所劃定的琉球列島地界範圍,乃是根據(B)天文疆界;(C)幾何疆界的劃分法,即先劃定經緯線,然後用幾何法切割之。這種劃分法似乎也適合國際法的某些標準。但它忽視了最重要的一條,即地文疆界法,這條疆界劃分法乃是根據自然和歷史的形成作為基準。這就是橫亙於東中國海淺海大陸架與琉球列之間(水深達二千七百米 的東海海槽(即黑水溝),以及由這一海槽分隔兩岸的赤尾嶼(屬中國)和久米島(屬琉球)這兩個地方分界標誌。中、琉兩國的地文分界,自明、清以來,不僅有大量歷史及官方文獻記載,且為當日國際間所接受。就中國方面的文獻而言,自一四○三年的《順風相送》記釣魚台事以來,有關釣魚台屬中國管轄的文獻不下數十種,史實斑斑可考。相對琉球方面的文獻來說,無論琉球王國的第一部編年史《球陽》、正史《中山世鑑》,或琉球王國實錄《歷代寶案》,抑或其它官私記事,皆無提及釣魚台屬琉球領土。相反一七八五年日本人林子平繪《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一七○八年琉球人程順則著《指南廣義》及其附圖,都明顯將釣魚台列嶼視為中國領地。直至明治十八年(一八八五年),即日本吞併琉球後的第六章,沖繩縣(日本吞併琉球後將其改為沖繩縣)知事西村捨三在提交內務卿山縣有朋的呈文中,才開始注意到釣魚台(日稱魚釣島)、黃尾嶼、赤嶼的存在,並有意將其劃入沖繩縣版圖。不過,熟悉琉球歷史地球的西村捨三心知肚明,釣魚台列嶼的發現、命名、使用並不是琉球人而是中國人,也就是說,列嶼的「原始權利」(InchoateTitle)屬於中國而不屬於琉球,從歷史文獻來看,釣魚台等島嶼並非舊琉球王國(中山王國)所轄領地,故對將其併入沖繩版圖心存疑懼。到了一八九四年中日戰起,日本內閣才下文,將釣魚台列嶼劃入沖繩縣版圖。由此足證,釣魚台列嶼並不屬於琉球列島,日本是利用戰爭手段和憑借實力將其據為己有,即通過強權疆界所得。至於李登輝的上述言論,明顯是在為日本強佔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台辯護,其皇民化心態,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作者: 陳荔彤
出版日期: 2006.06
刊登出處: 台灣/臺灣海洋法學報/第 5 卷 第 1 期 /85-98 頁
中文摘要: 釣魚台列嶼作為台灣的附屬島嶼已因一連串的國際條約使其主權歸屬於台灣,不僅日本主張先占,中國欲以一貫的「一個中國」原則迫我屈服亦不能無視於台灣民主化的結果,已成為主權獨立國家而廣獲國際所認同的不爭事實。
此外,本文所提「東格陵蘭島法律地位案」對台灣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亦提供基礎:「作為主權國的意圖及決心,與行使及展示此等權威的實際行動」
,對照上述台灣漁民的傳統漁場的使用,及地理上的臨近原則,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爭端誠如鈞部所言「往往參考爭端紛爭國與爭議島礁之關係疏密或厲害輕重等客觀事實,以決定主權之歸屬」,在在證諸台灣擁有釣魚台列嶼已無庸置疑。
目 次:
壹、緒論
貳、日本主張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的法理依據與檢討
一、日本主張的法理基礎:「先占」與「時效」
(一)基於「先占」(occupation)法理
(二)基於「時效」(prescription)法理
二、對日本法理之檢討
參、台灣與中國主張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的法理依據
一、台灣主張的法理基礎
(一)釣魚台列嶼為台灣附屬島嶼的理由
(二)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法律效果
(三)臺灣主權歸屬於台灣人民的主權獨立國家實踐
(四)行政區劃作為
二、中國的主張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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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慎格〈John
J. Tracik, Jr.〉(華府智庫「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
自由時報 2008.07.29
國際新聞中心魏國金譯
二○○四年三月,也就是上次尖閣群島(台灣稱之為釣魚台)爭議浮現之際,美國國務院申明美日安全保障條約範圍包含相關島嶼,當時的國務院發言人艾瑞里表示:「自從一九七二年尖閣群島以作為沖繩的一部分,歸還日本以來,該列島就在日本政府的行政管轄權下。」他繼續說:「一九六○年簽訂的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指出,該條約適用於日本轄下的領土,因此,安保條約的第五條也適用於尖閣群島。」所以,雖然美國或許不會就尖閣群島的究極主權問題採取立場,但從尖閣群島被美國納入成為對日本安全承諾的一部分看來,美國支持誰不言可喻。
尖閣群島的主權基礎何在?
就尖閣群島的主權問題,美國國務院說不出口的,讓我來澄清:尖閣群島是日本的。
尖閣群島是由漁業資源豐富的東海海域上八個無人小島所組成,在行政上,尖閣群島是琉球島鏈的一部分。根據舊金山和約的第三條,尖閣群島被界定在「南西諸島」之內,並依此條約,美國政府被授權「在這些島嶼的領土與居民,包括領海,有行使所有與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的權力。」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佔領、管轄這些島嶼達二十七年,至一九七二年,美國將列島的主權歸還給日本,以作為沖繩歸還條約的一環。
日本於一八九五年一月首度聲稱擁有尖閣群島主權,這是因為經年累月頻繁的船難與災禍事故,讓東京當局咸信應在那兒建立燈塔。對尖閣群島的主權宣示與同年中日甲午戰爭達成協議的日本殖民佔領台灣事件沒有關聯。
據馬英九 博士(現在的台灣總統)指出,在上世紀之交,一位姓古賀的日本商人發現尖閣主島,並掌握一座可供應兩百人飲用水的淡水水泉。之後他將工人、食物與補給物資運送至尖閣主要島嶼,同時蓋房子、蓋蓄水池、船塢、倉庫,闢建排水溝渠與農田,並經營鮪魚漁場與罐頭加工廠,鮪魚罐頭事業還持續到二戰之時。顯然,就國際法而言,尖閣列島具有「島嶼」資格,因為它們能夠「支撐人類居住」。這十分重要,因為根據中日雙方均簽署的聯合國海洋公約,一座「島嶼」能讓所有權人擁有兩百海里的專屬經濟海域,並對當中的資源與海底礦產握有主權,就此案,島嶼所有權人是日本。
一九六九年之前,北京的中國共產黨人與台北國民黨人皆無顯露任何對尖閣群島的欲望。台灣在一九六九年之前出版的地圖不是沒有完全描繪出該列島、沒有陳明其島名,不然就是把國界劃在尖閣群島以西(意指這些島嶼是在日本海域)。在我收集到的地圖中,有一本一九六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測繪總局以秘密的形式,在北京出版、含十八頁插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省地圖集」之「福建省、台灣省」部分,內中將列島標定為「尖閣群島」—這是日名的漢字,而非中文名稱的「釣魚台」。北京人民日報一九五三年六月,一篇呼籲沖繩居民反抗佔領其家園的美帝的評論中,將「尖閣」群島列舉為琉球島嶼中的一部分,這明確證明,甚至在韓戰方酣之際,北京政府視尖閣群島為日本所有。
一九六八年之前,台北與北京完全不知道擁有尖閣群島的任何特別利益。然而,一九六八年,為聯合國亞洲暨遠東地區經濟委員會撰寫研究報告的地質學家艾默里與新野弘提到,「台日間大陸棚或為全球油藏最豐富地區之論,是高度可能的」。當這件新聞在日本受到一些歡迎之際,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當時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大陸,則備受刺激,因而開始檢視中國對尖閣群島與海底油田的主權宣稱。
在某時刻,台灣的中國流亡者宣稱握有清朝最後太后慈禧賜該列島給大臣盛宣懷的「諭旨」,這個證據在台灣與北京廣泛傳播,並被提出來作為中國對該列島所有權的歷史依據。然而,最近學界認為,這個證據恐是「偽證」,因為該「諭旨」文件不是清朝的風格、印璽不對、紙張的品質也不是清朝所用的。如今,仍有台灣統派名嘴堅稱尖閣群島的原始諭旨被盛宣懷的直系外孫女「保管在洛杉磯的銀行保險箱內」。
海底石油
雖然有關東海石油蘊藏量可媲美沙烏地阿拉伯的說法已消散無蹤,但領海的議題現在卻幾乎成了「面子」問題,使得石油和天然氣可以繼續為爭議火上加油。認為中國最大興趣在石油的日本很早以前便默許「春曉」(日方稱作白樺)油氣田的開發,這塊油氣田就恰巧橫跨兩國兩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重疊範圍的中間線,但這只有在尖閣群島的專屬經濟海域歸屬於日本時才能成立,在與日本官員私下的會談中,我得知一件諷刺的事實:從油氣田通到中國海岸的中國海底油管,部分資金來自日本政府的開發援助(ODA)計畫。
為了緩和與中國的緊張關係,特別是為了減輕與中國領海的糾紛,日本試圖讓中國接受「共同開發」橫跨各自經濟海域的油氣田,以求中國回報承認日方的合法性宣稱。然而,中國對於日方企圖在承認日本領海宣示的基礎下「共同開發」白樺油氣田的努力,一再冷漠視之。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再次堅稱:「中方在東海有關問題上的一貫主張和立場沒有變化。春曉油氣田完全在中國的主權權利範圍內,與共同開發無關。在東海劃界問題上,中方不承認所謂『中間線』的立場沒有變化。」
鑒於主動向北京示好、協助中國開發白樺(春曉)油氣田卻沒有獲得中國對日本領海主權的某種認同,東京方面是犯了策略大錯。中國現在站定抽乾白樺油氣田的態勢,同時在劃界議題上以不合作態度,對日採掣肘之舉。而目前至少尚有其他三座橫跨中央線的油田:翌檜(龍井)、楠(斷橋)與橡樹(天外天),不過其定界並非依賴尖閣列島的專屬經濟海域界線。
北京愈益強硬
回到一九七二年,由於文化大革命與一九七二年北京、東京關係正常化後,持續數年的日中友好年代,使得北京對尖閣列島的主權宣示稍有延遲。但到了二○○三年,中國與日本互爭心理上的亞洲龍頭,促使中國開始在東海展示其海上實力。至二○○五年八月,中國戰鬥機在鄰近日本本島的公海上跟蹤日本P-3偵察機。日本媒體這才首度揭露,之前中國「可疑」船隻經年侵入日本海域與領空。
日本自衛隊的「秘密」檔案指出,二○○三年中國潛艦進入日本領海的「這個區域」至少六次。二○○四年,中國侵入日本專屬經濟海域變得司空見慣,到該年五月,中國海測船侵入專屬海域事件至少達十二起。六月間,日本媒體報導,前年十一月,中國潛艦進入日本領海,並對日本海岸線的風光顯得「怡然自得」。
二○○五年十月間,部署在白樺油氣田附近的中國現代級驅逐艦,艦上的射控雷達「瞄準」一架日本P-3巡邏機,而另一艘中國海軍艦艇上的火砲雷達則鎖定周邊一艘日本海岸衛隊船艦。顯然地,中國在張牙舞爪。到了二○○六年十月,中國在東海進行的實彈軍演,香港媒體謠傳演習想定涉及模擬武裝佔領尖閣列島。
中國在東海的領土進取令日本有所警覺,日本的國安部門視中國為亞洲的頭號挑戰,並撥出鉅款,用於飛彈防衛、海軍系統與新式戰機上。
不過,北京的外交手腕極為靈巧,他們巧妙的緩解對日本施加的壓力,引誘日本遠離擔憂和盟邦。現在,北京避免直接敵對東京,不過當然歡迎台灣介入尖閣群島爭議。這有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把這議題變成中國人的民族主義問題,而不只是自我宣傳。
孔子時代備受崇敬的中國戰略家孫子指出,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尖閣議題確實離間了台灣與日本,如果美國迴避其美日安保條約承諾中關於尖閣群島的部分,恐傷害日本對美日同盟的信賴。如果美國當局視聯合號事件是不成熟的台灣與敏感的日本間爆發出的小嫌隙,而拒絕挺身而出,中國就可能開始直接對東京施壓。
自滿的華府讓北京來填補亞洲領導權的真空是不會帶來任何好處。美日安保條約是明確關乎尖閣列島。華盛頓面對他作為「盟邦」之責與明確表明其對尖閣議題的立場,此其時也。
自由時報 2008-9-25
〔記者彭顯鈞、邱燕玲、駐日特派員張茂森/綜合報導〕李登輝前總統昨在日本琉球參觀台灣人經營的東南植物樂園,他以日語致詞說,二次大戰期間,琉球與台灣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現在經常被提到的、也是琉球人很關心的釣魚台問題,「就我個人的觀點來說,釣魚台是屬於日本的」。
外交部長歐鴻鍊及新任駐日代表馮寄台昨一致表示,政府立場很清楚,釣魚台當然是中華民國領土,李登輝的說法是個人言論,不便評論。
另,據近李人士透露,今將就任日本首相的麻生太郎昨曾與正在沖繩的李登輝通電話,表示要到沖繩探望他,但李前總統在電話中表示,「明天你就要做首相了,這樣對你不大好」,麻生對李再度訪日表示歡迎並致意。
李登輝昨天在麻生獲選為日本新首相後曾拍發電報祝賀。
對釣魚台問題,李登輝說,很早以前,釣魚台一帶有很好的漁場,琉球人捕魚後,會在基隆上岸,以台北為市場賣魚貨。當時的琉球縣政府就將釣魚台委託台北州(現在的台北)管理,二次大戰結束後,日本戰敗,琉球的行政權由美國掌管,之後才交還給日本。
許建榮(作者為澳洲MONASH大學博士候選人)
自由時報 2010-9-13
每當李前總統說出釣魚台是日本領土時,立即引來統派的抨擊;然而,李前總統的一席話,只不過是凸顯了政治的荒謬。
在一九七二年以前,中國國民黨執政時期,國防研究院陸續出版「中華民國地圖集」與「世界地圖集」各五冊。一九七二年的「中華民國地圖集」第一冊第四版前,中華民國領土皆不包含釣魚台;而釣魚台卻出現在「世界地圖集」第一冊的日本「尖閣群島」。此外,以一九七○年國立編譯館的「國中地理」第四冊為例,當時也以國界線將「尖閣群島」與「中華民國」分開。(詳參學者葉高華研究資料http://richter.pixnet.net/blog/post/18881937)
一九六八年,聯合國在釣魚台海域調查發現石油資源,接著中華民國政府就從一九六九年開始著手宣傳釣魚台主權,一九七○年對日本聲明釣魚台主權;突然間,官方教科書和媒體上的日本尖閣群島,變成了中華民國釣魚台;這就好像過去國共長期主張台灣獨立,二次大戰後,台灣卻變成「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兩者如出一轍。
一九七一年,各地皆發動反日保釣遊行,當時的馬英九也是保釣學生。一九七八年,已取得美國綠卡的馬英九,還到紐約中國駐聯合國代表團辦事處前抗議中國將釣魚台送給日本。直到民主化的李扁時代,保釣就是統派修理台派政府親美友日的藉口。二○○五年六月,國民黨主席選舉之際,王金平前進釣魚台護漁;馬英九為追回失分,不但表明願意出席國際法庭免費辯護為釣魚台打官司,更強調為了保釣不惜與日本一戰,也同時抨擊當時的陳總統:「很少看到這麼軟弱的總統」。
二○○八年,政治氣氛有了大轉變,中日兩國達成東海附近海域的油氣共同開發協議,二○○九年,中國為了繼續延續友好氣氛,在五月封殺了保釣行動。去年五月上旬,台港保釣團體要出航宣示釣魚台主權,香港保釣領袖梁國雄指控台港中政府聯手封殺保釣。
如今,中日在釣魚台護漁爭議再起,中國片面宣布延緩東海油氣開發的談判。去年梁國雄批評中國把保釣當成棋子,過去試圖給保釣人士金援出海,但當中國不想民間保釣時,就出手阻止甚至「抄你家」。如今,爭議又起,中國怎麼做?台灣的馬政府又會怎樣配合呢?
姜皇池(作者為英國倫敦大學國際法博士,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自由時報 2010-9-28
在中國持續壓力下,日本同意釋放中國船長,中國大獲全勝之際,仍不忘要求日方道歉與賠償,事件至此,雖尚未完全落幕,但至少已經緩和。
而此次事件,無疑令人見識中國多面向之強大國力。在政治方面,中國利用外交抗議、停止省級以上官員交流、發動國內示威、國務院總理發聲、逮捕日本闖入「軍事禁區」攝影人民等等;在經濟方面動作:暫緩中國人民前往日本「旅遊」、下令暫緩稀土輸日等等,將抗議與行動強度,逐漸提高,扼住日本經濟軟肋,迫使日本釋放船長。以日本之強,尚且如此,而台灣今日對中國依賴如此之深,未來僅會更加嚴重,若將之以對付台灣,台灣又將如何?思之不寒而慄。
經濟問題,縱且不論,現階段,無庸諱言,台灣僅能在中日兩國衝突隙縫中尋求本案利益,若「不幸」中國與日本能對釣魚台達成妥協方案,則台灣無疑又將受害。猶記得一九九七年中國與日本簽署《東海暫置措施水域協定》,口口聲聲照顧「台灣同胞」利益,卻與日本聯手封殺台灣漁船,《協定》簽署後,台灣漁船即完全遭排除於北緯二十七度以北之傳統作業漁場,不復有漁船可在中國與日本所「共同」劃出「暫定水域」內作業,言之心痛。
此外,這次釣魚台事件對台灣更別有詭譎處,蓋與中國之主張相比較,台灣以往所據以主張釣魚台主權者,同樣是宣稱「中國固有領土」,所根據法律理由且相一致。置之今日情勢,特別是國際社會所謂「中國」並非「中華民國」,而是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此中國固有領土主張,對台灣而言,非惟無益,反將招禍,蓋如此主張統攝在中國主張之中,台灣完全消失,甚至令國際社會成員以為我國與中國相呼應。
為避免陷入上述法律泥淖,我國應主張釣魚台列嶼為「台灣附屬島嶼」,因《馬關條約》連同台灣一併割讓給日本,戰後日本亦一併放棄主權。如此,則不論台灣與中國未來關係發展如何,至少釣魚台列嶼能以「台灣附屬島嶼」之地位確立主權歸屬,不必然需建立在「中國固有領土」理念。
中央社 2011/01/11 20:49:00
(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11日電)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今天表示,中華民國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前總統李登輝認為釣魚台是日本領土的說法,既違背歷史事實,更傷害國家主權,政府不能接受。
媒體報導,李登輝在日本文藝春秋雜誌上說,「多說幾次也一樣,釣魚台就是日本的領土。」
對此,羅智強晚間指出,李登輝曾擔任中華民國總統12年,卻在釣魚台的國家主權問題上發表退縮的謬論,傷害國家利益,政府感到非常遺憾。
他說,在國家主權問題上,政府也希望民主進步黨主席蔡英文能清楚堅定地重申釣魚台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的立場,捍衛國家主權。
羅智強表示,政府已一再重申,中華民國擁有釣魚台列嶼的主權;釣魚台列嶼自古即為台灣的屬島,屬於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當然是中華民國的領土;釣魚台列嶼於明代(西元1403年)由中國人發現命名,經明、清兩朝數百年使用並納入海防,自始即非無人島,這個歷史事實載諸文獻,證據充分。
他說,日本在1895年1月將釣魚台列嶼以無人島方式秘密併入日本領土,在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滿清戰敗後趁勢兼併,所以當日本於1945年二次大戰失敗,向中華民國投降,並歸還台灣給中華民國,釣魚台列嶼自應一併歸還。
中央社 2012-07-07
11:00:40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7日電)外交部發言人夏季昌今天表示,已注意到日本政府打算將釣魚台列嶼收歸國有的報導,但釣魚台列嶼為中華民國領土,日方採取的片面措施或主張,中華民國不會承認。
日本媒體報導,日本首相野田佳彥政府派人對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表示,準備在今年內將釣魚台列嶼收歸國有,目標是列嶼中的魚釣島、南小島和北小島3個島嶼。
夏季昌上午受訪時說,已看到相關報導,並請駐日代表處瞭解情況,以採取相應措施。他也說,釣魚台列嶼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日方採取的片面措施,中華民國不會承認。
夏季昌重申,盼日方自我節制,不要以任何言行干擾中華民國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盼各方以和平理性方式處理問題,不要採取片面不當舉動,損及雙邊友好關係。
中央社 2012-07-07
17:55:47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7日電)總統馬英九今天指出,中日在1895年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日本內閣在同年1月21日通過兼併釣魚台列嶼,但未通過天皇敕令發表,「實際上說它是竊占,一點都沒有脫離事實。」
「盧溝橋事變」至今75週年,台北市文化局今天在中山堂舉辦「八年‧烽火‧血淚─七七事變75週年特展」開幕典禮,馬總統致詞時,針對釣魚台議題,作上述表示。
提及七七事變抗戰史,總統強調「歷史的錯誤或可原諒,但真相卻不能遺忘」,這並非延續對日本的仇恨,而是讓後世清楚瞭解這段歷史緣由,對二二八事件的態度也是如此。
總統也再次重申「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均已列入美國「條約和國際協定彙編」中,日本於民國34年9月簽訂的降書也納入「美國法規大全」,顯見這些文件均具有約束力,符合國際法規範,非屬新聞公報。……
賴福順 (作者為文化大學史學系教授)
自由時報 2012-9-24
現任總統馬英九本月中說釣魚台屬於清朝,<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二次戰後應還給「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則主張釣魚台主權屬於日本。前後任總統對國家領土的觀點截然不同,不僅是台灣史上首次,放在世界史上也極為罕見。誰對?
有記載才有歷史,記載分間接記載與直接記載。釣魚台間接記載有數十部文獻,其中最著名者如魏徵等<隋書>、歐陽修等<新唐書>都有。從其中可得知釣魚台發現於五世紀,發現者是流求(今琉球)人。當時釣魚台係琉球與中國之間船隻航行經過的島嶼,被當作航標(Navigation Mark)而已,是中國與琉球兩國都不要的無人蕞爾小島。從五世紀迄於十五世紀約一千年釣魚台歷史稱為無名島時期。
十五世紀中葉,一部記載東方海洋史上十多條航線的指南保留在大英圖書館(British Library),這是首次直接記載釣魚台,稱作釣魚嶼。幾乎同時,琉球國朝貢中國明朝,明亦遣使冊封,直到清末,留下三十多部文獻的紀錄,其中大多提及釣魚台;尚有針路、文集、筆記、方志等文獻,亦有數十部文獻記載釣魚台。約六十多部明清時代的中國文獻,除有一部記載錯誤外,其餘無任何一部記載釣魚台屬於中國或琉球。
無人問津的釣魚台,在十九世紀末西方國際法傳到東方後,最早運用國際法規範實施的對象就是釣魚台。當日本政府發現釣魚台為無所屬的島嶼,符合國際法國家取得土地方式的無主地先占原則。於是在一八八五年先以國家名義宣佈占有該地,待一八九○年正式納於自己主權之下,並置於沖繩縣管轄,並在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核准沖繩縣在釣魚台設立國家標誌;前後做法符合國際法規範無主地先占的程序。從此釣魚台結束無所屬時期,進入日本沖繩縣時期。一九四五至一九七一年屬於美國託管時期,一九七二年以後回復日本沖繩縣。
更重要的是,一八八五年日本宣佈占有釣魚台的消息,中國報紙有刊載,但清朝在當時及後來都無任何抗議;之後的中華民國及一九七○年以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都未有抗議,甚至出版的地圖也將釣魚台劃歸日本所有。
台灣人請特別注意,日本在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在釣魚台設立國家標誌時,甲午戰爭正酣,中國海陸軍節節敗退,但尚未投降,因此釣魚台與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簽署的<馬關條約>沒有關係,而且該約中所附的台灣地圖,並未包括釣魚台。所以馬英九說,釣魚台是在<馬關條約>中與台灣一起割讓給日本的說法,並不是事實。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外交部網站 2014/02/05
釣魚臺列嶼(Diaoyutai Islets)是臺灣的附屬島嶼,其行政管轄隸屬臺灣省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無論從歷史、地理、地質、使用與國際法來看,釣魚臺列嶼都是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
為了讓世人了解釣魚臺列嶼與臺灣的關係,以及釣魚臺列嶼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緣由,本文將先回顧釣魚臺列嶼問題之起源與發展,再根據地理、地質、歷史、發現、命名、使用及國際法說明我國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之法理依據,並駁斥日本之論據,最後提出我政府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的主張及作為,以及未來爭端解決的展望。
壹、歷史背景
一、日本竊占釣魚臺列嶼之經過
(一)1879年:日本併吞琉球
日本在明治維新(1867年)之後,國勢日盛,開始對外擴張。1874年曾藉口臺灣原住民殺害漂流至臺灣的琉球人而率兵入侵臺灣東南部,史稱「牡丹社事件」。1879年日本廢藩置縣,正式併吞琉球。
(二)1885年:日本開始著手圖謀釣魚臺列嶼
日本正式併吞琉球後,繼續擴張領土。根據現存於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國立公文館、以及防衛省防衛研究所圖書館的相關文件,自1885年(明治18年)起,日本政府開始圖謀侵占釣魚臺列嶼。1885年日本內務卿山縣有朋密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臺列嶼,以設立「國標」。同年9月22日西村以密函回報稱:此等島嶼係經中國命名,且使用多年,載之史冊,如在勘查後即樹立「國標」,恐未妥善,建議暫緩。
山縣有朋仍不死心,再徵詢外務卿井上馨之意見。10月20日,井上馨在答覆山縣有朋的極密函件「親展第三十八號」中,亦指出「清國對各島已有命名」,且當時中國報紙報導(按:係1885年9月6日上海《申報》標題為「臺島警信」的一則報導指出:「近有日本人懸日旗於其上,大有佔據之勢,促請清政府注意」。)明治政府因自忖力量不足,又察「近時清國報紙等揭載我國政府欲占據臺灣近傍清國所屬島嶼的傳聞」,乃未敢妄動,決定「當以俟諸他日為宜」,且為免「招致清國猜疑」,要求勘查之事「均不必在官報及報紙刊登」。
基此考量,內務、外務兩卿會銜在明治18年(1885年)12月5日下達指示,要求沖繩縣暫勿設立「國標」。對當時福岡人古賀辰四郎開發釣魚臺的申請,亦予批駁。此為日人意圖竊占釣魚臺列嶼之始。
(三)1895年:日本利用清廷甲午戰爭失敗,趁勢竊占釣魚臺列嶼。
1894 年 7 月,日本突然攻擊赴朝鮮平亂的中國軍隊,兩國乃爆發甲午之戰,至十月底中方海、陸軍皆已戰敗。次年4月17日,清廷議和全權大臣李鴻章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下關(馬關) 的春帆樓簽訂《馬關條約》。該條約第2條規定中國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與澎湖列島。
條約中對澎湖雖以經緯度明確界定其範圍,對臺灣的範圍卻未予確定,顯然埋下伏筆,預留解釋空間。事實上,至1895年6月3日中日雙方就割讓臺灣完成交接手續時,亦未列舉臺灣的附屬島嶼,明治政府用心,可見一斑。
就在簽約三個月前(即1895年1月14日),日本內閣鑒於甲午之戰勝利在望,乃以「今昔情況已殊」為由,秘密核准沖繩縣於釣魚臺設立「國標」。日本對釣魚臺列嶼的竊占,至此完成。然而日本政府此一行動並未依據正常程序透過天皇敕令或以任何官方公告方式發布,因此外界毫無所悉。事實上,沖繩縣當時並未設立「國標」,一直到1968年相關爭端發生後才設立。
日本竊占釣魚臺後,即許可其國民在島上開發。自1897年起,古賀辰四郎及古賀善次父子先後曾在釣魚臺上從事羽毛及鳥糞收集、標本製作、鰹魚罐頭工廠經營及農耕。前後二階段,共歷時約二、三十年,終因成本過高及太平洋戰爭爆發而終止。
二、二次世界大戰後之發展
(一)1945年:美國託管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依據「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規定,日本領土限於四大島。同年將琉球交由美軍進行託管,而釣魚臺列嶼亦予納入,但未妨害我國人民使用。我國基於區域安全理由,未表異議,在此後二十多年間,美軍除曾以赤尾嶼作為艦砲射擊及飛機炸射之靶標外,對釣魚臺列嶼並未做其他用途之使用。
(二)1968年:釣魚臺列嶼附近海域可能蘊藏大量石油
1968年「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Far East,ECAFE) 在黃海及東海地區進行六週的地質勘測,亞洲各國(包括中華民國、日本、韓國等) 均派科學家參加,勘測結果預測釣魚臺列嶼附近東海的大陸礁層,可能蘊藏大量石油。
民國58年(1969年) 7月,我國政府宣示對大陸礁層擁有主權權利,並開始規劃海域石油探採。民國59年(1970年) 8月總統批准我國在1958年簽署的聯合國《大陸礁層公約》,同年9月公布《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並在臺灣海峽及東海劃定海域石油礦區,開始與七家外商簽約,進行探測工作。
1970年7月,日本向我國提出外交照會,否定我國對海域石油礦區之權利,我政府予以嚴正反駁,爭端遂起。兩國政府外交部門均曾多次發表立場聲明,爭端不斷加溫,美國、中國大陸與琉球政府均捲入爭端。
(三)1972年:美國錯誤地逕行「歸還」釣魚臺列嶼行政權予日本
1971年6月,美國以日本對琉球仍有所謂「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而與日本簽訂「沖繩歸還條約」(Okinawa
Reversion Treaty),並於1972年5月將琉球「歸還」予日本,同時將釣魚臺之「行政權」一併轉送,此舉引起海內外華人強烈抗議。自此,日本強勢控制釣魚臺列嶼,並開始驅離進入該列嶼12海里的臺灣及大陸漁船。
三、釣魚臺列嶼與東海主權
自1972年迄今,日本政府持續採取下列行動控制釣魚臺列嶼,引發我國及中國大陸強烈反應:
(一)自1972年至1978年,日本曾數次企圖在釣魚臺建立直升機場等設施,未能如願。
(二)1978年4月,大陸漁船二百艘圍繞進出釣魚臺水域宣示主權,日本派艦驅離,雙方對峙數日。
(三)1988年日本右翼組織「日本青年社」在釣魚臺上設立燈塔。
(四)1990年10月,日本海上保安廳預備承認島上燈塔並標上海圖,企圖造成既成事實,乃發生高雄區運會聖火船企圖登陸釣魚臺宣示主權而未果的事件。
(五)1996年7月,日本政府實施《有關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宣布將釣魚臺列嶼劃入其海域範圍,引發各界不斷強烈抗議。此外,「日本青年社」在島上建立無人看管燈塔,再度引起臺、港、大陸及海外華人的普遍憤怒,而引發大規模的保釣運動。
(六)2005年6月,我國漁船不滿日本公務船在釣魚臺列嶼附近海域頻頻驅逐查扣我漁船,妨礙其作業,進而影響漁民的生計,和日本之間爆發嚴重的海上漁事衝突,立法院長、國防部長偕同立法委員,搭乘軍艦巡弋釣魚臺海域宣示主權。
(七)2008年6月10日,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防艦在釣魚臺領海海域撞沉我國籍海釣船「聯合號」並扣留船長。外交部長召見日本駐華代表當面表達嚴正抗議。中華民國總統府於事件發生後也發表聲明,表示堅持維護釣魚臺主權的決心從未改變。對於日本政府船艦在我國領海撞沉我國的漁船、扣留我國的船長,提出嚴正抗議,並要求日本立即釋回船長及提出賠償,也要求海巡署立即強化編裝,提升維護主權及捍衛漁權的力量。6月19日,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本部公開道歉,日方也同意釋回船長及賠償,風波才告一段落。
(八) 2008年6月15日,臺灣保釣行動聯盟為了抗議「聯合號」撞沈事件而發起保釣行動,在海巡署四艘巡防艦與五艘巡防艇全力保護下,搭乘「全家福號」前往釣魚臺,日方在距釣魚臺一海里外以多艘小艇阻擋進入,最後在逼近距離釣魚臺0.4海里處試圖登島未果後,以繞行一周方式宣示主權後結束返航。
(九)2010年9月7日,大陸漁船「閩晉漁5179號」在釣魚臺海域與日本巡邏艦艇碰撞,日方扣押大陸漁船、船長和船上14名船員,海上保安廳決定以日本國內法妨礙公務罪嫌逮捕船長,經過大陸外交部門的強烈抗議和一連串的措施,日本海上保安廳於9月13日釋放所有船員和漁船,9月24日日本那霸地方檢察廳釋放被扣大陸船長。
(十)2010年9月13日我保釣人士搭乘「感恩99號」漁船前往釣魚臺海域宣示主權,海巡署派出12艘艦艇隨行保護,外交部召見日本駐華代表嚴正表達立場。14日凌晨,海巡署艦艇在釣魚臺西南方23海里處與日本海上保安廳7艘艦艇對峙5小時後,「感恩99號」在無法繼續前進下被迫返航,外交部向日方表達抗議。
貳、釣魚臺列嶼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
釣魚臺列嶼與臺灣有非常深厚的地理、地質、歷史及使用上之關係,依據國際法,釣魚臺列嶼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有關法理論據分述如下:
一、地理
釣魚臺列嶼由五個無人島(釣魚臺、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赤尾嶼)及其附近的三小礁所組成,總面積約6.1636平方公里,最大島亦稱釣魚臺,面積4.3838平方公里。該列嶼散布在北緯2 5度40分到26度及東經123度到124度34分之間,位於臺灣東北方的東海中,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沖繩首府那霸230海里,距最近的中華民國和日本領土(含無人島)則各約為90海里。
該列嶼位於黑潮(kuroshio or black current,西太平洋暖流)向北流經之處,並與臺灣屬同一季風走廊,因此從臺灣北部來此,既順風又順流,甚為方便,由琉球來此則較為不便。此為明清兩朝赴琉球之冊封使從福州出海之後,何以必須行經此列嶼前往那霸的理由。又因為大陸沿海海流與黑潮在釣魚臺列嶼附近相會合,形成一大規模的漩渦,在最東的赤尾嶼附近,海流時速可達4海里(7.2公里),波濤湍急,使得海底有機物不斷上湧,成為魚群攝食的最佳場所,故為一大漁場,盛產鰹魚,係臺灣東北海岸台北、基隆、蘇澳地區漁民的主要傳統捕魚區。
從季風、洋流、距離等地理因素來觀察,我們即可理解,何以早在14世紀釣魚臺列嶼即先被中國人發現、命名,並納入史冊,而不是被日本人或琉球人發現、命名;而自16世紀中葉起,釣魚臺列嶼也被國人確定是臺灣之屬島,是臺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地質
釣魚臺列嶼位於東海大陸礁層的邊緣,為一貫穿第三紀岩層噴出的火山島,是臺灣北部大屯山、觀音山脈延伸入海底的凸出部分,在地質上與臺灣東北方三小島(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一脈相承。釣魚臺附近水深不足兩百公尺,但自赤尾嶼往東或自南小島往南,即以沖繩海槽(Okinawa Trough)與琉球群島相隔。海槽水深最深可達2,717公尺,水色深黑,歷史文獻稱之為「黑水溝」,形成與中國大陸和琉球之天然海界。海槽的地質構造傾向於「海洋塊」(oceanic crust),與東海之大陸礁層之屬於「大陸塊」(continental
crust)顯然不同。從地質來看,釣魚臺列嶼與琉球群島具有顯著的差異。
釣魚臺列嶼所在之大陸礁層,平均寬度逾二百海里,為世界著名的大面積大陸礁層,其上厚積長江、黃河等大河沖下的沉積物,因此頗富石油潛力。從中國大陸東岸起,至釣魚臺列嶼最東的赤尾嶼為止,都屬於我國「陸地領土之自然延伸」(natural prolongation of land territories),符合國際法對大陸礁層所下之定義。而上述沖繩海槽,在未來東海海域劃界上具重大意義。
三、歷史
釣魚臺列嶼與中國的關係,可以追溯至六百年前的14世紀,當時琉球向中國明朝納貢稱臣,對清朝亦然。每逢琉球新王登基,中國明清兩朝均派遣特使冊封新王。冊封使照例自福州出海,並由琉球官員隨行,航行數日,經釣魚臺、黃尾嶼、赤尾嶼後,穿越中琉海界「黑水溝」,至望見久米山(或稱古米山),即進入琉球國境。明嘉靖年間(1522-1566年),東南沿岸各省倭寇(日本海盜)為害甚烈,釣魚臺又被納入抗倭海防區內,直到清代均係如此。
茲將釣魚臺列嶼與我國的關係分述於後。透過下述論據,吾人可以確認在1895年前,釣魚臺列嶼並非琉球的一部分,也不是無主地,而是臺灣的附屬島嶼,1945年後係屬中華民國的領土。
(一)中國人最早發現釣魚臺列嶼,命名、使用並認定為領土。
釣魚臺列嶼最早由中國人發現、命名及使用。留存至今有關釣魚臺列嶼的原始文獻中,最早為永樂元年(1403年)的《順風相送》(作者佚名,原書謄清抄本為英國牛津大學Bodleian圖書館收藏)。其後明清兩朝多次派遣赴琉球之冊使(或副使),均載明釣魚臺列嶼的地理位置。其中最早記載釣魚臺列嶼的使錄為明嘉靖13年(1534年)陳侃的《使琉球錄》。而日本今日之所以稱其為「尖閣群島」,是因為1843年英國艦長見釣魚臺列嶼中北小島上有如針狀的錐形石柱,遠望有如教堂的尖塔(pinnacle),故稱其為PinnacleIslands,日本人再意譯為尖閣群島。換言之,在日本人命名之前,中國人已命名、使用達數百年之久。
明代奉使日本的鄭舜功,嘉靖35年(1556年)在《日本一鑒》中認定「釣魚嶼,小東(指臺灣)小嶼也」,從所附地圖來看,釣魚臺列嶼在地理上確為臺灣的屬島。明嘉靖以後皆明記釣魚臺地理位置的冊封使(或副使)包括:郭汝霖(1561年)、蕭崇業(1579年)、夏子陽(1606年)、杜三策(1633年)。清代以降,使錄更進一步明載中琉兩國之間的黑水溝(即今之沖繩海槽)為「中外之界」,如汪楫(1683年)、徐葆光(1719年)、周煌(1756年)、趙文楷(1800年)及齊錕(1808年)等。
(二)納入海防區域與清朝版圖之內
明嘉靖年間,我國東南沿海倭寇(日本海盜)為害甚烈。明嘉靖40年(1561年)鄭若曾的《萬里海防圖》將釣魚臺列嶼列入;嘉靖41年(1562年),明朝抗倭最高統帥兵部尚書胡宗憲將釣魚臺列入《籌海圖編》的「沿海山沙圖」之中,釣魚臺乃納入我國東南海防體系。
有明一代,固係如此,清朝亦同。隨著臺灣於康熙22年(1683年)正式納入清朝版圖,釣魚臺亦以臺灣附屬島嶼的身分一併納入。清代御史巡察臺灣的報告與地方編修的福建省及臺灣府的地方志,為我方論證最具權威性的歷史文獻。其中包括:清康熙61年(1722年)巡視臺灣的御史黃叔璥所著《臺海使槎錄》卷二《武備》列出臺灣府水師船艇的巡邏航線,並稱「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釣魚臺,可泊大船十餘。」乾隆12年(1747年)范咸《重修臺灣府志》及乾隆 29年(1764年)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均全文轉錄黃叔璥的記載。
同治10年(1871年)陳壽祺的《重纂福建通志》更將釣魚嶼明載於「卷八十六˙海防˙各縣衝要」,並列入噶瑪蘭廳(今宜蘭縣)所轄。從方志的「存史、資治、教化」性質而言,清代地方志書對於水師巡航泊船於釣魚臺的記載,除了是歷史紀錄,亦為清代持續不斷行使主權的依據與表徵,足以證明釣魚臺為噶瑪蘭廳衝要,並受之管轄,為臺灣的一部分。由於釣魚臺不僅是海防巡邏點,亦納入臺灣行政劃分,充分表現了中國的有效管轄。
(三)歷代中國、日本及琉球地圖均將釣魚臺列嶼列入中國領土,而非琉球領土。
1.1701年(康熙40年)琉球遣使蔡鐸所撰《中山世譜》及所附地圖詳列之琉球三十六島名稱,均無釣魚臺列嶼。
2.1785年(乾隆50年,日本天明五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三國通覽圖說˙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島之圖》,將釣魚臺列嶼與中國同繪為紅色,而與琉球三十六島的淡黃色及日本的淺綠色完全不同,顯然認為釣魚臺列嶼乃中國之領土。林氏自稱「此數國之圖,小子非敢杜撰之」,而是依據清康熙58年(1719年)中國冊封副使徐葆光所著的《中山傳信錄》及附圖。該書是古代著名的信史,歷代為中、日、琉三國學者所推崇。
3.1863年(同治2年)湖北巡撫官修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亦將釣魚臺列嶼列入中國版圖。
(四)中、日、琉外交文書中均確認琉球領域不含釣魚臺列嶼
1879年(光緒5年)日本廢琉球藩為沖繩縣前夕,琉球紫金大夫向德宏在覆日本外務卿寺島宗則函中,確認琉球為三十六島,而久米島與福州之間「相綿亙」的島嶼為中國所有。
1880年(光緒6年)日本駐華公使向清朝總理衙門提出之「兩分琉球」擬案中,證明中、琉之間並無「無主地」存在。
上述史實,充分證明釣魚臺列嶼為中國固有領土、臺灣的屬島,不屬於琉球。此一事實,在1884年以前,日本與琉球官方都一貫承認。直到1885年日本有意謀奪釣魚臺後,情況才開始改變。
四、我國民間使用情形
由於釣魚臺是我國固有領土,我國人民對該列嶼及附近水域的使用,在過去數百年間,是司空見慣的事,茲說明如下:
(一)漁民
我國臺灣東北角的漁民自古即在釣魚臺水域捕鰹魚(見1915年日本臺灣總督府編《臺灣之水產》)或避風,已有長遠的歷史。1970年釣魚臺事件爆發後,9月18日日本《讀賣新聞》報導臺灣漁民在「尖閣群島」(即釣魚臺列嶼)一帶「侵犯領海」與「不法上陸」是「日常茶飯事」。
(二)藥師
我國大陸及臺灣中藥師均曾在釣魚臺採集石蓯蓉(又名海芙蓉,學名Statice Arbuscula),據稱可治高血壓及風溼。
(三)工人
我國龍門工程實業公司曾僱工在島嶼附近打撈沉船及在島上拆船,因此曾在釣魚臺上建築台車道及臨時碼頭。
五、國際法
我國政府一貫主張,釣魚臺列嶼為我國固有領土,並列舉上述史實作為佐證。其實在15世紀,現代國際法尚未真正誕生,吾人固難以尚不存在的法律原則來規範當時的行為,但即令採取較嚴格現代國際法標準,我國的主權主張亦有憑有據。
(一)釣魚臺列嶼在1885年時並非無主地,是臺灣的屬島,我國的領土。
由上述各項歷史文獻所記載的事實可知,我國對釣魚臺主權的依據是發現、命名、使用,進而行使有效統轄(清代受臺灣水師巡邏,列入噶瑪蘭廳管轄)。我國漁民復經常使用該列嶼。而自18世紀至19世紀的中外地圖,亦將釣魚臺列嶼列為中國領土,史實斑斑可考,不容否認。
是以,日本聲稱根據國際法上之「先占」主張主權,自始即不成立。先占之對象必須是「無主地」(terranullius),但是在1895年以前三百多年,釣魚臺列嶼已是臺灣屬島,並非琉球之一部分,此一史實當時為日本與琉球官方及學者所共認。
(二)釣魚臺列嶼已隨臺灣歸還我國
1943年11月間同盟國在開羅會議議定,12月1日對外公布之「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明定,「...在使日本竊取於中國之一切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同盟國之「波茨坦公告」(PotsdamProclamation)第8條復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時,在「日本降伏文書」第1條及第6條中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1952年我國與日本在臺北簽訂的「中日和約」第2條中,日本亦已放棄對臺灣、澎湖之主權。上述這些文件對日本具有國際法之約束力。釣魚臺列嶼係日本在甲午戰爭之後連同臺灣一併占據之中國領土,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及「中日和約」,自應歸還我國。
(三)時際法
在國際法中,有所謂的「時際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即對於古代的國際事件,應以「當時」的法律來評斷其效力,而非適用「當前」(即爭端發生時或審判時)的國際法。就此而論,依十五、六世紀通行歐洲的國際法,我國對釣魚臺列嶼之主權無任何疑義。
參、日本主張欠缺法理依據
一、先占
日本主張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是基於「先占」(occupation),即依據1895年1月日本內閣的決議,在釣魚臺設立「國標」。
此一主張不能成立,因為日本的內閣決議當時並未對外公布,亦未納入次年日本天皇敕令第十三號(劃定沖繩縣的範圍),因此當時外界毫無所悉。由於此種決議為其內部意思表示,並無對外效力,不符合先占的要件,自不能拘束我國。釣魚臺上琉球政府所設的界碑,也是在1968年之後才設立。
其次,先占之對象必須是「無主地」,而釣魚臺列嶼在日本1895年「先占」三百多年之前,早已是中國領土,屬於臺灣之附屬島嶼,並非琉球之一部分,且此一史實為當時日本與琉球官方及學者所共認。
日本外務省於1971年提出的《我國關於尖閣諸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聲稱,「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再三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痕跡。在此基礎上,於1895年1月14日,在內閣會議上決定在島上建立標樁,以正式列入我國領土之內。」,不過,根據現存1885至1895年的明治時期相關官方文件可知,今日日本官方說法亦與事實不符,證據之一,是1892年1月27日沖繩縣知事丸岡莞爾致函海軍大臣樺山資紀,鑒於釣魚臺列嶼為「踏查不充分」之島嶼,要求海軍派遣「海門艦」前往釣魚臺列嶼實地調查,然而海軍省以「季節險惡」為由,並未派遣。
證據之二是1894年5月12日,沖繩縣知事奈良原繁致函內務省謂:「自明治18年(即1885年),由本縣屬警部派出的調查以來,期間未再進行實地調查,故難有確實事項回報。」此一文件為1894年8月1日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前的最後一份官方文件,不但直接反駁當今日本政府所宣稱「對尖閣諸島進行過再三徹底的調查」的說法,亦說明明治政府當年實是藉甲午戰爭的勝利而竊占釣魚臺列嶼。
由上述史實可知,日本主張的先占,在國際法上不能成立。
二、時效
日本認為「明治28年(1895年)迄今(1971年),尚未受到世界上任何國家之抗議而平穩地使用該列島」,因此可用國際法上「時效」(prescription)的概念作為依據,來取得主權。此一說法,問題重重:
第一,日本是趁甲午之戰中國戰敗之際竊占釣魚臺列嶼,而釣魚臺列嶼本屬臺灣的一部分,臺灣割讓予日本,釣魚臺列嶼亦然,此為馬關條約第二條「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所明定。1941年,我國在珍珠港事變之後一天(即12月9日)對日本宣戰時,即表示涉及中日關係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一律無效。1943年12月1日「開羅宣言」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同盟國的「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復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中第1條及第6條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時,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第2條與1952年的臺北中日和約第2條,均明定「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中日和約」尚在第4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故釣魚臺列嶼應回歸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
第二、自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臺灣期間,釣魚臺既為臺灣屬島,故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人抗議,古賀辰四郎父子的開發行為即為一例。此亦可解釋民國九年我國駐長崎總領事馮冕何以在一份感謝狀中承認「尖閣群島」為日本領土,因為當時確實如此。
第三、自1945至1972年美軍託管期間, 釣魚臺列嶼不在日本管轄之下,亦非以任何國家名義統治。我國人民,尤其是漁民,即經常使用該島,沒有受到干擾,再加上當時美軍協防臺海也使對美交涉沒有必要。直到1968年釣魚臺主權問題浮上檯面,台灣漁民才受到琉球砲艇驅離。而從1968年至今,釣魚臺列嶼問題已具爭議性,中華民國也一再表達正式抗議,故當然不存在時效問題。
三、美國將行政權歸還日本
日本主張,1972年美國將琉球群島的行政權歸還日本時,由於釣魚臺列嶼也包括在內,所以日本恢復釣魚臺列嶼的主權。
此說亦不成立。首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美國歸還日本琉球群島行政權之舉並未取得二次世界大戰盟國之同意;另琉球群島等位於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既已依「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送交聯合國託管,並由美國為管理當局,依《聯合國憲章》第76 條規定,託管之目的,在領導託管地趨向自治或獨立。故依前述法律文件,美國無權片面決定琉球與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歸屬。另1953年8月,美國決定將琉球群島北部的奄美大島交還日本時,中華民國外交部在當年11月24日,曾向美國駐華大使遞交備忘錄,首度表示對於琉球的最後處置,中華民國有發表其意見之權利與責任。
其次,美國於1971年5月26日曾正式照會我國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參議院後來附加說明,表示僅將行政權交還日本,對主權問題持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由這些相關的外交文件來看,美國移交行政權並不等於確認日本擁有主權。美國對主權問題採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迄今未曾改變。
肆、中華民國政府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之作為
自美國與日本開始洽商所謂「沖繩歸還條約」時期迄今,我政府為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曾針對美、日兩國之錯誤舉動,多次發表聲明並提出嚴正交涉。同時,民間亦自動發起多次保釣活動。茲就我政府及民間維護釣魚臺主權之重要作為,以及此項爭端解決之展望,分別陳述如下:
一、我政府維護釣魚臺主權之作為
(一)1971年4月9日美國國務院聲明,釣魚臺列嶼之行政權將於1972年隨琉球歸還日本。同年6月11日我外交部發表嚴正聲明,表示釣魚臺列嶼附屬臺灣省,基於地理位置、地質構造、歷史聯繫及臺灣省居民長期繼續使用等理由,毫無疑問為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故我國絕不接受美國將該列嶼之行政權與琉球一併交予日本,並切盼關係國家尊重我對該列嶼之主權,應即採取合理合法之措置,以免導致亞太地區嚴重之後果。同年6月17日美、日簽署「沖繩歸還條約」,國內民眾及海外華人均發起保釣運動表達強烈的抗議。同年12月2日我政府將釣魚臺列嶼劃歸臺灣省宜蘭縣管轄。
(二)1972年5月9日,我外交部針對美國訂於當年5月15日將琉球群島連同釣魚臺列嶼交付日本乙事發表聲明稱,中華民國政府堅決反對美國將釣魚臺列嶼與琉球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中華民國政府本其維護領土完整之神聖職責,絕不放棄對釣魚臺列嶼之領土主權。
(三)1990年10月21日,我傳遞高雄區運會聖火船隻在釣魚臺附近海域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防艦艇強力攔阻,被迫折返。外交部及駐日本代表處立即向日本表達強烈不滿與抗議。
(四)自1996年8月中華民國與日本舉行第1次漁業會談之後,10餘年來,我國與日本間針對重疊經濟海域之漁業糾紛已先後舉行16次漁業會談。我政府為明示我國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均在上述漁業會談中,明確表示我國擁有該列嶼主權之嚴正立場。
(五)1996年9月,我政府為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成立跨部會「釣魚臺案工作小組」,確立:1、堅持主張我國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2、以和平理性方式處理;3、不與中共合作解決;4、以漁民權益優先考量等四項原則,以處理任何有關涉及釣魚臺列嶼主權之問題。
(六)1999年2月10日,行政院公布「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部界線」,將釣魚臺列嶼劃入我國海域。
(七)2005年8月17日,內政部為因應鄰近國家向聯合國申請大陸礁層延伸,經報奉行政院核定「大陸礁層調查5年計畫」,並自2006年7月起執行。迄2010年年底,我海洋調查船赴釣魚臺及東海我與日本重疊海域調查共17次,其中馬總統上任後進行16次,每次日方均向我方表達關切,我外交部均向日方重申我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有從事海洋調查權利之一貫立場,並促日方勿干擾我船作業。2010年7月26日內政部聲明指出,不論是海域基礎資料調查與建置、領海基線修正與研訂,還是島礁清查與基礎圖資測繪等工作,其目的均為維護我國海域及島礁主權及相關權益,政府均秉持「主權在我、絕不退讓」的基本原則進行。
(八)2008年6月10日發生我海釣船「聯合號」在釣魚臺附近海域被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撞沉事件並扣留船長,總統府於事件發生後即發表聲明,重申堅決維護釣魚臺主權的立場,外交部部長立即召見日本駐華代表表達嚴正抗議,並要求日本放人、道歉及賠償。
(九)2010年8月間針對日美將在日本西南外海包含釣魚臺海域附近舉行聯合軍演及日本眾議院安全保障委員會成員搭機視察釣魚臺列嶼等事件,外交部分別重申我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之一貫立場,並訓令駐日本代表處向日方表達關切及抗議。同年9月13日下午我保釣人士搭乘「感恩99號」漁船出海宣示主權,外交部召見日本駐華代表表達我方嚴正立場,海巡署並派艦隨護,與日方海上保安廳船艦在釣魚臺水域對峙五小時。
二、爭端解決之展望
聯合國憲章前言及第2條第4款均明文禁止各國以武力解決爭端,日本與中國大陸皆為會員國,自應遵守;我國雖已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但中華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同時,禁止違反聯合國憲章而以武力解決爭端,已成為國際法上的「絕對規範」(jus cogen 或 peremptory norm),各國不論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對此均應遵守,因此我國自不會以主張非和平方式解決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
而和平方式則包括下列三種可能:交涉談判、第三國調解和仲裁或訴訟。
在第三國調解方面,目前尚無跡象顯示中華民國、日本與大陸有邀請第三國調解的意願,亦未見有第三國表態願出面調解。至於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中華民國由於已在1971年10月失去聯合國代表權,所以無法訴諸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進行爭端之解決。中國大陸理論上可將此問題提到國際法院,因為它和日本目前都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大陸進入聯合國後,曾在1972年正式去函聯合國秘書處,否定中華民國1946年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compulsory jurisdiction) 的聲明,迄今為止大陸也未接受強制管轄。而就大陸過去處理其與印度、緬甸、蘇聯、越南領土爭議的紀錄來看,從未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或訴訟,因此大陸在釣魚臺列嶼問題上,採取此一途徑的可能性不高。
日本雖亦接受國際法院管轄,但因為它自認現在已控制釣魚臺列嶼,如送請國際法院裁判主權歸屬問題,反而有失去的風險。從日本對其他領土爭議的處理方式,也可得到佐證。日本與俄羅斯有「北方四島」(擇捉、國後、色丹、齒舞)的爭議,與南韓有「獨島」(日人稱竹島) 的爭議。北方四島與獨島目前均分別由俄羅斯及南韓占領,日本即積極主張提送國際法院裁判,但卻反對將釣魚臺主權爭議提送國際法院訴訟或交付仲裁,可見日本為了自身利益,採取了雙重標準。
綜合以上分析,在三種和平解決的可能方案中,交涉談判實為最佳的選擇。不過由於我國與日本並無正式邦交,所以交涉過程必然相當艱辛。
伍、結語
釣魚臺列嶼自14世紀起即為我國人所發現、命名、使用,是臺灣的附屬島嶼。19世紀末,日本在擴張主義的驅使下,企圖染指釣魚臺,先因實力不足,未敢輕舉妄動,等待十年後,再利用甲午戰爭大敗清廷的機會,加以竊占,至今猶不肯歸還。日本的上述作為,影響了我國與日本之間的友好關係,也不利於區域安全與穩定。
在確保我釣魚臺列嶼主權之前提下,中華民國政府願意依據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所規定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與日本進行交涉,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共享資源,以達到維護主權、保障漁民權益,以及解決爭議之目的。
政府在未來與日本的交涉談判中,必定會對主權、戰略價值及資源,作通盤與宏觀的考量,並加強對釣魚臺問題的研究與宣導,以爭取國家的最大利益。同時也希望國人充分了解,釣魚臺列嶼數百年來就是臺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同彭佳嶼之於臺灣。唯有全民凝聚共識,堅定立場,才能維護我國固有領土釣魚臺之主權。
聯合報 2015-07-29
21:40:02 記者林河名╱即時報導
分享前總統李登輝一句「釣魚台是日本的」引爆爭議,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今天要求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譴責李的「不當言論」。不過,李登輝即將出版的新書,仍強調釣魚台列嶼是日本的領土,還說台灣與中國主張擁有釣魚台「到頭來會是一場空」。
對於台灣現況,李登輝認為,外有中國「舔糖果」的誘惑,內有「國家認同」問題。他批評,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是多麼愚蠢的論調。如果台灣曾是「清朝」的一部分,就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無異表明,荷蘭、西班牙、日本也都有權宣告:「台灣自古屬於荷蘭」、「台灣自古屬於西班牙」、「台灣自古屬於日本」。
李登輝還強調,台灣確實有很多來自中國的移民,不過,很多美國人民最初也是從英國遷來,但今天已沒有人主張「美國是英國的一部分」,台灣與中國的關係也是如此。
李登輝曾於1999年出版「台灣的主張」,今年8月中旬將出版「新.台灣的主張」。相隔16年,李登輝認為台灣「需要處理的問題無可勝數」,希望「重新指引出台灣未來該走的方向」。
李登輝日前訪日演講時強調釣魚台主權屬於日本。他在新書提到,馬英九總統是台灣最早炒作「釣魚台列嶼歸屬問題」的人,很早以前便開始宣傳「釣魚台是台灣的」,他則擔憂那樣的宣傳,只是有利於中國「藉以離間台灣與日本」而已。
李登輝認為,1972年,馬英九首先在國民黨的報紙「波士頓通訊」(Free Chinese
Monthly)發表「我們擁有釣魚台列嶼的主權」,當時應該是想發揮愛國心,爭取人民支持,但日本宣布擁有釣魚台的時間是1895年,台灣與中國第一次主張擁有釣魚台主權是在1971年,「在日本宣布擁有主權76年後,台灣與中國才提出主張,其實是說不過去的,到頭來會是一場空」。……
馬英九(作者為中華民國總統)
中國時報 2015年08月03日 04:10
李前總統登輝先生7月23日訪問日本時公開表示「釣魚台是日本的,不是台灣領土」,此話違反史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違反國際法,
嚴重傷害國家主權、人民感情與台灣主體性,是重大失言。李前總統應收回此話並向國人道歉。
何以釣魚台列嶼屬於中華民國?可分為歷史、地理、地質與國際法四個層次說明:
一、歷史上釣魚台為台灣屬島與固有領土。
釣魚台列嶼在西元1403年(明永樂元年)《順風相送》書中即有記載。1562年(明嘉靖41年)官書《籌海圖編》更列入抵抗倭寇入侵之東南海防系統。1683年(清康熙22年)釣魚台隨台灣納入清朝版圖,1812年(清嘉慶17年)劃入噶瑪蘭廳。明清兩朝赴琉球國多位冊封使所撰「使琉球錄」,均記錄由福建出海,途經釣魚台,再經黑水溝(沖繩海槽),即達宮古島而入琉球國界,黑水溝作為「中外之界」史不絕書。自1722年(清康熙61年)黃淑璥的《臺海使槎錄》,到1872年(清同治11年)周懋琦的《全臺圖說》等,百餘年間多種方誌均有如「山後大洋北,有山名釣魚台,可泊大船十餘」之記載,更有列為交通要衝者,顯然我漁民經常使用且清廷早已有效統治,絕非日本所稱「無主地」。
二、地理上釣魚台距離台灣更近,漁場一向屬於台灣。
釣魚台列嶼位於台灣東北方,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日本沖繩首府那霸230海里。釣魚台位於黑潮向北流經之處,與台灣屬同一季風走廊,從台灣北部來此順風又順流,從琉球反向來此則大為不便,因此成為台灣東北部漁民傳統捕魚區。日據大正時期1920年與1926年,台灣總督府均將釣魚台漁場劃歸臺北州,當時曾以總督府公報正式對外公布。
三、地質上釣魚台屬台灣本島自然延伸。
釣魚台列嶼處於東海大陸礁層邊緣,是台灣北部大屯山、觀音山脈延伸入海底的凸出部分,與台灣東北方三小島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在地質上一脈相承,全部海床水深在200公尺內。釣魚台以南約10海里處,水深則突達1000公尺以上,最深處可達2717公尺,地質學上稱為「沖繩海槽」(史稱「黑水溝」),形成中琉之間天然疆界。並且沖繩海槽地質構造為「海洋塊」,釣魚台地質構造為「大陸塊」,兩者間有顯著差異。因此釣魚台列嶼屬於台灣大陸礁層之自然延伸,並非琉球群島的自然延伸,在地質上與琉球並不銜接。
四、國際法上釣魚台已正式歸還中華民國。
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後國力增強,1879年併吞琉球王國並覬覦釣魚台列嶼。1885年密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研議設立國標,西村勘查後以密函回報:釣魚台早由中國命名,使用多年並見諸史書,樹立國標恐未妥善。當年9月6日更有上海《申報》報導「臺島警信」,指日本恐佔據釣魚台而促清廷注意。外務卿井上馨遂決定樹立國標「當以俟諸他日為宜」,並令不公開勘查之事,其後日方也未再調查。
1894年7月甲午戰爭爆發,11月日本海陸戰場皆勝,遂認「今昔情況已殊」,於1895年1月14日以內閣決議祕密兼併釣魚台,但當時並未以天皇敕令公告,外界及清廷皆無所悉,當然不生對外效力。
日本聲稱兼併釣魚台係依據國際法上「無主地」之「先占」,但此說不能成立,因為日本早在1895年以前即知釣魚台為中國領土,並非「無主地」,其祕密兼併又屬竊占,在國際法上「自始無效」。
1895年中日簽訂《馬關條約》,第二條明定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釣魚台遂隨台灣歸屬日本,劃入沖繩並更名「尖閣諸島」。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我國對日宣戰並廢止《馬關條約》。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公布《開羅宣言》明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也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同年9月《日本降書》更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這三項歷史文件相互連結,並收入美、日政府出版的條約彙編,《日本降書》更收入聯合國出版的《聯合國條約集》,證明三項文件均具國際法效力。
抗戰勝利後國共內戰爆發,雙方均未受邀參加舊金山和會,但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26條特別授權未參加和會之參戰國與日本另訂和約。次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前7個半小時,中華民國與日本在台北簽訂《中日和約》與《照會第一號》,作為《舊金山和約》延伸條約。
《中日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主權,第十條確認台澎地區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照會第一號》也確認台灣、澎湖為中華民國領土。雖然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片面終止《中日和約》,但依1969年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終止和約並不影響和約生效後法律的效力。因此,釣魚台列嶼主權應已於1945年10月25日隨台灣歸還中華民國,並經《中日和約》確認。
1971年5月美國與日本簽署《沖繩歸還條約》前曾照會我國,強調僅交還釣魚台「行政權」給日本,並非「主權」,不影響我國對釣魚台主權立場。
民國60年12月我國政府將釣魚台列嶼劃歸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86年7月李總統任內為宣示主權,將其6.1636平方公里面積計入宜蘭全縣面積,88年2月更納入我國首度公布之領海基點基線與領海外界線之中。對照當年所為,李前總統今日所言前後嚴重矛盾。
英九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捍衛釣魚台主權與漁權為我天職,故於2013年與日本簽訂「台日漁業協議」,達成「主權不讓步、漁權大進步」之階段目標。不論曾任中華民國總統或未來可能擔任總統的人,都不容在國家主權上有任何懈怠或背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