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和宣佈獨立

 ──評江永芳《阿扁誤解TRA,美國並未認定台灣是個國家》一文

傅雲欽 2007.06.06

2007529日,總統府
總管陳水扁(右)與在華府的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夏馨(左)等人進行視訊會談。
陳總管說:「台灣關係法清楚地認為台灣就是一個國家。」
(圖:總統府網站

一、台灣關係法

美國特別制定台灣關係法也是一項證明台灣不是國家的證據,就像台灣的護照加上「台灣」這事一樣。因為:台灣如是國家,美國要特別處理與台灣的關係,可以而且應該和台灣簽定條約,不必而且不得以片面制定國內法的方式處理。例如美國對日本的關係,因為日本是國家,故美國是和日本簽定美日安保條約,不是片面制定「日本關係法」。美國紐約市福丹大學教授江永芳所撰「阿扁誤解TRA,美國並未認定台灣是個國家」一文也點出這一點,可說英雄所見略同。

另外,有人說由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可證明台灣是美國的領土。這也是不通之論。美國制定台灣關係法,給予台灣相當的外交禮遇,也可證明台灣不是美國的領土。美國有特別對夏威夷制定「夏威夷關係法」嗎?有「美國在夏威夷協會(AIH)」及其理事主席嗎?

傳統獨派及民進黨有一些頭人(例如副總管呂秀蓮)主張也請日本制定「台灣關係法」,以「改善」台灣與日本的關係。這是沒志氣,也是頭殼壞掉的想法。傳統獨派及民進黨如認為台灣是國家,就要主張與日本簽定條約,怎麼主張任人片面制定一部國內法呢?相反的,傳統獨派及民進黨如大夢已醒,認為台灣還不是國家的話,就要督促總管陳水扁趕快宣佈獨立,變成國家,然後去跟日本簽定條約,而不是安於現狀,只想由日本制定一部認定台灣不是國家的「台灣關係法」而已。大家要注意,如果日本也真的制定一部「台灣關係法,那麼國際上又多了一項證明台灣不是國家的證據。這不也是「改一半,更難看」之例嗎?

二、宣佈獨立

傳統獨派一直想規避與中國及統派正面攤牌,試圖找尋建國的捷徑,例如不宣佈獨立就想以台灣名義混入WHO或聯合國。有些人甚至自欺欺人地以追溯方式認定台灣早已是國家。例如施明德十幾年前就曾說台灣已經獨立五十年。民進黨則不敢那麼誇張,因為他們在1990年還通過一個認定台灣還未獨立的「台獨黨綱」。但民進黨於1999年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說:「1992年的國會全面改選、1996年的總統直接民選,以及修憲廢省等政治改造工程,已使台灣事實上(傅註:in fact)成為民主獨立國家。」

獨立建國不用正面攤牌的方式,而用追溯認定的方式,這可說「獨」步全球,空前絕後,只有聰明但膽小的台灣獨派才想得出來。

如果台灣已經獨立,那到底是哪一年獨立?1945年?1950年?1952年?1971年?1979年?1992年?1996年?2000年?總不能各說各話吧!我們的國慶日怎麼還是1010武昌起義紀念日呢?1911年的武昌起義是為了台灣獨立嗎?

如果台灣已經獨立,應該全世界都知道。怎麼全世界都不知道,連威脅要武力犯台的中國也都不知道?

民進黨在1999年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說台灣早已是獨立國家。這當然是為了騙取2000年總管選舉的選票。騙誰的選票呢?統派的?中間派的?還是獨派的?三派都騙。民進黨說台灣早已是獨立國家,可對統派及中間派傳達台獨並不可怕或危險期已過去,民進黨不會再搞台獨,他們可以安心投給民進黨的訊息。此外,這種說法對獨派傳達台獨理想已由民進黨促成,他們應該感恩戴德,繼續支持民進黨的訊息。這是一石三鳥,三面通吃的騙票高招。

現在,教授在文章說:「建立一個國家必須境內人民有建國的共同意志而正式宣告建國,沒有捷徑。」這對傳統獨派可說當頭棒喝。不知已被民進黨騙得暈頭轉向的傳統獨派能否清醒一點!

值得注意的是,教授的用詞是「宣告建國」,不是「宣佈獨立」。兩者有何差別呢?

從母國分離獨立出新國家(母國仍存在),只是建國的類型之一,簡稱獨立建國。有些國家的建國是因原來國家解體(母國消滅),分裂成複數的國家,如1990年代因蘇聯解體而成立的俄羅斯、烏克蘭等國。有些國家建國是由原來的兩國合併而建國,如第一次大戰之後,由賽爾維亞和蒙特內哥羅合併而成立的南斯拉夫。

江教授所謂「宣告建國」隱含台灣法理上(de jure)不屬於中國,台灣建國不屬於分離獨立建國類型的意思。但我認為台灣法理上屬於中國,台灣建國屬於獨立建國的類型。

● 相關拙作

 ──評陳水扁《阿扁沒有誤解TRA》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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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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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新聞稿
總統府網站  20070529

總統水扁先生今天晚間在總統府與華府「全國記者俱樂部」(National Press ClubNPC)進行視訊會談。本次會議主題為「民主台灣的挑戰與展望」,由NPC副主席希克曼(Peter Hickman主持,NPC總裁哲明斯基(Jerry Zremski致詞,續由美國聯邦眾議員戴維斯(Lincoln Davis、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卜睿哲(Richard Bush、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夏馨(Therese M. Shaheen、前美國國務院亞太副助卿薛瑞福(Randall G. Schriver及美台商會會長韓儒伯(Rupert J. Hammond-Chambers參與對談。總統於主持人希克曼與NPC總裁哲明斯基開場引言後致詞,隨後綜合回應五位與談人談話,並接受華府現場國際媒體記者提問,就大家關切的議題一一答覆。……

媒體提問與總統回應內容為:

提問1:總統您之前所說關於台獨的言論引起美國的一些意見,目前離任期只剩下一年的時間,您要如何達成目標?

總統:作為台灣的總統,我有義務、也有強烈的使命,必須捍衛台灣國家的安全、尊嚴及主權,美國在1979年的台灣關係法中指出,當中國在破壞並改變現狀的時候,美國政府在台灣關係法中該如何拿捏、落實,將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課題。在此,我再進一步的補充與強調,當有人說台灣不是一個國家時,台灣關係法的第四條B-1項特別指出,當美國法律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台灣,且這些法律皆適用於台灣。台灣關係法清楚地認為台灣就是一個國家。

同樣的,台灣關係法中的第四條D項提出,不管任何法律或任何條款都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將台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所以根據台灣關係法,台灣當然有權參加國際組織,包括WHOUN在內,因此我們希望以台灣關係法為出發點作一個檢視,過去幾十年美國政府已落實、實踐了台灣關係法,或者說在過去的一、二十年又發生了很大的一個變化,在剩下的一年我必須要依照台灣關係法確保落實台灣的主權、尊嚴與安全,除了強化台灣的主體意識之外,也希望台灣能夠以台灣的名義申請加入國際衛生組織(WHO)及聯合國(UN),我知道這是一個不可能的任務,但這一切都符合美國台灣關係法的條文和具體的內容,我們也願意和大家一起勉勵。……

■ 江永芳(作者為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會長;紐約市福丹大學法學教授)
自由時報 200766

依五月三十日電訊報導,陳水扁總統在全國記者俱樂部進行視訊會談時表示「美國國會通過的《台灣關係法》認定台灣是一個國家…因此台灣有權參與國際組織。」陳總統的聲明可能有意主張台灣的現狀是一個國家,但是如果引用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 TRA)來證明台灣是一個國家,就太勉強了!

美國的國務院和國會都不認為中華民國或台灣是一個國家。也就因如此,美國國會才制定TRA。一九七九年,美國卡特政府改變對中國的外交政策,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政府;是承認政府的問題,不是承認國家的問題。因為國際法上,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代表國家的政府,美國須先終止對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不可能因美國終止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而搖身一變成為一個國家。當時很多美國國會議員不贊成卡特的政策變更,國會才制定TRA,來保護台灣的人民和利益。卡特總統見大勢所趨,才簽字成效。

陳總統引用的台灣關係法第四條(b)(1)項規定,「當美國法律中提及或有關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這些詞句應該包括台灣,而這些法律也應該適用于台灣。」此項條文並沒有把台灣認為是一個國家。相反地,就是因為法條中提及或有關「外國」或「外國政府」時,字義本身不包括台灣(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以才需要以法律特別規定「包括台灣」或「適用于台灣」。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制定來保護台灣人民的安全和美國在西太平洋的利益。如果中華民國或台灣是個國家,美國政府可與之締結共同防禦條約,而不必使用這種迂迴的方式。就像美國並不需南韓關係法或是日本關係法,因為他們是國家,所以他們與美國皆訂有共同防禦條約。

因此,台灣關係法沒有認定台灣的現狀是一個國家。事實上,美國制定TRA時是蔣經國時代,他沒有主張台灣是一個新國家,從而美國不可能「認定」台灣是一個國家。美國前任國務卿柯林鮑威爾說過:「台灣並沒有獨立,它並不享有國家的主權。」國家論和國際法上建立一個國家必須境內人民有建國的共同意志而正式宣告建國,沒有捷徑。