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蓋世參與隱匿「叛亂犯」郭倍宏的法律問題

傅雲欽  2015.12.13

19891122日郭倍宏現身的會場,很多民眾頓時變成帶著「黑名單」面具的怪客。
圖:沈明杰典藏

「叛亂犯」林樹枝過幾天要發表新書《26天大逃亡》,描寫當年施明德大逃亡期間,一些人冒險藏匿施明德的故事。這令中生代的「叛亂犯」江蓋世有所感觸。昨天,他問我下面兩件他自己親身參與的藏匿其他「叛亂犯」事件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1989郭倍宏的藏匿

蓋世說,1989年被列入黑名單的郭倍宏翻牆回台,1122日在新北市中和區盧修一周慧瑛的選舉政見發表會場現身。郭倍宏上台現身並演講完畢之後,江蓋世和其他幾個要掩護他離開的人包圍在他身旁。郭倍宏戴上黑底白字寫著「黑名單」的面具(類似現在流行的「V怪客」面具)。這時台上、台下很多人也都戴上事先準備的同樣的面具。然後,現場燈光全部熄滅。郭倍宏趁黑迅速脫下外套變裝。他的外套由也戴面具的陳明仁穿上,假扮郭倍宏。燈光重新開亮之後,台上的人都走到台下,和台下戴面具的群眾混在一起。戴面具的江蓋世領著戴面具的陳明仁(假郭倍宏),在一群人簇擁下走出會場。郭倍宏本人則由其他人照應,由其他方向離開會場,順利金蟬脫殼

江蓋世問,他們是否幫助郭倍宏逃亡,觸犯什麼罪名?為何當年公然以黑名單面具秀,幫助郭逃亡的人皆未遭追訴?

我回答如下:

1989年郭倍宏以黑名單面具金蟬脫殼是街頭行動劇的代表作,堪稱經典。攝影家潘小俠曾對我說,只有我們建國廣場於1997228事件50週年時,將台北建成圓環以白布整個圍起來,然後斷絕交通,淨空圓環,表演「白色的圓環」行動劇,才差可比擬。

包庇或藏匿郭倍宏的人該當何罪?

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者,依刑法第164條的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在國民黨政府的眼中,郭倍宏不是一般的犯人,是叛亂犯,也就是當時「懲治叛亂條例」所稱的「叛徒」。依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包庇或藏匿郭倍宏的人,可以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極重。

又郭倍宏也是當時「勘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所稱的「匪諜」。依該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明知為郭倍宏是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加以縱容的人,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沒有包庇或藏匿郭倍宏,但知道郭倍宏行蹤而不告密、檢舉或加以縱容的人構成這罪。這罪的刑度也很重。

為何當年公然以黑名單面具秀,對郭倍宏包庇、藏匿、不告密、不檢舉或加以縱容的人都未遭到追訴?這我不清楚。我想可能原因是家威權時代已過,李登輝時代來臨,政治高壓有放鬆的趨勢。又國民黨政府可能覺得沒抓到主犯郭倍宏,只辦包庇、藏匿、縱容他的人,會沒有面子。

二、1990年~1991李應元的藏匿

江蓋世說,1990年6月也被列入黑名單的李應元翻牆回台,19919月被逮捕。1991年李應元被捕之前,藏匿他的人約江蓋世出去,與李應元相見於碧潭,短暫晤談。

江蓋世問,他私下與李應元接觸,沒通知警方,有無觸法?今天,「知犯人而不報」有無罪呢?知犯人而供應金錢,安排食宿,躲避檢警追緝,這樣有無觸法呢?

我回答如下:

「懲治叛亂條例」於1991522日公布廢止,524日生效。從此以後,沒有「包庇、藏匿叛徒罪」。又「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於199163日公布廢止,65日生效。從此以後,沒有「不告密、不檢舉或縱容匪諜罪」(簡稱「知匪不報罪」)。但刑法第164條的「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一直維持,沒有變更。

李應元19919月被逮捕時,「懲治叛亂條例」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都已廢止。因此,不能適用這兩個法律來處罰對他包庇、藏匿、不告密、不檢舉或加以縱容的人,只能用刑法第164條的規定來處罰藏匿他或使他隱避的人。刑法第164條的「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必須有窩藏隱匿犯人或使之隱匿逃避的行為,單純知而不報,不構成此罪。也就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廢止之後沒有「知犯人而不報罪」。

江蓋世單純與李應元會晤,僅屬於知而不報。即使會面的時間是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尚未廢止之時,也不能適用已廢止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處以「知匪不報罪」(法律有變更時,依較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處斷)。因此,江蓋世與李應元會面不構成犯罪。

但如果行為人不只知悉犯人,還對犯人供應金錢,安排食宿,以躲避檢警追緝,這就構成刑法第164條的「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

為何當年藏匿李應元或使他隱避的人都未遭到以刑法第164條追訴?這我不清楚。原因可能與上述藏匿郭倍宏的情形相同。何況,1991李鎮源等人成立「100行動聯盟」,反對國民黨政府濫捕政治犯。國民黨政府因此更有所顧忌

三、1979年~1980施明德的藏匿

至於林樹枝的新書《26天大逃亡》講的1979年~1980年掩護施明德逃亡事件,那些掩護施明德逃亡的人就沒那麼幸運了。他們大多被逮捕偵辦。

當時掩護施明德而被逮捕判刑的人共有10人(但實際掩護者不只這些人)。他們的姓名及被處罰的情形如下:

1高俊明「藏匿叛徒,但其情可憫,減刑」,處徒刑7年,實際執行43個月。
2林文珍「藏匿叛徒,但其情可憫,減刑」,處有期徒刑7年,實際執行47個月。
3許晴富「藏匿叛徒,但其情可憫,減刑」,處徒刑7年,實際執行47個月。
4吳 文「藏匿叛徒,連續犯,但自首,減刑,又其情可憫,再減刑」,處有期徒刑2年,實際執行2年。
5張溫鷹「藏匿叛徒,但幫助犯,減刑,又自首,再減刑,又其情可憫,再減刑」,處有期徒刑2年,實際執行2年。
6林樹枝「知匪不報」,處徒刑2年,但因此要補服前案所減刑期34個月,故共執行54個月,是同案被告中服刑最久的人。
7趙振弍「知匪不報」,處徒刑2年,緩刑,但判決前被羈押約半年。
8黃昭輝「知匪不報」,處徒刑2年,緩刑,但判決前被羈押約半年。
9施瑞雲「知匪不報」,處徒刑2年,緩刑,但判決前被羈押約半年。
10許江金櫻(許晴富之妻)「知匪不報」,處徒刑2年,緩刑,但被捕後曾被羈押4天。

●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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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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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者:黃天強

 19891122日郭倍宏現身的會場,台上的演講者
左起:陳婉真李勝雄葉菊蘭江鵬堅

攝影者:黃天強

  上面4人戴上「黑名單」面具之後也成為「怪客

江蓋世提供的剪報
傅雲欽  2015.12.16補記

江蓋世翻箱倒櫃之後,提供我如下兩張郭倍宏19891122日現身台灣的剪報。

江蓋世補充說,這兩張剪報都說照片中箭頭所指的是郭倍宏本人。其實不對。攝影記者沒有拍到郭倍宏離開現場的情形。箭頭所指的人都是假扮郭倍宏的陳明仁。

1. 中時晚報  19891123


2. 聯合晚報  198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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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素華
張素華面書 2015.10.10

張素華自我簡介的摺頁之一頁

……幫助李應元逃亡

19906月底,掩護偷渡返鄉之台獨聯盟美國本部副主席李應元,假扮其女友,為期三個月。從不知台獨無何無物之女大學生,到跟逃亡犯過著日與6000荷槍實彈警察擦撞,宣示台獨的流亡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